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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罚 fá【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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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繁体为“罰”。会意字,从詈(lì),从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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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詈”,会意字,责骂的语言如网般从天而降,小篆铺天盖地,本义为恶言相加;“刀”为利器,可断物,意指判断、辨别,可代指刑法。以恶言触犯刑法,必然要受到刑罚、处罚、责罚等不同形式的惩罚。《说文·刀部》:“罰,罪之小者。”本义是指针对轻微犯法行为的惩办。“罰”亦从网,从言,从刀。“网”为网罗,用以控制事物使其失去自由的器具,此为“罰”的方式;“言”为语言、言辞,此处是对过错人的斥责之语;“刀”为开刀问斩,借指身体上的惩治,即体罚。“罰”上有横“目”,表示有令人侧目愤怒之事才以言相斥、罚之体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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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豫》:“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远古时期先民依靠暴力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所遵循的原则是“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个人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复仇。这种野蛮的方式,对人身造成极大的伤害,并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国家机器建立后,惩罚罪犯的权力归国家所有,国家的相关部门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实施打击犯罪和惩罚罪犯的行为,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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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是针对有过错之人所采取的,是使当事者承担起因自身错误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的方式,故“罚”有过错、罪过之意。根据《说文》的解释,“罚”是针对罪过较轻之人所采取的方式,而罪行较重之人恐怕就是用刑了。古代实行赎罪制,即用一定量的金钱代替刑罚,处罚越重,需要付出的赎金就越多,没有金钱的人则可以用自己的劳动赎罪,所以“罚”还有出钱赎罪之意。如“罚作”指对犯有轻罪者罚以苦役,是赎罪的一种形式,在秦汉时期非常盛行。《书·吕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这里的“罚”就是出金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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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对犯人的惩罚,侧重于体罚,即通过对犯罪人身体或某个部位的伤害来达到处罚和惩戒的目的。但是,正如荀子所言:“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在“罚”的执行过程中,执法者是否贤良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白居易在《论刑法之弊》一文中指出,有贞观之法,而无贞观之吏的种种弊端:“有黩货贿者矣,有祐亲爱者矣,有陷雠怨者矣,有畏权豪者矣,有欺贱弱者矣,是以轻重加减,随其喜怒,出入比附,由乎爱憎。”试想,刑罚的宽猛严慈若全凭执法者个人喜好,“爱之者,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过虽小而深探其意。”法律自然会因以私乱法而失去其应有的效力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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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罚越来越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惩罚力求量刑适度,在服刑人员管理上也更加人性化。这比单纯的惩罚更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伏法,重新做人,并以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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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伪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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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脸相迎者未必是好人,阿谀奉承者必定是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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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伪 wěi【偽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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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繁体为“偽”、“僞”。形声字,从人,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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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能制造工具并且能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为”有做、作为之意。“人”“为”为“伪”,即指人之所为。《广雅》:“伪,为也。”“伪”指人为的,与自然生成的相对。“伪”从人,从为,意为人为了达到某种利益而采取的行为,本义为欺诈。《说文·人部》:“伪,诈也。”伪者,或瞒天过海,或杜撰谎言,或制造假象,或矫揉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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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为“伪”,伪是人之所为。“伪饰之辞”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说的假话;“伪经”是假托前人名义伪造的经书;“伪善”是指违背了天性和自然的善举;“伪君子”则是貌似正派、冠冕堂皇、实际却卑鄙无耻的人。此外还有伪钞、伪画、伪古董等。法律上,在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翻译人故意做出的虚假证明、鉴定和翻译,就是提供伪证。伪证一旦被查明,证词全部无效,并将依法构成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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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的现象在不同的时代常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如伪书就自古有之。伪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古时并无其书而后人假名伪造;原书已久佚而后人有意作伪;原作者已无考而后人托名前人;成书较晚而相传为前代著作等。梁启超在《古书真伪及其年代》中归纳出伪书的十种类别:全部伪;部分伪;本无其书而伪;曾有其书,因佚而伪;内容不尽伪而书名伪;内容不尽伪而书名人名伪;内容、书名不尽伪而人名伪;盗袭割裂旧书而伪;伪后出伪;伪中益伪。至于作伪原因,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四部正讹》指出伪书作者的十余种动机:有惮于自名而伪者;有耻于自名而伪者;有袭取于人而伪者;有假重于人而伪者;有恶其人,伪以祸之者;有恶其人,伪以诬之者;有书非伪,人托之而伪者;有书本伪,人补之而益伪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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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炎武在《日知录》卷二中讲:“古人好以己之著书假作他人,今人好以他人之书假作自己。”这实在是切中肯綮之论。古人造伪书,最常见的还是著作者觉得自己人微言轻,宁愿把著作权送给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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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在的“伪书”却大多是混淆和冒用名人署名、虚构外国作者以牟取暴利。这种行为使得图书市场鱼龙混杂,泥沙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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