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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人比大法官们更先意识到最高法院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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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们眼中,转变的第一个明显标志,来自最高法院近些年审理的第一起校园隔离案件。在路易斯维尔市[288],各个学校在1954年的布朗案之前都实施法定的种族隔离。[289]甚至在最高法院推翻“隔离但平等原则”后,肯塔基州当局也与全国其他许多地方一样,拒不遵从布朗案判决,直到1970年代还维持着按学生黑白肤色划分校区的制度。但当整个社会最终开始依法行事时,路易斯维尔市开始面临一个尴尬问题。由于黑人和白人居住在不同区域,当地学校如果按学生离住所距离远近划分校区,将导致一些学校全部是黑人,一些学校全部是白人,这就很难保持校园内的种族平衡。为此,当地的学校董事会决定实施1980年代中期的一项计划,以保证学校学生的种族多元化。根据新的招生计划,学生的种族将成为招生时的考虑因素之一,每所学校的黑人学生不得少于15%,不得多于50%。一些家长质疑这项计划的合法性,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当地学校董事会无权在校区分配时适用种族标准。在另一起案件中,类似招生计划在西雅图也受到抨击。[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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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两起校园案件看上去都很简单。下级法院已经指出,学校的招生计划符合奥康纳3年前在格鲁特诉博林杰案判决中确立的标准。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一样,路易斯维尔市和西雅图学校董事会认定他们是为了促进社区的种族多元化,所以他们完全可以像密歇根大学那样,把种族作为选择学生的考虑因素之一。但2006-2007年间的最高法院,已不再是2003年时的最高法院。路易斯维尔市学生家长聘请的律师一路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阿利托通过参议院确认那个月,家长们正式提出调卷令申请。律师们提出的问题直接冲着奥康纳留下的法律遗产:“是否应……推翻格鲁特诉博林杰案?”调卷令申请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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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许多卸任大法官一样,奥康纳只能坐视现在的最高法院处置她确立的先例。退休丝毫没有达到她预期的效果。[291]奥康纳离开最高法院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照料生病的丈夫,可是,由于耽误时间太长,约翰·奥康纳的病情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并以出人意料的速度继续恶化。到了2007年,他已认不出自己的妻子,奥康纳只好将他送到凤凰城一家看护中心治疗,并由住在附近的儿子们负责照料。最令她痛心的是,当初若非为了照顾约翰,奥康纳本来并不打算辞去大法官职务,而忽然之间,她却已对约翰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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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康纳以她惯有的风格面对这一切——既不自怨自艾,也不悲观失望,继续以空前热忱投入各项工作与活动。离开法院后的第一个秋天,她积极投身于特丽·夏沃案后曾困扰过她的那些事务。2006年9月,她在乔治城大学司法独立法律中心资助、组织并发起了一次会议,许多发言人在会议上大肆抨击共和党人在堕胎、刑事判决、外国法院影响力等议题上对法官造成的干扰,这类干扰几乎贯穿布什整个执政期间。奥康纳的自信也从来没有因为离职而有丝毫减损。在乔治城大学会议的一次筹备会上,一些人对新任首席大法官能否与会尚存疑虑。“我来搞定约翰·罗伯茨。”奥康纳打包票说。会议那天,新任首席大法官果然如约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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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康纳在筹备司法独立会议期间,同意出任伊拉克研究小组(Iraq Study Group,以下简称ISG)成员,这是一个精英荟萃的专门小组,由前国务卿詹姆斯·A.贝克三世及前民主党议员李·H.汉密尔顿共同担任主席,主要职责是重塑美国对伊政策,监测战争进程,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尽管奥康纳没有处理军事及外交事务的直接经验,但她熟稔提问技巧,在之后6个月对上百名证人进行的质询过程中,奥康纳发挥了关键作用。她是个急性子,做起事来风风火火、务求实效,很快博得研究小组另外9名成员的一致好感,有时甚至为他们提供了不少笑料。一次,王牌摄影师安妮·利伯威茨来到ISG会议现场,要求为他们拍摄一组人物肖像照,以刊登在《时尚先生》(Men’s Vogue)杂志上。奥康纳拒绝参与这类蠢事。“我到这儿可不是为了干这个。”她怒气冲冲地说。同事们都吓了一跳,只好由她去了。几年前,利伯威茨曾给她拍过肖像照,她觉得被摆拍的过程实在无聊,所以再不愿意掺和这事。最终,贝克与汉密尔顿还是让利伯威茨拍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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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6日,ISG公布了他们的报告,报告开宗明义:“伊拉克局势非常严重,而且仍在恶化之中。”奥康纳与同事们倡导实行一种全新的、倚重外交的方式,使美军的逐步撤离成为可能。但是,布什总统根本没把报告中的建议当回事,继续下令向伊拉克增派上万名美军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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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康纳早就习惯了布什那套做法,因此,对布什拒绝ISG计划的行径,奥康纳虽然非常愤怒,却一点儿也不吃惊。几乎是一种宿命,这一次,她又将放弃扮演一个地位尴尬、作用有限的角色。当晚的新闻发布会上,她宣布自己在研究小组的使命已经结束。“我们已做了分内的事,结果我们说了不算,”奥康纳说,“坦率地说,一切都靠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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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院,所有事情突然开始取决于安东尼·肯尼迪的立场了。现在,肯尼迪对判决结果的控制力,甚至超越了奥康纳在之前10年间所起的作用。在伦奎斯特时代,奥康纳与肯尼迪的观点都非常不确定,很难准确判断谁在投票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现在的形势已经非常明朗,罗伯茨法院有4位公开的保守派——罗伯茨、斯卡利亚、托马斯和阿利托,以及4位自由派——斯蒂文斯、苏特、金斯伯格和布雷耶。而肯尼迪则是一位响当当的中间派。他喜欢现在这个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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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迪秉持的司法理念,恐怕是最高法院中最难概括描述的。他的理念完全与他对法官职业的理解息息相关,也取决于他那超越任何特定意识形态的戏剧化个性。无论待在家里,还是出差在外,肯尼迪都深信,开明的个人理念与确定的法律方法,对法治的维护都大有裨益。可是,在最高法院20年间,肯尼迪渐渐变成一棵顺风摆的“墙头草”,判决书永远是形式大于内容,仿佛真理在手,却又说不出个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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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在堕胎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在1992年的凯西案判决中,他起到了关键作用,并负责起草了认可罗伊案判决结论的那部分内容。(这份判决书由肯尼迪与奥康纳、苏特联合起草,但只有肯尼迪起草的那部分风格格外与众不同。)“(怀孕)女性的自由正处在危险中,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对于人类境况还是法律本身,这都是极为特殊的。”他写道,“她们所承受的痛苦极为隐秘和私人化,州不能再将自己的立场强行加诸其身,哪怕这种观点在我们的历史文化传统中曾占有多么重要的地位。女性的命运只能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她对自己精神准则的观念,二是她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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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西案刚过去8年,到了2000年,肯尼迪又戏剧性地改了主意。在斯坦伯格案中,布雷耶曾小心翼翼地说明,内布拉斯加州禁止所谓“局部生产”堕胎的行为,就是肯尼迪当年所说的一州所不能为之事。但肯尼迪临阵倒戈,声称“不得阻止一州立法保护未出生的生命,必须确保对人类生命及潜在生命的尊重”。肯尼迪还援引反堕胎人士的说法,将堕胎医师称为“非法为人堕胎者”(abortionist),并宣称“医疗程序必须受蕴含人类生命固有价值的道德准则之支配,也包括未出生胎儿之生命”。1992年,肯尼迪还在为妇女的自主权唱赞歌,到了2000年,他就转过头来歌颂未出生胎儿的生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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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什上台后,国会与总统估计到肯尼迪的立场仍会摇摆反复,打算通过立法来巩固战果。国会很快通过了一部联邦法案,内容几乎与布雷耶判决推翻的内布拉斯加州法案相同。与内布拉斯加州法案一样,这部联邦法案不但禁止“局部生产”堕胎,而且拒绝写入为维护母亲健康允许实施该手术的例外规定,很快在全国引起一系列诉讼。各地上诉法院根据布雷耶在斯坦伯格案中的意见书,判决这项法案因缺乏健康例外规定而违宪。这类案件在2006年开庭期之初陆续进入最高法院,现在,轮到罗伯茨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了,判决结果几乎从一开始就已注定了。[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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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伯茨法院,保守派的阿利托已经取代了中间派的奥康纳,案件结果自然不难预测,最高法院以5
:4票宣布联邦堕胎法律合宪。罗伯茨指定由肯尼迪来撰写法院判决书。当年,肯尼迪在斯坦伯格案中撰写的还是异议意见书,如今终于熬成了多数意见方,这种感觉无疑令他十分享受。在这起名为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Gonzales v. Carhart)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并没有正式推翻斯坦伯格案的判决,却变相达到了这一效果。布雷耶的意见书——禁止堕胎的法律必须包含保护女性健康例外规定——现在被彻底废弃了。与往常一样,肯尼迪总是喜欢提升自己行为的意义,在他看来,他的判决并不只是认可国会立法那么简单,而是送给广大女性的一份大礼。“尽管缺乏可靠数据支持,”肯尼迪写道,“但是,确实有不少女性开始对选择将她们辛苦孕育的胎儿流产这一举动感到后悔。”肯尼迪当然找不到这样的“可靠数据”,因为尽管反堕胎势力一再鼓吹,却一直没有科学、可信的数据支持上述一厢情愿的论调。很显然,与美国法律相比,外国法律(正是它们经常促使肯尼迪倾向左翼)对堕胎权的限制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与同性恋权利和死刑等问题不同的是,肯尼迪在这个问题上的后援大多来自外国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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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肯尼迪与阿利托在堕胎议题上的立场已是众所周知,没有人会对本案的结果感到意外。尽管如此,肯尼迪撰写的判决书涉及范围之广(以及他对罗伊案与凯西案先例近乎轻蔑的承认)还是令4位自由派大法官深感震惊。然而,这一年,才刚刚开始。[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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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的确认听证会上,罗伯茨曾建议增加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但是,到2006年秋天,大法官的时间安排表只列着寥寥几起案件,这着实让人觉得有些尴尬。为了避免被人指责消极怠工,最高法院2007年1月的言词辩论日程表已排满了案子。2006年结束时,最高法院全年仅作出68个判决,对一个现代社会的最高法院来说,这个数字实在难以让人满意。不过,从后面的日程安排表来看,春天来临后,各项工作将逐渐忙碌起来。由于案件涌入速度很快,连大法官们自己一时都弄不清楚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样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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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斯伯格是第一个意识到转变的大法官。她个性腼腆、不善言词,总是独自一人待在二楼办公室内,很少与同事们来往。可以说,金斯伯格从未成为过最高法院的影响力中心,她缺乏斯蒂文斯那样的资历,没有布雷耶那样温润平和,不像斯卡利亚那样夸夸其谈,更不会像奥康纳与肯尼迪那样摇摆不定。(其实,金斯伯格特别反感肯尼迪炫耀知识、漫无边际。)凑巧的是,金斯伯格最喜欢的两位大法官——伦奎斯特与奥康纳——都相继离开了最高法院,因此,对她来说,这一开庭期的开端也比以往要漫长。不过,与其他人相比,金斯伯格向来超脱于政治之外,专注于裁断是非曲直,这也使她对同事们行为的动机与后果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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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斯伯格发现,保守派目前已在最高法院占据上风,并迅速开始扩大战果。尽管大法官人员有了调整,但根本分歧仍在,内容也从未改变。在过去几年里,奥康纳迅速左倾,并逐步与布雷耶保持一致,而伦奎斯特也不再着力于意识形态的调整,反倒成为一个机构管理者,更注重维持最高法院的稳定。(据说,这位首席大法官当年并不支持米兰达案判决书,但后来却逐渐接受了该案判决书中的观点。)2007年春天的形势,很快显露出罗伯茨与阿利托之间的差异。正如金斯伯格在之前那起堕胎案件的异议意见书中冷静指出的,导致该判决结果的唯一原因在于,“与我们上一次审议限制堕胎的法律时相比,最高法院的人员构成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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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让金斯伯格欣慰的是,这起堕胎案终于令她有机会就堕胎权的宪法基础问题表达自己与众不同的看法。其实,直到成为法官之前,金斯伯格还不太赞同布莱克门在罗伊案判决书中提出的隐私权思路。她在冈萨雷斯案的异议意见书中写道:“要想从法律上反驳对堕胎手术的不当限制,未必要靠隐私权这一宽泛概念。问题的重点,在于妇女拥有选择自己人生道路的自主权,这就涉及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金斯伯格坚信,堕胎权需仰仗妇女平等权益的保护,而不是靠隐私权来维护,她说服另外几位异议者——斯蒂文斯、苏特与布雷耶——加入了她的异议意见书。但是,从2007年这个春天开始,这4位大法官的意见已不能再影响另外5人中的任何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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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金斯伯格一直对自己在异议意见书中的克制态度引以为荣,在此方面,她向来以奥康纳与苏特为榜样。无论是公开演讲,还是私下交谈,她从不掩饰自己对斯卡利亚式风格的不满,认为这种高调姿态与激烈言词对最高法院的工作有百害而无一利。但是,在4月18日那天,她自己也在一起堕胎案中宣读了一份言词激烈的异议意见书。5月29日,她又在莱德贝特诉固特异轮胎橡胶公司案(Ledbetter v. Goodyear Tire & Rubber Company)中强烈谴责了同事,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看上去简直就像是为了存心激怒她。在金斯伯格还是一名法学教授时,就曾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编中禁止工作场所的歧视的规定,代表部分女性当事人打过同工同酬的官司。该法规定,个人对“非法雇用行为”的诉讼请求必须在180天之内提起。多年以来,各地法院一直认为,如果一位女性在工资待遇上受到性别歧视,180天的起诉期应从女性最后一次收到歧视性工资时起算,而且必须对她受歧视期间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在莱德贝特案判决书中,5位保守派大法官却以原告的诉讼要求未能在6个月法定期间内提出为由,驳回了她的索偿请求。[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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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性的工资歧视一直是以隐蔽方式进行的,可是,最高法院根本就不理解这些,或者说对之完全漠不关心。”她说。鉴于自己在反性别歧视领域的丰富阅历,金斯伯格比最高法院任何人都清楚,多数方的判决完全忽略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现实可能性。她说,女性很难在180天内知道自己的工资比男性低。“莱德贝特最初为其雇主带来利益的行为,绝不应阻碍她日后要求补偿因性别原因导致的工资损失。”她在异议意见书的结论中,恳请国会修改《民权法案》第七编,确认多数意见方的解释是错误的。在她看来,她的同僚们已经不可救药了。[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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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任首席大法官两年后,罗伯茨意图实现的目标已非常明确。审理更多案件;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发布尽量窄的判决意见,实现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可是,在2007年,罗伯茨的目标一个也没有实现。之前一年,全院一致意见的判决还占45%的比例,第二年就很快跌至25%。(伦奎斯特时期,全体一致意见约占三分之一。)更引人瞩目的是,2006-2007年间,33%的判决都是以5
:4票达成,说明最高法院的内部分化已经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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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能不能由此就认为罗伯茨任期的第二年失败了呢?答案恰恰相反。事实上,新任首席大法官根本不在乎那些数字或程序上的细节,对他来说,能达到实质目的就是胜利。提名罗伯茨的总统(以及那些幕后推动他出任首席大法官的支持者们)注重的也是最高法院判决的实质内容。最高法院在这一年中的一系列戏剧性变化,使幕后支持者们更加确信,罗伯茨不愧是首席大法官的最佳人选。2007年春天过后,法院内的保守派逐渐加快了转变步伐。最高法院首先废除了《麦凯恩-法因戈尔德竞选筹款法》(McCain-Feingold campaign f inance bill)中对政治性广告的部分限制,就在4年前,法院还认可这类规定。[297]在一起涉及政教关系的关键判决中,最高法院使公民挑战政府资助宗教活动的行动变得更加艰难。[298]在一起来自阿拉斯加州的案件中,一名高中生当街展开一面写有“为耶稣,抽大麻”(BONG HiTS 4 JESUS)的横幅,结果被学校勒令休学,最高法院支持了学校的处理措施,削弱了学生的言论自由权。[299]这些案件的投票结果都是5
:4票,而肯尼迪都加入了保守派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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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斯伯格一样,苏特不愿在自己的意见书中谴责同事,但6月的一起案件还是触碰了他的底线。在这起案件中,同样的多数方驳回了一名囚犯的申诉请求。这名囚犯因为一位联邦地区法官读错法条而弄错了上诉期限,结果超出法定期限3天才提起上诉,因此被上级法院驳回。一贯性情温和的苏特撰写了一份异议意见书(斯蒂文斯、金斯伯格与布雷耶加入),他痛心疾首地说:“司法系统居然能这样对待人们,简直令人无法忍受,怎么可以连一个足以宽恕他的程序抗辩理由都不给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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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几起案件中——涉及堕胎、竞选拨款、政教关系——多数方的判决都与最高法院之前的先例直接抵触,但罗伯茨与同僚们却不明确表示那些旧判例已经被推翻。这让斯卡利亚与托马斯颇为失落,他俩都希望看到最高法院大刀阔斧,明确推翻过去的先例。在竞选拨款案的协同意见书中,斯卡利亚抱怨罗伯茨没能对既往判决进行致命一击。他说:“这种伪劣的司法克制只会带来司法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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