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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6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参与会议者中也有对共和表示失望,甚至丧失信心的。门罗(James Monroe,弗吉尼亚州代表,后来的美国第五任总统)是制宪会议参加者,他说,当时的联邦国会主席戈翰(Nathaniel Gorham)曾给普鲁士的亨利亲王去信,表示“害怕美国难以维持独立,并向他探询,一旦我们的自由制度失败,亲王是否愿意在美国行使君主权力”。门罗说这些话的时候,戈翰已经去世,在制宪会议上戈翰并没有直接建议君主制,但他还是公开表示了对美国共和制度的悲观情绪。来自新罕布什尔州的代表吉尔曼(Nicholas Gilman)在给他哥哥的信中说,那些“积极思考并对宪法抱有热忱”的人士们正在“公然宣扬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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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森(George Mason)是弗吉尼亚州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他后来回忆说,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制宪会议的宾夕法尼亚州代表)曾私下里对他说:“我们迟早还得有一个君主……趁我们现在还有条件讨价还价,越早接受君主越好。”另一位代表狄更森(John Dickinson,德拉瓦州代表)热烈称赞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强有力的行政只能存在于有限君权制度中”,而君主制则是最好的政府形式之一,“共和从来就不曾是一个可以与之相比的制度”,但并没有记录表明他因此主张将美国的共和改变为君主或君主立宪制。制宪会议记录中对君主立宪立场最明确的似乎要数汉密尔顿,他后来成为华盛顿政府的财政部长,并且是《联邦党人文集》的三位作者中写作篇数最多的一位。他在发言中首先表明自己是一个热爱自由的人,并不惜为自由牺牲性命,但是,他对共和是否能保护人的自由深感怀疑。汉密尔顿说的是对的。但是,汉密尔顿也表明自己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欣赏,甚至因此而怀疑,“美国舍弃英国的政府形式,是否能找到什么更好的制度”。尽管如此,他也看到,在美国建立君主制是不可行的,因为美国人民不能接受君主制。因此,他说:“应该尽共和的制度可能,谋求共和的稳定和持久。”他还建议政府的行政首脑(总统)和参院成员当选后终身任职,而众议员的任期则为三年。终身任职和任期延长都是强化政府权威、维护权威稳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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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的意见在制宪会议上起了很大的作用,也得到了最多的赞同。华盛顿是一位坚定的君主制反对者,但他也承认,共和的功效要过一段时间才能看出来,他认为只要让政府的行政部门能够有效地制衡立法部门,遏制后者为所欲为的趋向(过分民主),就能够至少暂时保住共和的制度。制宪会议可以说是一个共和制度在美国和现代世界史上的生死存亡的关口,杰伊在给杰斐逊的一封信里说,如果共和在美国失败,世界的其他地方也就再不会有人尝试共和。梅森对此也有相似的看法,在会议召开之时,他在给儿子的信中写到,“全美国的眼睛都盯在这次会议上,他们的期待已经到了焦虑的程度”,“从美国独立,各州订立宪法,比起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事情来说,根本算不得什么。以平静的理性来看,现在建议的架构,它对尚未诞生的千百万人的幸福或苦难的影响将至为巨大,是人的理解力现在还不能充分消化和把握的”。梅森看到的不只是共和在美国的成败,而且是共和在世界未来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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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美国共和是启示,不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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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能够在美国成功地存在下来,并得以发展,对于全世界来说都是一件幸事。这不等于说美国已经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个可供复制的模板或模式。就像美国当年不可能把罗马共和当作一个可以供复制的模式一样,别的现代国家也不可能把美国当作一个可复制的模式。事实上,除了那些以抵制美国民主共和为借口,力图维持本国专制政体的人们,并没有多少人在提倡要把美国当作一个固定模式来复制。29美国共和的存在只不过是一个例证,它证明,人类要建立一种既与专制君主制不同,又可以避免暴民政治的新型政治体制,是可以办到的事情,而这种新型的政治体制便是民主宪政的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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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有一部规定自己共和治理架构的全国宪法之前,缺少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政府毫无权威可言,这与君主具有明确权威形成了一个强烈对比。美国人盼望的是一个能保护他们自由和财产的权威,只要一种国家权威能起到这个作用,它的形式是共和还是君主立宪,对于一般民众来说是不重要的。中国清末的君主立宪和共和之争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与美国革命时相似,用拉什的话来说,是如何闩住绝对君权这扇门。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看起来在中国建立了共和,不再有皇帝的统治,1912年有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此后中国面临的问题却与“邦联条款”时代的美国不同。美国的问题是没有一个有力的联邦中央政府,碰到像谢司起义这样的乱民事件(民众视为对他们自由和财产的直接威胁),政府无军队可派,根本没有维持秩序的能力。中国面临的问题不同,中国的问题是,政府有军队,对付得了百姓或乱民,但对付不了同样拥有军队的军阀。美国后来制定了宪法,稳定地实现了宪政法治,除了在南北战争时期,无须再使用武力解决国内的政治争端。而中国的情况则是,战争和革命不断,宪政法治一直无法建立,各方始终在依靠武力讨伐和对抗,宪政统一的理想终于被武力统一的现实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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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共和宪政文化是它延续至今的民主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根本保障,也是公民社会和公民文化得以健康成长的根本条件。相比之下,中国一直在用军事讨伐来解决问题,形成的是一种以党权而非宪政为核心的你死我活、专制排他的斗争文化。从20世纪20年代起,“党国模式”从广东蔓延至全国,到了30年代,知识阶层(包括很多法学家),都对国家主义表示认同,甚至支持“新式独裁”。辛亥革命时期的中国人曾经反抗过专制君主制度,想以宪政替代之。今天有人又重提晚清的君主立宪和共和之争,认为如果当时走上的是君主立宪而非共和的道路,未必不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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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从“邦联条款”时代向后来的“联邦宪法”时代的转变过程中,民众对共和的热情出现低落,甚至对君主立宪制表示向往,都是不奇怪的。群众的政治信念从来就不断会受到政治制度是否有效、是否给他们带来实惠,是否令他们信服等因素的影响和左右。在美国,像新英格兰地区的民众,他们有托克维尔所赞扬的那种社群民主与共和的传统,在革命时期的共和热情几乎比其他任何地区都高。但是,在共和制度出现危机、不能带给他们期待的安全感的时候,也照样会从一个极端迅速地摆向另一个极端。美国人是幸运的,就在共和热情似乎处于最低潮的时候,支撑1786年制宪会议许多与会者的已经不再只是革命时期的亢奋热情。那些参与制定宪法的美国人已经变得更加理性,更加冷静。他们有一种共和随时可能崩溃的深刻危机感,这种危机感使他们变得更加深思熟虑,也更愿意在不同的政见和制度观之间达成妥协。自从美国制定了宪法,200多年过去了,共和制度已经由于它的稳定、持久的存在,而成为一个传统,现在很难再找到像制宪时对君主制或君主立宪制有所怀念的美国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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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美国对共和的信心,不仅表现为它已经彻底切断了与君主立宪的英国在制度上的联系,更表现为美国人在心理上已经彻底摆脱了对共和体制内新式独裁的依赖,这种独裁可以表现为终身制的总统,终身制的参议员,永远掌权执政的单一政党。对共和的认同已经不再直接表现在政体层面上,而是深入到它的自由公民社会和民主生活秩序中去,也就是说,对共和政体的认同,更多地体现为对它的政治手段和民主程序的关注。30如果说政体能够造就国民,那么,民主共和政体造就的是自由、理性而有尊严的公民,这是共和能在最好意义上对国民品格产生的影响和教育作用。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这并不是在所有号称“共和”的国家里都会发生的事情。正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在美国发生了,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们才对共和抱有诚挚的信心和好感,并热忱地期待,在美国发生的事情,也会在他们自己的国家和世界别的地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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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与教育:从国民到公民 第七章 美国建国初期公民社会和杰斐逊的“民主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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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夏天,美国在赢得独立后的第十一年,在费城召开了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会议。在这之前,美国有一个邦联,也有一个“邦联条款”,但是“‘邦联条款’建立的只是一个脆弱的友好联盟,而不是一个全国性政府”。1就政治体制而言,在美国革命以后的十一年间,美国人并没有确定他们要建立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费城制宪会议产生了一部宪法,更重要的是,它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共和制度。据说,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87年9月离开费城制宪会议最后一次会议时,碰到一位妇女。“富兰克林博士,你们给了我们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她问道,“共和制还是君主制?”“共和制,夫人,”富兰克林答道,“如果你们能够守住它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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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会议只是“制定”了一个共和,而不是“建立”了一个共和国的实体,只有守住共和,共和国这个实体才算建立起来。但是,问题是,如何守住共和?守住什么样的共和?又由谁来守住共和?富兰克林说,共和制能否在美国成为一个现实,要看“你们”能否守住它,这个“你们”显然不只是那些参加制宪的少数精英。守住共和要靠民众,而这些民众首先又需要知道他们要守住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共和,他们在接受一个为他们而制定的政体的时候,是不是就已经有能力成为与之相符,并对它有守护能力的国民了呢?如果成为这样的国民需要接受必要的教育,那么他们又从哪里去接受这样的教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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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与共和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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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今天的美国人来说,是否能够守住共和,守住怎样的共和,似乎已经不再是迫切的问题,这是因为,正如古德拉德(J. I. Goodlad)说的,大部分的美国人是“在自己并不知晓的情况下,降生到美国民主共和制度中来的”。2这个民主共和的政体特征是,它“既可以称为宪政共和制,也可以称为宪政民主制……(这是一个)代议制民主——或者用柏拉图的用语来说,叫作共和政体——在这个共和政体下,人民并不实际制定法律,而是选择做这些事情的人”。3共和与民主融为一体,它的核心价值形成了一种对广大公民都有民主教育作用的“道德生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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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200多年前,在美国制定宪法的时候,这样一种“道德生态”的民主共和教育环境还没有形成。在当时,共和与民主之间甚至有着某种似乎难以调和的紧张关系。1786年岁暮至1787年初谢司起义造成的动乱和暴民恐怖是费城制宪会议的主要动因之一,也给当时美国人所理解的“民主”抹上了阴暗的色彩。与在欧洲“共和”被看作是“君主制”的对立面不同,在美国,制宪和这之后的“共和”是被当作“民主”的对立面的。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特别谈到,“纯粹的民主政体……成了动乱和争论的图景,同个人安全或财产权是不相容的”。他要求区别“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并把共和限定为一种“代议制的政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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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制定并不能自动回答“人民应当如何治理他们自己”的问题,因为宪法的功能不是指示如何民主治理,而是规定如何限制治理的权力,起不到“限制权力”作用的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伯恩斯这样解释美国的宪政制度:“开国先辈们选用了共和国这个名称(而不用‘民主’),以避免与纯粹民主相混淆。在他们看来,民主政体意味着暴民统治。并且意味着让蛊惑人心之徒去吸引‘民众’。”所以,准确地说,“美国的制度不仅是一种民主制度,而且是一种宪政制度。这两个概念相互关联,但也有区别。民主制度涉及如何获得并保有权力,宪政制度则涉及如何限制权力。一种政体可能是立宪而非民主的,如17世纪的英国;也可能是民主而非立宪的,如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的确,从存在着约定的政府活动方式这个意义上说,一切政府都有一个章程,在这个意义上,苏联也有宪法。但立宪政体这个术语具有更为有限制的含义,即指对统治者的权力有明确公认并经常运用的限制的政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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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在美国宪法制定的时候,设计者们想要限制的首先不是君主或政党的权力,而是“暴民”的权力,因此,一直有人批评这是一部反民主、反对多数统治的宪法。7对美国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只是像谢司起义那样的暴民力量,而且还有在各州议会中由多数人说了算的那种“纯粹民主”的权力。现代美国政治历史学家并不讳言这一点:“(宪法制度)是经过精心设计,以便延缓和阻止多数人的行动的,因为制宪者们虽然希望有一个有力而胜任的政府,却不希望‘群众’——如丹尼尔·谢司所带领的那些人——来控制政府。于是,他们作出安排,使多数人‘派别’就是控制了众议院也还不够。更确切地说,这个派别还必须在一系列选举中得以控制参议院和总统职位——或许最后还要控制最高法院才行。而且,无数抗衡多数的办法已加进来成为这个制度的一部分——例如,在参议院阻挠议案通过的权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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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年后,美国宪法设计时的原先意图已经相对不再重要。美国宪法防范暴民民主的意向贯彻在体制中(强势总统、二院国会、延缓民主决策),并不因此直接代表某个或某些精英集团利益(如“一个党”),所以它的作用从遏制某一种专制权力,普遍化为遏制所有可能的专制权力。从保护某些人的生存、自由、财产普遍化为保护所有人的生存、自由、财产。因此,从长远来看,这一制度对普遍民众(人民)确实能够遏制专制权力,也确实能够保障自己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民确实控制着国家政府,包括国会、总统,以至最高法院。“制约”和“平衡”乃是对所有人(不只是民众)的要求和欲望都应该能够起到的缓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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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设计宪法的办法来限制“纯粹民主”权力的时候,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已经对要“守住什么样的共和”有了某种回答——这个共和中的人民不是天使,而是受本能自私欲望驱动的普通人,如果没有具有国家权威的政府去管束,他们的自发行动就会给人们的安全、自由和财产带来损害,用麦迪逊的话来说,“人民是一群野兽”,对这样的“兽人”能否进行自我治理是无法确定的,对他们的怀疑“像是阴霾一样挂在1787年制宪会议代表的心头”。9对“人民之恶”而不是“人民之善”的基本评估,成为制定美国宪法的一个前提,它认为,那些由民选产生的公共官员一旦私欲膨胀,就会与暴君和集权独裁者一样邪恶,因此建立一个好的、稳妥的、能够在这种邪恶全面发作之前就将它清除的制度便是至关紧要的,甚至是唯一可以靠得住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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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看法其实又包含着某种对“如何守住共和”的回答,守住共和的将是共和制度本身,而不是共和制度中随时可能腐败的个人或众人。在这样的共和政体中,个人可以向它要求的自由和正义(个人权利)远远超过了他维护自由和正义的责任。是人民得益于共和制度,而不是共和制度得益于人民,共和制度对人民的公民教育和造就作用远超过人民改善和再生共和制度的责任和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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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保卫共和的看法在刚刚制定宪法、共和初建的美国似乎特别符合实际国情。当时不少美国人对君主制或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还抱有期待。美国的学校教育还在教会的控制之下,还不存在进行共和公民教育所必需的公立学校。在那个时候,杰斐逊还没有能设想为美国进行公民教育的全民公共教育,但他确实已经看到,无知是民主的敌人,无知与民主不可能同时存在,而教育才是唯一的出路。就共和的公民教育而言,美国刚诞生不久的共和,使它的国民不得不从事一件他们还没有经验去做的事情,那就是,自己开始对自由的艰难的学习。学习自由成为公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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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8世纪90年代的民主共和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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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共和需要公民教育,在宪法制定后的十年间,虽然国家还没有可以提供这种教育的公立学校,但公民教育却还是在公民社会中发生并起作用了。由于它是一种在公民社会中自发的自我教育,它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民主特征,以这样的方式所形成的公民教育在回答“什么是共和”、“由谁守住共和”、“为何守住共和”等问题时,有着鲜明的民主特色,成为美国早期共和思想发展的重要因素,使它变得更充实、具体、多元、丰富。在当时的公民自我教育中扮演一个非常活跃角色的就是“宾夕法尼亚民主协会”(Democratic Society of Pennsylvania)、“民主协会”(Democratic Societies)和“德裔共和者协会”(German Republican Society)这样的民间公民组织(以下简称“民主共和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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