打字猴:1.70419302e+09
1704193020 案例:A创业公司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原始会发布股权融资,拟融资200万,出让股权20%。A公司为刚设立不久的创业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
1704193021
1704193022 从上述股权众筹方案可看出,A创业公司估值为1000万元。在此情况下,具体的融资方案可设计为: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25万元(公司原有注册资本100万×除了以原股东融资后持有的股权比例数80%=125万,以此得出增资后的资本为125万元,可以满足A公司的1000万估值,投资人投资200万占20%股权的要求),投资人投200万资金,其中,25万作为注册资本,175万元计入A公司资本公积金。
1704193023
1704193024 若投资人人数不多,则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即由投资者直接作为A公司的股东,直接持有A公司的股权。若投资人人数众多,为了提高注册效率,便于公司决策,实践中一般采取“合投+跟投”模式。
1704193025
1704193026 (2)尚未设立公司的项目股权众筹
1704193027
1704193028
1704193029
1704193030
1704193031 在该模式中,股权众筹的发起人为项目的创始人(即创业者),由该项目创始人直接作为发起人,以股权作为融资工具。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其实质类似于招募联合创始股东。不过,由于创始人已为项目做了大量的工作,并是项目的创意方案及其架构设计的创造人。因此,该项目虽未设立公司,但却有一定的价值。在招募联合创始股东时,该项目本身也做了估值。并以该估值来确定股权招募的资金及持股比例。
1704193032
1704193033 在此情况下,投资人的资金根据项目年估值大小折算成一定的比例,其中一部分作为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另外一部分则计入拟设立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账户,归增资后全体股东所有。在该模式中,如果投资人人数较少,则操作比较简单,可以由投资人直接投资以成为拟设立公司的股东,直接持有拟设立公司股权。如果投资人人数众多,为了拟设立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便利以及股东决策的需要,则需要通过代持或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来间接持有拟设立公司的股权。
1704193034
1704193035 案例:某创业者A经过调查,在移动电商领域创业并已初步开发APP。创业者A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原始会发布股权融资,为其项目将来拟设立的公司融资200万,并占拟设立公司的20%。根据目前需要,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未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再进行增资。
1704193036
1704193037 从上述股权众筹方案可看出,创业者A将其拟通过股权众筹方案设立后的项目公司估值为1000万元。在此情况下,具体的融资方案可设计为:拟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投资人的200万资金,其中20万作为注册资本,180万元计入A公司资本公积金。创业者A自己出资80万元。
1704193038
1704193039 具体投资方式与上一个案例相同。
1704193040
1704193041 2.非平台股权众筹模式
1704193042
1704193043 非平台股权众筹模式(线下模式)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通过SNS社交平台或线下的社群组织自行发起股权众筹,以股权作为项目融资的工具和方式。该模式不利用第三方股权众筹平台而是自行发起,因此又被称为线下股权众筹模式或非平台股权众筹模式。
1704193044
1704193045 该类股权众筹的基本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1704193046
1704193047
1704193048
1704193049
1704193050 非平台股权众筹模式中存在两方主体,即投资人与融资方。股权融资方发布信息的方式不是利用专门的股权众筹平台,而是直接通过SNS等社交平台、自媒体或线下的圈子组织,自行发布股权众筹信息,以股权作为融资工具的模式。大量的线下众筹咖啡馆基本上都采取该模式。该模式建立在特定的人群和关系中,有一定的信任感,基本上属于熟人众筹模式。若向陌生人发起该类众筹,则不容易成功,且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1704193051
1704193052 在实践中,该类模式也存在两种类型:一类是为创业公司进行股权众筹;另一类是项目的创始人为拟设立的公司进行股权众筹。具体操作模式类似于线上众筹,在此不再赘述。
1704193053
1704193054
1704193055
1704193056
1704193057 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1704192643]
1704193058 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第2节 股权众筹的基本交易结构
1704193059
1704193060 1.股权众筹的基本法律关系
1704193061
1704193062 根据股权众筹交易模式,如果从创新角度看,股权众筹平台所利用的互联网技术是基本技术,并无多大程度的创新。从商业模式看,其是天使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基本模式,也不存在多大创新。那所谓的股权众筹的创新之处究竟体现在哪里?其绝非简单地将线下的天使投资搬到线上那么简单。从实质上看,其创新在于敢于突破现行法律的约束而利用互联网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也就是说,过去之所以没有出现股权众筹,是因为监管机构对互联网股权众筹突破现行法律底线的容忍度还不够,经过多年发展,监管层及社会均对该模式给予了较大的宽容与空间。由此可见,该模式是在试探监管层的底线下而诞生的,从这个角度讲,其属于股权投融资渠道及监管的创新。
1704193063
1704193064 那么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股权众筹是否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呢?从上述的股权众筹交易模式看,股权众筹并非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在股权众筹交易结构中,存在几个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如下。
1704193065
1704193066 (1)投融资法律关系
1704193067
1704193068 该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投资方与融资方,由于不同的交易会产生如下几类不同的法律结构及法律合同。
1704193069
[ 上一页 ]  [ :1.7041930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