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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61 (8)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第34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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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63 (9) 本条款还有一个例外条款,我们在下文引用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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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65 (10)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54条);必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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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67 (11) 本节利用的公开报道资料包括:新华社郑州2003年7月8日电“河南登封市政府截留征地补偿款近千万元”;《中国青年报》新华社郑州2003年7月13日电:“河南登封决定退还截留的征地补偿款”;《周末》记者陈磊(2003年7月23日):“河南登封铁路征地款问题调查”;CCTV—经济半小时,2003年7月25日“河南登封征地,补偿缩水蹊跷不少”;《中国经营报》记者赵平、董昭武(2003年9月8日)“河南登封铁路征用农民土地补偿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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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69 (12) Robert C. Ellickson, 1993. “Property in Land”, Yale Law Journal, Vol. 102, Apr. 199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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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71 (13) 例如,1998《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48条),以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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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73 (14) 本节利用的公开报道资料:《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6月30日,记者郑学勤“东南汽车城征地‘后事’”;《中国改革》2003年12月8日,赵岩、姜建生、陈春华等:“在青口镇的现代化中农民获得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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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75 (15) 本节利用的公开报道:《生活时报》1998年12月24日,焦辉东:“徐闻县迈陈镇愈演愈烈的征地纠纷”;《南风窗》2001年12月10日,记者章文、陈勇:“失地之痛——迈陈镇违法征地纠纷案四年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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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77 (16) 1997年5月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了《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通知规定自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4月14日在全国范围内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此期间,已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资产投资计划且急需建设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只有国务院有审批权。湛江市国土局也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局的通知规定,越权审批土地,就更令人不可思议。该局有关部门负责人1998年11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为自己开脱:我们去的时候在现场没有看到镇政府有占用耕地的现象,他们实际上是不是占用耕地搞建设我们不知道,但从他们上报来的材料看,不是耕地,因此我们批的也不是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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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79 (17) 其实,早在1997年10月,徐闻县交通局在迈陈镇西区建的一个果菜交易市场就已开张,完全可以解决迈陈果菜外调的问题,但由于镇里某些领导的掣肘,一直空在那里,到记者这次去看时,空无一人的市场里只有几头牛在悠闲吃草。所以,对于迈陈镇还要另起炉灶,不少村民气愤地讲:“他们(镇政府)哪里是在建什么果菜市场,分明是在大炒地皮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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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81 (18) 本节利用的调查资料包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刘守英等:南海土地股份制调查;David J. Bledsoe & Roy L. Prosterman, The Joint Stock Share System in China’s Nanhai County, RDI Report, 2000,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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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83 (19) 见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3)5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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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85 (20) 本节利用的公开报道包括:《外滩画报》2003年6月,记者蔡伟,“昆山‘土地革命’”;《外滩画报》2003年8月22日,记者贺莉丹等,“用足土地政策是上海亿元村的撒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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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87 (21) 这里所说的“旧作”,主要是指作者发表在2001年《21世纪经济报道》评论版连载的专栏文章“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后收入《收入是一连串事件》(香港花千树出版公司2003年版,发展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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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89 (22) Armen Alchian, “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 Political Economy, 30 (1965):81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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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91 (23)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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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93 (24) 见周小川的论文和陈锡文在发布2004年一号文件的新闻记者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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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5998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1704504051]
1704505999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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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001 本文讨论科斯关于市场里的企业合约的理论,中心是把企业理解成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市场合约。企业合约的一个特性是,在事前没有或不能完全规定各参与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而总要把一部分留在契约的执行过程中再加规定。企业合约的这个特别之处,来源于企业组织包含着对人力(工人、经理和企业家)资本的利用。与其他理解不同的地方是,本文把“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引入对企业合约及其特征的思考,并认为这是科斯企业理论里被忽略的一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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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006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1704504052]
1704506007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一、“企业”合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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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6009 在市场机制起作用的条件下,为什么还存在着企业?科斯(1937)的发现是,在真实世界里的市场机制并不免费,交易费用为正;而“企业”组织正由于节约交易费用而存在。企业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是因为“在企业内,市场交易被取消”,组合在企业内的各生产要素,不必彼此签订一系列买卖合约,原来用于签订和执行这些市场合约的费用,因此被节约了。所以,科斯说,“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科斯,1937,中译本,第4页)。不过,企业可不是以一个非市场的合约替代了市场价格机制,因为在科斯看来,企业内部的“命令”和“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无非是“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的结果。“通过契约,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契约的本质在于它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利范围。只有在限定的范围内,他才能指挥其他生产要素”(科斯,1937,6页)。这就是说,科斯并没有把企业看成一个非契约机构对市场契约的替代。相反,企业不过是以一个市场契约替代了一系列市场契约而已。这个契约,我在下文将称之为市场的企业合约,由投入企业的各生产要素及其所有者“同意”而订立,其本质正在于界定企业家权威的由来和范围。换句话说,企业家在企业内的权威、命令和计划等等这一切骤然看来“反自由市场交易”的东西,本身就是由另一类市场合约——市场的企业合约——授予并限定的。这是企业家权威不同于帝王权威、农奴主权威和中央计划当局权威的地方。结论是,企业以一个市场的企业契约替代了市场的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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