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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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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曾把国家控制的集体经济,模式化为国家用党政等级升迁机制替代剩余权,但对处于正式官僚等级制以下的大队和生产队干部而言,此种替代激励不充分,因而监管供给不足,导致社员在非自愿合作的集体经济中的劳动意愿低下。如果说1962年以前,人民公社升格为全民经济的模糊前景使基层干部多少还留有官位升迁的预期的话(56),那么强调了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权性质并宣布以生产队为基础之后,这种预期就失去其制度基础了。现在的问题是,这批集体经济的实际监管者,是否就甘于既得不到升迁激励、也得不到剩余权的尴尬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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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表明,集体经济的监管者们并不因为有了一点微小的“误工补贴”而甘愿承担监管剩余生产的巨大责任。他们无法为了增加对自己的激励而改变中央集权的官位等级制(57),但他们在实际上控制着农村经济剩余的生产和初级分配,因此这批集体监管者就利用这种“剩余控制权”来分享剩余(58),并以实际剩余的获得量来平衡自己监管努力的实际供给量。这就是说,集体经济的监管者自发地追逐经济剩余权变得不可遏制,他们引起了一种“反替代”机制,即以实际的剩余分享权替代官位等级升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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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管者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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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实际的剩余权的一个存在形式是监管者特权,即社队基层干部凭借管理职务获取私人利益。人民公社是一种“政社合一”的体制,因此集体经济的监管者不仅承担着队生产的管理职能,如派工派活、劳动计量、工分和钱粮柴草分配,而且承担着许多国家管理的公共职能,如户籍登记、征兵、结婚批准、计划生育、纠纷调解、治安和地方政治。国家难以有效监控这种高度集中的农村基层权力的实际行使,因为信息成本过于高昂;农民难以有效制衡这种权力,因为缺乏独立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力的基础。由此,集体经济的基层监管权很容易畸变为监管特权,它使监管者得到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实物的和货币的额外好处。这种以腐败形式出现的剩余分享权,来源于对农户、集体福利和国家既得利益的侵占。我们难以度量这种特权的资源占有总量,但从1960—1978年间历次农村政治运动都以清算社队基层干部的经济问题为号召可以看出其普遍化的程度。(59)集体监管者特权是非生产性的,因为它不会增加财富总量。但恰恰是此种特权,即非制度化的剩余权,补充了人民公社体制对其基层监管者的激励不足,因而维系了体制的运行。无论国家和社会如何在道德上谴责这种基层人物“卑微的”特权,它实际上是人民公社体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表明,用其他机制替代剩余权的制度安排在事实上是行不通的,除非国家拥有无限的财政预算和完全的监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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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我们也就同时可以理解,为什么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国家更诉诸于政治运动和干部整肃来从事农村经济动员。这其实是体制的正激励减弱后,国家不得不转向更多地依靠负激励即惩罚机制来保持人民公社的经济效率。不过,人们也并没有因此发明可以与剩余权效率相媲美的机制。一场接一场的政治运动不仅同样耗费经济资源,而且损耗国家机器的政治合法性、意识形态的说服力和管理者的合理预期。高高在上的中央集权国家终于发现,无论正的还是负的激励,都无法充分换取农村基层监管者的忠诚和效率,除非对基层监管者特权予以眼开眼闭的承认。(60)这里,制度、组织和机制方面的问题,又变成干部个人的道德问题,并引发无穷尽的政治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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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集体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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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权还有更为积极的形式,即集体监管者努力发展由他们、而不是由国家直接控制的集体工副业,创造更多的可支配剩余。集体工副业的早期组织形式是社队企业,其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末,但真正比较成气候则在70年代。(61)这是一个农村集体经济中发展最快的部门。按1970年不变价计算,1978年的公社大队两级工业企业总产值(382亿元)比1971年(77.9亿元)增长了3.9倍,年平均增长25.5%,远远高于同期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4.25%的水平。(62)这部分在计划外生长起来的经济,响应了原有体制下加工工业享有极高利润的刺激,并冲破国家对加工工业高利润的独占。因此,从正统的国家计划立场看来,社队工副业经济从来只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系统的异己物。(63)在人民公社时代,曾被反复批判过的“集体的资本主义”,指的就是这种突破国家计划控制、由集体来组织并占有剩余的经济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我们说农民的自有家庭经济是对国家控制农村系统的一种个体的突破,而社队工副业则是一种集体的突破。(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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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工副业的资本形成主要依靠社队自有积累和银行信用,因此其产权性质当然仍属集体的公有财产。(65)但是,当我们把此种集体财产与人民公社的地产作比较时,我们发现两者在实际上有很大的不同。前者面向市场生产因而可以由社区获取剩余,后者的剩余则被国家独占;前者可以资产流动重组,后者被禁止买卖租佃;前者由社队干部及受其委托的社区精英控制,后者几乎完全受制于国家。这些区别可以解释社队企业部门快速增长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这就是社区力争控制自有资源,分享原来由国家独占的农村经济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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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队干部在社队企业的早期创办过程中扮演了决定性的作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集体经济的监管者们一身二任,他们既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代理人,又是集体经济的代表。经过长期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也只有这个阶层才具备在农村地区组织超越家庭规模的经济组织的合法性。因此,最早的农村企业家主要是从农村基层干部中生长出来。(66)虽然社队集体企业财产权的最后归属并不清楚,但其控制权总在社队干部手中。早期社队企业的剩余主要用于支农开销(购买农机,兴建农田水利,支援穷队)、社区福利和企业积累,社队干部从中只能得到很少一点归其个人所有的货币收入。但是,支配这些产权,特别是控制非农就业机会,在一个农业社区里却意味着绝大的权力和很高的社会地位。换句话说,早期社队企业家虽然不能完全享用企业的剩余,但却支配着剩余的利用。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货币和非货币的收益,并不来自国家的直接授予,而是来自社队干部自力创办企业的本事。这就构成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农村社区精英成为最早的乡村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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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企业提高集体经济效率的第二种可能,就是保留规模经济,但引入剩余权激励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已有文献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虽然这个方向的变动在实际上对集体经济在日后的改革发生了极其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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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社区一旦拥有自己控制的经济事业,它也就无须再绝对服从国家的控制,正如农民家庭拥有了自有的家庭经营以后显著增强了对集体的谈判地位一样。从社区的角度看,经济资源配置面临两个方向:一个是满足国家租税和农民生存的农业,另一个是满足农村就业和利润最大化的社队工副业。国家控制这样一个两重系统的难度,显然增加了。国家不能不经过农村基层干部来执行控制,但现在国家政策的农村执行系统拥有了自己的“自留地”,在强化政治控制的边际效果递减的情况下,国家不得不放松对农村剩余的独占程度。可以验证这一点的事实是,恰恰在社队企业较大发展的70年代后,国家追加了对农业的投资。(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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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剩余权已经部分被引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系统。它尚未被制度化,甚至还不合法,但它的存在,却已经改变着人民公社体制不可交易的僵硬性质。我们可以在1978年以前的人民公社史中,找到利益交易推进制度演化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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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四、交易产生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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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首先是60年代初期那些短期政策和安排的大规模重演。原有体制通过国家主导的政治运动形成和改变所有权的逻辑,终于让位给一个新的逻辑,即经过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交易,以及农民之间的交易来形成新的有效产权。在一个可以围绕制度形成和改变做交易的环境里,国家从对农村经济无所不在的控制状态大踏步后退,以此交换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控制系统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及其流转权,承包上缴之余资源的私产权,以及非农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一个多种形式剩余权复合而成的产权制度,经过多步渐进的交易而产生。最重要的是,国家在交易中转向保护新的有效产权的政策方向,并且它已经不能再单方面改变产权而无须经过与农民作进一步的交易。本部分将讨论,在国家控制全部经济过程的背景下,怎样产生出可交易的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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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次国家退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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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图1中第二个高峰期的曲线看到不同于第一个高峰期的特征。整个20世纪70年代国家的农村收益都在平稳增长,除开1972年和1976年两年微小的波动,1979年国家的收益指数比1970年增长了121.6%,年平均8.74%。但同期国家费用指数上升得更快,1970—1979年期间共增长152.17%,年平均10.82%。特别在1976年之后,国家费用指数显著拉大了它与收益指数增长倒挂的幅度,形成持续时间长、差额大的又一个高峰。我们可以从图形看出,国家调整农村经济政策的动力为费用制约,也就是当国家无力追加开支时,政策让步就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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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考察国家在此期间的费用,容易发现增长最快的是财政支农资金和农用生产资料销售(1979年分别比1970年增长186.96%和112.66%)。(68)20世纪70年代后的国家越来越像一个全国农业的“经理”,必须亲自操持农业的投入与产出。面对热衷于集体资本主义或监管者特权的基层代理人,以及拥有部分退出权的农民,国家不得不用更高的投入维持收益的增长。国家仍然不断发起政治运动,但它已经懂得,没有非常物质的手段,国家的农村收益不会自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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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是说,国家会对人民公社制度的收益—费用结构的不利变化即时作出纯经济理性的反应。国家仍然要顾虑更改政策的连锁影响,特别是国家权威和意识形态的连贯性。但是,恰恰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家的上层政治结构发生了迥然不同于20年前的重大变化。第一,国家对社会的绝对权威由于长期错误的经济政策、领袖人物对国家权威的滥用以及最高权力的继承危机而被大大削弱;第二,对统治合法性的挑战和“潜在的替代威胁”不仅来自体制之外(如20世纪60年代台湾国民党反攻大陆),而且来自体制内部(69);第三,国际环境趋向和缓,降低了强化中央集权的外部压力。(70)在此背景下,国家又一次大幅度调整农村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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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底层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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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基层来观察,国家收益指数超过农业产值和农民纯收入的增长,意味着农村收入分配中的国家偏向上升,而农民得益相对减少。1970—1979年期间,全国农业产值增长79.21%,农民从集体经营部分得到的人均纯收入增长40.24%,扣除物价影响分别为60.39%和21.42%,显著低于前引国家收益指数的增长(112.6%,已扣除物价影响)。这证明经过20世纪60年代初期体制调整的人民公社,并未杜绝国家对产权的侵犯。(71)农村和农民的贫困,依然令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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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此的消极反应方式是留在集体劳动内怠工,积极方式则是扩大家庭经营。文贯中的数据显示,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作为文化大革命在农村地区大批资本主义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农业总要素生产率连续下降,在1972年达到历史最低点。(72)经过1972—1973年的短暂回升(批判了极“左”政策),1974—1977年间的农业总要素生产率又在批资产阶级法权的政策取向下一路下降,1977年的指数为74.2%,比1961年还低。(73)也就是在这一年,一些极度贫困而又面临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农民不再满足把从集体生产活动中“剩余的”资源投入家庭副业,因为这样做仍不足保证温饱;他们要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占有全部土地资源,但以承包产量作为交换。这就是又一波包产到户的由来。(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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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20世纪60年代的经验,包产到户已经不能算制度创新,而是制度扩散和推广。但是,当安徽凤阳县农民把包产到户进一步变成包干到户时(75),农民家庭对产量的承包发展成对地产经营的承包。(76)农民提出“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新制度安排,即把全部可支配的土地资源首先投入家庭生产,然后由农户在保证至少不损害国家和集体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增产归己。农民在底层的朴素创造,表明节约制度的运行费用,就不能回避产权安排的形式。重要的是,安徽、四川、贵州、内蒙古和广西等地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发生于1977—1978年间(77),也就是在著名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如我们将要看到的,正是底层把上层的政策调整拉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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