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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Rosen, S. 1985. “The Theory of Equalizing Differences,” In Handbook of Labour Economics, ed. O. Ashenfelter and R. Layard. Amsterdam: North-Hol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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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Schultz, T. 1961. “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1, March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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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Stigle, G, and C. Friedman, 1983, “The Literature of Economics, The Case of Berle and Mean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6: 23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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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发表于《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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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张维迎,1995,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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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五常与科斯就这个问题的讨论,见张五常,199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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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古典经济学家里,马克思注意到人的能力只属于个人。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一切非人力资本都已经归全社会公有,市场也已经消亡,但即使如此纯粹,还要“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还必须保留按照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来分配消费资料的“资产阶级法权”。(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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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五常提到他对这个“主动资产”概念的贡献(张五常,198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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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知识和其他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参见1994年汪丁丁发表在《经济研究》上的“对近年来经济发展理论的简述和思考”(此文收入汪丁丁,1995,第49—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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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科斯注意到,列宁在提出社会主义将把国家变成一个大工厂时,多次强调要有“严格的计量和监督”(科斯,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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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团队生产中“计量和监督”职能的必要,与这种职能在团队生产成员之间如何分布,是两个问题。本文没有篇幅,不讨论后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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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科斯1998年回顾他50年前关于企业的论文时,自认为“文章的主要弱点之一是使用雇佣—雇员关系作为企业的原型”,“由于强调雇佣关系,结果没有考察契约能使企业组织者以获得、租赁或借入资本来指挥资本(设备和现金)的使用”(Coase,1988,28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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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见张军,1994,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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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崔之元(1996)最近援引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共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的事实,说明美国的公司法已经发生了“与‘私有化’相反方向的深刻变革。”据崔之元介绍,这一拨美国公司法的改变,要求经理们要为公司的“相关利益者”服务,而不仅为股东服务。不过这里“相关利益者(stakeholders)”的概念不是很清楚,似乎既包括“股东”,也包括“劳动者、债权人和企业所在地的社区共同体。”从这个变化的背景来看,高级经理、工人和企业所在地社区,反对只给股东带来好处的“恶意收购”行动,是提出这些法例的主要起因。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把美国公司法的上述变化,看成是美国企业里人力资本的产权地位上升的一种表达呢?崔之元引用的资料似乎正好支持了本文的论点。例如,依斯特布鲁克法官在1989年关于威斯康星州新公司法的判决中,所以支持“利益相关者”的原理,是因为认定“恶意收购”虽然有利于股东,但剥夺了债权人、经理和工人的人力资本(见崔文,第38页)。这位法官讲到的人力资本,难道不就是早在企业合约里的一部分所有权吗?如果人力资本像本文达到的理解一样,即使在一切物质资本都归了公的条件下还只能是属于个人私产的一种特别资本,我们怎么能够从美国29个州的公司法的上述变化里,看到“超越私有制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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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控制权回报”与“企业家控制的企业”(1)——公有制经济中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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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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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浙江省横店集团公司的产权制度研究公有制企业中的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2)我们面对的现象是:以经营绩效出名的公有制企业至少有一位出类拔萃的企业领导人在较长期内保持对企业的控制。以往的企业理论局限于物质资本所有权或产权的眼光,无法理解这个现象,于是在“公有制企业”里存在着的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各种表现形式,就被排除在理论考察的视野之外。另外,现实中绝大多数公有制企业还处在“政企不分”的制度构架之中,在那里企业领导人往往集企业家和官员等数种身份于一身,不免给考察“公有制经济”中的企业家人力资本问题带来观察的困难。幸运的是,中国的改革已经产生了一些政企分开的公有制企业。本文研究的个案——浙江省横店集团公司,就是较早界定了企业与政府关系的一家公有制企业。这使我们有可能通过横店模式研究:在一个独立于行政权力控制之外的“公有制企业”里,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是否存在、怎样存在、如何实际在现有企业制度里起作用、如何被激励以及可能如何进一步变化并影响企业产权制度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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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一、“社团所有制”名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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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集团公司的产权被概括为“社团所有制模式”。什么是“社团所有制”?《横店集团公司社团所有产权制度纲要(草案)》(1994)定义如下:“社团经济的资产所有权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属于当地政府所有,也不属于各村所有,更不属于社团经济领导层个人所有和企业员工个人所有,它属于社团范围内的成员共同所有(即共有)。(3)”这个定义涉及从古典所有权理论到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许多复杂概念,因而并不简单。但是首要的问题是,上述“社团所有制”的定义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横店集团公司事实上的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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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确认,横店集团公司既不归乡镇政府或其他任何一级政府所有,也不由乡镇政府或其他任何一级政府控制。横店集团的早期企业模式与我国一般的集体乡村企业并无原则上的不同,这就是企业资本形成与社区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天然联系。在那个时代,只有以政社合一的社队集体的名义才具备办企业的合法性。因此,即使办企业原始集资的发起和偿还责任都由企业家承担,企业还是属于社队集体企业。根据《横店集团公司总纲》(4)的记载,横店集团直到1989年还定性为“镇办集体企业”。但是自集团公司成立(1990年)之日起,企业性质就改成“集体所有制,棣(隶)属于浙江横店集团公司领导和管理”(5)。相应的实质性变化是:①集团公司总经理从这一年起明文规定“由董事会推选任命”,而不再由镇政府任命,也不需要经由镇政府同意。(6)②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不需要经过镇政府的审批;③企业给镇政府的利润上缴方式,也历经分成制和定额制,演变为“接受镇政府的有偿服务”,即由企业按照镇政府给企业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决定向政府的付费数额。(7)简言之,横店集团的组建标志了制度化政企分开的完成。这使横店模式同中国目前大多数政企不分的公有制企业有了原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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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横店集团所有成员均没有以任何形式在“共同拥有”的企业资产中拥有个人份额。①创办企业时从社员个人那里得到的“集资”,后来都由企业还本,并没有作为股本留在企业。②员工向企业缴付的就业“抵押金”,用于承担岗位责任和风险,既非股权也非债权,不计息也不分红。③企业利润的大部分留在企业,不分配到个人。除了工资和奖金外(下文讨论),社团成员个人没有从企业得到股份、利息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收入。横店集团资产由社团成员“共同拥有”,但社团成员的身份是开放的,“不管来自何方都可以成为集团成员”,“在集团劳动就是集团成员,离开集团就失去集团成员身份”(8),并不等同于本社区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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