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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社会意义上说,集市贸易的发展尤其是城市的发展,使西欧封建社会中的社会流动大大加快了。无论是水平流动的加速还是垂直流动的实现,都有巨大的示范效应。农奴再也不像从前那样老老实实地待在庄园里。他们向往城市生活,逃出庄园,进入城市。“城里的空气使人自由”。到处流行着这样一句话:只要在城市中住上一年零一天,你就是城市的居民、自由民了。当不同地区、不同身份、不同等级的人从四面八方来到城市以后,地区差异缩小了,不同身份和不同等级的人们整天聚集在一起,隔阂也就逐渐减少了。尽管在某些城市中很早就形成了富人区和穷人区,但某些活动的存在仍使得彼此和睦相处。城市的居民渐渐产生了“共患难”的意识,这就是最早的“市民”概念。“市民”概念被大家接受了,这就引导城市居民为建设“市民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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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经济意义上说,随着集市贸易的发展和商业、手工业的兴旺,与城市经济活动有关的一系列新的制度在这个过程中陆续出现了。职业商人们奔走各地,他们见多识广,实际上起了促进城市间在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面的交流的作用。在一个城市中已经推行的新体制,很快地就被其他城市所仿效,甚至被进一步创新,使之更完善。手工业者组成的行会、商人们组成的商人公会、外国商人建立的商馆制度、雇工们建立的雇工协会等,就是这样推广开来的(见图4-2)。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中各种新制度的出现意味着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在不断探索一轮又一轮的制度创新之路。城市不同于封建主统治下的庄园,那里根本没有什么制度创新,数百年一直维持原状,死气沉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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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从文化意义上说,城市的兴起和发展代表着一种新的文化正在形成之中,其意义之重大绝不在政治上的变化、社会上的变化和经济上的变化之下。封建领主在自己统治的领地和庄园内采取的是愚民政策。庄园里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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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中世纪威尼斯的商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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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和他们的孩子没有机会接受教育。唯一掌握教育大权的是教会和寺院。然而,有了城市之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商人的子弟、手工工匠的子弟、市民的子弟,甚至包括雇工的子弟和学徒,他们全都需要识字,接受教育。这样,城市中办起了学校。城市和乡村在文化方面走上了两条不同的文化教育道路。乡村只有教士和贵族子弟读书识字,城市中的居民则都进入学校读书。教士们传授的是基督教教义,城市的学校传授的主要是谋生和创业的知识和技能。从此,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出现了一批“世俗的”知识分子、“世俗的”读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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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城市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它们是中世纪封建领地、庄园和封建主统治的广大乡村的对立面,是“体制外异己力量”的产生地,是未来的“体制外权力中心”,在城市中出现的是一轮又一轮的创新浪潮。一种若干年后埋葬西欧封建社会的新型人物在城市中产生了。这是当初热衷于创立集市的封建主们料想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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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意识和宗教观念的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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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封建社会中城市的产生和发展,使城里人的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集市贸易中有两大原则。一是集市平等原则。有了这种原则,交易双方都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商业活动,而不问对方出身如何。另一个原则是集市选择原则。这是指在集市贸易中,每一个人都有选择的机会。集市贸易的交易者能根据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和智慧作出判断,抓住机会,获得盈利。两种原则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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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当时的西欧封建社会,这两种原则在观念方面所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教会所宣传的世界观。教会不仅反对在商业活动上的平等原则(因为教会认为人们分等级和各有身份是上帝的旨意),而且反对选择原则(因为教会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一切安排都是按上帝的意图进行的),甚至连个人才能的发挥也是预定的,个人不要超越界限,有非分之想,否则不能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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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会所宣传的基督教教义,人们可以赚钱,但应当把赚来的钱用于施舍穷人,或者应当把赚来的钱捐献给教会,由教会去救济穷人。富人应当在死前的遗嘱中声明,要把本来属于众人的财富还给众人,以便在“最后审判”中得到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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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居民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数越来越多,商业意识不可避免地越来越被城市居民所接受。为此,他们必须在意识形态方面使商业行为同基督教的观念相互调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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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城市居民,尤其是大大小小的商人,把热心公益事业和发展公益事业视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城市中各种公益性机构,如学校、医院、孤儿院、养老院、慈善机构,许多是较富裕的城市居民捐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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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城市居民中,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公平价格”学说逐渐被接受。按照这种学说,市场价格总是环绕着“公平价格”上下波动。如果出售商品的人不把价格定在某一个位置就会遭受损失,那么他使价格高于“公平价格”是可行的。所以,接受“公平价格”学说,可以在商业行为和基督教教义之间取得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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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当时的城市居民看来,生活中有两个极端需要避免:一是生活奢侈;二是苦行主义。他们认为,如果堕入生活奢侈这一端,那无疑会使自己下地狱;如果坚持苦行主义,使自己遭受折磨,那是违背人的天性的。因此应该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这样,商业行为和基督教教义就可以协调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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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营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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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西欧封建社会中集市贸易的发展,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一些服务于封建主的家臣、谋士,更多的是一些为教会服务的学者、神学家,感觉到商品货币关系的继续扩大会导致不利于封建主和教会的后果,所以他们提出了要限制商品经营范围,以免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动摇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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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争论的重点有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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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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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买卖的土地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封土;二是农奴的份地和农村共同使用的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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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封建社会初期实行封土不可转让的制度。上级封建主把一块封土赐给下级封建主,下一级封建主又把自己封土的一部分再赐给下一级封建主。这种层层赐予封土的做法是以下一级封建主向上一级封建主效忠和提供服务(主要是兵役)为条件的,因此封建主不得转让封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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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的份地和农村共同使用的公地都被禁止买卖。封建主占有农奴的份地,而农奴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体现在农奴的份地上。如果农奴想把份地转让出去,一定要事先征得主人的同意,才能把份地转让给愿意尽农奴义务的人,并应向主人缴纳一笔税金。而且,所转让的份地,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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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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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原则上农奴不能同所依附的土地分开,也就是说,只能连带份地一起转让农奴,否则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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