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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61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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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63 在改革现存征地补偿机制的实践中,浙江、上海、北京等地提出或试行为被征地农民群众建立社会保障、分期支付征地补偿的新办法。这些实践引起学者的研究兴趣,也提出了“征地补偿社保模式”的政策建议。我们对此作非常粗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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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65 首先要明确,征地补偿的社保形式也是一种价格安排。因此,征地补偿水平的决定不但没有因社保模式的选择而被替代,而且构成社保模式的基础。很显然,征地社保基金来自征地补偿的强制储蓄,因此偏低的征地补偿额,只能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偏低水平的征地社保。如果不改变征地补偿的数量形成机制,仅仅将一次性补偿改为分期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没有、也不可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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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67 其次,征地社会保障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承诺,也就是土地被一次性征用之后,被征地农民将分期得到征地补偿。如果征地社保是政府统一、强制建立的制度,那么就是一种国家信用,而不是任由投保人选择合约下形成的市场信用。征地社保未来的支付一旦发生问题,将由国家信用来负责。讲到底,就是由全体纳税人甚至全体国民来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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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69 但是,负责管理征地社保的却是按期换届的政府。在此现实条件下,可能发生现在难以观察到的道德风险,那就是本届政府一次性得到征用土地的全部收益,却把分期支付的责任推给下届或下下届政府。即使征地补偿社保独立操作,并增加“个人账户”等最新社保制度安排,那也要依赖金融服务市场的成熟和金融监管的完善。目前除开国家信用,还看不清楚征地补偿社保模式可以多么普遍地可靠运转。局部的地区性实验可以继续,但全局的制度化、法制化则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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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71 (五)关于“准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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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73 南海、昆山和上海等地的农村集体进入非农土地市场的实践,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突破国家垄断农地转为非农用地市场,打破征地是农地转用的惟一合法途径,为形成与国家征地并行的市场化的农地转用机制准备了条件。但是从目前的实践经验看,集体土地所有权进入市场的方向,有两个大问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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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75 一个问题是怎样明确界定集体与承包农户的产权权利。当集体为了开发非农土地资源、重新回收、集中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二十年农村改革的基本制度成果,可能重新动摇。由于南海等地农民非农就业机会比较多,农户继续持有农地的成本上升,因此那里的集体集中回收农户的经营承包权,只要给予合理的补偿条件,一般不会遇到农户们的抵抗。但是,如果“集体进入非农土地市场”的政策被法规化、普遍化之后,2002年刚刚被《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的作为“单纯的土地发包方”得到规范的“农村集体”,可能重新又变成容易侵犯农户产权的积极力量。如果法律不明确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非农业用途转让的权利主体,那么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集体连同村庄权力人物同样将参与攫取农地转用的租金,或者实际控制、支配农地转用的租金收入,而让农民担任基本不分红的股份组织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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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77 如果法律承认农户的承包土地转让权可以进入农地转用的领域,那么农户的利益可以有比较可靠的保障,也便于新的非农土地制度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更好的衔接,避免征地制度的改革动摇到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根本。以农户完整的土地转让权为基础的体制,当然可能引起非农土地市场上较高的交易费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我们强调农户完整的转让权包含了自主的缔约权,他们可以缔结各种市场性合约来节约交易费用;在实践上,农户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集体、新的合作组织、或者其他合约组织,如昆山的农民投资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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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79 另外一个大问题是集体和农户进入非农土地市场的合约形式选择。目前无论南海、昆山还是上海郊区,我们可以看到的大体都是集体或农户向外来企业出租土地、厂房或设施。这类年度性出租合约,受到外来企业的欢迎,也得到研究者和权威人士的重视。(24)因为比之于土地批租(卖地),出租方式由土地的供方按年收取租金,可以降低外来企业的进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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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81 但是在把这些经验上升为政策和法律的时候,要研究年度性出租方式潜在的风险。在理论上,长期性的批租土地与年度性出租,都是市场合约的不同品种,代表经营风险的不同分布,各有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厂房、宿舍、居民住宅等固定建筑的建设和使用周期都比较长,投资量比较大,因此“能否被长期充分利用”是一个很大的风险。由外来投资方买地(批租土地)搞建设,土地和建筑物经营的长期风险和收益就归外来方;反过来,就归供地方也就是农村集体或农户。在理论上,这两种方式可以是等价的;但实际上取决于对付市场风险的信息优势和资本实力的分布,由此决定合约形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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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83 因此,不宜由法律或政策替代供求双方在市场里自由缔约。目前农村供地方以年度性出租为主的模式,应该是农村集体和农户还没有明确的转让非农土地权利的结果。如果法律承认并保护集体和农户的全面的转让权,情况当有所不同。特别要考虑到,如果长期建筑物的投资只能与短期土地租用相结合,形成的合约隐含着极大的未来风险,而这类风险目前还不能完全观察清楚。我们仅可在理论上推断:法律和政策对合约形式的干预和限制越多,合约的执行成本就越高。这里的政策含义是,要明确完全的土地转让权和缔约权,可以批租(卖)、可以出租、可以入股、也可以用其他合约。重要的是自愿和自由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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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85 (六)建议的政策组合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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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87 根据以上讨论,我们认为可能寻找一组经济损失最小的政策,来处理农地转用必定要遭遇的种种复杂问题。我们建议的农地转用政策组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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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89 ——结束单一国家征用农地制度,发展农地转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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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91 ——政府在法律严格规定的公益用地范围内,拥有最终依法征地的权力;完善政府征地程序,确立征地按市价向承包农户补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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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93 ——承认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完全转让权,包括为农业用途和非农业用途转让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户在非农用地市场转让土地经营权,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选择各种合约形式和开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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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95 ——农村集体作为承包经营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协助办理征地和征地补偿发放的工作,但不能截留应征地补偿款项;集体也可以接受农户的委托,集中开发非农建设土地或设施,但不能违背自愿原则、侵犯农户的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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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97 这里需要追加的解释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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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899 (1)政府征地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经过法律程序确定的公益性用地的界限之内;考虑到“公益”定义的困难,我们建议按照国际经验,加入“征地按市价补偿”的新原则。这样,政府财力就构成征地数量的经济约束,等于给“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或“农地转用的最优利用”提供了“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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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01 (2)征地按市价补偿,除了防止公益用地与非公益用地的配置误导,还减少了被征土地与进入市场交易土地的差价,有助于从源头上根治“权力寻租”。“征地”与“市价补偿”结合的经济含义,是节约公益用地项目的市场交易费用,因为“公益用地”以“征”来保证,不容讨价还价,但补偿还按市场形成的价格,可以保留市场机能。至于国防、反恐怖、救灾等紧急需要,可在法律里规定“紧急状况下政府可以先占用、后补偿”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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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03 (3)政府征地权加上“最终”的限制词,是考虑到在政府拥有最终征地权的限制下,即便公益性项目的市场交易费用也可能减低到可以接受的限度之内。就是说,即便法律规定的公益项目也不一定马上动用征地权,而可以先行市场谈判,谈不拢再(申请)行使最终征地权。这可以为公益项目的民营操作提供空间,也可以增加市场机能在公益项目建设中的作用,减少征地执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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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05 (4)在逻辑上结束农地转用的单一征地体制,就必须开辟非农用地市场。实际上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已经被实践打破,只是现有市场的基础薄弱、规模过小。我们建议未来土地市场以农户的完全土地转让权、而不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这样可以与农村改革的基本成果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衔接,同时减少村庄权力人物利用农地转用机会再度侵犯农民权益,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千家万户农民进入非农土地市场引起交易费用上涨的问题,要靠以自愿为基础的组织和合约来解决,其中包括农户可以通过委托来利用农村集体组织和其中的企业家资源,但要防止集体侵犯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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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07 为了实现上述政策组合,不但需要全面重修《土地管理法》,而且需要修改关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的宪法准则。考虑到围绕征地改革的利益格局的大调整,以及人们的观念和认识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分歧,我们认为不应该急急忙忙启动法律重修,而建议考虑吸收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历史经验,逐步、渐进地完成土地制度更根本的变迁。具体来说就是考虑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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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09 ——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土地管理法》列入修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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