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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做好了可能吃官司的心理准备。有一位新闻人曾经说过,开展新闻舆论监督,首先就得有可能吃官司的心理准备。这是记者认真核对事实、确保客观真实报道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目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环境还不尽如人意,不仅仅是被曝光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公司给予媒体极大的压力,也有当地某些部门(曾经要求调看素材带)以及其他各种利益集团的纠缠。“各种压力汇聚在一起,稍有不慎,我们记者就会粉身碎骨,因此开展舆论监督,得有上刀山、下火海的准备。”〔56〕因此如果不是谨慎万分的记者在报道中采集到铁证如山的事实,媒体和记者恐怕很容易就被“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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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说来,暗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一方面因其真实性而具有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另一方面又极易涉及新闻侵权。因此,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据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暗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更好地行使媒体传播新闻事实、进行舆论监督的功能。同时,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还要注重暗访技巧,以规避可能的侵权危险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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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冠生园案件同时也给人们提供了这样的思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企业的有序管理和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企业的某些违规行为,媒体是应该本着传播效果最好的原则、采取一切方式使事实真相最大限度地传播给公众,还是应该如南京冠生园在“公开信”中提出的那样,“媒体对企业的失疏或错误,应本着帮助企业发展的考量,正面的、善意的、及时的给予应有的要求或警戒”,而不是“在漫长时间里静待该企业不断的投入生产。……在月饼市场即将起动之时,一则报道,直扼咽喉,给企业一个致命打击!”〔57〕这或许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但是,舆论监督就是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某种(某类)事物或现象的披露、评论,唤起社会的关注,促使其变化的一种监督手段。揭露事实真相是新闻舆论监督功能实现的基础,在净化、健全我国企业市场环境的过程中,媒体更多的是充当客观“守望”的角色,而非“协调”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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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冠生园新闻舆论监督中,确实存在着一个令人反思的问题:如何降低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尽管,人们都相信:一个企业出现问题,并不意味整个行业都存在类似问题。但是,许多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忽视了企业域名的精确说明,导致了全国各地的“冠生园”都受到了牵连。结果南京冠生园破产,全国20多家挂“冠生园”牌子的月饼都受到连累,销量直线下降,有的甚至退出当地市场。因此,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应该注意“精确新闻报道”,尽最大努力保护其他同行,寻找监督与保护的平衡点,避免株连、殃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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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刘涌案:新闻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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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作为一个曾经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无疑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由于异乎寻常的舆论风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此案,舆论的作用功不可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进行提审。可以说,从来没有一个刑事案件像“刘涌案”这样令人关注,可能也从来没有一个案件像此案这样能够引起广泛和持久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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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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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是原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自1995年以来,他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先后勾结被告人宋健飞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非法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长期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毁坏公私财物、非法经营、行贿、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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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于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公开宣判,刘涌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宋健飞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20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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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在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刘涌参与和单独作案31起,不仅作案时间长,而且手段残忍,造成1人死亡、多人伤残及巨额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刘涌直接组织、参与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向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实、原副院长焦玫瑰行贿。刘涌在该犯罪集团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在该犯罪集团的一系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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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8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公开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对刘涌的死刑判决,并将原判决中刘涌故意伤害罪的死刑判决改为死缓,合并刘涌的其他犯罪刑罚,决定对其执行死缓。同时宣告核准宋健飞死刑。其同伙宋健飞则因故意伤害罪于当日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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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8月16日有关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此前,媒体就高度关注对“刘涌案”的侦查、起诉等各个阶段和环节的情况,并披露了刘涌犯罪集团的种种犯罪事实和黑幕,“刘涌案”引起了极大的民愤。改判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引起了众多网民对辽宁高院的质疑。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上,一个网友发出的一个以刘涌被改判死缓的消息为内容、题为《悲愤:刘涌改判死缓,公理良心何在》的帖子,在短短数天时间内,即有两千多人跟帖。一个星期之后的8月22日,《外滩画报》打破了媒体的沉默,以署名文章发表评论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无疑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评论直指辽宁省高院:“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文章同时指出,辽宁高院的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该文一发表,即在网上广泛传播,引起广泛的舆论。紧接着,《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也陆续发表评论文章,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互联网上甚至有网友发出了“刘涌不死,则正义必亡”的评论。之后,一些媒体派出记者进行了调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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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调查性报道反映出来的一些情况,如权威法学专家应刘涌辩护律师田文昌的邀请曾出具过“专家意见书”、田文昌曾给中央和辽宁省有关部门和领导写过信、判决书中认定不能排除该案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可能,等等,以及律师关于刘涌一审被判死刑是舆论误导的结果、二审改判是因为刑讯逼供、改判是比较客观的等等言论,又引起了新的一轮舆论热潮。在这轮舆论热潮中,除极少数人表示法院的判决应得到尊重从而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之外,绝大多数民众都对法院的判决和“专家意见书”表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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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大的公众舆论引起了一直关注“刘涌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200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03)刑监字第155号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锦州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2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于22日宣判:判处刘涌死刑。宣判当日,刘涌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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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处刘涌死刑并立即执行的消息。之后网上一片欢呼,很多人认为这是法律的胜利、正义的胜利、舆论监督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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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刘涌案”形成舆论监督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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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刘涌案不仅是一起刑事案件,更是一起公众期盼国家司法公正及司法公开的重大公共事件。它备受世人关注并为众多媒体持续报道,引起了一场震荡全社会的强烈舆论也是必然的。从舆论监督的效果来看,“刘涌案”最后能够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媒体的力量无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分析“刘涌案”的整个过程,舆论监督具有如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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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网络媒体舆论彰显出巨大的力量。可以说,2003年是彰显网络媒体舆论力量的一年,从孙志刚案、刘涌案,再到“宝马撞人案”,一浪接一浪,在互联网上掀起了巨大的波澜,甚至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愈来愈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作为一种自由表达意见的公共平台,由于网络媒体独特的交流性、沟通性、交互性、及时性以及隐匿性等特点,舆论的形成更迅速、更广泛,而且更接近读者和网民的真实表达,即更体现出民意。从“刘涌案”来看,网络媒体自始至终保持着高度的关注,特别是在二审被改判后,引起了舆论的狂潮,在新浪网、新华网、搜狐网、人民网等网站的留言,一天之内合计就达到30万条,虽然中间有对刘涌案的另类反思,但绝大多数人都是在质疑刘涌的死缓判刑。网络论坛上对刘涌案黑幕的强烈的舆论谴责引起高层注意。最高人民法院介入审判,刘涌被改判死刑,网络舆论监督功不可没。一位名叫“夜色很深”的网友在新华网论坛上发帖说:“当面对辨方律师的狡辩,新华论坛的无数理性网友发表了自己的客观看法,部分知道细节的专家更是在网上进行了有理有节的详细辩驳。相信此案中发展论坛为最高层做出最高人民法院重新提审的决定起了极大的作用,如果我们认为今天的判决是公正的,是维护了法律尊严的话,我想我们一定要记住感谢发展论坛给了大家参与到这个案件中来的机会并引起高层重视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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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互动,形成媒体联合力量。刘涌一案,其影响之大,可谓“众所周知”。当二审从死刑以语焉不详的判词改判为死缓后,报纸等传统媒体曾一度为之失语,而相对具有自由、比较能够充分地反映民意的网络媒体上,质疑之声不绝于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传统媒体。一个星期之后的8月22日,《外滩画报》发表署名评论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起到了议程设置的作用,文章直接发问:“留刘涌一命的根据在哪里?”并指出:“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该文一发表,即被网络媒体广泛传播,众多网友纷纷跟进质疑。很显然,传统媒体的介入,又反映、影响、引导了社会舆论。在这里,网络媒体起到了“聚合”、“放大”的作用。网络汇聚了来自各媒体的报道,把他们的声音放大;通过网友的即时再创作,凝聚了民意。从而制造出网络新闻和评论的繁荣,把舆论推向最终的高潮,至此产生了空前的影响力。并且报道出了所谓14位权威法学专家应刘涌辩护律师田文昌的邀请出具过“专家意见书”、田文昌曾给中央和辽宁省有关部门和领导写过信、判决书中认定不能排除该案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供可能等事情,又引起了新的一轮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刘涌是否应该判处死刑、“专家意见书”是否干扰司法、民愤与“多数人暴政”、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提审刘涌案等问题的辩论。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形成了互动联合,使得舆论监督的格局发生了变化:我国的媒体监督中,党报不再独自扮演引导舆论、上传民意的角色,其他非党报媒体借助互联网平台也开始与党报“公平竞争”〔59〕。“刘涌案”的提审还原于正义,正是这种以报纸和网络为报道的主角,形成媒介合力的监督格局发挥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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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党报的加入,强有力地支持和引导舆论的发展。党报是我国舆论监督中的主要媒介,具有权威性、指导性的作用。刘涌案二审结束后的八月底九月初,《外滩画报》、《北京青年报》、《新闻周刊》等非党报,发挥了很大的舆论导向作用。《人民日报》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及时刊发关于案件提审的两篇报道,积极、理性地,而且从大局上引导了舆论,从而增强了民众维护社会正义的信心,体现了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公众舆论导向,并随时对社会舆论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从而加速我国政治文明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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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全过程而言,刘涌案在舆论监督方面还有不少值得思考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刘涌案发到判决以前,新闻报道完全一边倒。这种情形的出现首先可能扼杀理性的声音。从法律上来说,作为同样的人权,被告刘涌同样有申诉的权利,他的辩护意见和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交锋的一些内容也应该进行客观的报道。媒体过早地将刘涌描绘成一个罪恶累累、死有余辜的嫌疑犯,确有误导之嫌。二是在对二审改判的讨论中,主流传媒对网络上的理性意见还是反映不够。网上出现某些激烈的言论,要求处死刘涌,责难辩护律师和专家的情绪化喧嚷之后,要求理性讨论的言论也不少,并非舆论一律。除了《希望舆论监督不要变成多数人暴政》〔60〕以外,还有《激情公审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险》〔61〕、《我看刘涌案:民主的胜利抑或法治的耻辱》〔62〕、《我还是反对煽情——谈对刘涌案的深入思考》〔63〕等,这些文章反映了中国民众的民主与法治意识所达到的新水平。但主流传媒并未予以转载。媒体和记者的责任感同一些人对生命的冷漠和轻视形成了鲜明对照。为弱势者伸张正义,爱护并尽力保护每一个生命,让人间悲剧不再重演,我们的媒体在这方面始终在不懈地努力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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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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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随着被告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而尘埃落定,但作为一个曾经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无疑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由于其案件的特殊性和波折性,它引起的舆论也十分强烈和广泛,可能从来没有一个刑事案件像此案一样令人关注,可能也从来没有一个案件像此案这样能够引起广泛和持久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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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争议的落脚点最终归结为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新闻媒体是否影响司法公正。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新闻媒体与司法公正之间互动或者说冲突也日渐突出。一方面,言论自由是公民的神圣权利,媒体监督,包括对司法的监督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防止媒体过度干预司法,又对媒体监督设置了种种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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