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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税制研究已经成了我国财政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优化”这一理念还不够深入。我们往往强调以征税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等作用,而在理论与政策研究中很少见到优化税制的讨论。税收优化的实质是政府行为与规制的优化,这无疑是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为此,我们应该研究最优税收理论,并联系实际,使政策与税制设计体现最优税制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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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最优税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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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读过米尔利斯在《数理经济学手册》(第3卷.North-Holland. 1986年)上写的《最优税收理论》,会发现,最优税收理论有许多基本定理,因此,最优税收有许多原则。但是,如果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有两个最基本的最优税收原则,它们听起来非常简单,又几乎一目了然,然而,却具有强大的、广泛的含义。这两个原则,是米尔利斯1994年在欧洲经济学年会的“马歇尔讲座”的演说中加以归纳的(演讲稿发表于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39(1995年):pp. 38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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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米尔利斯对最优税收基本原则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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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1】 税收原则:当对行为的观察是不完美时,(一般说来)就需要对交易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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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1强调了信息不完全或不完美对于征税的限制,同时也指出了在这种限制下如何征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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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信息经济学的习惯,可以把观察不完美的行为变量称为“私人变量”,运用私人变量这一术语,就可以表述最优税收的第二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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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2】 非税原则(the no-tax principle):当人们对一组商品中不同商品之间的偏好独立于私人变量时,则关于该组商品的相对价格就不应被税收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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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1与原则2是依赖于不同的信息前提的。我们先简要地说明一下它们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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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1是以信息不对称为前提的。比如在典型的委托—代理框架中,纳税人是代理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信息;而政府作为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特征的信息是不充分的,这里就发生道德风险,纳税人(代理人)可以进行私人选择,于是“私人变量”就产生作用;但即使是代理人,对于其私人选择所带来的后果也是不确知的,他们可以欺君,但要承担这种私人选择所带来的风险。既然对于私人行为的观察不完美,政府征税就只能按行为的结果——那就是可以观察的交易额——来收税。这便是对产品与劳务的交易所征收的税。如何征?我们下面再谈,这是第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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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原则是以私人变量与个人偏好相分离为前提的,即它承认私人信息、私人变量的存在,但假定它们不改变人们对不同商品的偏好。比如,在一个一般均衡模型中,这时私人变量就是个人的特征,但若考虑总体生产的有效性,就要撇开这些私人变量,专门研究税收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按照第二原则,对生产者之间的交易就不应当征税。如果已知在纳税—征税关系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但如果个人之间对于任一组商品的偏好是相同的,那也相当于偏好独立于私人变量,这时,按第一原则,信息不完全要求对交易征税,从而,税是免不了的;但按第二原则,征税在偏好独立于私人变量时不应扭曲人们的偏好,那么,一旦征税,也应该对消费者偏好相同的不同物品或劳务开征税率相同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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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第一原则是关于在私人变量起作用条件下如何征税的问题,那是米尔利斯—戴尔蒙在上世纪70年代初研究的问题。第二原则是关于私人变量不起作用的条件下或者不征(退税),或者在不得不征时如何避免扭曲效应的问题,那是兰姆塞在1927年研究的原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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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兰姆塞规则(Ramsey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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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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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兰姆塞在凯恩斯主编的Economic Journal上发表的那篇关于税收的论文,是向其老师庇古(Pigou)交的一份答卷。在这以前,在英国经济学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税收原则是埃奇沃思(F. Y. Edgeworth)的原则。埃奇沃思的税制设计基于以下四个假定:(1)社会福利是个人效用函数的简单加总(未加权);(2)所有的个人效用函数是相同的;(3)效用是收入的增函数,但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4)社会总收入为固定常数。按这四个假定,只有当每个人在消费上所花的最后一单位货币的边际效用都相等时,社会福利才极大。但由假定(2)与(3),要使每人边际效用相等,便要求每人可支配的收入相等。这样,通过一种累进的所得税制将富人收入转移给穷人,实现收入均等,便是满足社会福利极大的最优税收。不难看出,埃奇沃思的税收原则,在效率与公平的天平上,明显地偏向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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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古与凯恩斯对这种偏重公平、忽视效率的税收原则有异议。但是,如何按效率原则来设计税制?他们并没有拿出理论的证明。于是就让他俩的学生兰姆塞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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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姆塞思考的出色之处在于他从现实中提炼出一个简单而又有穿透力的问题。下面是兰姆塞对问题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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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一个竞争性的经济,其中有n种商品,但劳动的形式只有一种。劳动是惟一的投入品。又设每一生产部门只生产一种产品,且生产的规模报酬不变。又假设经济中的人口由相同的家庭构成,即家庭间偏好相同,这样,可以假定经济中只存在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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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规模报酬不变的假定具有下列含义: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都不变。即对于每一类产品i的产出,为了每一单位产出品,便需要ci的劳动投入量。设工资率为w。这样,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原理,就有税前价格的决定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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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考虑政府财政开支为R,它必须通过对商品开征商品税来实现,则消费者支付的含税价格(记为qi)就等于税前价格pi与税额ti之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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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家庭(这里只有一个)对商品i的消费量为xi,则政府必须维持的财政总收入R对于经济来说便是一个必须遵从的约束,称为岁入约束。该岁入约束可以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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