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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自治主义的一个基点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每个教会既不是僧侣统治集团的一部分,也不是尽善尽美体制的一个分支,而是由寻求圣洁的生活方式的基督教徒们所组成的一种俱乐部。教会自治主义的教会更象一个处理日常事务的商行,而不是铁板一块的机构。即使请教徒使用“教会”这一字眼,他们通常讲的乃是“各个教会”(复数),而不是指新英格兰的“教会”(单数)。使他们团结在一起的不是什么统一的管理机构,而是共同的目标和共同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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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自治主义的核心是这样一种起团结作用的思想:真正的基督教教会应该适应当地具体环境,并由某一批的基督教徒在不断保持一致见解的情况下产生的。那么教堂礼拜的方式呢?这是《坎布里奇信纲》开宗明义第一章提出的问题。《坎布里奇信纲》的回答很简单,礼拜“应该在考虑一切情况之后,以最有利于教诲的方式进行:正如人们下决心时总认为自己没有错误一样,对于人们的命运也要解释得就象这是上帝的意旨。”教区的大小也要由实际情况来确定。“关于教会人数多少的问题,应以便于教徒在某一地方聚会为准,故不能太多;也应该便于教会开展工作,故不能太少。”每一个教区部有自己的问题,“有它们自己的优点,不会归功十别人;有它们自己的错误,也不能归咎于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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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个教派的形成,就不是由于行政命令或一群信奉基督教的信徒随意结合,而是通过一群“圣徒”(即有特别的“皈依经历”的基督教徒)之间的“誓约”或协议而组成的。牧师的地位并非神学院赋予,也不是由僧侣一手决定。牧师的工作乃是一个虔诚的教徒对其他一群人履行职责。一个人,必须由一群基督教徒“召唤”才能成为牧师;当这种关系结束时,他就不再是牧师。在教会自治的体制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高于世袭或神赐的地位;行事的方式高于各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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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徒对《圣经》的引用也是促使这种观点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说存在着一部有关请教徒信念的法典的话,那就是《圣经》。清教徒希望有“一条规则来指导,由至高无上的上帝来指导。”他们比任何同时代的基督教徒更重视《圣经》,《圣经》是他们的指路灯。他们在《坎布里奇信纲》里指出,从《圣经》里,每个人部可以找到生活的道路和真理的内容:政府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圣经》中都有所规定,因为耶稣基督——我们教会之上及法律制订者,在教会里是与摩西一样忠诚的,在旧约里,摩西代表上主向犹太人提供了政府的形式和结构:《圣经》现在是十全十美的,它能使上帝的信徒也变得至善尽美,并完全有能力做任何好事;因此毫无疑问,它也能维护教会的各种秩序。但是,要按照《圣经》去生活,与按照米提亚人和波斯人的法律、按照阿他那修士信条、或者甚至按照《威斯敏斯特信纲》生活是大不相同的。因为《圣经》既不是法典也不是信条;它是一部记事史。这一简单事实造成了青教徒对待实践的态度的主要特点。当然,《圣经》中有些部分(如《利未记》、《申命记》)也包含了明确的法律准则,而请教徒之被它们吸引,纯粹是因为训令内容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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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他们主要想到的是“十诫”,但整本《圣经》都是约束他们生活的法律。为了寻求解决他们问题的答案,他们都欣然从《出埃及记》、《列王记》或《罗马书》以及《圣经》中记事性不那么强的部分来寻求解答。他们独特的环境和对戏剧性的东西的喜爱,使他们看到了《圣经》中这些叙事段落的特殊意义。他们生活的基本现实与犹太人相似。他们觉得来到北美蛮荒之地生活,就是重演《出埃及记》的故事,而不单单是服从要他们前往荒野的明确指令。对他们而言,与其说《圣经》是一套法律,不如说是一系列必须遵循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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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这些请教徒都一心寻找《圣经》故事中描写的情景与他们自己处境的相似之处。“不可杀人”这杀训诫毫无疑问地被接受了。而使他们感兴趣并成为他们辩论的题目之一的乃是:《圣经》中的某个故事是否同他们自己的生活相似?哪些方面相似?为什么会相似?一六三八年六月一日和一六三九年一月十四日发生的“可怕的大地震”,正好是发生在傲慢的高级教士对苏格兰制订禁令的时候”,这使爱德华·约翰逊上尉联想到“上帝本人……在锡安山大发雷霆(在先知阿摩司时期)”。新英格兰早期的文学作品几乎每一页都提供一个例子。约翰·科顿写道:“立总督的条例应同选择地方长官一样公平,要立自己的同胞(不是外人)。《申命记》第十六章十五节,叶特罗对摩西所提的建议得到上帝的赞同,他建议要选敬畏上帝的人做人民的法官和官吏,《出埃及记》第十八章二十一节,所罗门认为,有公正的统治者才有幸福的人民,暴君当仅,人民只有悲哀,《箴言》第二十九章二十一节,《约伯记》第三十四章三十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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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请教徒在北美洲推广的是一种落实习惯法的正教。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圣经》,他们所全心关注的是各种纲领、各种行动计划以及联邦的计划,而不是关心宗教的教条,这一切形成了他们社会的特性,从而影响了此后几个世纪的美国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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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从殖民到民主的历程 四 清教徒的保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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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使北美洲清教徒对其教义抱务实态度的各种原委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他们是英属殖民地人民这个事实。尽管他们的教义十分明确和不可变更,但他们仍然觉得自己不能随便凭空确立他们的政治体制,前此数十年,他们在日内瓦的加尔文主义派教友所受的局限,只是出自他们自己的愿望和教义的要求。但即使在最早期的新英格兰,我们也可看到殖民地境遇的烙印,直到独立革命时期,这种烙印对美国政治思想一直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也对形成我们各种体制中那些中庸、妥协和因循守旧的特点起了一定的作用。这种殖民地境遇的影响表现在:第一,人们普遍认为,立法者不能随便侵越某些明确的界限——简而言之,这就是立宪主义;第二,人们认为逐步建立文职政体的主要和正常的途径是通过习惯和传统,而不是通过法令或行政命令。这些思想的根源主要是新英格兰请教徒自觉本身的处境,而不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政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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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六二九年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的第一部宪章中,英王查理斯授权该殖民地议会制定“一切健全和合理的命令、法律、法规、法令。指令和指示”。但是,条件是“不能违背英格兰国家的法律”。尽管该殖民地居民并非律师,但是他们都有明确的法律概念;所以他们很认真地遵循这一条件。而各方面人士,既包括统治集团,也包括批评者和反叛分子,都呼吁要遵守这一规定。早期新英格兰争取立法的斗争情况,人们所知不多。但就以我们目前所知的情况来看,这个崇向《圣经》的地区的统治者受到古老的英国体制的影响极大。无论统治者还是反叛者都有同感,认为必须认识到,一个真正崇尚《圣经》的地区不能过分背离母国的古老体制。早在一六三五年,温思罗普就曾指出,代表们所担心的是,地方长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许多问题上可能会自行其是”。他们找到的补救办法,就是干脆按英国的做法来办,他们说服了殖民地议会通过一项决定:“任命若干人制订一套作为基本依据的法律,类似英国的大宪章……并以之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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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新英格兰的立法史,实际上是人们起初不断试图为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居民制订一部《大宪章》,而后来又想搞一套简便的法律汇编的历史。早期新英格兰的人数不多的统治集团,对于把新英格兰体制纳入包罗万象的法典并不积极。象约翰·温思罗普之类的领导人都觉得,用一些固定的文字来规限各种体制并不聪明:他们还怀疑这种法典的权威性。他们操心的不是使他们的法律“符合圣经”(亦即为《圣经》所认可),而是使他们的法律充分符合英国法律,即使英国法律有任何变化,也应对当地的需要有所保证。我们几乎一直无视早期新英格兰生活的这一侧面。我们往往过分注意他们从《圣经》中得到的启示,而忽略了他们从英国古老的榜样中得到的启示。例如,当历史学家读到约翰·科顿著的一本题为《摩西和他的审判》的小册子时,他们就匆忙下结论说,既然此书是关于《圣经》和教义的,那必定是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的法典了。但有充分证据表明,科顿所谈的从未成为法律,而且很可能人们根本无意把它变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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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的立法者,由于知识范围有限,除了一些次要的例外,实际上都是仿效英国,他们处于殖民地的地位,所以总是小心翼翼避免按自己的想法创建新的制度,同时却十分注意尽量使旧体制能够适应新情况。他们是最早有意识地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英国习惯法的人;而正是由于处于殖民地的地位,才促使他们采取这样的态度。这种精神在约翰·温思罗普一六三九年十一月的大事记中表达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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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早就希望有一套法律,他们觉得地方长官决断事情的权力过大,从而觉得他们的处境很不安全。前几届议会(立法会议)己作了多方面的努力,而这个问题也已提交给某些地方长官和社会长者们研究;但迄无结果。因为任何人制订的任何文件都要让许多人过目,而总有些人不喜欢或不加重视。最后,问题一直提交到科顿先生和纳撒巴尔·沃德先生之类的人物那里;他们每个人写了一份草稿送到本议会,而议会又让总督及其副手和另外一些人审议,并拟在明年三月提交议会讨论。大多数地方长官和某些社会长者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不太积极,有两太原因:第一是不大了解人们的脾性和意向,加上当时国家的情况和其它因素,以致他们认为,对我们最适用的法律乃是按每个间题实际需要而直接产生的法律;英国和其它一些国家的法律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因此,英国的基本法就叫做习惯法,或不成文法。第二是他们认为这样做会公然侵越殖民地宪章规定的限制;殖民地宪章规定,我们不能制订与黄国法律柏违背的法律,而我们曾保证遵守这一砚定。但是,在实践中根据习惯制订的法律则不存在侵越该项规定的问题,举例而言,我们教会的教规,以及有关婚姻问题的法规就是这样。如果制订一项法律规定婚礼不由牧师主持,那就违背了英国的法律;但根据当地的习惯在实践中稍加改变,由地方长官来主持婚礼,那就不算是违背英国法律;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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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引文非常明确地总结出:习惯法比立法者制订的法律享有普遍的优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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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之后,出现了有关他们法律观念的更为直率的声明。一六四六年,罗伯特·蔡尔德博士和另外六个人向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议会提交一份请愿书,反对该殖民地制订的许多法律。请愿者指出,由于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已经对英国法律作了几次重大修改(例如,教会成员的资格,以及由此延伸的公民资格问题),致使该殖民地缺乏“按英国法律建立起来的固定的政府形式”。他们认为,只有建立完全英国式的政府才“最符合我们的英国人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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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英格兰地方长官对此的回答是重申忠于英国制度。他们大力为自己建立的政府辩护,强调它确实具有英国特点,事实上,如果哪一位历史学家想写一篇关于美洲殖民地以英国制度为标准的论文,正为没有材料而发愁,那他最好按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议会通过答复蔡尔德请愿书的声明来写。该殖民她的地方长官们声称:“就我们政府而言,它是根据我们的宪章、英国的基本法和习惯法而建立和运作的。(并时刻想到《圣经》的教导,因为在所有国度和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行动和管理工作中,最后都必须考虑这一点。)只有在常理允许的范围内,才对古老、人口众多、富有的国度与贫穷、弱小的殖民地加以区别对待,把母国和殖民地两种法律体制的特征加以排列对比,这一点就显得特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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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长官们把英国制度的内容和新英格兰制度的内容排列成表,互作比较。首先是《大宪章》,左边列出《大宪章》本身的主要条款:右边列出“马萨诸塞的基本法内容”,即殖民地法律中的相应条款。然后是英国习惯法的主要规定;与之并列的是马萨诸寒习惯法的“基本内容”。这样的排列对比比任何争论都要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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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立法者也确实承认他们的弱点。他们解释说自己是立法领域的“新手”,“因此,如果在我们汇编的法律中或使我们法律符合英国法律格式方面出现错误缺点的话,应归咎于我们本身能力不够。如果在我们中间有能干的律师,也许我们可以搞得更精确一些。”换句话说,如果他们未能成功地搞出一套英国法律在北美洲的复制品,那完全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决心这样做,而是因为时间过分仓促,并且他们本身又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才能。因此地方长官们便提醒蔡尔德请愿书的请愿者:“罗马非朝夕建成,伟业非一日之功。想必你们也说不出世界上有哪一块殖民地或属土的政府在十六年时间里做的事比我们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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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萨诸塞的早期法律汇编中最重要的一本是一六四八年的《普通法令和自由权汇编》,它是以后立法的基础,同时还影响到北美其它殖民地的法律,包括康涅狄格和纽黑文的法律。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议会刊布的前言对这部汇编的不足处表示了歉意,因为它既不是英国制度的翻版,也不是按殖民地悄况作的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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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并非一本完整的法律汇编,不足以作为今后政府工作的依据,我们也无法承诺编出这样一本东西。我们不想贬低尊敬的英国议会的智慧,但是他们在长达四百年的期间仍编不出自己的法律汇编来,以规定法院的诉讼程序。其实几乎各国议会部有同样的工作要做。所以要责怪一个微不足道的殖民地、既缺乏律师也缺乏政治家)搞了整整十八年,还没搞出一本法律书比本书所载关于贤明而稳定的政府的条例更好,乃是毫无道理的。所以你们(我们的兄弟和邻居〕不管是以我们的母国作标准,还是依据欧洲其它国家和属上的情况,都没有理由抱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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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的请教徒们强调,他们是以“上帝的法律”而不是英国人的法律为出发点的。但是,在他们眼里,二者似乎巧妙地吻合在一起:把上帝的法律同人类的法律区别开来的做法是一个圈套,因为人们会以此为借口命令大家服从世俗政权:因为如果权力是从上帝来的,是上帝的命令(《罗马书》第十三章第一节),政府管理的依据是《圣经》内容的推理和规例以及对国家性质的清楚了解,那么,便肯定不存在符合公众利益(符合上述原则)的人类法律,因为这样的法律只能是上帝的法律。人人要服从上帝的命令,而这样做也是为了自己良心的平安。(《罗马书》第十三章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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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徒们一旦发现《圣经》上的法律和(或)自然法恰好体现在英国的规例上,他们的欣喜程度实不亚于一个世纪后的威廉·布莱克斯通和此后的英国保守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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