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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P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选择“参与”这一事件发生的概率。现在只考察一个社会成员,看他选择“参与”或“不参与”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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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假设个人A选择“参与”。由于社会由N个人组成,则除他以外社会还有(N-1)个人。如果这剩下的(N-1)个人中有(M-1)个人或更多的人选择了“参与”,则由于这个人的“参与”,使社会中选择“参与”的总人数n≥M。这样,公共品就可以得以生产。在这样的条件下,个人A的净利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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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A“参与”公共品提供是依赖于社会上愿“参与”的其他人数之总和,只要社会上其他愿参与的人数大于等于(M-1),即社会总“参与”人数n≥M,则个人A就会有净收益这样的机会共有(N-M)个。对于每一种总参与人数n≥M的机会,个人A获得的概率都服从二项分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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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为什么要考虑原因是只要社会上已有(n-1)个人选择“参与”,则个人A再加入“参与”的行列,大事就告成功了。但由于这样的机会共有(N-M)个,所以,个人A选择“参与”的预期的净收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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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我们来分析,如果个人A选择“不参与”,A会有多大的期望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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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只有当社会上除A以外的(N-1)个成员中有M个或更多的人都选择了“参与”时,A才可以获得“免费搭车者”的好外“V”。于是A在选择“不参与”时的期望净收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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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注意:(1)A以外的社会成员最多只有(N-1)个,因A本人“不参与”,所以他获得“免费搭车者”的机会只有[(N-1)-M]个,即只有当别人愿“加入”的总人数至少达到M个时,A才能坐享其成。(2)公共品提供的概率必须是Pn(1-p)(N-1)-n,而不是P(n-1)(1-P)(N-1)-(n-1)。为什么?因这是A对别人“选择参与”的依赖程度,A本人并不参与。在公式(17.21)与公式(17.22)里,A只需要(n-1)个别人参与即可,因他本人是“参与”的,合起来“参与”人数便有n;而在公式(17.23)里,A本人并不参与,所以必须依靠社会上尚有n个人“参与”,方能坐享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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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17.22)式与(17.23)式,运用“混合策略均衡”的定义,可知,在均衡时,个人A是“参与”还是“不参与”,在预期收益上应该是无差异的。即(17.22)式与(17.23)式应当相等。由该两式相等,便可以解出公共品提供的概率P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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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为了求解P,有必要对(17.22)式稍作变型。在(17.22)式中的第一项,令V=n-1,则(17.22)式可以改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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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式的后一项与(17.22)式的后半部分一样,而其前一项由于V=n-1,即n=V+1,当n=M时,V=M-1;当n=N时,V=N-1。从而(17.24)式的前一项加和从V=M-1一直加到V=N-1。这样一来,(17.24)式的前一项与式(17.23)的大部分可以抵消,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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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会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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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17.24)式与(17.25)式应相等,所以((17.25)-(17.24))之后,就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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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先对(17.26)式的经济含义作如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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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式右端的第一项是在其他(N-1)个社会成员中恰好有(M-1)人选择了“参与”的条件下,个人A选择“参与”较之选择“不参与”所获得的额外收益。这里,个人A是一个关键人物,如他进入,公共品就可以得以生产;如他不参与,则公共品就无法得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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