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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大家的事大家决定原则,也是重要的封建王权内涵。这一法制原则是为了最大限度让每个公民将自己的命运握在自己手中,从而避免在出现独裁统治者的时候,大举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后来这一法制原则经过法学家不断完善,还创造出了法学领域中的“同意”理论,即关乎集体利益的事情,要由集体共同来决定,至少也要交由集体推选出来的代表来决定。公元1295年,爱德华一世[8]将这个理论写进宪法,从此之后,“同意”理论从学术理论升格为国家法律,并最终成为西方社会一条伟大的法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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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4.封建制度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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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制度确立以后,西欧社会长达6个世纪的混乱局面终于宣告结束,伴随而来的是焕然一新的法律文明和井井有条的社会秩序。伴随而生的还包括宗主权、附属权和契约精神等新生事物,这些都对后世欧洲的社会建设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而且封建制度不仅是中世纪欧洲的自然产物,同时还是欧洲人民主动学习和选择的结果。之所以说封建制度有别于希腊人的城邦制度,也有别于罗马人的共和制度,是因为它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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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国家权力的重心从中央转移到地方。封建制度是一种地方性政体,中央权力的辐射区基本只覆盖其直接管辖的领地,对于其他地方政权,中央政府能够行驶的权力是极为有限的。但是中央政权又是地方政权名义上的共主,因而地方政权又会允许一部分中央权利的介入,再加上各地方政权之间需要相互制约,中央权力虽然无法完全支配地方政权,却也是一股必不可少的政治力量。尤其是在封建政体建设完成之后,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都开始依据法律办事,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也从此具备了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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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地方政权各自为战。地方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虽然存在一些关系,但是他们又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风俗和习惯等,并不存在真正的联合,更称不上是一个统一的民族或国家。但是对于这些地方政权来说,毕竟有一个共同的领导,也就是中央政权。可是当这些地方政权的势力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中央政府这个共同的领导,就变成了大家共同的敌人。于是,越来越多的地方实权开始和中央割席而坐,从而出现了一批桀骜不驯的地方贵族,这在当时几乎成为一种弥漫整个欧洲社会的风气。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的君主专制就没有市场了,而各地方政权由于外部生存压力的缘故,也只能尽量满足内部人民需要,这就为民主制度的推行创造了丰沃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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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共权力私有制。封建制度无疑是私人权利的天下,共有权力或者说中央权力被推到了一种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契约精神便由此开始滋生。用马克思的话说,“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或者都是政治领域。”[9]这就使公共权力最终归于私有制,封建社会也就不存在真正的公共权力了。整个“国家”没有统一的军队,没有统一的税收,甚至没有统一的法庭,而只能是需要它们的时候临时推选出来。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比较奇特的历史现象,即统治者臣属的臣属,并非统治者的臣属,这就是公共权力的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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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私人契约形式的政治联盟。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分裂,国家的经济也自然走向了分裂,如此一来,领主与其附属势力之间的关系,就必须以契约形式来进行约束。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就成了一个由无数小集团组成的政治联盟,体制非常松散。然而,这些松散的政权又需要和中央保持联系,以确保自己不被其他政治集团所吞并,具体方式就是和中央委派而来的封臣缔结契约。这种契约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但是因为缔约双方都存在真实需要,所以契约的作用是存在的,可以称之为真正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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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权力多元化。封建制度下的国家权力,是相互重叠和相互缠绕的,想要把它们之间的关系厘清,基本上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一刀切的国家政策能够让所有人满意,因而国家权力的分配最好是兼容并蓄的,这就是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多元特点。所以,自封建制度形成以后,对整个社会的制约能力无处不在,没有哪个地方政权能够强大到足以和其他所有政权匹敌的程度,甚至没有哪个地方政权能够在所有地方政权当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此一来,封建社会的权力越来越多元化,而处于这种多元化权力中的人民,也越来越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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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第三章 封建制和代议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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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宪法是一种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并且对政府和公民具有同等效力,这就要归功于欧洲社会古已有之的契约精神。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统治者和地方实权之间的契约关系,逐渐演化成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便是欧洲社会从封建制过渡到立宪制的历史契机,从而为近代欧洲的代议铺垫了道路。至于欧洲最早出现的代议制国家,当属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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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1.《大宪章》制度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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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从英格兰(即不列颠)撤兵之后,凯尔特人引狼入室,让日耳曼人轻而易举地进入了英格兰,从而导致了日耳曼人对不列颠的大肆入侵。到公元6世纪末,经过日耳曼人的一番冲击,整个英格兰出现了七个较大规模的政治集团,史称“七国时代”。公元9世纪中叶,丹麦人发动的大规模入侵,进一步打碎了不列颠岛上的政治集团,从而为封建制度的形成创造了历史契机。公元10世纪,由于社会权力日渐分散,诺曼底公爵[10]顺利完成了对英格兰的征服,并随即建立起了封建宪政制度,从而滞绊了英格兰社会的封建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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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英格兰,王权统治日薄西山,整个国家的权力以庄园形式存在,庄园主成为当时英格兰社会的实权者。这些庄园主对外、对上虚与委蛇,对内享有绝对的统治权,并且妄图一直维持自己的政治地位。但是随着诺曼王朝的势力逐渐深入,庄园主们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渺小,于是他们纷纷依附势力更大的庄园主,英格兰的社会权力因此得到了一次大规模的集中和加强,诺曼王朝立即感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压力,最终不得不做出妥协。在这种情况下,庄园主们仍然将自己的命运紧紧握在自己手中,并且形成了一批不容忽视的地方政权,从而保住了封建制度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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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一时期的英格兰政治体制,既包含大庄园主们的平民议会,又包含诺曼王朝的贵族议会。当然,主要的国家权力机构,还是以平民议会和贵族议会共同组成的议会为基础的,而实际上这是一种类似于聚会的政治活动。由于不伦不类,史学界甚至对此类政治活动的称呼都不一致,已知的称呼包括氏族大会、君主会议和宫廷会议等,会议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法、政务和税收等,有时候还会讨论王位的继承问题。而且这种聚会也没有固定的时间,通常只要国王想要举行,就可以组织大家召开,到处充斥着散漫的自由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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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很遗憾,由于统治者握有绝对的社会权力,英格兰社会的政治优势逐渐开始向王权倾斜,聚会上大多时候都是国王在唱独角戏。庆幸契约精神已经深入人心,大庄园主联盟不愿与统治者为伍,再加上他们手中握有实权,买统治者账的庄园主越来越少,直到国王的独角戏再也唱不下去。所谓绝对的权力必然滋生暴虐,面对大庄园主联盟的挑衅,英格兰统治者不仅开始大肆践踏法律的尊严,而且还在一步步蚕食庄园主的实际利益,以至于当时的法院判决一度成为统治者的私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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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一时期的英格兰封建制度还表现出一定的矛盾性,一方面统治者对自己制定的政策充满信心,并且让自己的喉舌进行了大肆吹捧;另一方面,国王又大举干涉议会的正常工作,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统治,导致当时的英格兰封建制度名存实亡。但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会有反抗,压迫越严重,反抗就会越强烈。这种情况发展到最后,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再一次陷入了无休止的持久战中,两败俱伤的教训再次出现。最终,正义终于还是战胜了邪恶,在整个欧洲社会的作用下,反对英格兰统治者的声音越来越高涨,势力也越来越强大,英格兰统治者不得不做出让步,并签署了限制其权力的法律制度——《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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