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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门又陷人过去那种两难处境。几年前,最高法院审理“弗曼案”等死刑案时,布莱克门曾坐在打字机前,从1948年的“黑利诉俄亥俄州案”(Hakyv.Ohb)判决中摘录出几段话。”黑利案”的判决意见,由布莱克门当年读法学院时的老师,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撰写。法兰克福特在这起案件中投下决定性的一票,推翻了对一名15岁男孩的死刑判决。这名男孩之所以招供,完全是因为受到一整夜的秘密审讯。法兰克福特强调,考虑到本案事实不清,为慎重起见,不能判处被告死刑。”我对死刑持怀疑态度,”法兰克福特写道,“但是,我是一名法官,我不能以‘正当程序’为由,要求所有州都像个别州那样废除死刑。”布莱克门特地为自己摘引的这句话加了个小标题:“参考:死刑”并在下面签上自己姓名的首写字母,这么做不是要标明作者身份,而是为表明支持态度。布莱克门非常钦佩法兰克福特,毕业后还曾与其保持通信联系。后者那段话也启发了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确保正义体现在每起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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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布莱克门批准暂缓对一名死囚执行死刑,这么做也是对密苏里州最高法院释放了一个信息:他不支持仓促排定死刑执行日期。但是,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毫不理会上述信息,继续我行我素。1984年1月,布莱克门一次批准了4起来自密苏里州的暂缓执行死刑申请,这些死刑原本都安排在1月6日执行。布莱克门据此发布了一份直言不讳的声明:“在本国各州法院中,无论一名被告犯下多么恶劣的罪行,在他被处极刑之前,都有权申请复审。否则,复审权的存在将毫无意义。”他说,只要密苏里州的死囚仍被剥夺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机会,自己会批准更多的暂缓执行死刑申请。”有些责任应当由州法院履行,既然你们在其位,而不谋其政,还是由我来履行职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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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应布莱克门的声明,密苏里州法院不得不作出调整,虽然幅度非常轻微。他们不再在最高法院预留的90天申请复审期内执行死刑,但死囚提交复审申请后,密苏里州法院会很快安排执行时间,根本不给大法官处理复审案件的机会。”在某种程度上,这比他们以前的政策还要糟糕。”1984年末,布莱克门在一份送其他大法官传阅的备忘录上,向同僚们描述自己与密苏里州法院的“拉锯战”“他们指望所有责任都由我一个人来扛,既然如此,只要他们坚持使用这样的策略,我就会一直批准暂缓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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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内部有一个基本共识,州最高法院终审维持死刑判决后,被告有权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直接复审”但是,大法官们对如何处理“间接复审”存在很大分歧。所谓“间接复审”是指死囚在穷尽所有直接上诉手段后,请联邦法院裁定州法院对自己的定罪量刑违宪。从技术层面讲,这类挑战并非刑事上诉,而是申请“人身保护令状”(writ of habeas corpus),藉此寻求联邦法院保护,得到新的聆讯、量刑听证或重获自由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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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状”其实是为司法制度设下的一道安全阀,一旦州法院的刑事司法机制失灵,联邦法院即可介入。不过,各州检控部门与法院都把“人身保护令状”当作对他们工作的粗暴干涉,部分最高法院大法官也开始关注这类令状在死刑程序中日益凸显的作用。1983年,最高法院在“贝尔富特诉埃丝特尔案”(Barefoot v.Estelle)中裁定,死囚的“人身保护令状”申请被联邦地区法院驳回后,联邦上诉法院不得再批准这类申请,布莱克门、布伦南、马歇尔表示异议。拜伦·怀特在多数意见中表示:“联邦法院不是复审各州案件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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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易斯·鲍威尔负责督导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的案件,下辖佛罗里达、佐治亚与阿拉巴马三州,他与布莱克门同样身居“一线”佛州算是美国的死刑“大户”死囚牢内人满为患。鲍威尔十分厌烦律师们赶在最后时刻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大量“人身保护令状”申请,认为这已经完全沦为“一种诉讼策略‘1985年6月,他提议最高法院改变规则,“除非被告能在申请中提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并举证证明,否则,如果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髙法院不认为特别必要,可以拒绝受理‘人身保护令状’申请”他建议,律师若想提出这类申请,必须在宣誓之后,“提出让人信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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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开庭期结束时,其他大法官并未回应鲍威尔的提议,但是,最高法院内部很快就因刑前紧急暂缓执行申请陷入争议。1985年开庭期一个月前,大法官们正准备享受劳工节周末,一个暂缓执行死刑申请被送至最高法院。申请人是一个名叫威利·达登的黑人,大法官们对他已相当熟悉。按预定计划,达登应该于9月4日,周三晚上7点坐上电椅。此人为抢劫15美元,杀死了一位家具店老板,并当场强迫被害者的妻子为自己口交,随后,他又枪击了凑巧走人店内的一名邻家少年。由于达登是在从监狱请假外出期间作案,加上寡妇与少年的出庭指认,1974年,法院判处达登死刑,联邦下级法院驳回了他的“人身保护令状”申请。他的律师随即提起上诉,希望最高法院能暂缓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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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们之所以熟悉达登,是因为在1976年11月,这起案件曾以“直接复审”的形式到达过最高法院。四个月前,最高法院刚刚支持了佛州新通过的死刑法律。达登认为检察官的结辩陈词太具煽动性,剥夺了他公平受审的权利。检察官在庭上称达登为“畜生”还说“除非拿皮带拴着,否则根本不该把这家伙从监狱里放出来”1977年3月,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大法官会议上,大家一致认为检察官的言词确实很不得体,但并不违宪。伯格认为检察官的表现像个“跳梁小丑”但是,既然证据确凿,即使中间有些偏差,也是无害的。布莱克门也认同这个看法。他在审前备忘录中写道,检察官“非常不适当”的评价的确“违反了司法伦理”但“推翻不了大量有罪证据”1977年4月19日,最高法院以“不当受理”为由,驳回了达登的诉讼请求。所谓“不当受理”包括以下两种情况:调卷复审令申请中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或出现了让申诉理由不成立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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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0月《时代》杂志封面上的伯格法院大法官群像。前排左至右依次为:马歇尔、布伦南、伯格、怀特、布莱克门;后排左至右依次为:斯蒂文斯。鲍威尔。伦奎斯特、奥康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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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达登的宪法质疑又被提交到最高法院。自他上次上诉之后,最高法院裁判的几起死刑案件都对他有利。这一*次,他做的是无罪申辩。他说,他根本不是凶手,当时,他正好驾车撞上了离凶案现场不远的一个电话亭。而且,两名指认他的白人受害者,根本分不清黑人的长相。鲍威尔认为此案已经过充分讨论,建议再次驳回他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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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布莱克门的法官助理帕梅拉·卡拉朗却建议他批准暂缓执行申请。她在一份16页的备忘录中指出,“问题的重点不在于达登滥用诉权,而是法院处理这起案件太过草率,佛州最高法院根本未尽到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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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9月3日,周二,布莱克门、斯蒂文斯、布伦南和马歇尔投票赞成批准暂缓执行死刑的申请。4票只够受理申请,但是,若真想暂缓死刑,必须凑够5票。晚上6点零5分,最高法院通知达登的律师,暂缓执行令未被批准。伯格发布一份协同意见,说“这项申请提出的议题早已经过认真考虑,已被州法院与联邦法院解决”布莱克门在异议意见中强调,达登这次申请的是“人身保护令状”上一次则是申请“直接复审”二者根本没有关系。”1976年以来,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已达成明确共识,那就是,尽管死刑符合宪法,但考虑到它与其他刑罚的差异,应当对当事人给予特别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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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登的律师得知有四位大法官支持暂缓死刑,迅速寄来一封信,希望最髙法院无论如何,先受理此案再说,四位大法官随即批准了这一申请。当然,这就意味着,待秋天过后,最高法院将审理一起由死人提起的上诉案,因为那个时候,达登肯定已被处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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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午夜前,鲍威尔终于妥协了,他决定投出第5票,支持暂缓执行死刑。他在备忘录中愤愤不平地埋怨道:“我压根没发现被告人的申请中有什么有力的论点。考虑到这是一起死刑案,大家分散各处,无法凑齐讨论,我决定批准暂缓执行死刑。”拜伦·怀特反对鲍威尔的做法。伯格也提交了异议意见,他说:“回顾此案历史后,我认为这起案件根本不值得再由全体大法官复审。几个小时前我们才驳回了他的申请,现在却批准暂缓执行,这是滥用我们的裁量权。我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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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鲍威尔致信全体大法官:“昨晚的事令我非常困扰,也许对大家也是如此。”因为它“充分证明,在死刑问题上,我们的工作机制实在太容易被操纵了。”针对最高法院四个人即可同意受理一起案件的制度,他说:“4票规则非常容易被利用,我倾向于修改这一规则,就像许多人建议的那样,将它改为5票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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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斯蒂文斯第一个作出回应。他解释说,之所以批准暂缓执行死刑命令,“部分因为被告是在第一次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被拒绝后,希望最高法院能调卷复审,我们应该给他一个机会7他说,当多数人不赞成暂缓死刑时,他首先考虑到的,是达登的律师的提议,那就是暂时受理此案,这样虽可能导致“程序不当”但“那位律师已没有其他路可走”不过,“未经进一步审查,就允许执行死刑,肯定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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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布伦南给鲍威尔回了信。他说,既然下一开庭期中,已有60起死刑案件正排期等待最高法院处理,“我完全同意刘易斯关于调整死刑案件处理程序的提议”但是,“作为最高法院的一种内部管理模式,4票法则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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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伦南接着说道:“我大惑不解的是,4票法则怎么就在‘达登案’中被‘利用’了?我们四人上周二的决策,只是为了受理此案,不存在被辩方律师利用的危险,更谈不上被人操纵。”布莱克门在这段话边上批注:“同意。”布伦南接着说:“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恰恰是上周二晚间大家所回避的,最高法院已受理一个人的调卷申请,却拒绝下达暂缓执行死刑命令,不仅我们对此无法忍受,公众更会觉得太具讽刺意味。”布伦南的建议与鲍威尔完全相反,他说:“在死刑案件上,我们应当采用4票法则。最高法院无须担心这样会导致大量死刑被暂缓,然而,当四位大法官认为确实存在错判可能时,州的利益就必须让步于错误执行死刑的危险。如果我们继续容忍各州以设定死刑执行日期的方式催促我们尽快下判,被告人的上诉权益将被剥夺殆尽。”布莱克门在最后一句下面划了道粗线,并写道:“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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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轮到伦奎斯特表态了,他可是坚决反对暂缓执行死刑的人。他首先批评鲍威尔的提议“令人失望地背离了最高法院九名成员中四人同意即可受案的传统”另一方面,他又说布伦南的提议将“导致在死刑案件中,四个人的少数意见就足以颠覆最高法院多数意见”伦奎斯特建议维持现状。他说,“达登案”只是特例,“我与其他人一样,对被告律师的行为非常不满,他完全是本末倒置,试图通过让你们同意受案,间接达到暂缓执行死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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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伯格终于作出回应。他说,大法官们应该在新开庭期首次全体会议上讨论此事。尽管伯格同意布伦南关于“过去一周内,最高法院的反复无常已使我们饱受垢病”的说法,但是他认为,“距离达登被以谋杀罪名起诉,已有13年时间,任何试图证明我们‘草率断案’的说法,都是十足的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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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格继续写道:“某种程度上说,州执行合法判决的利益,显然要大于死囚们为求免死,多次行使‘最后上诉权’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到底根据什么标准,我们才能批准暂缓执行死刑。”伯格说,即便是第一次提出“人身保护令状”申请,也不意味着自动被批准暂缓死刑,因为这类囚犯大多已有过一次机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他最终认为,无论鲍威尔关于批准调卷令申请的5票法则提议,还是布伦南关于暂缓死刑命令的4票法则提议,都不大可行。”如果四个人就能批准一个暂缓死刑命令,是不是也意味着,四个人也能撤销一个暂缓死刑命令呢?”伯格问道,然后补充了一句:“记得伊莉莎白·巴内特•布朗宁写过这么一段诗:‘万物如此生成,又如此往复。’”布莱克门在意见空白处写了略带讥讽的评语:“我们的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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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布莱克门忙着撰写自己的回应,并于9月10日提交其他大法官传阅。”在死刑案件中采用5票法则的想法,绝对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为它将意味着,第八修正案对死刑的关注,远远不如我们对其他议题的重视。”布莱克门写道。他还向同事们提到了自己与密苏里州最高法院之间的关系:“我决不允许州最高法院催促我们下判,而且,我与密苏里州最高法院之间也并未因此出现任何麻烦。如果我们能对各州明确表示,联邦最高法院坚持应有充足时间审查死囚首次提交的联邦‘人身保护令状’申请,或许能抑制各州通过设定执行时间,强迫我们仓促下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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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门谈到,达登的案子确实存在许多问题,而且“他的无罪辩护也并非全无依据。”他“确信”对达登的审判存在“错误”他解释说,自己之所以赞成批准调卷复审令申请,就是为了看看这些错误是不是宪法层面上的问题。对伯格和鲍威尔的行为,布莱克门直言不讳地评价道:“二位,当你们说这起案件没什么价值时,内心已对案件结果做出了判断。如果我是你们,我会等到最后一刻再下结论,而不是刚接触案卷就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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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封信的初稿中,布莱克门指出,如果批准调卷令申请,却拒绝暂缓执行死刑,会让人觉得“最高法院的举动非常诡异”但是,助理卡拉朗提出,这样的表述“对于我们真正想要表达的立场,实在过于温和”她建议使用更激烈的措辞,即最高法院面临“智识与道德上的双重破产”布莱克门部分采纳了她的提议,但使用了更为委婉、精确地表达:“我认为在这种状况下批准执行死刑,比起暂缓执行任何一个正确的死刑判决,都会对最高法院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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