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505630
1704505631
我们已经知道,登封铁路原先的每亩8500元的补偿金是按照“低限”原则决定的。鉴于1998年新版《土地管理法》尚未执行,当地政府与铁路公司的协议补偿金依据的应该是1986年版的《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安置补助三项。其中“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27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第28条)。这里,法律规定的“低限”只有一条,即耕地补偿要等于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至于安置补助,法律只规定高限,而完全没有规定低限!
1704505632
1704505633
当然,旧版土地法还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第29条)。这里规定了另外一个征地补偿的底线准则。问题是这个标准含糊不清。例如,何谓“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在“多长时间内”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按照1986年的法定最高征地补偿,农户保持原有生活大体也就20年——还要假定其他条件一概不变!但是被征用的土地是永久性资产,理论上是农民保持原来生活水平的永久性条件。现在的补偿用完以后,失地农民靠什么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呢?
1704505634
1704505635
如果法律清楚规定了农民在征地补偿问题上的“还价权”——就是农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补偿原则下参与补偿数额的决定,那么逻辑推理的结论是,征地补偿总额应该等于一笔与被征土地等值的资产,其年度性收益能够永久地满足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用现代法律经济学的术语,就是使“无论征地发生与否农民的利益不变”(12)。如果法律把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转让权清楚地界定给承包农户,那么农民出让农地得到的“补偿”,一定会等于被征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后、由市场供求决定的非农用地的市值。
1704505636
1704505637
上述分析试图揭示现行土地法律的如下性质:它清楚地禁止农民把承包的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但同时并没有把农户不能行使的转让权——决定得到多少补偿才转让农地转用的权利——清楚地授予任何一个组织和个人。虽然现存法律确立了政府的独家征地权,但并没有清楚地规定政府在行使征地权的时候,究竟怎样支付代价(补偿)。在现存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至少以下三种征地补偿都不违法:等于法定最低补偿;在高于法定最低补偿但低于法定最高补偿之间的任何一笔补偿;等于法定最高补偿。
1704505638
1704505639
登封案告诉我们,因为被征地农民没有法律许可的还价权,就只好通过上访上诉、甚至采取超越现行体制许可的其他集体行动,来影响补偿额的最后决定。本来,在市场里是否放弃农地,卖家凭借拥有的转让权,集中考虑“合算不合算”、并支付相应的市场交易费用就可以了。但是在征地制度下,不能诉诸转让权的被征地方只得诉诸“生存权”、“公平”和“正义”,并通过增加对方(政府)的征地执行成本来提高自己的收益。这反映了征地要支付一种非生产性的、同时也是非市场交易性的成本。我们将通过其他实例继续分析,正因为忽略了这类特别成本,才使得实际上非常昂贵的征地看起来非常便宜。
1704505640
1704505641
即便按照1998年版的土地管理法来执行,事情也不会有本质的不同。补偿标准虽然有所提高,但最低限的规定还是远不如最高限规定来得清晰,“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根本性含糊依然保留,而政府仍然把征地补偿款付给“单位”而不是直接受到损失的承包农户。在基本的征地补偿机制不变的基础上,新法增加的经济民主条款被执行的可能性很小。(13)
1704505642
1704505643
(二)福州闽侯东南汽车城征地案(14)
1704505644
1704505645
1995年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与台湾裕隆集团达成合作协议,在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兴建东南汽车城。这是福建省最大的闽台合作项目,总投资3.52亿美元,其中一期项目规划征地2400亩。
1704505646
1704505647
是年7—8月间,闽侯县和青口镇派出多批工作组深入规划征地的村庄,反复宣传:被征地农户每个人可拿到10000元征地补偿费,5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可拿到60元的养老金,每户还至少有一个到东南汽车城就业的机会。村民们满意政府的“征地补偿报价”,在政府尚没有实际支付征地补偿款之前,约20000被征地农民就交出了农地。
1704505648
1704505649
东南汽车城项目很快进入建设期。但是一年后,被征地农民只得到每人800元的补偿。他们不能不发愁:耕地已经被占,而政府承诺的每户几万征地补偿和每家一个就业机会完全没有影子。当地农民感到受骗,同时也实在无法维持生计,于是发生了后来在青口镇政府文件里得到记载的“聚众闹事”。
1704505650
1704505651
与登封征地案不同,青口镇被征地农民到最后也不知道东南汽车城项目实际付给的征地补偿金究竟是多少。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找寻其他参照。一个明摆的参照,当然就是县、镇政府当初的许诺。问题那都是口头宣传,没有协议和合同等字据为凭。况且会算账的农民经过概算,也认定政府根本没有兑现当初承诺的财政基础。另外一个参照系就是邻近实际发生过的征地补偿案例。他们找到了当地报纸有关福州市大学城项目征地补偿的报道,这个同样落户在闽侯县的项目,征用本县上街镇土地12886亩,每亩农田平均补偿1.3万元。
1704505652
1704505653
中央媒体记者最后才调查到地方政府实际的征地收入。据《中国改革》报道,他们的记者得到了福州市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副本,其中明确规定:
1704505654
1704505655
“东南汽车整车厂规划用地1200亩,汽车配件基地规划用地1200亩。汽车配件基地允许外商采取成片开发形式并以项目带开发方式开发。土地出让价为3.3万元/亩(含配套税费)。其中,农民补偿费为1万元/亩,其他地价收入由闽侯县统筹集中用于汽车生产基地的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两级将应上缴的征地和土地出让的配套税费,全额返还给闽侯县青口镇投资区,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1704505656
1704505657
就是说,福州市政府决定以每亩3.3万元向东南汽车城项目出让土地,其中补偿农民的是每亩1万元,其余地价收入“由闽侯县统筹集中用于”项目建设。问题是,到了村民这里,福州市政府规定的每亩1万元,变成了每人800元。
1704505658
1704505659
调查的结果是,闽侯县和青口镇政府进一步截留了土地补偿费,并与登封的做法一样,把截留的征地补偿款用于东南汽车城项目作为投资。据报道,东南汽车城首期投资13亿元人民币,中国内地占50%股份,其中福州市占10%,市信托投资公司占5%,闽侯县占5%。当时闽侯县政府财力很弱,根本没有出资入股的能力。就是照福州市的决定办,把项目一期征地2400亩得到的出让金(每亩3.3万元)与给付农民的补偿金(每亩1万元)之间的“差额”全部用来投资,总额也不过5500万元。要达到占13亿元总投资5%股份(6500万元)的水平,非进一步截留福州市规定的每亩1万元补偿款。
1704505660
1704505661
青口镇党委陈伙金书记的阐释可圈可点。他对采访本案的记者说:“当时考虑相当一部分农民素质不高,如果把全部补偿费发给农民,恐怕有的农民几天就挥霍光了”。他还随口报告“我们把绝大部分的钱给农民入了县农业基金项目了,其中有生产扶持基金、口粮基金、提留基金、养老基金”云云。可是当记者追问多少农民的钱存入了基金会,是否经农民同意,这些基金收益如何、有无合同、基金如果赔了损失由谁承担等细节时,“陈书记和在座的镇长无言以对”。
1704505662
1704505663
到1996年底,被征地村庄的农民感到政府原来的承诺是空头支票,先后几十次到省市、中央有关部门上访。1997年3月福建省召开人代会,清口镇几十名农民前往省人大反映问题,结果闽侯县、清口镇政府出动警力抓捕上访农民。后来闽侯县财政决定每年拨款青口镇100万元补偿被征地农民。但村民至今还要求补发1997至2002年期间的补偿,并要求分享县政府在东南汽车城的股权。
1704505664
1704505665
事实上东南汽车城作为商业项目十分成功。到2002年底,该项目累计销售汽车10万台,累计销售收入131亿,税利18亿。仅2002年一年,闽侯县从东南汽车城征得国税7283万元,地税3693万元;还作为股东分得红利1231万元。效益刺激了东南汽车城不断扩大规模,汽车零配件厂从1999年的30家增加到78家,占地面积从1500亩扩大到3800亩。东南汽车公司已经开始二期建设,并与德国汽车公司合作,拟征地3000亩。
1704505666
1704505667
对征地需求的增加提升了闽侯的土地出让价格。事实上,1996年经省政府批准,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配套设施项目而征用的9.4公顷土地,出让金就达到每亩平均6.7万元。这份由省政府批复的文件指明,这仅仅是50年期“生地”的出让金,因为“‘五通一平’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事宜应另行约定”。就是说,政府征得的农地无须追加任何投资,就可收每亩6.7万元的出让金。据说农民对征地补偿款的“还价”也提高到了每亩2.6万元。但是,被征地农民要分享土地的升值,在利益上不得不与实施征地的政府对垒,因为从地方得到的土地出让金与实际给付农民的征地补偿款之间的差额,是政府征地权的净租金。
1704505668
1704505669
东南汽车城是一个商业性投资项目,而不是一个向社会提供“公用品(public goods)”的公益性项目。不过在现行法律之下,非公共利益投资项目凡涉及农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一概通过政府强制性征地获得土地。这里,法律提供的激励结构是双重的:商业项目追逐更高的利润驱动政府行使征地权,政府在行使征地权的时候追逐更多的权力租金。
1704505670
1704505671
对东南汽车城征地案的调查告诉我们,商业化驱动的政府征地是在各地激烈竞争商业投资项目的背景下展开的。福州市计委一位了解项目内情的官员指出,东南汽车城当初选址并非只考虑闽侯县,“但是当地开出的优惠地价,还有县领导立下的拆迁军令状,使青口镇胜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约束条件,因为地方之间争取投资项目的竞争必然限制各地政府索要土地出让金的上限,谁要价过高谁就会把投资者吓跑。在这个约束下,地方政府要想得到更多的征地权力租金,惟有压低给付农民的征地补偿款。
1704505672
1704505673
在这个方向上,如同我们在登封看到的一样,现行征地补偿的决定机制给出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因为现行法律只规定了最高法定补偿而没有清楚地规定最低补偿。真正决定政府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款下限值的,惟有农民的上访、上诉和采取其他集体行动的压力。在这场竞争中,对被征地农民不满的“抗压性”是争取更多商业投资、同时谋取更大的征地权力租金的必要条件。很清楚,不是“良心”好不好的问题,而是竞争所迫,不适者要被淘汰。
1704505674
1704505675
商业竞争是工业化、城市化的伟大动力。商业项目的成功,给社会带来可观的外部经济收益,也一定间接增加社会的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彼此竞争投资,能够改善各地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这些都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商业竞争”究竟受到何种产权制度的约束。产权约束不同,竞争中的行为也就不同。我们要集中研究,没有清楚界定的私人土地转让权,政府参与土地竞争的行为究竟具有哪些经济含义。
1704505676
1704505677
(三)徐闻县迈陈镇征地案(15)
1704505678
1704505679
商业化行为因为加入了逐利动机,应该更节约成本、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是,商业化驱动的大规模农地征用,却同时一并出现乱占土地、征而不用的现象。仅据2003年7月国务院下令进行的全国土地整顿的初步调查结果,全国各类开发区5000多个,总圈地3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全部现有城市和建制镇目前的建设用地面积。这样的紧急整顿1997年也进行过一次,问题是商业化开发与土地浪费这两件事情是怎样加到一起的?莫非真如一些人的推测,是逐利的贪婪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
上一页 ]
[ :1.7045056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