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542567
其中,二元政治思想是指将神权和王权分离开来,即主教和皇帝的权力分别由两个人来行使,再具体地说,就是将宗教权力和行政权力区别对待。在《圣经》当中,基督耶稣就曾说过这样的话,即“凯撒[3]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当然,神权和王权也不是完全分开的,而是相互独立又相互结合的。后来的事实证明,如果这两种权力能够和谐共处,它们彼此都可以从对方那里得到帮助,而如果这两种权力站在了对立面,那么最终的结果必定是两败俱伤,甚至祸延天下。
1706542568
1706542569
如此一来,罗马帝国的权力就被一分为二,由基督主教和帝国皇帝共同执掌,并且主教的权力还要略高于皇帝的权力。这样的权力分配,虽然容易导致双方的争权夺势,但是也为两种权力设置了天然限制,避免因为一家独大而出现独裁政权。果不其然,当基督主教将自己的势力培养丰满之后,立即与皇帝展开了一系列的明争暗斗,这便出现了中世纪著名的神权与王权之争。后世学者虽然从中吸收并创造了诸多理论,但是从根本上来讲,都脱离不了二元政治思想的框架。
1706542570
1706542571
接下来是王权神授思想,即皇帝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皇帝是上帝的宠儿,从而赋予了皇帝统治天下的权力。从根本上来讲,这一思想还要追溯到日耳曼人的原始信仰,后来与基督教文明进行结合,才最终促成王权神授思想的产生。众所周知,日耳曼人的王权是建立在高贵血统、部落民选和王权神授三大基础上的。在入主欧洲以后,日耳曼人逐渐受到罗马文化和基督文化的影响,最终接受了王权神授的说法,相信王权是从上帝手中得到的。
1706542572
1706542573
公元6世纪,王权神授的思想空前高涨,几乎所有欧洲人都认为皇帝受上帝恩宠,从而在神的庇护和引领下统治臣民。这一时期,就算皇帝没有表现出应有的能力,甚至没有把国家治理好,其权威同样不容侵犯,权力也不容质疑。因为那是上帝赋予的,即使要剥夺,也必须由上帝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虽然仍旧服从于王权统治,但是对神权的信赖则更高一筹,后来王权曾一度沦为神权附庸,皇帝也成为基督教统治天下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皇帝必须依赖地方势力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因而将更多的权力下放到地方,这无疑加速了封建制度的形成。
1706542574
1706542575
至此,促成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局面的最后一股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封建制度的大体轮廓也随之浮出水面。总体来说,希腊人提供了封建制度的雏形,罗马人继承并推进了封建制度,同时还完成了封建制度的法律建设。再加上日耳曼人的公有制和民主制融入,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得以完成基础奠定,并且再也难以撼动。
1706542576
1706542577
1706542578
1706542579
1706542581
欧洲文化简史 第二章 西欧封建制度的特点
1706542582
1706542583
公元9世纪,法兰克王国分裂和马扎尔人[4]入侵,导致西欧中央政权的彻底瓦解,整个西欧大陆陷入一片无政府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方实权不得不各自为政,武装起来维护自身权益,这就为封建制度的形成打下基础,并顺利催促出了等级君主制和贵族代议制,最终形成了别具一格的封建王权。到公元13世纪,随着国家和民族概念的不断深化,封建王权时代随之寿终正寝。
1706542584
1706542585
1706542586
1706542587
1706542589
欧洲文化简史 1.封建王权的普遍特征
1706542590
1706542591
“封建”一词最早见于日耳曼语,原意为“牛”,后来发展成为“土地权”,最终确定为“采邑”和“封地”的意思。从今天的角度来讲,“封建”一词主要包括两个含义,一个是“封”,一个是“建”,联系起来就是“对封地的建设”,而建设者不仅包括握有实权的大地主阶级,还有统治者派往封地的代表,称为封臣。由此可以看出,封建王权的基本组成分为三个部分,即封赏者、被封赏者(包括地主和封臣)和用来封赏的土地。在这一制度中,国家实权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包括底层民众的劳动力和统治者派往的代表,最终都成为了他们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
1706542592
1706542593
19世纪以后,学术界试图对封建主义做出一个完美诠释,并且最终形成了两派主流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制度,涵盖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并且具有完备的理论体系[5];另一种学说认为封建主义是纯粹的统治工具,只不过统治者从国家最高领袖变成了握有实权的大地主阶级。这一说法后来经过发展和延伸,认为大地主阶级所行使的权力,实际上是在仿效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并不具备个人或私人特性。两种说法并立而行,至今仍然争论不休。
1706542594
1706542595
但无论如何,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特征是固定不变的,即统治者和大地主的关系是平等的,并且依靠信用和契约建立合作框架。具体来讲,统治者派出自己的代表(即封臣)与大地主接触,双方谈妥利益分割约定后,共同对领地进行治理,然后按照约定各取所得。在此,代表统治者利益的封臣究竟能够分得多少利益,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但总体来讲,时间上越往后,统治者的权威越低,获得的利益就越少;地域上越是远离中央,统治者的权威就越低,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少。
1706542596
1706542597
需要注意的是,封臣和大地主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实际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他们始终在统治者和大地主之间摇摆。史料记载,曾经有个名叫伯尼埃的封臣,受命到自己家族所在的领地为官,由于交涉过程中争执较大,统治者最终派兵消灭了伯尼埃家族,并洗劫了伯尼埃家族的土地。这样一来,伯尼埃毅然决然地举起征讨统治者的大旗,并且最终成功杀死了统治者,尽管他曾经是统治者的臣属。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社会的君臣关系,已经下降到了宗亲关系以下,甚至下降到了封臣和领主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下。
1706542598
1706542599
接下来,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封臣和地主之间的契约开始具有法律效力,如此便使得他们的关系进一步稳固下来。相关内容规定,如果某一方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对方有权力解除自己的义务,反之,则双方都必须尽心尽力为对方的权益负责。著名的《耶路撒冷法典》中就有一些具体规定,如封臣有义务在统治者那里维护大地主的安全;大地主有义务满足封臣的物质生活,等等。总而言之,封建关系的维系需要封臣和地主共同努力,因为其中一方的权力就等于另一方的义务,这就是中世纪欧洲封建王权的特征所在。
1706542600
1706542601
1706542602
1706542603
1706542605
欧洲文化简史 2.封建王权的法制思想
1706542606
1706542607
当日耳曼人与罗马人融合之后,他们的法制观念随即受到封建关系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全新的封建法制思想,这就是封建法制思想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到公元11世纪,建立在日耳曼基本法上的封建法基本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也全部纳入了法律范畴之内。由此可以看出,日耳曼人的法制观念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指导精神,而封建法律又具体填充了日耳曼人的法制观念,双方最终共同完成了封建社会的法律建设。
1706542608
1706542609
具体来讲,封建法律主要是针对领主和封臣之间的关系,以确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为目标,用以维护他们之间的关系能够正常存在和发展。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统治者培养了大批封建法律学者,这些人不仅为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后世的法律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尤其在法律精神方面的贡献最为关键。其余如法庭、诉讼、判决和执行等法律流程,也都在这一时期初步成型。
1706542610
1706542611
如《耶路撒冷法典》中就有规定,即使封臣触犯了法律内容,领主也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惩处。如果领主僭越法律,动用私人武力惩处封臣,那么封臣有权使用一切办法逃避惩处,甚至对领主进行反击。所做行为不仅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还将受到法律保护,甚至赞扬;另一方面,如果领主违反了法律规定,封臣同样没有直接进行惩处的权力,而是必须按照法律流程逐步进行;最后,如果封臣和领主之间发生冲突甚至争执,那么必须服从当地法庭的调节,直到更高级别的官员和更具实力的领主介入解决纠纷,否则封臣和领主就要承担冲突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1706542612
1706542613
由此可以看出,法庭在封建法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这种角色的出现和发展,实际上也代表着一种新的社会力量诞生,那就是法制。在这里,封建统治者们充分意识到了法官的重要性,认为他们是契约精神的重中之重,如果他们没有足够的权威和实力,就没办法维护法律的判决和执行。因此,在法庭上充当法官角色的人,通常都是一些实权人物或重要官员,其中很多甚至就是一些大领主和大封臣,并且有专业的法律团队为他们服务,或者他们本身就是资深的法律学者。
1706542614
1706542615
如此一来,在层层法制关系的积累上,封建法律维护封臣和领主平等关系的效力得以基本实现。如果仔细观察便不难发现,这实际上是统治者和领主阶级之间的权谋产物,只是由于双方实力相当,所以基本保持了对等关系,这对于后世欧洲社会的法制建设极为重大。试想,如果当时的权力双方呈现一边倒局面,那么法律的制定也会严重倾斜于强势一方,最终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强者的统治工具,那样也就不会有欧洲社会后来的民主和自由精神了。
1706542616
[
上一页 ]
[ :1.70654256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