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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商品生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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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问题,是组织社会主义生产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是关系社会主义建设兴衰成败的根本性大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根据所处的历史条件曾设想社会主义社会是没有商品的。十月革命胜利后,商品生产的命运问题,直接提到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后来,列宁曾经设想,在银行和工业国有化的基础上,要采取革命措施来消灭商品和货币。国内战争结束后,实行新经济政策,列宁对过渡时期商品货币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列宁认为在经济还相当落后的俄国,无产阶级夺权政权后,仍然存在多种经济成分的情况下,要消灭商品货币关系是不可能的。因而提出必须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货币关系理论的重大贡献。斯大林继承了列宁的这一思想,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范围以及它的性质和作用等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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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大林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斯大林对什么是商品生产,作了简要的概括。“商品是这样一种产品,它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商品所有者在出售商品之后,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把商品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98]商品生产存在的前提条件一般是两个: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只有社会分工而没有不同的所有者,仍然不会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为只有存在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的情况下,彼此才会以卖者和买者的身份互相交换产品。所以,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的根本原因。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指出:“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虽然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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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并且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后,商品生产是否还会存在,它的命运如何?在这个问题上,思想理论界曾展开过长期的争论。当时,有些人反对在苏联仍保存商品生产,并以恩格斯关于“社会一旦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废除”[100]的公式作依据。斯大林在反对这种观点时指出,恩格斯这句话不明确,因未指明是“全部占有”或者是“部分占有”。他指出,如无偿调拨集体给全民,则损害集体利益;如给集体则损害全民。为此,他认为唯一的办法是通过交换。这就是他所确认的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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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斯大林论述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并把生产资料转变为公有以后,为什么还必须保留商品生产呢?斯大林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虽然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仍然存在两种形式,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存在的主要原因。他指出:“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做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把它当做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意把自己的产品当做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它们所需要的商品。现时,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接受的。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目前在我国,也像大约三十年以前当列宁宣布必须以全力扩展商品流通一样,仍是必要的东西。”[101]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经济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了满足工业生产和城市居民生活的需要,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取得粮食、经济作物和其他农副产品。农村集体经济为了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需要,又必须从全民所有制经济取得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但是,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都不能无偿地调拨或使用对方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只有通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才能把他们结合起来。斯大林预言,随着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将来在这两种生产成分由“一个包罗一切而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生产成分”[102]来代替之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就会消失。“但是,只要这个条件还不具备,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和极其有用的因素而仍然保存着。”[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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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斯大林科学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性质。斯大林指出:“我国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我国的商品生产是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根本不同的”[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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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他强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并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只有存在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劳动力作为商品出现于市场,从而资本家能够购买劳动力并在生产过程中加以剥削时,商品生产才能引导到资本主义;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消灭和剥削制度的消灭,因而商品生产并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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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它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即公有者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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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苏联,由于特定的经济条件,它也不能引导到资本主义,而必然要成为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特定形式。特别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所具有的新的性质和特点,更决定了它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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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斯大林划分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范围。他认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范围不是包罗一切的,与资本主义商品相比,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不包括生产资料,商品生产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土地、主要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不是商品,不应包括在商品生产的活动范围之中。仅仅是在对外贸易领域内,生产资料才成为商品,才确实被出售。在国内,生产资料的主人是国家,国家在任何情况下不会丧失所有权,不会“出售”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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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分析社会主义商品现象,“即把经济过程的内容和它的形式、把深处的发展过程和表面现象严格区别开来”[105]。他认为,商品、货币、银行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们失去自己旧的本性和职能,同时保持着旧的形式,而为社会主义制度所利用。这是因为经济发展并不是以变革的方式,而是以逐渐变化的方式进行的。斯大林的这一方法论,对我们是有教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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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价值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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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品生产相联系,斯大林又探讨了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价值规律的作用。在斯大林发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之前,苏联经济理论界受一种“左”的思想影响,认为苏维埃国家是无所不包的,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就是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必须服从于苏维埃国家的经济计划。这是一种主观唯心论的理论。斯大林指出:“在有商品和商品生产的地方,是不能没有价值规律的。”[106]价值规律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无产阶级的国家可以自觉利用价值规律,避开其消极作用,利用其积极作用,但是不能“改造规律”,更不能从“根本”上“改造”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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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在流通领域的一定范围内还保持不同程度的调节作用。他说:“在我国,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首先是包括商品流通,包括通过买卖的商品交换,包括主要是个人消费的商品的交换。在这里,在这个领域中,价值规律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当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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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生产领域,斯大林认为价值规律只发生影响作用,不起调节作用。为什么对生产不起调节作用呢?斯大林讲了三条:第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不能不限制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及其对生产影响的程度”;第二,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代替了竞争和无政府状态规律;第三,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要求而制订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以及苏联整个的经济政策的作用[108]。斯大林关于价值规律对生产不起调节作用的观点,同他否认生产资料是商品是有联系的。他把商品生产问题看成是农民同盟军问题,这是好的,但还不够,成千上万的工人和干部每天也都生活在商品世界中,天天同商品打交道,他们的经济利益也是同能否正确认识和运用价值规律紧密相关的。事实上,价值规律不仅对流通有调节作用,而且对生产也有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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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指出,价值规律“是很好的实践的学校”[109]。这是因为从价值规律中可以教育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来合理地进行生产,并使他们遵守纪律;可以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精确计算生产量,并且同样精确地估量生产中的现实事物,而不去奢谈凭空想出来的大概数字;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寻求、发现和利用生产内部潜在的后备力量,而不去糟蹋它们;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不断地改进生产方法,降低生产成本,实行经济核算,并使企业能够赢利。一句话,它能促使我们的经济工作干部迅速成长,迅速变成现今发展阶段上社会主义生产的真正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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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观点表明,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上,无疑是比马克思和恩格斯前进了一大步,是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斯大林的这些观点同样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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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他认为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已失去商品的性质,不是商品,只是“保留着商品的外壳”。在苏联,当时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全国占统治地位。不承认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是商品,实际上就是不承认社会主义的经济是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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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由于他不承认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是商品,所以他只把全民所有制内部存在的价格、利润、成本、利息等价值范畴看作是核算工具,而不是商品客观存在的经济运行机制,这势必影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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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斯大林不承认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的调节作用。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已被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所代替。随着国家扩大计划管理范围,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也将进一步受到限制。这就造成经济工作实践中否定市场调节,实行统一的计划调节,影响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合理的运行,影响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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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充分发挥商品生产的作用,斯大林估计不足。他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理论是一种不完全的、被限制的、正在走向消亡的半商品生产理论。他的“外壳论”“工具论”“限制论”或“排斥论”就是他的这种基本观点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商品和价值规律理论上的这些缺点,既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也阻碍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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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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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遵循这一规律的要求,制订正确的经济计划,促使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特点。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对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客观必然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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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大林把这一必然性称为“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经济应该是有计划发展的,对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都曾明确论述过。马克思曾经指出:“时间经济以及有计划地分配劳动时间于不同的生产部门,仍然是以集体为基础的社会首要的经济规律。”[110]恩格斯也曾指出:“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全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111]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预见到,在社会主义社会,有计划地调节社会生产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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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在总结苏联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一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作了明确的表述,把它概括为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斯大林指出:“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竞争和无政府状态的规律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是当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失去效力以后,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产生的。”[112]社会主义生产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大生产。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极大地推动了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而且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是为了满足劳动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从而在客观上使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有计划地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显得更为必要。同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除了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把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和企业联结成为根本利益一致的有机整体,使劳动者和和生产资料在社会范围内直接结合起来,各个单位的经济活动都是为着一个共同目的,从而使国家有可能通过制订统一的经济计划来指导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一个根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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