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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共和宪政文化是它延续至今的民主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根本保障,也是公民社会和公民文化得以健康成长的根本条件。相比之下,中国一直在用军事讨伐来解决问题,形成的是一种以党权而非宪政为核心的你死我活、专制排他的斗争文化。从20世纪20年代起,“党国模式”从广东蔓延至全国,到了30年代,知识阶层(包括很多法学家),都对国家主义表示认同,甚至支持“新式独裁”。辛亥革命时期的中国人曾经反抗过专制君主制度,想以宪政替代之。今天有人又重提晚清的君主立宪和共和之争,认为如果当时走上的是君主立宪而非共和的道路,未必不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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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从“邦联条款”时代向后来的“联邦宪法”时代的转变过程中,民众对共和的热情出现低落,甚至对君主立宪制表示向往,都是不奇怪的。群众的政治信念从来就不断会受到政治制度是否有效、是否给他们带来实惠,是否令他们信服等因素的影响和左右。在美国,像新英格兰地区的民众,他们有托克维尔所赞扬的那种社群民主与共和的传统,在革命时期的共和热情几乎比其他任何地区都高。但是,在共和制度出现危机、不能带给他们期待的安全感的时候,也照样会从一个极端迅速地摆向另一个极端。美国人是幸运的,就在共和热情似乎处于最低潮的时候,支撑1786年制宪会议许多与会者的已经不再只是革命时期的亢奋热情。那些参与制定宪法的美国人已经变得更加理性,更加冷静。他们有一种共和随时可能崩溃的深刻危机感,这种危机感使他们变得更加深思熟虑,也更愿意在不同的政见和制度观之间达成妥协。自从美国制定了宪法,200多年过去了,共和制度已经由于它的稳定、持久的存在,而成为一个传统,现在很难再找到像制宪时对君主制或君主立宪制有所怀念的美国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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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美国对共和的信心,不仅表现为它已经彻底切断了与君主立宪的英国在制度上的联系,更表现为美国人在心理上已经彻底摆脱了对共和体制内新式独裁的依赖,这种独裁可以表现为终身制的总统,终身制的参议员,永远掌权执政的单一政党。对共和的认同已经不再直接表现在政体层面上,而是深入到它的自由公民社会和民主生活秩序中去,也就是说,对共和政体的认同,更多地体现为对它的政治手段和民主程序的关注。30如果说政体能够造就国民,那么,民主共和政体造就的是自由、理性而有尊严的公民,这是共和能在最好意义上对国民品格产生的影响和教育作用。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这并不是在所有号称“共和”的国家里都会发生的事情。正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在美国发生了,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们才对共和抱有诚挚的信心和好感,并热忱地期待,在美国发生的事情,也会在他们自己的国家和世界别的地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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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与教育:从国民到公民 第七章 美国建国初期公民社会和杰斐逊的“民主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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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夏天,美国在赢得独立后的第十一年,在费城召开了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会议。在这之前,美国有一个邦联,也有一个“邦联条款”,但是“‘邦联条款’建立的只是一个脆弱的友好联盟,而不是一个全国性政府”。1就政治体制而言,在美国革命以后的十一年间,美国人并没有确定他们要建立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费城制宪会议产生了一部宪法,更重要的是,它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共和制度。据说,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87年9月离开费城制宪会议最后一次会议时,碰到一位妇女。“富兰克林博士,你们给了我们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她问道,“共和制还是君主制?”“共和制,夫人,”富兰克林答道,“如果你们能够守住它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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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会议只是“制定”了一个共和,而不是“建立”了一个共和国的实体,只有守住共和,共和国这个实体才算建立起来。但是,问题是,如何守住共和?守住什么样的共和?又由谁来守住共和?富兰克林说,共和制能否在美国成为一个现实,要看“你们”能否守住它,这个“你们”显然不只是那些参加制宪的少数精英。守住共和要靠民众,而这些民众首先又需要知道他们要守住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共和,他们在接受一个为他们而制定的政体的时候,是不是就已经有能力成为与之相符,并对它有守护能力的国民了呢?如果成为这样的国民需要接受必要的教育,那么他们又从哪里去接受这样的教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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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与共和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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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今天的美国人来说,是否能够守住共和,守住怎样的共和,似乎已经不再是迫切的问题,这是因为,正如古德拉德(J. I. Goodlad)说的,大部分的美国人是“在自己并不知晓的情况下,降生到美国民主共和制度中来的”。2这个民主共和的政体特征是,它“既可以称为宪政共和制,也可以称为宪政民主制……(这是一个)代议制民主——或者用柏拉图的用语来说,叫作共和政体——在这个共和政体下,人民并不实际制定法律,而是选择做这些事情的人”。3共和与民主融为一体,它的核心价值形成了一种对广大公民都有民主教育作用的“道德生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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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200多年前,在美国制定宪法的时候,这样一种“道德生态”的民主共和教育环境还没有形成。在当时,共和与民主之间甚至有着某种似乎难以调和的紧张关系。1786年岁暮至1787年初谢司起义造成的动乱和暴民恐怖是费城制宪会议的主要动因之一,也给当时美国人所理解的“民主”抹上了阴暗的色彩。与在欧洲“共和”被看作是“君主制”的对立面不同,在美国,制宪和这之后的“共和”是被当作“民主”的对立面的。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特别谈到,“纯粹的民主政体……成了动乱和争论的图景,同个人安全或财产权是不相容的”。他要求区别“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并把共和限定为一种“代议制的政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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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制定并不能自动回答“人民应当如何治理他们自己”的问题,因为宪法的功能不是指示如何民主治理,而是规定如何限制治理的权力,起不到“限制权力”作用的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伯恩斯这样解释美国的宪政制度:“开国先辈们选用了共和国这个名称(而不用‘民主’),以避免与纯粹民主相混淆。在他们看来,民主政体意味着暴民统治。并且意味着让蛊惑人心之徒去吸引‘民众’。”所以,准确地说,“美国的制度不仅是一种民主制度,而且是一种宪政制度。这两个概念相互关联,但也有区别。民主制度涉及如何获得并保有权力,宪政制度则涉及如何限制权力。一种政体可能是立宪而非民主的,如17世纪的英国;也可能是民主而非立宪的,如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的确,从存在着约定的政府活动方式这个意义上说,一切政府都有一个章程,在这个意义上,苏联也有宪法。但立宪政体这个术语具有更为有限制的含义,即指对统治者的权力有明确公认并经常运用的限制的政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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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在美国宪法制定的时候,设计者们想要限制的首先不是君主或政党的权力,而是“暴民”的权力,因此,一直有人批评这是一部反民主、反对多数统治的宪法。7对美国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只是像谢司起义那样的暴民力量,而且还有在各州议会中由多数人说了算的那种“纯粹民主”的权力。现代美国政治历史学家并不讳言这一点:“(宪法制度)是经过精心设计,以便延缓和阻止多数人的行动的,因为制宪者们虽然希望有一个有力而胜任的政府,却不希望‘群众’——如丹尼尔·谢司所带领的那些人——来控制政府。于是,他们作出安排,使多数人‘派别’就是控制了众议院也还不够。更确切地说,这个派别还必须在一系列选举中得以控制参议院和总统职位——或许最后还要控制最高法院才行。而且,无数抗衡多数的办法已加进来成为这个制度的一部分——例如,在参议院阻挠议案通过的权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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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年后,美国宪法设计时的原先意图已经相对不再重要。美国宪法防范暴民民主的意向贯彻在体制中(强势总统、二院国会、延缓民主决策),并不因此直接代表某个或某些精英集团利益(如“一个党”),所以它的作用从遏制某一种专制权力,普遍化为遏制所有可能的专制权力。从保护某些人的生存、自由、财产普遍化为保护所有人的生存、自由、财产。因此,从长远来看,这一制度对普遍民众(人民)确实能够遏制专制权力,也确实能够保障自己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民确实控制着国家政府,包括国会、总统,以至最高法院。“制约”和“平衡”乃是对所有人(不只是民众)的要求和欲望都应该能够起到的缓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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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设计宪法的办法来限制“纯粹民主”权力的时候,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已经对要“守住什么样的共和”有了某种回答——这个共和中的人民不是天使,而是受本能自私欲望驱动的普通人,如果没有具有国家权威的政府去管束,他们的自发行动就会给人们的安全、自由和财产带来损害,用麦迪逊的话来说,“人民是一群野兽”,对这样的“兽人”能否进行自我治理是无法确定的,对他们的怀疑“像是阴霾一样挂在1787年制宪会议代表的心头”。9对“人民之恶”而不是“人民之善”的基本评估,成为制定美国宪法的一个前提,它认为,那些由民选产生的公共官员一旦私欲膨胀,就会与暴君和集权独裁者一样邪恶,因此建立一个好的、稳妥的、能够在这种邪恶全面发作之前就将它清除的制度便是至关紧要的,甚至是唯一可以靠得住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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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看法其实又包含着某种对“如何守住共和”的回答,守住共和的将是共和制度本身,而不是共和制度中随时可能腐败的个人或众人。在这样的共和政体中,个人可以向它要求的自由和正义(个人权利)远远超过了他维护自由和正义的责任。是人民得益于共和制度,而不是共和制度得益于人民,共和制度对人民的公民教育和造就作用远超过人民改善和再生共和制度的责任和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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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保卫共和的看法在刚刚制定宪法、共和初建的美国似乎特别符合实际国情。当时不少美国人对君主制或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还抱有期待。美国的学校教育还在教会的控制之下,还不存在进行共和公民教育所必需的公立学校。在那个时候,杰斐逊还没有能设想为美国进行公民教育的全民公共教育,但他确实已经看到,无知是民主的敌人,无知与民主不可能同时存在,而教育才是唯一的出路。就共和的公民教育而言,美国刚诞生不久的共和,使它的国民不得不从事一件他们还没有经验去做的事情,那就是,自己开始对自由的艰难的学习。学习自由成为公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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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8世纪90年代的民主共和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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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共和需要公民教育,在宪法制定后的十年间,虽然国家还没有可以提供这种教育的公立学校,但公民教育却还是在公民社会中发生并起作用了。由于它是一种在公民社会中自发的自我教育,它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民主特征,以这样的方式所形成的公民教育在回答“什么是共和”、“由谁守住共和”、“为何守住共和”等问题时,有着鲜明的民主特色,成为美国早期共和思想发展的重要因素,使它变得更充实、具体、多元、丰富。在当时的公民自我教育中扮演一个非常活跃角色的就是“宾夕法尼亚民主协会”(Democratic Society of Pennsylvania)、“民主协会”(Democratic Societies)和“德裔共和者协会”(German Republican Society)这样的民间公民组织(以下简称“民主共和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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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自由(liberty)是美国共和的基本价值,那么这些民主共和协会关注的首要问题便是如何在共和政体中保卫自由。1793年,费城德裔共和者协会在《国民公报》(National Gazette)上刊登的致辞中提出了它的一个主要原则:“自由精神,就像心灵的每一种美德一样,只有在不断的行动中才有活力。”一年后的费城公民节上,在纪念法国大革命胜利时,费城民主协会和德裔共和者协会一起为“知识”干杯:“祝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知道自己权利的知识,也都有保卫自己权利的勇气。”10从1793年至1800年,像这样的公民团体在美国东海岸至少有40多个,它们推动公民责任观念、公民教育、政治平等和民主。这些普通的美国公民有知识、有行动地坚持民主理念。这构成了他们积极扮演公民角色的那种民主共和精神,也使美国革命和《独立宣言》的思想观念在美国社会的社群层次上普及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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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公民组织对共和与民主的思考和认识,及它们所进行的公民社会活动,虽然常常成为历史学家们对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争论的专门研究的对象,但却仍然与今天的美国民主政治生态有着生动的联系。这些民间组织的政治观在当时是“激进”的,起到过帮助民众认识、理解共和政体与民主政治特征的作用。也正是因为如此,它们成为美国民主社会发表反主流意见、公民不服从和公民推动制度变革的一个历史示范。直到今天,这个传统仍然保存在美国的激进社会运动中,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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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民主共和协会的成员有许多都曾经参加过与英国军队的作战,这在当时是一种“反叛”行为。而正是这样的反叛行为,让他们在挑战权威和蔑视等级秩序的观念上经受了实际行动的启蒙和实践。这与英国在第一次内战(1642-1646)克伦维尔打败英王查理后,那些曾在他麾下征战的士兵形成的“平等派运动”有些相似。平等派运动要求人民主权、扩大公民投票、法律面前的公民平等、宗教宽容。这些都写在他们的《人民协议》(Agreement of the People)宣言中。平等派对英国第二次内战(1648-1649)也发生过影响,在历史上推动了英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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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共和协会的成员大多来自社会下层,包括手艺人、工匠、水手、伙计和教师,也有一些医生、律师和金融人士。11华盛顿第二次担任总统后不久,这些协会以自己的方式重新界定了公民和公民美德。美国宪法是妥协的产物,在许多具体问题上故意保持了模糊,民主共和协会的行动首先就是从解释宪法开始。他们对宪法的含义进行探究,坚持宪法包含积极主动的公民观,强调只有在政治行动中,公民才能有效地行使他们的自由。他们所要争取的是将共和思想民主化,这在共和思想观念中代表一种前所未有的激进潮流,与联邦主义者们对共和比较传统的看法迥然不同。对他们来说,比共和的知识和政治科学更为重要的是共和对人的解放作用。共和政治不只意味着选举、分权、制约和平衡,而且更是一种对人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对等级差别和体制不公的批判性审视,这是一种从民主和积极公民价值观出发的批判审视,具有激进社会运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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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共和协会强调民主与平等,与联邦主义者维护传统等级(有产者/无产者,白人/黑奴)的意图有所冲突。美国早期共和存在的内在矛盾是不同利益和价值观念妥协的结果,一方面主张人人生而平等,一方面又存在着公民之间的等级不平等,这种矛盾使得美国共和充满了脆弱和不稳定的因素(19世纪的美国内战甚至差一点就毁掉了共和)。民主共和协会的民主与平等观可以说是对美国共和政体内在的暧昧和矛盾作出的挑战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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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共和的“代议制”是为了防止“纯粹民主主义”的暴民政治而设计的,无论在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都是一种精英政治。就连当时最富有民主思想的杰斐逊也认为,美国必须由那些因德性、能力优越而出类拔萃的“自然贵族”来统治。尽管这种精英政治挑战了君主统治的合理性,但是,民主共和协会并不信任这样的精英统治。美国共和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因而从根本上说,把共和的权力规定为人民主权。民主共和协会认为,既然如此,政府的任何行为,只要不反映选民们的要求和期待,都应该视为专断权力,也都是对共和原则的破坏。纽瓦克(Newark)协会在一封以“加图”署名的信中说,代议政府是“代理人”(代表)和“主人”(公民们)之间的严格合同,“主人”不仅有权利,而且有责任对“代理人”在公共事务中的所作所为加以督查。12康州一位名叫比肖普(Abraham Bishop)的公民这样表示他对共和的民主性的看法:“美国宪法……‘保证联邦内的每一州都有一个共和政府’”,共和的州政府“明确承认共和民主……也就是承认我们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13南卡罗来纳州共和协会也呼吁:“共和爱国者应该永远警惕地睁开眼睛。”不能只靠制度控制权力,还更需要由积极、警觉的公民们自己来控制权力。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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