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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行会匠师以及大财主控制着市政府,进行寡头统治。在意大利城镇,贵族也是寡头政治的一部分。尽管许多农民也生活在城镇,他们白天在城外的田地劳作,然后在晚上城门关闭前回家,但是城镇和农村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有着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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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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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时代的欧洲,城镇是自由的象征,因为那里的居民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为领主承担各种义务。当时的人认为:“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西欧的城镇居民无一是农奴。但是,城市的自由权首先必须从贵族领主那儿获得。城镇通过购买免税特许状来获取其他方面的收入。城市寡头们小心翼翼地保护着城市的独立,对抗急于获得更多的收入并巩固自身的政治地位的贵族和统治者。在某些情况下,国王积极与城市形成同盟,联合起来共同对抗贵族,城市也会贷款给国王,让他们发动战争对抗那些不服从国王统治的封臣或是其他统治者,如教皇。在那些国王权力相对薄弱的地区,如意大利和德意志邦国,城镇则能拥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若国王或贵族的权力相对较大,城镇发展则相对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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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自由这一传统,是西欧发展史上的重要的遗产,宪政时代最终也由此产生。尽管在当时的乡村,农民与领主之间的义务依旧是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但是在城镇,集体权利通过行会和其他协会取代了这种封建义务关系。在英格兰、法国北部、尼德兰、佛兰德以及瑞士,欧洲中世纪的各种城市团体为了维护自身的独立权利,坚持与统治者、乡村贵族作斗争。但是东欧的城镇缺乏西欧许多城镇的基础协会组织,因此它们无法遏制贵族权力愈发强大,俄国的沙皇便是一个典型。随着莫斯科公国的迅速扩张,沙皇也开始肆意践踏那些城市居民所自豪的权利。东欧大部分的城镇都没有获得西欧城市的特权。俄国的统治者将城镇视为个人财产,领主要求城镇居民效忠并为自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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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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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年左右,尽管“国家”(state)这个词尚未用于表示一个政治实体,但是当时欧洲最大的君主制国家(见地图1.2)已经开始具备现代国家的一些特征。在15世纪晚期,法国、西班牙以及英格兰开始发展出“新君主制”。之所以称之为“新”,是因为这种君主制的影响力有所增强,这是中世纪晚期兴起的变革。中世纪晚期,当西欧的君主统治越来越强大时,东欧和中欧东部的君主的权力实际上却被削弱。17世纪以前,东欧和中欧东部地区群雄争霸、内战频发、领主势力迅速增长,这些都阻碍了这两个地区出现强大的集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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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时期,随着统治者要求独立统治,并开始追求更多的权力,主权国家在西欧得以出现。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国家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现代的民族国家出现于18世纪中期,并在19世纪达到顶峰,它是指如西班牙、法国或意大利等国的公民,因共享相同的民族、语言和文化,从而对这个国家有一种认同感。而中世纪的统治者们管辖的对象错综复杂:既有其属地、半自治的城镇、封臣的封建庄园,也有给予效忠的个人和集体以特权的一些几乎完全独立于王权的协会机构,诸如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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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1.2 1500年的欧洲 1500年的欧洲是犹如碎片般的小国拼成的迷宫,虽然君主制的主权国家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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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世纪到15世纪期间,法兰西、英格兰和西班牙的国家统治者战胜了其他对手,巩固了自身领土,逐渐成为主权国家。这些统治者颁布新的法律,并以史无前例的强度推行统一行政。他们声称,君主的权力高于领主贵族的权力,此时他们并未强调贵族也应由他们统治。尽管如此,皇家权威也能够比以往任何时候直接控制更多的臣民。君主能够养兵并指挥他的军队,拥有铸币权、征税权,并可以随意召唤他的顾问、任命代表他并执行他的意愿的各级行政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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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国王的领地环绕巴黎,在中世纪时,几乎没有任何实权。15世纪中叶之前,英格兰国王拥有诺曼底、布列塔尼、曼恩、安茹、阿基坦的土地,佛兰德伯爵拥有如今法国北部和比利时南部大量肥沃的土地。百年战争期间(1337—1453)法兰西国王自筹了必要的资金与军队,将英国人驱逐出法国(14)。在15世纪后半期,法兰西国王结束了那些理论上是国王封臣领地的地区独立自治的局面,重新控制了那些较大且经济发达的省份。1482年,法国吞并了勃艮第,强大的勃艮第公爵曾与法兰西国王有联姻关系。十年后查理八世(统治时期:1483—1498)的摄政王入侵布列塔尼,从此布列塔尼成为法国领土的一部分。通过及时的王室婚姻和战争,法国君主为一个更强大、更集权的君主制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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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晚期,英国也成为一个更加强大的君主制国家,但是英国的君主制与欧洲大陆的君主制国家有着显著的区别。约翰王(统治时期:1199—1216)的封臣以及伦敦人发动起义反对这个国王,因为他强迫人民缴纳更多的税,以此来为他收复被法国占去的欧洲大陆土地的计划提供资金。1215年,国王被迫签署《大宪章》。宪章规定没有“大议会”的批准,国王不能私自征收重税。“大议会”代表男爵们的利益,并且还规定,若男爵们拒绝战斗,国王不得继续征召雇佣军。到了13世纪晚期,国王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1272—1307)传唤男爵、主教以及英国主要城镇代表,希望能获得他们的同意,为一场新的战争提供资金。与地位较高的臣民进行磋商会谈的国家传统,以及后来出现的制约王权的英国立宪政府,皆发端于此种议会。英国议会分为两院——上议院和下议院,分别由拥有土地的贵族与城镇代表组成。议会体制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1327—1377)统治时期进一步发展。百年战争期间,爱德华三世需要增加新税,以对抗法国,议会批准了这些赋税,其作为代议制机构的权力得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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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王签署《大宪章》的印章。《大宪章》是英国普通法和宪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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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欧,神圣罗马帝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这个国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962年,当时日耳曼的贵族们选举出了一位统治者。到13世纪晚期,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原则上应通过选举而不是世袭继承产生的制度已经确立下来。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认为自己是罗马帝国的继承者,还把自己当作基督教王国和教皇制度的保护者。这使得罗马皇帝卷入纷繁复杂的意大利政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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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罗马帝国拥有大约300个自治国,既包含一些面积较大的地区,也有一些较小的邦国、公国以及有自己的外交政策并自行参战的自由城市。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必须由七大选帝侯推选,他无法巩固自身权力,也没有征税权和养兵权,更无法将自身意愿施加到自己世袭领地以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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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的哈布斯堡家族是德意志阿尔卑斯世袭领地的统治者,在14世纪到15世纪期间,逐渐将自身领土扩张到多瑙河、亚得里亚海以及东欧的小喀尔巴阡山脉之间。1438年起,哈布斯堡家族当选神圣罗马皇帝,接下来每次选举皇帝,都是该家族成员当选,直到1740年,这个家族再无男性子嗣。而一些较小的邦国,例如瑞士的13个州,则努力地维持自治,对抗哈布斯堡家族势力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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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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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官员的增加帮助君主巩固了实权。统治者总是会有某些咨询性质的议会,当时又被称作议事机关。但是在14世纪到15世纪,这些顾问的重要性增强了。大法官高等法院、财政部以及法院代表着早期的官僚系统。一些出身低微但是才华横溢的平民开始出任王室官员,成为国内有影响力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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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依旧能在自己的土地上获得一些财政收入。但是他们为了维护国家的收支平衡,还对全国收税,并贩卖官职(15)、政府债券,没收桀骜不驯的贵族的土地。如同君主,教皇也加强中央集权、统一财政税收、卖官鬻爵。统治者对盐、酒和其他商品课税,而贵族和神职人员皆可免税。16世纪的国家收入与支出都很可观。不但如此,国家公共债务的上升也是君主制国家权力增强的标志之一。王室依赖于商业银行家的贷款,使后者愈发富裕,并为他们的商业投机提供更多资本。众多朝臣和议员簇拥的君主过着更为奢华的生活。随着君主的政权和土地所有权的进一步巩固,世袭的王室统治也逐渐稳定下来。这个年代,哪怕富人们也经常英年早逝,因此如何安排继承人显得尤为重要,欧洲各地的王位继承制度也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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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纪主权国家的兴起,伴随着地方封臣军权的丧失,贵族得依靠君主赐予他们的权力和荣誉。许多贵族都去王室任职,成为王室官员。而贩卖官职,特别是在法国和西班牙,促使更多人效忠于王室。王室法庭如今负责解决财产纠纷,逐渐削弱了贵族对国王的臣民的裁判权,尽管在法国和德意志许多邦国,贵族依旧有权制裁自己属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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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纪时,欧洲各国间开始建立常规外交。意大利城邦最先开始交换永久定居外交使节。到了15世纪中期,佛罗伦萨、米兰、威尼斯以及那不勒斯王国都互相定期交换大使。这些大使除了代表本国利益外,还为各国提供新闻和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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