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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新:免费创新如何推动商业未来 创新者的创新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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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文中论证了这样的观点:创新项目的机会对于免费创新者“可行”(收益大于成本)的前提条件是创新者可以获得自我奖赏。毕竟在我的定义中,既没有人付钱让创新者去创新,也没有采用创新的人为创新设计付钱。为了测试这一点,在芬兰的调研中,受访者被问到驱动他们创新的动机类型及强度。具体来说,他们被要求将100%的动机在5种具体的奖赏中进行分配。此外,他们还可以在“其他项”中列出他们认为重要的其他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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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中包含的5种奖赏中的4种是开源式软件项目贡献者已知的重要动机:个人对创新成果的使用;个人对创新开发工作的享受;个人学习和技能的提升;帮助他人。第五种动机的测度是“可以销售/赚钱”。这个动机并不涵盖在免费创新理论中:它是制造商创新理论中创新者的主要动机,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将其包含在问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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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芬兰的一个调研中,我和我的同事搜集了408个家庭部门创新者的样本数据,样本中包含那些声称开发创新品主要为自己使用的人,而且那些即使没这样声称的人也被要求填写全部问卷。我的同事德·容和我对这个大样本做了聚类分析,目的是将具有相似动机的创新者归为一类。一个4种聚类的分类方案被确定,既符合理论考量,也有很好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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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描述了所有样本在4种不同的聚类中的分配,以及每种聚类中各种动机类型所占比重。从图中可见,家庭部门中的创新者一般来说会受到多种动机共同驱动而不是单一动机驱动。事实上,很难发现有人是由单纯的某一种动机驱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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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芬兰家庭部门创新者按照个人收益期望组合的聚类(n=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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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的每一个聚类都由该聚类的家庭部门创新者认为可以给自己带来最个性化的收益来命名。“参与者”(43%的家庭部门创新者属于这一类样本)期待他们可以获得的和创新相关的收益是:创新的愉悦以及通过参与创新过程可以实现学习的目的。“用户”(占样本的37%)期待他们最大的收益是:他们可以自己使用开发的创新成果。“助人者”(占样本的11%)指的是在5种创新动机中选择帮助他人的那些人——利他主义者。“制造商”(占样本的9%)最大的创新驱动力是对销售额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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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需要注意,5种动机中的4种都和对自我奖赏的期待有关——不需要补偿性交易。也就是说,当某些人说他们使用了自己开发的创新品时,他们获得了自我奖赏,不需要他人去奖赏他们。同样,如果免费创新者享受创新或从创新过程中学习了新知识,他们也获得了自我奖赏,而且获得此类收益也不取决于他们与他人之间是否产生了交易。后面我们还会讨论,利他主义也是一种自我奖赏,也不取决于补偿性交易。只有最后列出的一项动机,“销售/赚钱”动机需要和他人之间的补偿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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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图2–1的研究发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四个聚类的创新者中有三类是属于免费创新者,即几乎完全受到自我奖赏动机的激励,即使没有人为得到创新复制品而付钱,他们也认为投资创新是可行的。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制造商聚类中,创新者显然是受到期待将创新成果进行销售的激励。“销售/赚钱”代表了他们总动机的37%。在家庭部门的调研中找出一些个人进行创新开发活动主要是为了销售的案例也是合理的。“全球企业家调研”(Global Entrepreneurship Monitor)发现,在家庭部门中存在相似比例的个体(在发达“创新驱动”经济体中占8.54%)是处于创业活动的早期阶段,其中一半的人是希望能将一种新奇的东西推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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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聚类中的个体与其他三个免费创新聚类中的个体在行为和动机方面都有所不同。如果一个人创新是为了销售,那么他的创新设计应该是对许多人有价值,另外他也会投资于创新设计的管理,保护创新设计也是必需的。和上述预测相一致,德·容发现,由制造商聚类中的创新者开发的创新成果比其他三个聚类的创新者开发的创新成果明显具有更加普遍的价值。此外,制造商聚类中的创新者在创新开发中的投入也更大(1 228欧元与其他三个聚类的平均100—300欧元相比)。他们还更可能采用知识产权方式对创新成果实施保护(制造商创新者中实施保护占比36%,其他三个聚类中占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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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新:免费创新如何推动商业未来 自我奖赏与免交易费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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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奖赏与免交易费用活动的概念是我用来描述免费创新理论功能时使用的,两者是相互关联的:我将自我奖赏定义为那些可以在没有补偿性交易的情况下获得的私人收益。补偿性交易包含显性的和隐性的安排,通过给一方具体的“这个”东西,可以是商品、服务或金融工具,用来交换“那个”东西。因此,我说免费创新理论是免交易费用的,我的意思是,在该理论中没有这种性质的补偿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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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从自己开发的创新成果中获得个人对产品的使用价值,或者(和)从开发过程中获得愉悦与学习时,这些过程并不涉及补偿性交易。所有这些奖赏的类型都不需要对他人或由他人施加任何的相关行动,它们是自我奖赏。但是在芬兰的调研中提到的和利他主义相关的奖赏呢?毕竟需要其他人采纳或从我的创新中受益,我才有理由感到我做了利他的事情。同样,当我展示或免费为他人提供了创新成果(如免费创新定义中所要求的,我不施加保护,免费与他人分享),我可能会希望获得的奖赏是他人眼中我个人声誉的提升。在上面的两个例子中,他人必须做些什么或感受到什么我才可能获得奖赏。为什么这不属于补偿性交易?原因是,那些被期望的反应并不属于用“这个”具体交换“那个”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免费推广的创新成果就像撒在水面上的面包,也可能只是希望以“一般性互惠”的形式获得某种回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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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这个问题说得更清楚,我简单说一个题外话:关于礼物的本质。首先,我们必须了解补偿性交易符合“以具体物换具体物”的标准,可以在没有金钱或精确会计记账的情况下存在,作为社会交易存在。本克勒(Benkler)解释说社会交易与经济交易不同,但是不同之处并不在于其缺乏交易的义务,而是在于交换的精确性。市场交换更加精确,因为它是“通过更加精确正规的交换媒介——货币来完成的”。比较而言,社会交易就不会进行如此精确的计算。本克勒用古德利尔(Godelier)的作品《礼物之谜》中的话解释:“好友或亲戚之间所交换的是礼物的标志……不是因为缺乏回赠的义务,而是不需要‘计算’。”而且,如莫斯(Mauss)引用他的书《礼物》中哈瓦莫尔所说的话,“礼物总是在寻求回礼”,我们考察任何礼物所包含的要素,要包含三种义务:给予、接受和回礼,其中“有价值的回礼义务是必需的”。就如本克勒、古德利尔与莫斯所解释的,礼物是在具体给予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交换,是一种补偿性的对所有权进行交换的社会交易,这样的礼物也就不是“免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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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当给予者期待的是一般性互惠而非从具体某些人那里获得回报时,礼物是可以免交易的,免费创新中受到利他主义激励的人就属于这种情况。根据萨林斯(Sahlins,第一个明确这个概念的人)的定义,一般性互惠通常来说是被作为“利他的”,一个“纯粹的礼物”接受下来的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对不太可能期望有回礼或直接的物质上的回报,即使有,最多也只是“隐晦的”。它是指“回礼是无限期的和不确定的,回礼的量和时间取决于最初捐赠者的未来需要和受礼者的回报能力;所以物品的流动在很长一段时间可能是不平衡的,甚至是单向的”。也有人将一般性互惠称为“默默助人”(也就是说受到帮助的人是没有机会回报的)或“传递爱”,在“我帮你,你帮别人”的原则中有所描述,但是萨林斯表述了这个概念的精髓,即“不获得回报并不能使给予者停止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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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杰明·富兰克林对自己的重要发明不申请专利保护,而是供世人享用。他从一般性互惠角度解释自己的动机说:“我们从其他人的发明中获得了巨大的好处,我们应该感到高兴能有机会用我们的发明为他人服务,而且,我们应该免费并慷慨地这样做。”一个常见的有关一般性互惠的小例子是,我们在街上会遇到有人拦住我们问时间,我们通常都会告诉他。其实你并不指望再见到这个人,或从他那里获得同样的帮助,但是通过你的行为为一般性互惠文化出了自己的一份力,你会更确信当你需要别人告诉你时间的时候,也一定会有陌生人愿意这样做。非常重要的是,和礼物相关的一般性互惠期望是免交易的,如前文所论述:“不获得回报不会使给予者停止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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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免费创新的背景下,激励免费创新者的一般性互惠包括他人的感激或个人声誉的提升,这些都不属于针对具体对象的补偿性交易。当然,免交易行为和以交易为基础的行为之间存在一个灰色地带。例如在开源式软件开发项目中的活跃开发者数量有时很多,有时很少。当开发者很多时,他们所面对的情况就是大部分人所说的一般性互惠情况的一种。但是随着参与人数减少,就可能会形成一种意识:某人进行创新开发,并为对大众有利的创新贡献了X,因为另一成员开发和贡献了Y。这就变成了有补偿性交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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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免交易费用行为从补偿性交易安排与成本的复杂性视角来看似乎有些奇怪,但事实上在生活中却是很常见,而且很合理。鲍德温指出,合作创新项目,例如开源式软件开发,在设计方面是免交易费用的。她还指出,日常活动中的家庭和社区通常也是在一般性互惠的框架内参与到免交易费用的互动中的。例如,一个人可以确信,当孩子有危险时,几乎任何一个大人都会挺身而出去保护孩子。这种帮助在给予的时候“没有想到要有回报,而且即使是获得回报时也不会被看作是酬谢,而是一个表达良好意愿的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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