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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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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及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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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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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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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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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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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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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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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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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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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绝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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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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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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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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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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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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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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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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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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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涉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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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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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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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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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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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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