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658724e+09
1706587240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第一资源,生产关系的最初版本就是人地关系。[50]因而也是古今形成生产关系进而形成阶级关系的原生酵母,更是现代资本形成的原生酵母。大凡国家改造和社会改革,多以土地改革为起始。因此,与基因链的优劣决定生命发育的终极结果一样,国家土地改革的后果,也就命定了国家肌体发展,尤其是传统农业大国肌体发展的终极潜力。印度与中国民族革命成功后第一基础性的国家改造工程就是土地改革,其结果差异则奠定了两国发展速度及其潜力的差异。
1706587241
1706587242 如果将土地革命分为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两阶段的话,印度的土改不仅没有社会主义土改内容,也没有像中国那样的彻底的民主改革的内容。独立之初印度国大党认识到从英国人那里继承下来的封建土地关系是独立前印度农业陷入慢性危机的主要原因。为此,根据1948年12月全国邦税务部长会议的决定和国大党土改委员会1949年的报告建议,各邦开始按照中央确定的废除柴明达尔中间人制度等原则,制定本邦土改法律。1953年中央政府建立了中央土改委员会,由计划委员会成员和内务部长、粮食部长组成,作为土改指导机构。土地改革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消除土地所有制结构中阻碍农业生产的因素;二是使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直接与劳动者结合,创造条件使农业经济实现高效高产。土改内容包括三方面,分两阶段实施。
1706587243
1706587244 一是废除柴明达尔等中间人制度。独立前印度存在三种土地租佃制度:柴明达尔租佃制、马哈瓦尔租佃制和莱特瓦尔租佃制。在柴明达尔等土地租佃制度下,代为殖民政府收税的柴明达尔等实际上成了在外地主,对租佃土地的耕种者进行残酷剥削。在殖民政府收取的农业税收和柴明达尔等从事收税的管理费外,柴明达尔等在外地主还随意提高租金,加强对佃农的剥削。印度政府通过废除这种中间人制度使耕种土地的农民直接与土地联系,并直接向政府交税。在独立后长达30年的时间里,印度政府从地主手中买地共花去67亿卢比,约将577万公顷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51]
1706587245
1706587246 二是改革租佃制度。“高额地租是印度土地结构的共同特征”。[52]英国统治时期土地租佃不仅在印度农业中十分普遍,而且除公开租佃外,印度农村中还盛行非正式或口头租佃。土地供给是确定的,而人口和贫困人口却与日俱增,佃农受到地主持续提高的地租剥削,而且租期极不稳定。手工业的衰落,进一步加重了劳动者对土地的依赖,从而加重了租金剥削。从1953年起各邦政府通过了系列有关“租佃改革”的法案,其主要内容是“公平租金”和“保障租佃关系”。独立后印度政府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实行了租佃制改革,具体措施包括固定租金、保障租佃,并授予部分佃农的永佃权等。根据各邦的具体情况,各邦政府规定的租金占农业收入的比例有所不同,大体保持在农业收入的1/3到1/6。同时,为了方便农民交租,还决定把过去长期实行的实物地租改为货币地租。为了保障土地租期,印度政府还规定,允许地主以自耕名义收回土地,但重新收回土地时必须为佃户保留维持生活所需最低面积的土地,且不能驱逐佃户。此外,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政府也要求佃农购买土地,使佃户直接与国家发生关系。这也是土改第一阶段的内容。
1706587247
1706587248 三是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制度,这是土改第二阶段的内容。国大党政府在1959年1月那格浦年会上通过了实行“土地限额”的决议,要求各邦政府在当年年底前制定出相应法案令。1961年年底印度政府宣布各邦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的法律,规定超出限额以外的土地,由国家交给村评议会,并由村评议会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或农业合作社耕种。此举意在限制大地主对土地的垄断。1971年8月,印度中央土改委员会又确定调整最高限额。以5口之家为一个分配单位,规定最高限额为最好的土地10英亩到最劣的土地54英亩之间。1975年7月1日,印度政府宣布了二十点经济纲领,提出土地最高限额制,并要求加快对超额土地的分配和登记注册工作。1977年人民党上台,要求加快土改步伐,通过调查,改革土地法上的弊病和漏洞。规定每户农民最低土地持有限额为2.5英亩。
1706587249
1706587250 土地改革是印度民族革命成功后,实现民主革命的基础工程。就其深度、广度及革命的彻底性而言,印度土改的效果与中国比简直是判若泥云。究其原因还在于各自革命的领导权性质存在的本质差异。与中国20世纪20年代蒋介石国民党注意到但无法解决农工问题的原因相似,尼赫鲁国大党也看到了彻底的土地革命对于印度的未来具有关键的意义。[53]但是,由于国大党本身所代表的是大地主大资本家利益,以及由大地主大资本家阶级占据的议会席位形成的对尼赫鲁政府的制约,这使国大党政府即使有再好的政治设计,也无法实现。与中国国民党蒋介石政权由于基础是建立在封建官僚买办的支持之上,即使早就认识到土地问题的重要性也无法在中国大陆进行彻底有效的土地革命的道理一样,印度国大党推行土地改革30余年,最终不得不以“具有雷鸣般的热情”开始,而以“没精打采”的结局告终。[54]
1706587251
1706587252 尽管如此,印度的土地改革还是在相当程度上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从1951~1952年度到1978~1979年度,印度农业生产年平均增长2.8%,是从1900~1901年度到1949~1950年度平均增长的3.5倍。[55]60年代以来,印度开展“绿色革命”运动,印度粮食播种面积从1950~1951年度的9730万公顷,到2000~2001年度的11980万公顷,增长了23.1%;到70年代粮食就基本上达到自给。[56]但是,在生产关系变革的方面,“除了废除了柴明达尔以外,就全国而论,其他各项实际上并未认真执行”。[57]而正是这方面的失败,不仅使印度的土改成果大打折扣,而且还由此铸定了印度在后来半个多世纪中落后于中国的历史命运。
1706587253
1706587254 独立初期,不到农村人口15%的地主、富农却占有85%的土地,其中不到人口2%的大地主,却占全部土地的70%;而占农村人口85%以上的贫苦农民仅占15%的土地。其中占农村25%的农户却无立锥之地。土改后,这种土地集中在极少数大地主手里的情况有所缓和。如下表所示:
1706587255
1706587256 印度经营占有者数量和经营面积(1970~1986)
1706587257
1706587258
1706587259
1706587260
1706587261 资料来源:转引自[印]鲁达尔•达特、K.P.M.桑达拉姆著《印度经济》(下),雷启准等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
1706587262
1706587263 上面提供的数据可分三类。第一类是同类人数比例增长远远高于相应的土地面积比例的增长。这主要表现在边际农类中。土地持有者数量从1970~1971年度的7100万增加到1985~1986年度的9800万,大约增长了38%,而经营面积仅大约从1.62亿公顷增加到1.64亿公顷,增加了1.2%。土地面积增长远远低于土地持有人的数量的增长。其间持有1公顷以下的边际占有者从51%增长到58%,增加7%。而其持有土地面积从9%增加到13%,只增加了4%。持有土地增长低于边际农的数量增长。这表明,占农业人口1/2以上的“这类耕种者土地少,继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印度农民贫困化的加重表明边际农或接近无地劳动者的数量正在扩大”。[58]
1706587264
1706587265 第二类是同类人数比例降低的同时,所持土地面积比例却大规模增加。这主要表现在小土地占有者类中。在土改中受惠最大的是占地1~4公顷的小土地持有人。这部分人数占土地持有人的1/3强。在1970~1985年间,小土地持有人在总土地持有人数中从34%下降到32%,而所持有土地则从30%增长到了38%。这说明土改使地权大规模地向小地主转移。
1706587266
1706587267 第三类人数与所持土地面积比例同时减少。这主要表现在占地4~10公顷之间的中等占有者与占地10公顷以上的大土地占有者类别中。中等占有者人数在这15年间,从11.2%下降到8%,占有土地面积则从31%下降到29%。大占有者人数则从4%下降到2%,而所占土地面积也从31%下降到20%。
1706587268
1706587269 土地改革的上述结果基本也就确立了独立后印度的农业生产关系金字塔结构:
1706587270
1706587271 1985~1986年度,占土地持有人数2%的大地主占据着印度的20%的土地。占土地持有人数8%的中等地主则占着29%的土地。二者之和则是占10%的土地持有人却拥有49%的土地。另一方面,占持有地人数58%的人,却只有13%的土地。如果算上持有地条件大大改善的小占有者,占持有地人数90%的人,只拥有51%的耕地。即使如此,印度的土改方案在许多方面只是法律上的原则规定,在各地执行方面不仅差异很大,而且还受到不同程度的抵制。“对于诸如极高的地租额、农业雇工(主要为受歧视迫害的贱民)、极端落后的契约工和高利贷剥削等方面的问题,却在土地改革中没有触及”。[59]
1706587272
1706587273 下表反映的是1961年到1971年间印度农村地区财产分配比例。
1706587274
1706587275 1961~1971年印度农村地区财产分配比例
1706587276
1706587277
1706587278
1706587279
1706587280 资料来源:《第六个五年计划》第8页。转引自[印]鲁达尔•达特、K.P.M.桑达拉姆著《印度经济》(上),雷启准等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25页。
1706587281
1706587282 我们看到,截至1971年,81.9%的财产掌握在30%的上层大地主手中,而占70%的中下层只掌握着18.1%以下的财产。也就是说,印度农业创造的国民财富的主要部分为上层少数人所截流,而真正生产者同时也是生产产品的最大需求者即中下层农业劳动者,则得不到合适的利润反哺。这说明,印度土地改革仍是一场排除殖民经济代理人后,印度富人之间的财富再分配,而印度人民并未成为这场革命受益的主体。除了柴明达尔中间人被废除外,其余则与英国殖民地时期的社会结构没有本质差别。卡尔•马克思一语中的,他说:“过去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总是使整个社会服从于它们发财致富的条件,企图以此来巩固它们已经获得的生活地位。”[60]印度国大党领导并取得胜利的民族革命的结果就是这样。
1706587283
1706587284 生产的主体不能成为消费的主体,而消费的主体却不是生产的主体,这两个主体严重错位,是整个第三世界,也是印度国家经济因发展而不能发展的根本原因。印度民族革命后所实行的民主革命并未解决因社会生产成果不能反哺生产者及由此造成的生产力萎缩的问题。土改后,广大农民的贫困化程度不仅没有减轻,反而长期保留下来。
1706587285
1706587286 中小农民阶层在世界历史上永是一个最不稳定,因而是必然要发生两极分化的阶层。印度土地改革后,农业生产力在缓慢上升的同时,农村家庭债务总额也在逐年上升。印度储备银行在1951年和1971年进行了3次农村债务调查,全国抽样调查组织1981年进行的全国第37次抽样调查表明,在1961年到1981年的20年间,估计农村债务已从195.4亿卢比上升到619.3亿卢比。农村债务1961~1971年10年间增长97%,1971~1981年也增长60%。耕种者的债务增长比率比非耕种者的债务增长更快。如下表所示:
1706587287
1706587288 印度主要家庭未偿还农村债务总额
1706587289
[ 上一页 ]  [ :1.7065872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