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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17.57)中左端的分母是一个实物量xk,即商品k的税前购买量,左端的分子也是实物量,这个分子只是度量所有的商品税(t1,t2,…,tn)对于商品k的希克斯需求量的替代效应,也是以购买量变化来衡量的。因此,公式(17.57)的左端只是表达征税后商品k的消费量所发生的相对比例变化,而决不是k的价格所发生的相对变化。这一点必须加以澄清,因为在经济学文献里,有人认为兰姆塞规则只要求税后价格变动相同;而且我们在实际税务工作中,也往往认为对税前价格加一个比例相同的税率会容易操作。但这不符合兰姆塞规则的原意。实质上,公式(17.57)说的只是,在最优商品税时,消费者在每一种商品k的消费上的比例下降应该相同,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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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中的d表示比例“下降”。为什么用“d”?那是由于米尔利斯(1976年)用它来表示“沮丧指数”(index of discouragement),即征税给消费者所带的沮丧程度。因此,兰姆塞规则是说,一种税制若是最优的,则它给消费者带来的沮丧指数在每一种商品上都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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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θ是否会负?不会。为什么?只要在公式(17.56)两边同乘上tk,然后再对k加总,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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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式的左端相当于将斯拉茨基矩阵的每一项都相加,由于Ski<0,ti>0(同理tk>0),所以,等式(17.59)的左端为负,于是-θR<0,即θ与R同向;但已知R>0(政府财政收入必为正),所以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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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姆塞规则是在一个竞争性的经济中最优商品税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它所表达的含义是,如果为了保证政府开支R而不得不对商品和劳务征税,那么,征税之后,消费者对每一种产品的实际消费应等比例减少,然后将这减下来的资源以财政上缴的形式供政府去使用,但消费者的消费结构从而资源配置的初始的相对结构仍保持不变。这样,便使税收的扭曲作用降到了最低限度,使经济效率的破坏程度降到了最低限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兰姆塞规则其实就是效率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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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引伸:反弹性原则——鲍莫尔(W. Baumol)与布兰福特(D. Bradford)1970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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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姆塞规则实际上是以一般均衡为前提的,它考虑到了对一种产品征税之后所波及到的全部相关效应。在公式(17.49)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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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k的含税价格变动(由tk变化所导致的)会引起别的商品i的需求量的变动,从而有这一加和项。这一加和项,就是对征税后的一般均衡效应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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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商品需求只对自身价格变动做出反应,而不对别的商品的价格变化做出反应,即,如果不存在商品需求之间的交叉效应,那么,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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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17.61)式代入(17.60)式,(17.60)式就递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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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把tk从(17.60)式中解出来,再在这一结果的等式两边除以qx(=pk+tk),就可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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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关于商品k的需求价格弹性,记为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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