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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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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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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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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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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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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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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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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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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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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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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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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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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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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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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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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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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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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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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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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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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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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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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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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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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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