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4651135e+09
1704651135
1704651136 在第11章中,我们将讨论为何政府会如此频繁地干预,通过限制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尽管保护消费者利益和鼓励竞争的论点总是能在言辞争论中轻松获胜。然而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特别是联邦政府,也会采用支持竞争的特定政策。通常支持这些政策的基础,是认为竞争可以有效地协调经济活动,但若要维持充分的竞争,还需要政府的某些维护。对于这些法律、实施及其后果的评估构成了一项有趣的研究:除了经济分析,还涉及历史和法律解释。但是我们在这里要做的,只是试图提出一些基本问题。
1704651137
1704651138 此类法律中最重要的一部是《谢尔曼法案》(Sherman Act),通常被称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该法于1890年由国会通过,通过之时几乎没有任何争议和反对之声(其名称中的“反托拉斯”,反映了19世纪的商人试图使用合法的信托手段以防止竞争的努力)。由于该法统摄性的语言,一些人将其称为竞争体系的宪法。对于所有限制州与州之间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以及垄断任一部分州际贸易的一切企图,该法都予以禁止。其措辞如此笼统,以至于事实上在实践中,其适用受到了约束。毕竟,任意两个合伙人一起做生意,其行为都可能会被视为某种“联合”(combination),意图让竞争者的生意更难做,从而为自己获得更大的贸易份额。因此联邦法院认为,联合或其他意图垄断的尝试必须“不合理”(unreasonable),或对公共福利造成了重大威胁,才能被《谢尔曼法案》所禁止。
1704651139
1704651140
1704651141
1704651142
1704651143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1704646788]
1704651144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9.13 解释和应用
1704651145
1704651146 为了帮助法院贯彻《谢尔曼法案》,国会通过了其他立法,如《克莱顿法案》(Clayton 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并都在1914年颁布施行。后一部法案创建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专家机构,并授权其禁止一系列“不公平”的行为以促进竞争。《克莱顿法案》(以及随后的修正案)最主要的一项条文专门针对兼并问题,禁止一切可能“实质上”抑制竞争的兼并。但是重要的难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1704651147
1704651148 旁白 横向兼并:两家炼油厂的兼并。
1704651149
1704651150 什么时候兼并会实质上减少竞争?兼并可能增加竞争吗?假设两家钢铁公司想要兼并,这将是一次“横向兼并”。乍看起来,我们可能会说这次兼并将大大减少这个行业的竞争,因为这个行业已经是由相对少的几家大公司组成。但假设它们是在不同的地区进行销售呢?假设它们各自擅长不同的产品线呢?假设每家公司都接近破产边缘,而这次兼并会达成规模经济从而让两家企业都存活下去?
1704651151
1704651152 旁白 混合兼并:一家炼油厂和一家钢铁厂之间的兼并。
1704651153
1704651154 大量争议围绕的是所谓“混合兼并”,即产品差别很大的企业之间的兼并。一家电机制造公司并购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这能让这家租赁公司更有效地与已有汽车租赁巨头竞争吗?这会导致电机制造公司、其供应商和从事汽车租赁的公司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格局,从而减少竞争吗?不论其对于竞争有何影响,混合兼并会导致足够危险和人们所不愿看到的财力集中吗?
1704651155
1704651156 旁白 纵向兼并:一家炼油厂和连锁加油站之间的兼并。
1704651157
1704651158 “纵向兼并”是之前就存在某种供求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兼并。比如当一家超市连锁企业并购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时候,会出现什么情况?这更可能提高效率,还是会剥夺其他食品加工企业的销售机会从而减少竞争?
1704651159
1704651160 什么构成非法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一家大公司向其供应商要求折扣是不公平的吗?供应商给一些购买者提供折扣而不给其他人折扣是不公平的吗?广告宣传的一系列问题又如何呢?大公司在广告上是否拥有不公平的优势,或由广告带来的优势?为了公平,广告必须真实吗?当然必须真实,这几乎是公认的。但什么是所谓的“真实,全部真实,除了真实别无他物”?任何严肃地或者长时间思考过这个问题的人都不得不承认,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误导性”广告的管制,必然会让委员会牵扯进关于“目的”和“效果”的复杂问题,以及大量看起来十分武断的判断。
1704651161
1704651162 我们总要回到根本问题上来:对于竞争者的限制会减弱他们的竞争能力。竞争根本上说是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更多的机会意味着更大范围的选择,因而意味着更多的财富。但是企业扩展其所提供的机会的方式,会在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后减小其他企业所能提供的机会。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希望政府为了维持更大范围或长期的竞争状态,而限制某家企业的竞争行为呢?对政府政策最有效的压力不是源于消费者,而是源于生产者的利益,注意到这个事实非常重要。而这些政策太多时候会被生产者的愿望所影响,以保护自己免受竞争之苦。
1704651163
1704651164
1704651165
1704651166
1704651167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1704646789]
1704651168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9.14 纵向限制:竞争或反竞争
1704651169
1704651170 目前对于纵向限制竞争的争议,展示了众多相对立的观点和相矛盾的利益,从而使得反托拉斯政策更为复杂。1937~1976年,联邦立法从《谢尔曼法案》中豁免了州政府认可的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的限价协议。当法院开始针对“制造商不能试图在零售层面控制竞争”这条原则给出例外裁定时,国会就立刻撤销了上述豁免,使这些协议再次自动成为非法。国会随后的反应是试图禁止它曾经鼓励过的事情,相应立法被反复提起讨论,以大幅削减制造商对于其产品分销者的控制能力。
1704651171
1704651172 当制造商拒绝零售商低于某种“零售指导价”销售,或者在给定区域内,限制允许其产品上架的零售店数量——这有可能有利于消费者吗?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样的行为似乎只会带来更高的价格和更差的服务。但当我们问及为什么会有制造商想要阻止零售商的降低售价,或是限制自己产品销售门店的数量,刚才那个结论就变得不那么确定了。
1704651173
1704651174 旁白 为什么会有制造商希望零售商提价(进而损失了销售)?为什么会有制造商希望减少分销自己产品零售商的数量?
1704651175
1704651176 制造商有时得出这样的结论,除非消费者得到足够大范围的售前和售后服务,比如更好使用产品的信息,操作程序的继续指导,或者快速可靠的维修服务,他们就无法成功地销售其产品。而只有能够增加其自身的净收益时,零售商才会愿意提供这些服务,也就是说需要提供这些服务带来的销售增加高于相应的成本。
1704651177
1704651178 只要零售商能够搭上其他零售商提供服务的“便车”,他们就不会提供这样的服务,因此制造商的产品也不会得以成功销售。试想个人电脑的例子。如果销售时没有给予足够的指导,个人电脑是无法像现实中这样被迅速地引入办公室和家庭的。指导工作就是销售工作,也许是最为有效的一种销售努力。这才是重点。那些教导人们如何有效使用某型号个人电脑的零售商投入了成本,但很容易被其他竞争者“搭便车”,后者并不提供指导服务,但是利用了别人创造出来的需求。
1704651179
1704651180 制造商制定最低零售价格或者限制一个区域内的零售店数量,是想要保护真正合作的销售商免于“搭便车”者造成的损害。他们的利益在于有效地销售其产品,而并不在于减少零售竞争。当然,如果我们从“完全竞争”的意义上定义竞争的话,制造商的行为可能会限制竞争。但是没有这些行为,竞争甚至可能更少,因为商品根本无法得以有效销售。
1704651181
1704651182 是否应该允许制造商限制零售层面上的竞争,以此作为销售其产品合理努力的一部分?近些年来,法院针对一个个的个案,通过审查这种“纵向”限制的背景、意图和可能的影响后允许这样的行为。这并没有让所有人高兴。被制造商撤销或限制的销售商已经向国会抱怨,而一些国会成员用相应议案(bill)做出了回应,要求严格限制该领域制造商的权利。这些法案的支持者论证说他们希望增加竞争,反对者则回应说这会严重削弱制造商和分销商制定并统一销售安排的能力,从而造成竞争的减少。
1704651183
1704651184
[ 上一页 ]  [ :1.70465113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