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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集体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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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权还有更为积极的形式,即集体监管者努力发展由他们,而不是由国家直接控制的集体工副业,创造更多的可支配剩余。集体工副业的早期组织形式是社队企业,其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末,但真正比较成气候则在70年代。[47]这是一个农村集体经济中发展最快的部门。按1970年不变价计算,1978年的公社大队两级工业企业总产值(382亿元)比1971年(77.9亿元)增长了3.9倍,年平均增长25.5%,远远高于同期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4.25%的水平。[48]这部分在计划外生长起来的经济,响应了原有体制下加工工业享有极高利润的刺激,并冲破国家对加工工业高利润的独占。因此,从正统的国家计划立场看来,社队工副业经济从来只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系统的异己物。[49]在人民公社时代,曾被反复批判过的“集体的资本主义”,指的就是这种突破国家计划控制、由集体来组织并占有剩余的经济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我们说农民的自有家庭经济是对国家控制农村系统的一种个体的突破,而社队工副业则是一种集体的突破。[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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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工副业的资本形成主要依靠社队的自有积累和银行信用,因此其产权性质当然仍属集体的公有财产。[51]但是,当我们把此种集体财产与人民公社的地产做比较时,我们发现两者在实际上有很大的不同。前者面向市场生产因而可以由社区获取剩余,后者的剩余则被国家独占;前者可以资产流动重组,后者被禁止买卖租佃;前者由社队干部及受其委托的社区精英控制,后者几乎完全受制于国家。这些区别可以解释社队企业部门快速增长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这就是社区力争控制自有资源,分享原来由国家独占的农村经济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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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队干部在社队企业的早期创办过程中扮演了决定性的作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集体经济的监管者们一身二任,他们既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代理人,又是集体经济的代表。经过长期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也只有这个阶层才具备在农村地区组织超越家庭规模的经济组织的合法性。因此,最早的农村企业家主要是从农村基层干部中生长出来。[52]虽然社队集体企业财产权的最后归属并不清楚,但其控制权总在社队干部手中。早期社队企业的剩余主要用于支农开销(购买农机、兴建农田水利、支援穷队)、社区福利和企业积累,社队干部从中只能得到很少一点归其个人所有的货币收入。但是,支配这些产权,特别是控制非农就业机会,在一个农业社区里却意味着极大的权力和很高的社会地位。换句话说,早期社队企业家虽然不能完全享用企业的剩余,但支配着剩余的利用。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货币和非货币的收益,并不来自国家的直接授予,而是来自社队干部自主创办企业的本事。这就构成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农村社区精英成为最早的乡村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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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企业提高集体经济效率的第二种可能,就是保留规模经济,但引入剩余权激励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已有文献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虽然这个方向的变动在实际上对集体经济在日后的改革发生了极其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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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社区一旦拥有自己控制的经济事业,它也就无须再绝对服从国家的控制,正如农民家庭拥有了自有的家庭经营以后显著增强了对集体的谈判地位一样。从社区的角度看,经济资源配置面临两个方向:一个是满足国家租税和农民生存的农业,另一个是满足农村就业和利润最大化的社队工副业。国家控制这样一个两重系统的难度显然增加了。国家不能不经过农村基层干部来执行控制,但现在国家政策的农村执行系统拥有了自己的“自留地”,在强化政治控制的边际效果递减的情况下,国家不得不放松对农村剩余的独占程度。可以验证这一点的事实是,恰恰在社队企业较大发展的70年代后,国家追加了对农业的投资。[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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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剩余权已经部分被引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系统。它尚未被制度化,甚至还不合法,但它的存在,却已经改变着人民公社体制不可交易的僵硬性质。我们可以在1978年以前的人民公社史中,找到利益交易推进制度演化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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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产生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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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首先是60年代初期那些短期政策和安排的大规模重演。原有体制通过国家主导的政治运动形成和改变所有权的逻辑,终于让位给一个新的逻辑,即经过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交易,以及农民之间的交易来形成新的有效产权。在一个可以围绕制度形成和改变做交易的环境里,国家从对农村经济无所不在的控制状态大踏步后退,以此交换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控制系统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及其流转权,承包上缴之余资源的私产权,以及非农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一个多种形式剩余权复合而成的产权制度,经过多步渐进的交易而产生。最重要的是,国家在交易中转向保护新的有效产权的政策方向,并且它已经不能再单方面改变产权而无须经过与农民作进一步的交易。本部分将讨论,在国家控制全部经济过程的背景下,怎样产生出可交易的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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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次国家退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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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图1中第二个高峰期的曲线看到不同于第一个高峰期的特征。整个20世纪70年代国家的农村收益都在平稳增长,除开1972年和1976年两年微小的波动,1979年国家的收益指数比1970年增长了121.6%,年平均8.74%。但同期国家费用指数上升得更快,1970—1979年间共增长152.17%,年平均10.82%。特别在1976年之后,国家费用指数显著拉大了它与收益指数增长倒挂的幅度,形成持续时间长、差额大的又一个高峰。我们可以从图形看出,国家调整农村经济政策的动力为费用制约,也就是当国家无力追加开支时,政策让步就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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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考察国家在此期间的费用,容易发现增长最快的是财政支农资金和农用生产资料销售(1979年分别比1970年增长186.96%和112.66%)。[54]20世纪70年代后的国家越来越像一个全国农业的“经理”,必须亲自操持农业的投入与产出。面对热衷于集体资本主义或监管者特权的基层代理人,以及拥有部分退出权的农民,国家不得不用更高的投入维持收益的增长。国家仍然不断发起政治运动,但它已经懂得,没有非常物质的手段,国家的农村收益不会自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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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是说,国家会对人民公社制度的收益—费用结构的不利变化即时做出纯经济理性的反应。国家仍然要顾虑更改政策的连锁影响,特别是国家权威和意识形态的连贯性。但是,恰恰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家的上层政治结构发生了迥然不同于20年前的重大变化。第一,国家对社会的绝对权威由于长期错误的经济政策、领袖人物对国家权威的滥用以及最高权力的继承危机而被大大削弱;第二,对统治合法性的挑战和“潜在的替代威胁”不仅来自体制之外(如20世纪60年代台湾国民党叫嚣反攻大陆),而且来自体制内部[55];第三,国际环境趋向和缓,降低了强化中央集权的外部压力。[56]在此背景下,国家又一次大幅度调整农村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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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底层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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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基层来观察,国家收益指数超过农业产值和农民纯收入的增长,意味着农村收入分配中的国家偏向上升,而农民得益相对减少。1970—1979年,全国农业产值增长79.21%,农民从集体经营部分得到的人均纯收入增长40.24%,扣除物价影响分别为60.39%和21.42%,显著低于前述国家收益指数的增长(112.6%,已排除物价影响)。这证明,经过20世纪60年代初期体制调整的人民公社,并未杜绝国家对产权的侵犯。[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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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此的消极反应方式是留在集体劳动内怠工,积极方式则是扩大家庭经营。文贯中的数据显示,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作为“文化大革命”在农村地区大批资本主义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农业总要素生产率连续下降,在1972年达到历史最低点。[58]经过1972—1973年的短暂回升(批判了极“左”政策),1974—1977年间的农业总要素生产率又在批资产阶级法权的政策取向下一路下降,1977年的指数为74.2%,比1961年还低。(文贯中,1989)。也就是在这一年,在一些极度贫困而又面临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农民不再满足把从集体生产活动中“剩余的”资源投入家庭副业,因为这样做仍不足以保证温饱;他们要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占有全部土地资源,但以承包产量作为交换。这就是又一波包产到户的由来。[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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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20世纪60年代的经验,包产到户已经不能算制度创新,而是制度扩散和推广。但是,当安徽凤阳县农民把包产到户进一步变成包干到户时[60],农民家庭对产量的承包发展成对地产经营的承包。[61]农民提出“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新制度安排,即把全部可支配的土地资源首先投入家庭生产,然后由农户在保证至少不损害国家和集体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增产归己。农民在底层的朴素创造,表明要节约制度的运行费用,就不能回避产权安排的形式。重要的是,安徽、四川、贵州、内蒙古和广西等地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发生于1977—1978年间[62],也就是在著名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如我们将要看到的,正是底层把上层的政策调整拉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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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产或包干到户无非是家庭自留地经济的一种扩大。但是,前者在一个关键点上不同于后者,这就是它至少要在一个生产队的范围里做出公共选择,如平衡不同意见,促成包地协议的达成,制定并保障新的游戏规则,以及共同保守秘密等。生产队长们在供给这些制度创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公共货物方面具有比较优势。[63]因此落后地区成为70年代农村改革的发源地,除了农民穷则思变以外,集体工副业太弱或完全没有,把生产队长们逼成包产到户的带头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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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私有化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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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十年农业社会主义的改造,成年的中国农民仍然保留着拥有家庭私有土地的梦想。[64]在集体经济不足以让农民温饱的地方,私有土地的梦想理所当然就更加强烈。只要自上而下的模式控制一放松,重新私有化的要求就会首先从底层提出。事实上,当包产到户还在秘密进行时,一部分农民就提出过他们的土地再私有化方案——“土地和山林回老家”,也就是恢复土改后地产的分配格局。[65]这些农民事实上把土改运动分配的地权,作为再分配地权的唯一合法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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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私有化遇到的第一个对手,并不是保守派官员(因为此时上层的任何一派都还不知道村子里发生了什么),而是村庄里的另一组农民。土改毕竟是30年前的事情。从土改到包产到户,中国农村增加了3亿人口和约1亿个家庭。这批更年轻也更有生产力和争夺资源实力的人口和劳动力,难道可能被扫地出门吗?在村庄一级,即使没有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压力,激进的私有化主张也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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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办法也许是由全部现时人口平分土地。但这个修正案遇到的麻烦是要不要承认劳动力和非劳动力在分配土地时的不同权利。如果承认,也就是劳动力代表着一个比非劳动力人口更大的分配权数,紧接着的麻烦是农民家庭的劳动力人口比率变动以后,要不要重新分配土地。如果重新再分,等于没有私有化,或落得一个“年年私有化”的体制;拒绝重分,新的私产制如何顶得住各个家庭劳动力人口比率变化带来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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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退回去,对全体人口一视同仁,一次性分完所有土地并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然后允许农民家庭之间自由买卖租佃。这个方案的简洁性没有问题,但从哪一天起开始这场伟大革命呢?你定在任何一天,第二天将要生孩子的农民家庭都会反对。你可以说多数压倒少数,但在这类问题上少数永远比多数更强大。[66]你说民主投票程序决定,那么一定还有下一次。你说实行队长或总统的权威主义,那么吃了亏的农民要推翻的就是这位生产队长或总统,只要这样比买地便宜。讲来讲去要害有两点:第一,不同的农民家庭处在其不同的家庭生命周期,有不同的劳动力人口比率,因此对于土地分配有不同的变化着的要求。[67]第二,把人口作为分配土地权利的依据,无论如何得不到稳定的产权边界。前面一点决定了土地私有化的程序困境,后一点则造成实质麻烦。早期改革时许多村庄都为上述公共选择的困难度过了许多不眠之夜。新的合约不但不能脱离连续的生产,而且必须在耕种之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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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产到户而不是一步到位的土地私有化成为普遍的潮流,在村庄一级就有其深刻的理由。像我们后来看到的,无论土地承包权发展得多么接近私产和准私产,它总还保留着村庄社区作为最终所有者对付变动的人口对土地分配压力的某些手段。包产到户的安排承认承包上缴之余的私有权,这就开辟了不受人口平分传统纠缠的农民形成私产的途径。这是后话,眼下的当务之急是完成包产制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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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权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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