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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10 目前,我国所谓的农地市场化无非有两种形式:一是卖给国家,变成国有土地,即政府向农民单向征收土地;二是目前在一些省份试点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即农地直接入市试点工作。第一种形式由来已久,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虽然经常发生“强征”“强拆”等非法行为,但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没有改革以前这些都是难以避免的。第二种形式则概念不清,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悖,不宜盲目扩大试点和推广。虽然过去领导人曾表示“永久不变”,但现实情况却是“一直在变”。如果不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到人的改革,不如暂时维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现状,等待土地制度改革绝佳时机的到来。中国渐进改革的实践证明:一项不成熟的改革或者说有致命瑕疵的改革会错上加错,会为以后的土地制度改革留下重重隐患。因此,不成熟的改革不如暂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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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12 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农村调研时强调,要好好研究土地流转问题,这就说明土地制度改革的绝佳时机尚未成熟。同时,他也对各种智库和学者们进一步研究和厘清土地制度问题寄予了厚望,以免欲速则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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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14 所谓的农地市场化研究中的小产权房问题和土地财政问题都不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目前,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的小产权房实际就是无产权房。可先变小产权房为集体所有的出租房,用原购买价格总额抵付房租的办法逐步化解矛盾,通过“时间”(租赁期限)换“空间”(产权)的方法逐步解决。土地财政是现行土地制度下的“怪胎”,如果解决了集体所有制土地改革的产权到人问题,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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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16 确立土地改革的二元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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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18 拿土地政策来说,我国目前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具体表现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体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实践问题,而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根源在于理论上的混沌不清,如房地产政策就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转化为国有土地后进行开发建设才是合法的。这实际上是执法犯法,是公然侵犯集体所有土地产权的侵权行为。为什么这种政策能够推行?一是因为权力不受制约;二是由于土地产权集体所有,无人负责,实际控制人并非所有者。所以,在目前遍布城乡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失地农民从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得到的补偿远远低于其土地的应有价值,而高于其价值的部分则被转移到政府部门,或在转移过程中被控制人腐败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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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20 2012年11月,国土资源部和中央农村工作小组发文,明确要求各地对农村宅基地、耕地和建设用地进行确权,对其中自建自住的房屋颁发产权证(等于确权到个人)。这项政策虽有明显的不完善之处,但亦可视为中央政府就农村土地产权改革问题发出的一个明确信号,也可视为中央高层对我国土地改革顶层设计政策的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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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22 该政策设计的巧妙之处在于从集体所有土地确权开始,既避开了国有土地私有化之嫌,又拉开了土地产权改革的序幕。不妨把这项改革称为土地改革的二元思维。就如同城乡二元结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绕不开的议题一样,土地改革的二元思维也是中国特色的又一具体表现。只是按照这个思路进一步深化改革,还需要学者和制定政策的人具备改革的大智慧和改革到底的勇气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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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24 首先,把土地改革分为国有土地改革和集体所有土地改革,明确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两者之间不能互相转化,只能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公平买卖。国家可以决定国有土地不能私有化,但无权干涉集体土地确权到人。目前,在国有土地不能私有化的前提下,暂时搁置巨大的国有存量土地,不予研究,对集体所有土地则可以实行确权到人的改革。现行政策是确权到小组,这也无妨,总比土地集体所有前进了一大步,既然现在能确权到小组,下一步就可以确权到个人,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总结出的渐进改革模式,被许多改革政策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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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26 其次,要通过对集体所有土地产权的改革,总结完善土地改革的二元思维。即使今后集体所有土地确权到人,也不能称之为私有化,而应该称之为民有化。这样,国有和民有两种土地制度就可以并行不悖。同时,城里的人可以到农村购买土地,变为有产者,享有财产性收入;而农村的人也可以变卖确权到人的土地,选择到城市生活,因为城里人和农村人都属于人民。如此双向选择,可加快城镇化的推进过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如果只允许确权后的土地在农村人口中流转,等于是压低了确权后的土地价值,也违反了市场的逻辑。如果仅仅是担心失地农民的生活,那么在农村人口中流转存在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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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28 最后,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和土地产权现状,提出土地改革的二元改革思路并不存在意识形态上的障碍。既然顶层设计已提出了农村土地确权的新思路,那么各级政府就应该发挥创造性思维,尽力推动该项改革的深入发展。集体土地既然可以确权到小组,就可以确权到个人。就如同一个家庭的共同财产可以确权到家庭的每一个成员一样,既可以继承,也可以自由处置。在真正解决集体土地产权的流转和买卖之后,可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国有土地和民有土地的二元制度改革。这是我国土地改革面临的常识问题,也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正确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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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30 产权的逻辑 [:1704508161]
1704508431 土地改革不等于土地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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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33 什么叫土地改革?目前在我国就是要改变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现状,实现国有和私人所有两种土地产权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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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35 什么叫土地私有化?目前在我国就是要把集体所有土地变为私人所有土地,实现土地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交易权和继承权的高度统一。与此同时,暂不实行国有土地的私有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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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37 明确了土地改革和土地私有化的概念,就为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如此改革,完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的大原则下的设计思路,既符合当前主流意识形态的需要,也可以当作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做实改革的英明决策和创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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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39 只有推进和突破这项改革,当前中国的三农问题、城镇化问题、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自由迁徙等问题才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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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41 华生教授是近年来对中国改革研究比较深入的有影响力的学者,其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的关于新型城镇化问题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我基本赞成。他提出了“城镇化转型必须从土地制度入手”的改革思路。当前城镇化的症结在于农村人口可以自由流动,但土地不可自由流动,因而出现了农地入市、集体所有土地自由流转等建议,从而让农民原先占用的农村土地和他们需要落户的城市非农土地完成一个转化,以此降低农民的进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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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43 写到这里,必须原文引用华生教授的一段话:“问题是农地入市,暴涨的只是城郊的土地,而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就是不值钱的。越是私有制,市场经济土地价格分化就越严重。我看了资料,现在美国、欧洲的农村土地就是几千元人民币一亩。台湾也有‘土地为粪土,市场是黄金’的说法。而我们进城打工,迁徙到城市的农民工群体大多数都来自中西部农村地区,他们老家的土地是廉价的,永远都不值钱。所以,房地产商拿地总强调‘位置、位置、位置’,北京密云的地和天安门的地能是一个价吗?如果土地私有和自由流转就可以解决农民进城落户的问题,那世界上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中国家还会有那么多贫民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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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45 华生教授讲得没错,他拿城郊土地与农村土地、密云的地和天安门的地相比较,私有制下土地价格的分化都不过是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级差地租的存在。可以商榷的是:他讲的并非是土地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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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47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目前在中国农村实行的农地入市也好,集体所有土地自由流转也好,都不属于土地私有化改革。这种不解决土地产权到人的确权改革,问题多多,贻害无穷,顶多是一种伪私有化或伪改革(我曾撰文呼吁停止这种改革)。二是土地私有化只有在解决产权到人的基础上,才可以实现交换、出售和继承的完整统一,才能够体现土地应有的价值,带来长期的土地制度改革红利。当然,在土地改革确权的初始阶段,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会产生不公平现象,但这是改革的成本,是释放制度改革红利必须付出的代价,对此只好“两利相权取其重”。我认为,华生教授不能将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还会产生的问题归咎于土地私有化改革。世界上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中国家还有那么多贫民窟也是客观事实,可以通过发展和深化改革逐步得到解决。而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却是:无房可住的人自己建造“贫民窟”还得不到允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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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49 我国政府智库中,三农问题专家主要的观点是中国目前不宜实行土地私有化,理由似乎只有一条,即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一旦实行土地私有化,有些农民会拿土地换酒喝,造成社会问题或引发社会动乱。认为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的主要学者有秦晖、陈志武、周天勇等人,尤其是秦晖和陈志武,对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和论证已经非常深入,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希望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改革决策部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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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51 产权的逻辑 [:1704508162]
1704508452 厘清土地所有权,释放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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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54 目前,土地制度至少涉及以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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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56 第一,土地所有权,也就是土地产权。在中国,土地产权有两种:国有和集体所有。国有土地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为本集体成员(自然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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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458 第二,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使用人(自然人或法人)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后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土地的权利。在中国,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为70年,工商业用地的使用权为50年,但仅限于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只有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行商业开发,即“征地”。目前,中国农村正在进行的土地确权属于使用权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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