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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创造性破坏范式,创新驱动型增长理论的两个基本观念都对增长和不平等的关系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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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观念认为,创新来自企业家的开创性活动,其动力是获取创新租金。租金大小取决于制度环境,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莫克尔(2005)曾引用亚伯拉罕·林肯的话,“专利制度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5]创新租金让发明家们有机会在收入阶梯上攀登,加入顶层1%群体。例如史蒂夫·乔布斯创立苹果公司,比尔·盖茨创立微软公司而致富,而作为Skype软件的创始人之一,尼克拉斯·詹斯特罗姆(Niklas Zennström)也得以跻身瑞典最富有人群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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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般地说,每项创新都使创新企业提升其产品品质,超越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从而让创新者扩大市场和增加利润。创新还能使创新企业降低成本,特别是单位劳动成本。这将进一步增加创新者的利润(相对于工资)及其收入。[6]因此创造性破坏范式推测,创新会导致顶层收入不平等加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创新越活跃,顶层1%群体在当地收入中的份额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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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彼特增长理论背后的第二个基本理念是创造性破坏过程:新的创新会替代旧的技术,摧毁原先的创新者的租金。新的创新同新的市场进入者密切相关,新创新者的租金增加,同时在位企业的租金减少。Skype软件的发明家在20年前并不属于豪富阶层,创建苹果公司时的乔布斯也是后起之秀。所以,熊彼特范式的第二个推测是,创新是社会流动性的一个源泉,特别是市场新人带来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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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既会提升顶层1%群体的收入份额(顶层收入不平等),又会推高社会流动性,这看似有些矛盾。不过对美国各州的比较可以发现,事实的确如此。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目前创新力最强的之一,而亚拉巴马州是最弱的之一,我们从顶层1%群体所占的收入份额看,加利福尼亚州明显高于亚拉巴马州。与此同时,就社会流动性而言,加利福尼亚州也明显高于亚拉巴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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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既会扩大顶层不平等,也会提升社会流动性,这个事实意味着我们难以仅凭逻辑去推断创新会如何影响基尼系数等更广义的不平等指标。因此,熊彼特范式的第三个推测是,创新与广义的收入不平等指标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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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创新与各种收入不平等指标的关系,数据能有何启示?若干学者通过分析美国各州1975—2010年的产出数据、专利质量和收入分配状况,发现创新确实是解释顶层收入不平等的关键因素之一(Aghion、Akcigit、Bergeaud、Blundell and Hémous, 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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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5和图5.6对此有清晰展示。图5.5表明,创新对顶层1%群体的收入份额存在显著的正向因果效应(实线),另外创新与基尼系数测算的总体不平等状况之间(虚线)并无相关性。图5.6则描述了从通勤区获得的创新与社会流动性之间的关系,这里对社会流动性的定义是:来自较底层背景的人(其父母在1996—2000年属于收入分配底层20%群体)在成年后的2010年进入收入分配顶层20%群体的概率。创新密度的测算方式是:各通勤区单位居民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的专利数量。该图表明,创新与社会流动性之间存在正向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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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5 创新、顶层1%群体的收入份额与基尼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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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尼系数是截止到第99百分位的基尼系数,计算时排除了顶层1%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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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转引自P. Aghion, U. Akcigit, A. Bergeaud, R. Blundell and D. Hémous,“Innovation and Top Income Inequality,”ReviewofEconomicStudies86, no. 1(2019):1 -45,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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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6 创新与社会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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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P. Aghion, U. Akcigit, A. Bergeaud, R. Blundell and D. Hémous,“Innovation and Top Income Inequality,”ReviewofEconomicStudies86, no. 1(2019):1 -45,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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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这项研究还指出,新进入者的创新与社会流动性有正向关联。该发现符合如下理念:创造性破坏是一种通过创新带来社会流动性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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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创新确实会使顶层收入不平等加剧,但也伴随着三方面的好处:不会使总体不平等程度恶化,会提升社会流动性(尤其是当新创新者进入市场时),并且会促进生产率增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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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破坏的力量 3.创新企业成为促进社会流动性的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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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社会流动性之间的正向关联不只源于新创新者对老创新者的取代。创新企业本身就是社会流动性的潜在杠杆,因为它会培训和提升员工,特别是最缺乏技能的员工。针对2004—2015年英国数据开展的一项近期研究发现,创新企业给员工提供了重要的社会进步阶梯,包括低技能与中等技能员工:如仓储员工、秘书、保安、特种蓝领员工、运输业员工和销售员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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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7描述了低技能员工的小时工资率随年龄的变化,包含被创新企业雇用(实线)和被非创新企业雇用(点线)两类。只要有至少1欧元的研究投入,就符合创新企业的定义。我们首先观察到在所有年龄段,低技能员工的工资在创新企业都显著高于非创新企业。第二个不那么惊人的现象是,无论被哪种企业雇用,员工的工资都随年龄增加,反映了他们在企业内部获得的经验带来的收益。不过,创新企业的工资随年龄提升的幅度高于非创新企业。换言之,创新企业确实给最缺乏技能的员工提供了上升的社会阶梯,因为它们给员工做了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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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7 低技能员工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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