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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1812年的第二次独立战争,美国国会开征奢侈税,但这项奢侈税同样适用于间接税,主要是指针对珠宝销售征收的营业税。此项税收在开征时即设立了到期日:以战争结束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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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战争时期,联邦税收的适用范围再次扩大。国会首次通过所得税法令,最高税率为5%(针对富人)。到了重建时期[4],美国国会便取消了这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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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年,在民粹主义者威廉·詹宁斯·布赖恩的倡导下,美国国会再次恢复征收所得税。对很多人而言,所得税似乎是违宪的,因为它不是由各州按比例分摊的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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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波洛克诉农民贷款和信托公司案中做出了不利于所得税的裁决。在该案例的审判中,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征税权显然对国会权力进行了无止境的放大。它在宪法中已做出规定,并列举了一个特例和两个特征。国会不能对出口征税,它只能实施以分摊原则为基础的直接税和以统一税率为基础的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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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美国国会马上着手修订宪法,明确允许开征所得税。这样,呈现在国民面前的所得税就变成了劫富济贫的手段,使得政府可以降低针对全体美国人的平均税负。那时,还没有人会想到,普通美国人居然会成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而富人似乎也并没有因为所得税的存在而痛苦。因为最高税率也仅为7%且仅适用于50万美元以上的收入,按照今天的美元购买力计算,这个数字甚至超过1 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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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作为“进步时代”的修宪第一步,第16修正案允许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设置并征收所得税,且所得税收入不按比例分配于各州,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因素或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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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家父在《巨大的所得税骗局》(The Great Income Tax Hoax)一书中提出了一个离经叛道的观点,他认为,第16修正案并未推翻波洛克案中的裁决,也没有允许政府对收入征收不按比例分摊的直接税。1916年,在布拉西伯诉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第16修正案出台之后征收的所得税符合宪法精神,并做出相应裁定,第16修正案“不包括任何否定或挑战波洛克案判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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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16修正案授权美国国会开征无须分摊的所得税,因此,最高法院规定所得税的征收必须采取消费税形式。显然,法庭并不想接受一种既不受统一原则约束又不受分摊原则限制的税收。在1920年的马克·埃斯纳诉莫特尔·H·麦康伯案(Mark Eisner v. Myrtle H. Macomber)中,最高法院再次认识到这一事实,当时,法院判决:“对第16修正案的解释必须考虑原宪法的税收条款以及修正案对这些条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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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宪法角度将所得税理解为消费税,法院再次规定必须按所得来源分门别类地征税。按收入来源(如收费、租金、红利、佣金)对收入征税便使得所得税表现为直接税。对利润征税即可视为征收消费税,因为所得税在本质上就是对利润征税(我们将在下文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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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涉及个人收入时,下一级的法院却根本不考虑这些裁定的适用范围,而且政府也已按收入来源征收无须分摊的直接税,而不是对收入本身征收消费税,这都直接违背了宪法、第16修正案及最高法院的多项裁决。因此,1913年通过的第16修正案实际上就相当于赋予了联邦政府无限的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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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1913年为美国的税收体系敲响了警钟,或许是因为正是在这一年,美国国会创建了美联储。毫无疑问,从此开始,政府的规模和权力范围迅速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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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国者设想相悖的是,目前绝大部分联邦收入来自直接税,而在占联邦收入40%以上的税收收入中,最大的来源是个人所得税。位居其后的是工资税(其中一半属于由雇主缴纳的间接税),因此60%的税收收入居然是针对工资征收的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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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缴纳的工资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0%,公司所得税占9%,而关税及消费税等其他类似税收(即美国政府初建时所依赖的税收)还不足全部联邦收入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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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路:我们需要一个新的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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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创造一个能摧毁经济的税收体系,那么你只需建立一个美国现今的税收模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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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法不仅在打击诚信劳动、促进消费、鼓励铺张浪费,还带来了庞大的遵从成本、侵犯隐私、践踏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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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应彻底抛弃现有的税法体系,除旧立新,从头再来,还应回归建国者的理想,转而依赖间接税和使用费。尽管这样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基本原则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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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原则:政府的税收应以履行其法定基本义务所需要的收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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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原则:税收应尽可能规避贫富贵贱之分,也不应试图改变当前决策、资源利用或资本配置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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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征税而不对生产征税原则:税收将给经济活动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它们不应阻碍劳动力、储蓄或投资。而对消费征税带来的副作用是最小的,因为消费是最不具生产性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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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干预原则:政府不应为了征税而侵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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