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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学十八讲 第十三讲 委托—代理理论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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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视企业是一只“黑箱”,即假定它只是把要素吸收进去,将产品生产出来的生产单位。而且假定企业行为是追求利润极大化的。现在我们来打开企业这只“黑箱”。一旦我们稍微仔细地观察一下企业行为,就会发现企业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是决定于作日常决策的经理,而经理的目标又会不同于利润极大化,他们往往是追求经理这个岗位所能达到的私利的极大化。中国不少的国有企业破产了或亏损了,但有几个国有企业的经理随企业亏损而变得穷困呢?在这一讲,我们分析的中心是所有者与经理的利益、动力以及契约关系。我们将会看到,正如市场上不同的交易者之间进行交易活动的背后是由利益驱动一样,在企业内部“等级制”的垂直关系里,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由利益驱动的。我们称企业的所有者为委托人(principal),称企业经理人员为代理人(agent)。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理论框架旨在寻找处理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关系的若干可能的解;或者证明,当最优解不存在时,会有什么样的次优解?但最近三十年来经济学家在这方面的努力实际上并没有给出处理所有者与经理关系的灵丹妙药。理论工作者倒是发现了,在企业的激励机制与风险机制之间是有替代关系的;对企业经理的监督很难说该严到什么程度。太严了,经理惟命是从,会失去市场机会,这也就失去了经理存在的价值,因经理这一岗位出现的先决前提便是需要有相当的自由支配权。但是,如果监督太宽太松,又会造成败德行为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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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讲,我们首先介绍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框架(第一节),然后讨论在代理人对风险中立的前提下线性契约解的若干性质(第二节);最后讨论在代理人对风险规避的前提下激励与保险之间的替代以及最优契约的若干性质(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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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委托—代理模型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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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问题(agent prob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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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企业组织理论里,代理问题很早就被经济学家们提出来了。贝利(Berle)与米因斯(Means)在1932年就指出,企业的股票持有者与企业的经理的角色是很不同的。后者是经营(run)企业并做出决策;而前者则是在下列意义上拥有(own)企业,即对企业具有残差的拥有权(“residual clainmant”),而这种残差的拥有权会产生“残差的控制权”(“residual control”)。Berle与Means明确地定义道,“residual clainmant”实质上指,当契约签订并生效后,所有者所拥有的“最终的控制权”。一言以蔽之,“residual clainment”是一种可以后发制人的机动权。这种解释与“剩余所有权”的说法有些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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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股票所有者与经理之间的相对分离的基础之上的。由于经理的行为可能偏离“利润极大化”目标,由于经理与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所有者不能完全观察经理人员的行为,这就产生了所谓“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moral hazard问题实质上便是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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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说来,“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一种特殊的博弈。这是一种由决策者们之间选择某种行动、某种策略的博弈,而这些行动与策略又会影响事件的结果。1944年,诺依曼(Neumann)与摩根斯坦(Morgenstern)实际上在其《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中分析了这类道德风险,并称其为“力量与技巧的博弈”(games of strength and skill)。“moral hazard”这一术语来自于关于保险的经济学文献,这一术语专指下列情形,即保险政策本身会改变人们的激励机制,从而改变保险公司业务所对应的某种事件发生的概率。这里,“moral hazard”的微妙之处在于,某事件发生的概率并不是完全独立于人的主观努力之外的,而是受人的良心、努力程度的影响的,而政策的选择又会影响人的努力程度与良心(moral)状态。于是,一种好的政策会通过影响人的主观行动而间接地改变关于人的活动结果的概率,改进经济状态,增进所有者的利益。阿罗(Arrow)在1965年的《风险承受理论的若干方面》(Aspects of the Theory of Risk-Bearing)一书中就指出,如果对于失火的保险政策提供了过头的保险金额,就会鼓励投保人去纵火,至少会纵恿人玩忽责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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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拉兹(Dréze)在1958年以moral hazard为内容,在维克雷(W. Vickrey)的指导下写出了博士论文。在70年代,罗兹(Ross, 1973年),米尔利斯(Mirrless, 1975年,1976年),赫姆斯特姆(Holmstrom, 1979年,1980年)与谢维尔(Shavell, 1979年)等人都给出了有关“道德风险”的理论模型。我们这里只是对以“道德风险”为内容的委托—代理理论作一简要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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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代理的基本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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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分四步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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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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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六讲中的生产函数不同,我们这里所强调的是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的作用。这里,生产过程被抽象为三个变量的关系:(1)代理人(即管理人员)对于企业价值的贡献。所谓“企业价值”,可以用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的变化来衡量,也可以用企业的产量、产值或利润来衡量。我们定义这种贡献为代理人的产出,记为y。(2)代理人在生产过程中的行动,记为a;(3)生产过程中代理人(管理人员)无法控制的外来事件影响,即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称为“杂音”(noise),记这种“杂音”为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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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对企业价值的贡献y,这随生产过程不同而不同。在土地所有者与代耕农之间,代理人即为代耕农,代理人的贡献便是收成。在现代市场经济里,代理人的贡献便是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的股票价格的上升。但若要在企业内部再细分委托与代理之间的关系,比如说,在厂内实行层层承包,则可能车间主任会成为委托人,而班组长会成为代理人;甚至班组长会成为委托人,普通工人会成为代理人。工人如成为代理人,其对企业的贡献就是产出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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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人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的行动,a,通常是指管理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努力程度。这里的“努力”程度,可以被解释为是劳动态度,亦可被解释为经理人员对所有者利益的关注程度——比如,经理人员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提高企业股票在股市上的价值?经理是否实施了必要的措施以提高企业的效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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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人无法控制的影响生产结果的事件,ε,这又由于生产过程不同而不同。比如,在农业中,超越代理人控制的外界因素便是天气条件。在股票市场上,有所谓“兽性(animal spirit)”,比如,我们俗称的“牛市”、“熊市”等。而这种股市上无法说清的“兽性”显然是超出了代理人的控制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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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个变量以下列顺序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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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一个合约,该合约明确委托人给代理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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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代理人选择自己的行动,a(action),但委托人不能观察代理人的这种行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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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某些超越于代理人控制的客观事件(ε)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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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代理人的行动a与客观事件ε共同决定了代理人的产出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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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委托人能够观察到产出结果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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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代理人依据第一步所签下的契约,作为已经实现的产出y的一个函数,兑现委托人给自己的补偿性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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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分析简单,我们做出以下两个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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