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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在设计激励机制时,所需考虑的市场只有一个:对来自野生种群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供给和需求。在此考虑之下,最优选择便是:从供给、需求、流通三个方面施加最大的打击,以便消灭这个市场,最终关闭野生种群向消费市场的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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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里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满足消费需求的动物制品未必来自野生种群,也可来自人工养殖,因而消费需求究竟激励了更多狩猎,还是激励了更多养殖,取决于供给成本;不同物种的成本曲线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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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濒危稀有动物原本就很困难,而禁猎法又大幅抬高了其成本,因而养殖成本远低于狩猎成本是完全可能的,越是稀有物种,这种可能性越大。若人工养殖能将市场价格压低到令商业捕猎完全无利可图,那么,禁售法便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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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野生种群的供给数量,并不是由自然条件和物种禀赋单方面给定的,也与人类行为密切相关,人类对土地的使用状况,极大地影响着野生物种的栖息地面积和质量,从而影响其种群数量和规模。实际上,与捕猎相比,栖息地消失是濒危物种的更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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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要全面考虑濒危动物保护中的激励机制,须辨识出两个不同的市场。一个是上面所说的动物个体及其制品的终端消费市场,另一个是野生种群的市场。种群数量与规模,首先将由后一市场的供需状况决定,然后再减去其中溢出到终端市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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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当养殖替代品不能排挤掉捕猎供给时,禁售法可以降低对捕猎的激励。但人们时常忘记的是,它同时也降低了对保育和扩大野生种群的激励。假设某个非洲、印尼或亚马逊部落,其领地上生活着若干濒危种群,禁售法固然可能降低他们的捕猎热情,却也鼓励了他们将草原、森林和沼泽改造成农场、牧场和鱼塘。由主权政府强行设立自然保护区,虽可缓解这种危机,但剥夺部落居民对土地的传统权利和改善生活的愿望,在道德上却是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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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消费市场的激励,在栖息地究竟会诱发更多的滥捕,还是更多维护种群存续的热情,取决于当地居民对激励的反应是否长期化,而这又取决于其从野生种群中获取的利益是否能长期化,换句话说,产权结构是否明确而稳定。若收益预期可长期稳定,竭泽而渔的滥捕便是不可取的,而部落居民在利益算计上并不比别人更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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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濒危物种的栖息地都位于远离现代社会的部落区,所幸的是,传统部落社会普遍拥有维护公共资源和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基础和相关的动员与约束机制,这一点在水源保护、祭祀、求雨和战争等公共事务上已有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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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将保护濒危动物设为既定目标的主权立法者来说,重要的是要让部落居民认识到,他们从野生种群的存续中,可以得到长期稳定和切实可见的利益,立法的作用应在于加强这种预期。显然,禁售法与此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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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辨明两个市场及相应的激励关系,并弄清各物种的濒危程度、繁育难度和制品需求度之后,才可能针对不同物种制定出合适的保护机制。像华南虎这样极度濒危而短期内无望恢复野生种群的物种,禁售毫无意义,鼓励养殖以便为未来野化留种,才是可取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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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野生种群仍然存在的濒危物种,在定期种群调查的基础上,动物保护组织可向当地部落发放奖金,政府则可发放出售相关制品的定额许可;而在终端市场上,借助类似纯种马的谱系跟踪和动物身份认定技术,也可以设计出排除了捕猎激励的交易市场;一旦良性激励机制建立,消费者对虎骨、虎皮等野生制品的乖僻需求,反而成了物种的救星,相比之下,那些其尸体一文不值的濒危蟑螂,倒是要另觅保护之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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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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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观点受到了经济学家兰兹伯格的启发(5)。动物保护主义者一句著名的口号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no business, no massacre);这是对的,但杀戮只危及个体生命,未必危及物种存续,我们每天屠宰无数牛、羊,但牛、羊两个物种却毫无灭绝之虞,相反,假如有一天人们不再吃牛肉、羊肉,我们倒要替它们的命运担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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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争辩说,野生不能与家养相提并论,但没有人能说出,不同在哪里,以及这些不同如何能引出禁止买卖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合理制度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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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猎、杀戮和买卖的,从来不是种群和物种,而是个体及其制品,假如那些能影响种群命运的人能够获得制品出售的收益,他们便有了保护种群存续下去的激励,而构建这样的成本/收益内化机制,正是产权制度的要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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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海洋也要“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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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2,No.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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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法国政府近日将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UNCLOS)提出涉及约100万平方千米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申请,而就在上个月,UNCLOS通过了对澳大利亚类似申请的裁定,涉及多达250万平方千米海域。自从1997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UNCLOS以来,俄罗斯于2001年提出首个划界案,此后各沿海国家陆续提交了各自的划界案,或预告了提案时间。预计在UNCLOS所规定的明年5月截至日之前,会有更多国家提出划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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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短十几年中通过和平方式如此大规模地界定地球资源权利,是史无前例的,这分明是一场海洋“私有化”运动。随着航行、勘探、获取和运输等远洋资源开发所需的一系列技术日益成熟,海洋将变得越来越拥挤,人人有份、比谁手快的公海制度将难以避免地陷入公地悲剧,正如在陆地上曾经经历的那样,只有明确界定的权利才能避免公地悲剧,所幸的是,经过大陆上数千年的暴力争夺之后,人类已经开始学会如何和平地界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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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对资源保护这一目标本身,还是可持续地利用资源来满足人的需要,将权利明确到个体都是最好的办法。但是,迄今为止能对这种权利提供保护的,唯有主权国家及其所支持的法律体系,所以,虽然海洋法公约只是把权利界定到主权国家而非个体,并非名副其实的“私有化”,它却是将权利进一步界定到个体的必要条件。试想,如果某公司要买下或承租一片海域进行开发,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唯有主权国家才是可信的最初卖家或出租人,也是有关契约的唯一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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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存在一个普遍的误解,以为商业性开发必然会破坏资源,这一误解使得民众对染指自然资源的“贪婪的商人”抱有警惕甚至敌意。实际上,正是缺乏权利界定才使开发成为掠夺和破坏——这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公地悲剧;相反,对一片资源拥有长期且可靠权利的人,无论他多么自私和贪婪,理所当然地最关心该资源的长久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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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只有当权利被明确界定时,那些希望出力保护资源的人,才能知道该去帮助谁。例如,如果亚马逊雨林属于具体的某个人,那么全世界的雨林保护者都可以在雨林得到维持的前提下付钱给他,像购买其他商品一样付钱购买继续雨林存在的好处,而现在,他们只能眼睁睁看着没有所有权的农民把“属于全人类”的雨林一片片烧掉而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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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洋主权化的推进,可以期待,随之而来的将是大规模的开发权招标和承租,那将是真正的海洋私有化,将掀起一波海洋资源开发的热潮,这或许会在21世纪某个时候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面对此一前景,政府应利用其在联合国的重要地位,在UNCLOS划界工作中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并在划界所需的技术性工作上投入足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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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国现有的实力和国际地位,UNCLOS所提供的国际法框架,尽管不尽完美,却已是我国所能利用的最佳条件和机会了,积极主动地努力既可争得良好的结果,又可消除与周边国家的潜在冲突。倘若如愿,在谋得一份可观的国民财富的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在这一未来重要产业中创造了良好的机会,免于被排斥在外而错过又一轮发展机会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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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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