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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190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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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192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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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194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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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196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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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198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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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00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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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02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两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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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04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做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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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06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返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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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08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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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10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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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12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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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14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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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16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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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18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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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20 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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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22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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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24 第二十三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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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26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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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28 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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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30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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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32 经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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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34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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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36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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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38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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