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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球治理的局限性置之不理,只会加剧全球化的脆弱性。我们把大量的国际合作浪费在过激的目标上,最后得到的结果并不明显,只能达到主要大国提出的目标中最平庸的那个。就拿统一全球金融监管来说吧,结果几乎是一定的。如果国际合作真的能够成功,由此产生的规则通常是反映了大国的喜好,其他国家未必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在补贴、知识产权、投资措施方面的规定就是这种只迎合大国喜好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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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协议有多可靠?可以持续多久?对全球性治理的追逐让各国的决策者在这些问题上得到一种虚假的安全感。巴塞尔规则对资本充足率有多大影响?美国信贷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有多高?如果银行监管机构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比较现实的话,它们就会更加提防国内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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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有权树立及捍卫国内标准和监管条例,也应该有足够的空间来行使这种权力,但是,对全球治理的依赖也使我们对这些权力认识不足。我们都担心这种回旋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导致在劳工标准、企业税收和别的方面都出现大家比赛谁能将标准降得更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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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球治理的追求最终会使真正的治理不复存在。我们要增强全球经济基础,唯一有效的措施是通过增强各国民主政府提供这些基础职能的能力,这样全球经济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如果我们增强各国民主政府的自主权,而不是损害国内的民主程序,我们就能提高全球化的效率和合法性。如果到头来我们得不到一个理想化的,“完美的”全球化,那也没什么大不了。和不顾一切地追求超级全球化的梦幻世界相比,一个适度全球化的世界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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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向繁荣的路不止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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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要认识到全球经济核心的上层建筑一定要建立在国家的层面,我们就可以把各国解放开,让它们可以建立最适合它们国情的上层建筑。我们本以为工业化国家都一样,但其实它们的上层建筑也是五花八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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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欧洲和日本都是成功的社会,它们通过长期努力都创造出了类似数量的财富。但是,它们在劳工市场、企业治理、反垄断、社会保障、甚至银行和金融方面的监管条例却大不相同。这些差别让记者和评论员能够不断地给这些“模式”起名字,每十年就起一个不同的名字!它们成为其他国家争相模仿的成功榜样。20世纪70年代,大家争相模仿的对象是北欧;80年代的新宠是日本;90年代,美国称王。在这样的短暂狂热面前,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实际情况是以上的各种模式没有一种是这场“资本主义”竞赛中的常胜将军。有“常胜将军”这种想法是靠不住的,因为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喜好都稍有不同,比如说,收入有保障,少一些分配不公对欧洲人来说比对比美国人来说重要,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他们不惜多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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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五花八门的模式还有更深一层的含义。现在上层建筑的各种形式虽然各有不同,但还只是可供选择的一小部分。健康和充满活力的经济体可以在多种多样的上层建筑上发展,要说现代社会已经用完了这些上层建筑的形式,那是不可能的。如果有人告诉我们,在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经济,只有某种上层建筑形式是行得通的,不管是一种企业治理模式,一套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劳动市场监管机制,我们都不应该照单全收。将来最成功的社会一定会为上层建筑的试验和逐步进化留有空间。全球经济必须认识到这种上层建筑多元化的必要性,这样这种试验和进化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不会被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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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有权保护它们的社会秩序,监管制度和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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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道理应该不会引起太多争议,而且也不应该冒犯到谁。但是,其中包含的深刻含义和超级全球化的普遍信念格格不入。其中一个含义是,我们承认每一个国家都有维护其国内上层建筑的权力。如果某个国家不能“捍卫”本国上层建筑,如果它没有合适的工具来建立和维护它独特的上层建筑,承认上层建筑多元化就变得毫无意义。把这些道理说清楚了,这些关系就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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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贸易本身不是目的。全球化的鼓吹者不断地训斥我们,国家应该如何改变它们的政策和制度才能扩大国际贸易,吸引国际投资者。这种想法就是分不清目的和手段。全球化应该是帮助社会实现目标的工具,这些目标一般是:繁荣昌盛、稳定、自由和高质量的生活。最让世界贸易组织的抨击者恼火的是,到了紧要关头,不管是环境保护、人权还是民主决策制度都要给贸易让路。最让国际金融体系反对者愤愤不平的是,我们把全球银行家和金融家的利益放在普通工人和纳税人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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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的反对者认为,全球化让大家争相往最低标准那里冲,在企业税收、金融监管、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消费者保护方面,各国的标准都一起降到最低。全球化的支持者回应说没有找到各国标准因此降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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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破僵局,我们应该同意每个国家都可以在这些方面坚持自己的标准,在必要的时候,也就是在国内深入民心的措施明显受到贸易威胁的时候,还可以通过树立贸易壁垒来达到目的。如果全球化的支持者的观点是正确的,要求贸易保护的喧嚣就会因为缺乏支持沉寂下来。如果他们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就有一个安全阀来保证这两个相反的观点在国内政治辩论中都有发言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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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原则保证了我们不会在这两者之间走极端。虽然某些标准在国家内部已经根深蒂固,但还是可能受到国际贸易和金融的侵蚀,这个原则保证了全球化的鼓吹者不能利用这一途径来达到削弱国内标准的目的。同样的,当公共目标没有受到重大威胁时,保护主义者也不能以此为理由,牺牲社会各界的利益达到自己的目的。有时候,我们要牺牲一种价值观来成全另一个,谁对谁错并不是那么分明,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原则就会迫使我们在内部进行商议和辩论。商议和辩论是解决政治难题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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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政治辩论会提出什么问题?我们是可以想象得到的。要开展的贸易对现有的社会和经济秩序会产生多大的冲击?受影响的规范、监管条例和标准在国内有多高的支持度?负面的影响是否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打击最大?是否有经济补偿,有多少?除了限制国际贸易和金融外,还有没有别的方法可以让我们达到心目中的社会和经济目标?有关的经济和科学证据给我们提供了什么样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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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策制定过程是公开透明的,社会各界都参与了的话,很自然地就会出现这些问题,因为支持和反对贸易的利益团体之间的竞争使得这些问题变得不可避免。当然,没有什么自动装置能够自动判断什么法规是“深入人心”的,什么制度是“明显被贸易威胁到了的”。民主政治并不是那么整洁而有条理的,而且也不总是那么“恰到好处”。但是,如果我们要在不同的价值观和利益之间做出选择,这是唯一可靠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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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比,如果这些问题都不经民主商议,全由技术官员和国际组织来决定的话会更糟。在合法化和经济利益的争斗中,这个原则保证这个过程是公平的。国际协议的贡献也很大,但是它们的作用应该在于加强国内民主过程而不是取代它。下一章,我会再次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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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何国家都无权将自己的上层建筑强加给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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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本国的价值观和监管条例而树立的贸易和金融壁垒与利用贸易壁垒来将自己的价值观和监管条例强加到别的国家身上,有着根本的区别。很多美国和欧洲人认为有些商品是在不可接受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全球化法规就不应该强迫人们购买这样的商品。同样的,全球化法规不应该强迫其他国家给金融交易打开大门,因为它们可能会削弱国内监管。全球化法规也不应该允许美国和欧洲利用贸易制裁或其他压力来迫使别的国家改变劳动力市场、环保和金融方面的做法。每个国家都有权保留它与众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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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维护第一种权力产生的后果和维护第二种权力的是一样的。如果美国决定禁止进口印度童工制造的商品,因为它担心这样的进口商品会对本国制造的产品造成“不公平的竞争”,这跟对印度进行贸易制裁,使印度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变得和美国的更为一致,不是一样的吗?这可不一定。在两种情况下,印度的出口都受到了限制,印度想要不受限制地销售到美国市场,唯一的办法是劳工标准向美国的看齐。但是出发点很重要,要保护我们自己的上层建筑是非常合情合理的,要改变别人的就不那么合情合理了。如果我的乡村俱乐部的着装要求是男士必须戴领带,不管你多么讨厌戴领带,我在俱乐部请你吃晚膳时,我要求你戴领带出席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我并不会因此而有权告诉你,在别的场合,你应该如何穿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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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际经济协定的目的就是要制定各国上层建筑交界处的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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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的基本治理功能需要民族国家来提供,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抛弃国际法规。布雷顿森林体系也有很明确的法规,虽然这些法规在适用范围和深度方面是有限的。没有一个统一领导的自由放任对谁也没有好处;一个国家的决定对另一个国家是有影响的。我们不主张全球经济像超级全球化的鼓吹者想要的那么开放,但是我们还是认为一个开放的全球经济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我们的目标不是削弱全球化,而是使它的基础更为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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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族国家为本就意味着,我们在制定法规时应着眼于上层建筑多元化。路上的车辆大小、形状和行驶速度各不相同,我们不应该强制要求所有车辆完全一样,行驶速度也一样,我们要做的是制定一套交通规则让它们相安无事,安全行驶。在保证每个国家都有足够的空间来保持上层建筑多元化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实现全球化。我们要问的不是“什么样的多边制可以尽可能地促进全世界的商品和资本流通?”我们要问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多边制,可以让各国在它们现有的社会制度下,追求它们自己的价值观和发展目标,从而变得更加繁荣、兴旺?”这对参与国际谈判的官员来说也是一个重大的思想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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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这个转变的一部分,我们可以考虑在国际经济法规中设置更多的“选择不参与”条款,或者是“退出”条款。在收紧国际法规的时候,我们应该明确设定例外条款。这样的安排会加强这些法规的合理性,在国家优先考虑的事情和全球市场或者是国际经济制度发生冲突时,这样的安排可以让民主国家坚持自己的原则。例外条款不会被看成是削弱或者是违反了法规,而会被看做是国际经济制度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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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有人滥用这些“不参与条款”和“退出”条款,这些条款必须通过多边谈判才能成立,还应该设立具体的程序性保护措施。这样,我们就可以将“不参与条款”和赤裸裸的保护主义区分开来:如果一个国家想从国际法规中退出,它一定要符合程序性保护措施的要求,这些措施是这些国际法规的一部分,事先通过多边谈判达成。虽然,这些“退出条款”也不是没有风险的,但是要建立一个能够和民主制度共存的开放式国际经济,这些条款是不可缺少的。其实,因为这些程序性保护措施需要透明度、问责制、以证据为基础的决策过程,它们必定能够提高民主商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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