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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这是K. Arrow的“不可能性定理”(Impossibility Theorem)表达的思想(Arror,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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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收益指数是农业税、农副产品收购(以及包含在国家征购中的差价租税)、农产品换汇、农民在国家银行的储蓄,还有农民对体制的认同和政治支持(以农业总产值的增长率和农民从集体经营部分获取的人均纯收入来间接度量)的加权平均值。费用指数则是国家财政支农基金、农用生产资料销售补贴、国家行政开支、集体经济的管理费用、国家银行对农村的贷款和控制农民离心倾向的意识形态投资(以农民从家庭副业部分获取的纯收入度量)的加权平均。数据和说明见附表1—2及其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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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见附表2的第4列,并除第13列市场价格指数以消除价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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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转引自Lin(19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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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数据见附表2第6,9,和2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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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B. Ashton and others (1984), Lin (1990).这次大饥荒丧失的生命多于20世纪中国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死亡,非正常死亡率甚至超过20年代苏联集体化后的大饥荒(R. MacFaquhar and J Fairbank, 1987, Chapter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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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国人愿意讲“民以食为天”,其实这句话既不是说吃饭重要,也不是说农业重要,而是说当国家控制了民生之后,国家的合法性就以人民的生存为最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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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961—1962年期间,安徽农村包产到户的社队达80%,甘肃临夏地区74%,浙江新昌和四川江北县70%,广西龙胜县42.3%,福建连城42%,贵州全省40%;估计在全国达到20%,此期间,中共高层发生要不要让包产到户制合法化的争论,最后毛泽东批判单干风(即包产到户)的主张占了上风。见薄一波,1993,下卷:1078—1090;并见杜润生,1985,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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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见James Wen(文贯中)的计算(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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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试图在行政服从的前提下保护生产队的财产权。这从产权排他性的角度看来仍旧充满矛盾。但是在当时中国农村的政策环境中,政策文件的矛盾提法,常常为现实中不同力量争夺生存的权利提供了合法依据。在这个例子中,公社和大队可以强调“三级所有”,生产队则可以强调“队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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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邱继成(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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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Philip Huang(1990)发现,即使在长江三角洲这一中国最富庶的农区,那里几十年的集体化还是不足以摆脱“增长而无发展”(growth without development)这一基本农业类型(指的是虽然农业总产和单产都有提高,但人均收入并没有增加)。他称此为“集体化的内卷”(collectivist involution 1990: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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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958年,投入小型工业(主要是挖煤和炼钢)的农村劳动力,最多时达6000万以上(薄一波,1993,下卷:708),严重妨碍当年秋收(同上,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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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这个论点并不是说社员的劳动干劲在人民公社制下没有问题,而是强调劳动积极性与其他制度安排,特别是监管者激励以及退出权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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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看过农民自留地的人,都会同意这一点。自留地的产量估计为公田产量的5—7倍,见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1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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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957年农民从家庭副业生产得到的纯收入,占29.4%(NJZ,1983,523)。由于没有1958—1961年间的资料,附表1中的这一数列,缺项年份是用区间年平均增长率推算的,因此呈稳定上升趋势。更可靠的估计是,1958—1959年农民家庭副业收入下降,但1960年后较快地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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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集体内的家庭经济,对集体经济总生产率可能发生复杂的影响。其一是家庭经营的较高效率可能推动总效率上升,其二由于农民有了局部退出权而使农民可以提高从事集体劳动的消极程度,而引起总效率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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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数据见J. Wen(1989)的估计,以及Lin(1990,37)利用J. Wen(1989)的数据绘制的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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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用这个概念也可以回答,为什么20世纪60年代后农民仍无退社权,却不再重演1959—1961年大灾荒的问题。Lin(1990)用农民的退社权被取消来解释1959—1961大饥荒,他提出合作农业同样可以成功,但必须以合作组织成员能够达成一个自我约束的默契为条件。只有当合作社成员在其他成员不遵守协议时有权退出,这种自我实施的合约才能维持。Lin以此解释为什么1952—1957年期间社员拥有退社权时,合作社的生产率是上升的,但当退社权被禁止时,合作社的效率突然下跌并长期停滞不前。并见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17(1993)讨论此文的专集上发表的James Kung, W. Bentley MacLeod和Dong and Dow等数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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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我相信这是1958—1959年大量违背常理的荒唐现象的一个主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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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大队干部有较大的可能升到公社或县一级当办事员,其中少数甚至能转为城市户口或国家干部身份。在中国,围绕农转非(农)身份的竞争在任何地方都是异常激烈的,这构成大队政治斗争的一个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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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Cui Zhiyuan(崔之元)在他最近的一篇论文里强调了“剩余权”(residual claim)与“剩余控制权”(residual control)的区别(1993),他指出由于信息不充分和合约不完整,剩余权不可能事先清楚界定。因此重要的是对剩余生产过程的控制,而这通常是多方合作的结果。他用“联合的所有制”(joint ownership)来理解中国乡镇企业的组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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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例如1962年刘少奇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程度,有极高的估计,他甚至主张向每个县派出上万人的国家干部工作队,接管农村基层政权(见薄一波,1993,下卷,1118—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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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四清运动中,毛泽东与刘少奇的一个严重分歧就是如何估价并处置农村四不清干部。刘主张严加整肃,毛则要求尽快解放那些贪污几百元钱的干部,以把运动的矛头指向上面走资本主义的当权派。毛后来同美国记者斯诺的谈话中称,刘的这一“形左实右”的错误是他下决心清除刘的起因之一(见薄一波,1993,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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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关于社队企业的历史发展,有许多文献可以引证。较系统的研究,可见孙方明和白若冰(1982),罗小朋(1986),William Byrd and Alan Gelb(1988),以及Philip Huang(1990,特别是第12章)。此外,原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和国家农村抽样调查总队合作,自1986年起对十省大型乡镇企业的连续追踪抽样调查,为这一研究领域提供了最系统的数据(DXGC系统)。有关这一调查的介绍和分析报告,见任其和杜鹰等(1987),周其仁和胡庄君(1987),邱继成(1987—1988)以及陈剑波(1988),均刊载在李国都编,1990,265—288,293—322,482—511,625—646,744—768,816—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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