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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290 在第一章我们曾提到过,创新者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开发创新成果。在针对6个国家的调研中,大部分的个人表示自己单独完成了最新的创新开发。10%–28%的人表示是与他人合作开发(见表2–6)。我将在第三章讨论这种模式的经济意义。在较大的开发项目中,合作开发可以通过分担成本的方式为每个参与者节省成本。对于较小的项目,例如我们文中记录的典型家庭部门的开发项目,单独创新会更高效,同时也可以节约和别人共同开发的协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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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292 表2–6 创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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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297 大众免费创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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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299 在第一章中,我对免费创新进行定义的时候确定它有两个特征。第一,没有人为免费创新者的创新工作支付任何费用,他们是利用自己没有酬劳的自由支配时间进行创新的;第二,创新开发者并不对创新设计积极实施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获得创新设计。在对6个国家进行的调研中,我们可以直接得出结论,90%被调研的创新者都符合上面的两个标准。就第一个标准来说,所有调研中的受访者都被问到他们是否运用自己无偿的、自由支配的时间进行创新,所包含的数据也只是属于这种情况的创新者。至于第二个标准,在对6个国家进行的调研中,我们都提供了可能实施的阻碍其他人免费获得创新设计的保护措施列表——从保密措施到申请专利,并且询问受访者是否采用了任何相关措施保护他们的创新。从表2–7可以看出,采取保密措施、知识产权或类似方式对创新进行保护的情况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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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301 当然,普遍缺乏对创新的保护投入也意味着,在家庭部门的创新者看来,为保护创新所做的努力既不实用也比较昂贵。如果情况属实,假如有低成本保护创新的方式可供选择,那些创新者也许希望能够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比如花费不多就可以申请专利)。但是这种情况会促使免费创新成为一种脆弱的现象,如果有便宜的创新保护方式出现,免费创新就有消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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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303 表2–7 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家庭部门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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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308 为了检验这种可能性,我和我的同事在芬兰和加拿大进行的调研中就询问了受访者关于他们将创新品免费公开的意愿,84%的受访者愿意将创新品至少与一些人分享。其中44%的受访者愿意将创新品公开给任何人或每个人,另外40%的人愿意将创新品有选择性地免费分享给朋友或其他和自己有交集的人。在加拿大的调研中,德·容发现,受访者中愿意免费分享的人占比达到88%,其中66%的受访者愿意免费分享给任何人,另外22%的人愿意有选择地分享给自己关系网中的人。也就是说,在芬兰和加拿大,免费分享不是简单地由保护成本高造成的,实际上,占很大比重的家庭部门的创新者本身就愿意将他们的创新成果与一些人或所有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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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313 大众创新:免费创新如何推动商业未来 [:1704239960]
1704240314 大众创新:免费创新如何推动商业未来 创新者的创新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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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316 我在前文中论证了这样的观点:创新项目的机会对于免费创新者“可行”(收益大于成本)的前提条件是创新者可以获得自我奖赏。毕竟在我的定义中,既没有人付钱让创新者去创新,也没有采用创新的人为创新设计付钱。为了测试这一点,在芬兰的调研中,受访者被问到驱动他们创新的动机类型及强度。具体来说,他们被要求将100%的动机在5种具体的奖赏中进行分配。此外,他们还可以在“其他项”中列出他们认为重要的其他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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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318 提问中包含的5种奖赏中的4种是开源式软件项目贡献者已知的重要动机:个人对创新成果的使用;个人对创新开发工作的享受;个人学习和技能的提升;帮助他人。第五种动机的测度是“可以销售/赚钱”。这个动机并不涵盖在免费创新理论中:它是制造商创新理论中创新者的主要动机,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将其包含在问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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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320 仅在芬兰的一个调研中,我和我的同事搜集了408个家庭部门创新者的样本数据,样本中包含那些声称开发创新品主要为自己使用的人,而且那些即使没这样声称的人也被要求填写全部问卷。我的同事德·容和我对这个大样本做了聚类分析,目的是将具有相似动机的创新者归为一类。一个4种聚类的分类方案被确定,既符合理论考量,也有很好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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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322 图2–1描述了所有样本在4种不同的聚类中的分配,以及每种聚类中各种动机类型所占比重。从图中可见,家庭部门中的创新者一般来说会受到多种动机共同驱动而不是单一动机驱动。事实上,很难发现有人是由单纯的某一种动机驱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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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327 图2–1 芬兰家庭部门创新者按照个人收益期望组合的聚类(n=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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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329 图中的每一个聚类都由该聚类的家庭部门创新者认为可以给自己带来最个性化的收益来命名。“参与者”(43%的家庭部门创新者属于这一类样本)期待他们可以获得的和创新相关的收益是:创新的愉悦以及通过参与创新过程可以实现学习的目的。“用户”(占样本的37%)期待他们最大的收益是:他们可以自己使用开发的创新成果。“助人者”(占样本的11%)指的是在5种创新动机中选择帮助他人的那些人——利他主义者。“制造商”(占样本的9%)最大的创新驱动力是对销售额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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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331 接下来,需要注意,5种动机中的4种都和对自我奖赏的期待有关——不需要补偿性交易。也就是说,当某些人说他们使用了自己开发的创新品时,他们获得了自我奖赏,不需要他人去奖赏他们。同样,如果免费创新者享受创新或从创新过程中学习了新知识,他们也获得了自我奖赏,而且获得此类收益也不取决于他们与他人之间是否产生了交易。后面我们还会讨论,利他主义也是一种自我奖赏,也不取决于补偿性交易。只有最后列出的一项动机,“销售/赚钱”动机需要和他人之间的补偿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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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333 通过图2–1的研究发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四个聚类的创新者中有三类是属于免费创新者,即几乎完全受到自我奖赏动机的激励,即使没有人为得到创新复制品而付钱,他们也认为投资创新是可行的。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制造商聚类中,创新者显然是受到期待将创新成果进行销售的激励。“销售/赚钱”代表了他们总动机的37%。在家庭部门的调研中找出一些个人进行创新开发活动主要是为了销售的案例也是合理的。“全球企业家调研”(Global Entrepreneurship Monitor)发现,在家庭部门中存在相似比例的个体(在发达“创新驱动”经济体中占8.54%)是处于创业活动的早期阶段,其中一半的人是希望能将一种新奇的东西推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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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40335 制造商聚类中的个体与其他三个免费创新聚类中的个体在行为和动机方面都有所不同。如果一个人创新是为了销售,那么他的创新设计应该是对许多人有价值,另外他也会投资于创新设计的管理,保护创新设计也是必需的。和上述预测相一致,德·容发现,由制造商聚类中的创新者开发的创新成果比其他三个聚类的创新者开发的创新成果明显具有更加普遍的价值。此外,制造商聚类中的创新者在创新开发中的投入也更大(1 228欧元与其他三个聚类的平均100—300欧元相比)。他们还更可能采用知识产权方式对创新成果实施保护(制造商创新者中实施保护占比36%,其他三个聚类中占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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