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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40 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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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42 第二十九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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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44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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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46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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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48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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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50 第三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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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52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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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54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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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56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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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58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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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60 第三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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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62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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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64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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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66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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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68 第三十五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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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70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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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72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做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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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74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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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76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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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78 第三十七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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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80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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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82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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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84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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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86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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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4288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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