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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02 1905-1907年间,俄国社会的改革要求与当局的守旧立场发生了冲突。沙皇当局在镇压了“革命”之后,不但没有采取措施巩固“大家庭”,反而实行了彻底的“分家”。1907年起,俄国开始摧毁传统公社、实行土地私有化并确立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斯托雷平改革”。斯托雷平改革的实质,是要保护“大家长”所掠“家产”的情况下,再支持与鼓动农民公社中的“长子”即富农带头“分家”,从而彻底瓦解公社,建立私人农场——以独立农庄与单独田场为主要形式的资本主义农业,并在此过程中扶植富农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势力,使之成为专制政府的社会支柱,从而完成所谓“凯撒主义到波拿巴主义”的转化[8],使专制主义能在新的条件下延续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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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04 改革的核心即1906年11月9日颁布、被第二届杜马拒绝但在六三政变后得以强制生效的土地法令,其全称叫《关于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的现行法令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称为11月9日法令)。它第一条就规定:“每一位根据村社制有份地的户主,可随时要求将这块土地中应该归于他的那部分确定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第三条规定,如果要将多余土地(比按人口应得的份地多余的部分)固定为私有财产时,应按1861年改革时所规定的土地价格向村社交款。第四条规定,将份地固定为私有财产的农民仍保有使用村社草场、森林及其它公共土地的权力。[9]11月9日法令修改后于1910年6月14日经沙皇批准,由国务会议、国家杜马通过而成为1910年6月14日法律,这个法律与11月9日法令不同之处在于它对从1861年以后没有进行过土地再分配、村社已徒有虚名的地方的农民退出村社作了硬性规定,直接将份地变为各家的固定的私有财产,法律还授予把份地固定为私有财产的农户自由支配自己土地的权力,也就是土地拥有者有权将土地出卖、出租或者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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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06 在11月9日法令执行的过程中,政府还派军队到农村,用武力强迫农民脱离村社,对于那些敢于反抗的人则予以逮捕,罚做苦役直至流放,以保证法令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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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08 当局在破坏村社的同时,又动手实施改革的第二项内容——鼓励退出村社农民建立单独田场和独立农庄,并为此开展了大规模、半强制性的地块合并与划界工作,号为“土地整理”。11月9日法令规定:“把份地固定下来的每一个户主都有权随时要求村社将土地尽可能地集中在一个地方。”(第12条)。村社在土地划分时必须满足这一要求(第14条),“甚至只有一个农户提了这个要求也要予以满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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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10 土地整理工作始于1907年,为领导这一工作,各省、县都成立了土地整理委员会。土地整理委员会在国家土地整理和农业管理总局领导下工作。为了进行土地整理,政府派出了大批土地测量员和可以独立处理法令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官员。1914年前参加土地整理的农学家近800人,土地测量员2000人。[11]为加快这一工作的步伐,政府还对那些法令执行得好的地方长官予以奖励。执行法令好坏的标准是退出村社人数的多少、单独田场和独立农庄成立的多少、土地测量工作进展是否迅速等。奖金因人而异,如对法令执行得好的乡、村文书除薪金外,每人奖励50卢布,土地测量员除固定薪金外,每丈量1俄亩地奖1卢布50戈比。对于法令执行不力的予以处分,胆敢反对者剥夺其一切权力并罚做苦役4~6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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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12 沙皇政府培植单独田场和独立农庄的另一个极重要的工具是农民银行。农民银行在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时的主要任务是向富农提供贷款,并将贵族、国家、皇室的土地及收购破产农民的份地卖给农民,主要是富农。根据1906年8月12日和27日的命令,农民银行出卖土地给富农时,售价必须比标价低20%,1907-1916年农民银行共有土地6443527俄亩,价值578131531卢布。1906-1916年农民银行共出卖土地4116168俄亩,其中的78.7%卖给了单独田场和独立农庄。1915年共出卖国有土地231736俄亩,其中90%卖给了单独田场和独立农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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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14 在银行的土地上共建立了28万个单独田场和独立农庄,占农户总数的2.2%,土地面积为2942312俄亩,占农民总土地面积的2.1%。农民经过农民银行共获得土地600万公顷。[14]一般地说,银行更致力于扶植独立农庄,因为这些农庄主大多是沙皇赖以巩固政权的支柱——农村资产阶级,而单独田场则有一部分是贫农,因而在银行土地上建立的独立农庄多于单独田场。如图拉省波克罗基兹县的三个乡在农民银行土地上建立的独立农庄占三个乡独立农庄的52.2%,单独田场则占22.6%。[15]银行规定:买银行土地的人要先付1/5的款项,其余的钱在55年内分期还清。[16]银行还为购买土地的农民发放贷款,但须以份地作抵押,逾期不还者其份地被银行以低价收购,然后再将其转卖,这些规定都是对贫苦农民购买银行土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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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16 苏俄现代化与改革研究 [:1706474775]
1706476817 改革的原则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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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19 从上述做法看,斯托雷平改革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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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21 1. 政府是铁了心要与“公社世界”一刀两断了,因此动作之大,政策之配套,都属前所未有。在改革进程中,名副其实地体现了“强迫动员”[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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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23 的原则,警察手段与经济手段(农民银行)并用,政府官员与学界力量齐上,雷厉风行,一步到位,堪称沙皇统治晚期一大举措。列宁用的“勇敢”、“彻底”、“无情”、“纯粹”和“丝毫”不让步等形容词,可谓用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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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25 2. 保守原则。这里所谓保守并不是体制上的保守(保留旧制度),而是利益上的保守(维护既得权益)。改革基本上只拿农民村社开刀而不触及地主权贵。之所以说是“基本上”,是因为在当时的大潮流下,上层集团想只有所得而无所失,事实上不可能。通过农民银行对农民购地的支持,在改革时期有一部分贵族土地流入了农民之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做是部分实行了自由派在1905-1907年间提出的赎买政策。不过从总体上看,毫无疑问这次改革是循着“保住地主,扶植富农,牺牲贫弱,分化农村,培养亲政府势力,维护沙皇统治”的思路进行的。改革带来的风险、代价与义务基本上由农民承受,而机会、利益与权利则由上层享有。改革措施即使从表面上看也缺乏形式上的公正,具有明显反道德的“原始积累”特征,这是一次彻底的(就其意图而言)但却不公正的“分家”。这又可以从以下诸点中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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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27 3. “少数决定原则”。这是对“村社民主”的多数决定原则的决裂,但却不是对近代个人自由与公民权利的认同。斯托雷平法令在退出村社与土地整理等问题上都实行“只要一户要求,公社就得满足”的原则。而份地这东西不像银行里的存款,存取无妨他人,也不像上市的股票,买卖尽可自便。在当时插花交错的条田制下,一户单独改变作物品种与轮作方式都会给周围的人及全公社带来麻烦,何况把几十条狭条地并成一大块这样的事,一户既动就必然牵及全社。在这种情况下,“一户决定”原则必然会造成少数人对大多数人利益的侵犯。当时一般人在“众怒难犯”的情况下是不敢贸然行使斯托雷平法令授予的这一权利的。敢于行使“一户决定权”的往往是些地头蛇式的人物。而如果说地头蛇当社长还有些“保护者”的职能的话,地头蛇“决定”下的土地整理就难免会产生“恶霸”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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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29 4. 强制原则。“少数决定”在逻辑上必然导致多数人的非自愿行为,更何况斯托雷平还用法令形式或在实际操作上经常施加行政与警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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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31 5. 锦上添花与雪上加霜原则。斯托雷平的整个改革设计是以“强者”为出发点的,因此它不仅承认强者在竞争后取得优势结果,而且在竞争之前就加强强者的起点优势。在农民银行贷款与土地整理中,都实行“扶强抑弱”的方针。如农民银行收购土地时,地主土地购价高,农民份地购价低,前者全国平均每俄亩121卢布,后者仅79卢布。[18]有些地区更甚,如乌克兰农民份地每俄亩只折30~80卢布,而市场售价却达250卢布。[19]在土地整理中常常不仅把村社最好的土地划给富农,而且有意截断从村子到草原、河流和森林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必须选择:要么留在贫瘠的土地上,要么同意转让份地。这就迫使那些已无力同贫穷、饥饿作斗争的贫苦农民自己递上申请书。于是,整个改革便形成了马太效应,不是在起点平等的基础上承认竞争后的不平等的结果,而是以起点不平等来人为加剧结果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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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33 斯托雷平下了如此决心搞的这次改革,进展究竟如何?关键的指标是到底有多少农民和土地脱离了村社体制,多少农民与土地变成了家庭农场(独立农庄与单独田场)。然而在这方面至今可以说是一笔糊涂账。大致有这么几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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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35 早在改革进行期间的1915年,经济学家М.И.杜冈—巴拉诺夫斯基在其所著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就公布说:截至1913年5月1日,全俄份地已私有化的农户为178.7万余户,已申请份地私有化的农户为250.6万余户,加上350万因所在村社长期未实行土地重分而被1910年法令规定为“自行私有化”的农户。“总的说来,村社社员的人数由于推行1906年和1910年的法令大约减少了1/2。1906年前,农民约有75%占有归村社所有的土地,而现在占有归私人所有的土地的农民人数却大大地超过了占有村社土地的人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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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37 1929年的《布尔什维克》杂志发表的C.兹达诺维奇的《村苏维埃与土地公社》一文,认为在十月革命前夕,欧俄47省中已有800万农户使他们的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同时另外740万农户仍然组成米尔来共同拥有它。[21]这一资料为当代英国学者M. 莱文所同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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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39 60年代苏联研究“第二次解放”的权威C.M.杜勃洛夫斯基在其曾经再版的名著《斯托雷平土地改革》中公布说,包括因村社不再重分土地而自行私有化的农户(46.98万)在内,截至1916年1月总共退出村社的农民为2478224户,带有土地共15919208俄亩,分别占公社农户总数的26.1%和公社份地总数的13.8%。[23]这样,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摧毁公社的目的没有达到,公社仅失去了其成员的1/4和土地的1/7。这组数字在苏俄学界最常引用。80年代格拉西缅科与90年代阿弗列赫的著作都沿用其说。[24]A. M. 安菲莫夫与П. Н. 泽里亚诺夫的著作中引用截至战前的数字称:1907-1914年间欧俄47省有195万农户从村社中分离出来,共带走土地1690万俄亩。[25]户、地的比重亦为1/4与1/7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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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41 B. П. 达尼洛夫50年代末引用1922年别尔辛在莫斯科出版的《俄国独立地段》一书称:1916年在欧俄47省,独立农庄和单独田场共达161.27万户,约占农户总数10.5%,拥有土地面积也达1602.09万俄亩。[26]美国学者贾斯尼与英国学者A. 诺夫出具的数字大体相似。[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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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43 最后,白俄史学家维尔纳茨基在20年代末著成《俄国史》一书,认为截至1911年时已有600万农民离开村社成为土地私有者[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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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45 总之,斯托雷平改革所导致的村社解体率各种估计值在10%~50%不等,大体上是改革中与改革后初期的估计较为乐观,而后来的估计较为悲观。不过有个问题需要注意,即独立地段(独立农庄与单独田场)比率与土地私有或退出村社的比率是两个虽有密切联系但却不能混淆的概念。前者与土地整理相联系,指“并大块”的土地,后者与地权相联系,指可买卖、继承的土地。退出村社而未经整理(未并成大块)的土地和经过土地整理但未退出村社的土地当时都是存在的。相对而言,独立地段比率要比土地私有化比率小些,但就改革的目的而言,实际上是要造成既为私有又并成了大块的独立农民农场,而这很可能属于上述几组指标中最小的一组(即10%左右)。从这个角度看,斯托雷平土地改革的目标确实远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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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47 不过,还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一是改革在各地进展不均衡。村社解体情况最严重的是俄国西南部、“新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中央黑土地区各省农业资本主义比较发达的地区。在这些地区,退出村社的农户约占村社农户总数的1/3,在西南部这个百分比则接近一半(占48.6%)[29]。在这些地区,改革中的社员退社与改革前已有一定发展的私人农场相加,已经完全改变了“公社农业”的混乱状况。在这些地区,改革的成效最为显著,改革后的农业繁荣以及由农业而推动的市场整体繁荣也最为突出,以至于上述各地的很大一部分后来又成为村社复兴运动与摧毁独立农民经济浪潮最猛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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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476849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从全俄范围看,改革成果的绝大部分是在改革的最初3年内取得的,尤其是1908-1909这两年的进展占整个改革时期总进展的54%左右。我们知道,斯托雷平土地法虽号称1906年11月9日法令,但由于杜马拒绝通过,该法令并未马上生效,而是次年六三政变后才正式施行的,当1905-1907年革命刚被镇压时,“斯托雷平领带”高悬,当局的强制力量一时达于最大,因此此后的两年内“退社潮”最为可观。但1910年后随着非常状态的压力减退,“退社潮”也迅速回落。尽管改革的立法到这时才趋于完善,1910年6月14日法律,1911年5月29日土地整理法相继出台,农民银行与土地整理机关的设置与运作也是这时才健全起来的。但这一切并未推动改革加速进行,反而出现了改革进展趋缓乃至相对停滞。1911-1915年虽占改革时间总进程的大半,但改革进展量却只有1/4左右,最后两年更几乎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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