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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从笈多王朝海护王统治以来,德干半岛西南侧的拔罗婆(Pallavas)就一直统治着科罗曼德海岸。海护王南征曾一度兵抵拔罗婆首都建志补罗。他们留下了古典印度时期最动人的建筑,包括金奈南部的海岸神殿和马哈巴利普兰的雕像。9世纪时,打着泰米尔三古国之一朱罗王朝的名义,一支诸侯氏族建立起新帝国,11世纪达到鼎盛,统治一直延续到13世纪。朱罗人的两大明君为拉贾拉贾大帝(Rajaraja,985—1014年在位)和其子拉金德拉一世(Rajendra I,1014—1042年在位)。拉贾拉贾大帝任内,朱罗人入侵斯里兰卡,斯里兰卡岛北部成为朱罗王朝一省,处于军事统治下;拉金德拉一世时,朱罗军队抵达恒河东部,一改海护王南侵路线,进行了古印度史无前例的海外远征,劫掠马来半岛和苏门答腊沿海城市,将其置于朱罗统治之下。朱罗时期的石造神庙大量留存下来,今日仍有民众供奉这些神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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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笈多时代的整体政治结构,大约可以划分为五个主要区域,分别由一个王室家族和国家组织进行统治。这些区域政权或多或少地一直相互竞争,借由侵吞小国和对手来扩张版图,有时也洗劫另一个区域政权的首都,或者新王权推翻旧王室,然而,整体而言,这五个地区政权的统治模式相对稳定。每代统治平均20年,政局稳定;在许多国家,王室可以延续长达数世纪。东遮娄其王国(Eastern Chalukyas)身为半岛主要政权之间的缓冲国家,君主统治延续四个多世纪;孟加拉的波罗王国统治近四个世纪;南方的朱罗王国超过三个世纪;其他国家的君主统治也延续了两个多世纪。虽然政治情势看似随时在变化,但从长时段角度观察,则呈现或多或少的稳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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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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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史籍称其为大夏。——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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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另有说法为身骑白马的英俊武士或马面人身。——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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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史籍记载王玄策到达戒日帝国,被虏入狱。后冒死越狱,来到泥婆罗(今尼泊尔),向泥婆罗和吐蕃王朝借兵,吐蕃王朝派兵支援。王玄策再次进入戒日帝国,大败阿罗那顺,并顺利返回大唐。——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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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次大陆:文明五千年 第六章 家庭、社会与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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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的家庭、社会与政体结构植根于深厚的传统,直到今日仍旧持续发挥影响。我们必须将它们视为长时段结构,与形成历史叙事的一连串事件不同,它们变化的节奏更加缓慢。本章与下一章中,我们将换一个方向分析,检视社会制度与代表性观念,它们不是变动不居的事件流,反而有着长久的生命力,缓慢发生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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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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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婚姻、亲属关系和家庭的形式高度不统一,因此,要在家庭层面总结印度社会,尤为困难。然而,印度的家庭与婚姻仍具有某些鲜明的特征,我们可以从描述这些特征开始。请注意,这些特征仅是高种姓印度家庭与婚姻的特征,承袭自第三章讨论的吠陀模式,因此,它们并不是普遍特征,也不是典型特征。它们是精英性质的组织,而非大众组织;它们引人注目,具有典范性,为其他种姓提供了效仿模式。之后,我们会讨论其他种姓的模式与这些精英模式的不同之处。我们从精英典范讲起,是因为它们影响深远,“法论”里大量记载了这些典范。艺术作品则提供了另一些资料来源。一座精美的朱罗时期青铜雕塑,描绘了湿婆与雪山神女的婚姻,旁有妻舅毗湿奴和女侍,展现出完美的家庭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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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婚姻的两大特征讲起。婚姻是由父母做主的(arranged),是牢不可破的。婚姻是双方父母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安排的,主要考量男女双方是否种姓相同、来自不同的家系分支且星座匹配。以这些因素为重,并不表示男女双方的感情不受重视,但感情并非婚姻的基础;婚姻应以建立双方家庭之间长久联盟关系为主要目的。男女之间可能会产生爱情,但是是在婚后产生,爱情并非婚姻的基础。过去这些联姻经常在男女双方童稚时期就已缔结,同时倾向让孩子在青春期前就订婚或结婚(童婚会等到青春期后才圆房)。现代的印度共和国则制定了法律,提高法定婚龄,婚姻的习俗也历经了其他形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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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安排好后,则由祭司在圣火前唱颂吠陀咒语,神圣证婚。事实上,婚礼仪式是留存至今最为活跃的吠陀祭仪。整个仪式通过祝圣,给予婚姻牢不可破的纽带关系,因此没有离婚一说。婚礼的仪式是将一对夫妻塑造成一个整体,目的在于进行家庭祭仪。在家庭中,年龄最长的已婚男性是执行长兼祭司。迎娶妾室的婚礼没有圣火和吠陀咒语,可在迎娶正室后举行,但可随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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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古印度的婚姻。接下来我们将转向家庭的主要特征:数代同堂、土地共有和父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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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夫妻子女组成的家庭,数代同堂的大家庭人数较多。在印度,数代同堂的大家庭通常是以父系(男性亲属关系)传承;不过印度也有知名的母系传承案例,之后会讲到。假设父系传承是一个标准模型,那么,数代同堂的家庭成员通常包含夫妻、未婚女儿、儿子、儿媳妇与孙子、孙女,可见,大家庭至少有三代成员共同居住在一起。同时也可看到男孩与女孩的命运截然不同,男孩将留在父母家中,女孩长大后则离开父母家,迁入丈夫的家庭。这表示家中女性只有两类——妻子(嫁入家庭)和女儿(嫁出家庭);而家中的男性没有什么区分,都是同一群男性先祖传承的父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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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家庭多代同堂,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财产,意即家庭是财产的唯一持有者,家中男性皆持有财产份额。父母去世后,兄弟在长子的领导下,继续共同持有财产,只要家主之职持续传承给下一代长子,那么财产就可以无限共同持有下去。或者,他们也可平分财产。无论如何,家庭财产并非通过遗嘱交付(因为财产是共同所有,而非父亲的个人财产),而是在古老习俗下,兄弟之间平均分配。此外,继承财产要等到家主去世之后,在此之前则由儿子共同持有。延迟分割继承权,也有助于维持多代同堂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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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再次明显地看到性别的差异。多代同堂家庭的所有男女成员,都有权获得食物、住处、衣物,有权获得家中土地和家畜提供的资源,但仅有男性可以共同持有土地。由于女儿终将嫁入另一个家庭,因此不能成为土地等不动产的共同所有人(20世纪的法律对此进行了调整)。然而,她们出嫁时,确实会带走一部分可移动的家庭财产,特别是五彩纱丽(saris)、餐具厨具与珠宝,若家庭富裕,嫁妆的数量可能相当惊人。这份嫁妆称为“女人的财产”。由此可知,连财产也受到性别影响,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明显可见的是,共有指的是财产所有权的共同享有,因此只有拥有足够数量财产的家庭才谈得上共有,而这类家庭仅是少数。无论如何,家庭财产共有仍是印度生活的重要特征。在印度共和国,约10%的家庭以未分割共有家庭财产的身份申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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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印度家庭为父权制,意即家庭掌握在父亲的权威之下,或者在兄弟持续共居的状态中,家中最年长的男性担任家主。印度家庭为双重父权。女性主义定义父权制度为女性受到男性制度化的宰制;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社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父权制度,印度当然也不例外。但我们描述的家庭模式中,还包括更古老、更狭隘的父权制定义:家主宰制的对象不仅包括家中所有女性,还包含儿子;即便儿子已成年、已婚,甚至有了自己的孩子,仍然受父亲监护。换句话说,家主是家中唯一的法定成人,有权对外代表大家庭所有成员的权利(例如,在法律诉讼中),其他人都是“未成年”。同理,他也是家庭中的祭司,向圣火献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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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父权体系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儿子即便成年,只要父亲在世,仍受其监护;在吠陀传统中,女性终其一生都在男性的监护下: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在吠陀时代,无论献祭的主角是已婚夫妇还是已婚男性家主,妻子在其中的角色都至关重要。但因臣服于丈夫之下,女性虽在宗教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却少见于典籍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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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主拥有的父权权威无疑很强大,但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他并非家庭财产的唯一持有者,而是与子嗣共有。如我们已见,至少在古代,他无权通过遗嘱来不均衡地分配财产。在实务层面上,家庭如同企业,即便有成员死亡或替换,机制仍会延续,而家主则是替整个家族管理财产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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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此种家庭模式,应理解为理想形态,而非统计意义上的一般印度家庭的特征。这是由宗教思想撑持的文化建构的产物,它体现在神话里,借由仪式神圣化。我们已经讲到,这些关于家庭的理想,在吠陀时期已然成形,其他早期印欧语系社会如希腊、罗马和波斯(见第三章)也带有部分相同的特点。在今日印度教徒的族群中,此种家庭理想仍拥有重要影响,虽然家庭模式的某些部分已被法律大幅更改。这些理想最重要的源头,是名为“法论”的法学文献,它将吠陀人民的信仰与实践进一步发展并条文化。“法论”大多处理家庭法的两大主题:婚姻与财产分割。我们需要检视“法论”传统如何撑持印度家庭的理想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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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来说,印度教认可许多不同种类的超自然人格化存在,它们可分为两大类:提婆(deva)或神祇,“父祖”或祖先。繁复的吠陀仪轨要求设置三坛圣火,并任用多名婆罗门祭司担任中间人,但相对简单的家庭仪轨则只需一坛家庭圣火,并由家主自行祭祀,换句话说,就是由家主担任祭司。家庭仪轨供奉两种超自然存在,对所有家庭来说提婆都是相同的,然而父祖,包含已逝的父系祖先(父亲、祖父、曾祖父等),对于各个家庭而言却是特殊的。因此,家庭与祖先崇拜之间,社会与以神祇为主的“国家”宗教之间,均存在着结构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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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每日通过家庭火坛祭祀众神、祖先与其他存在外,家庭宗教还包含一系列仪礼,称为“净化仪式”(samskara),意指“擦亮”或“臻至完美”,它们协助个人由生命的一个阶段过渡到另一个阶段。净化仪式包括出生之前协助受孕、保护胚胎的仪式;出生与婴儿期仪式(首度见日、初啖固体食物等);男孩成为吠陀学生的入法礼,以及婚姻仪式。生命终结之时也会举行数种仪式,包含火化死者、协助新亡灵顺利前往父祖世界(所以不会在此世成为游荡孤魂)、定期向祖先供奉饭团和清水等。祖先则赐福给家族成员,护佑他们人丁兴旺、土地丰收、牲畜健康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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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概念下,家庭的目的在于家庭之外,并非只是为了照顾生者和繁衍后代,更是为了供奉祖先,并借此确保他们在父祖世界持续拥有一席之地。因此,家庭的土地继承与供奉祖先的职责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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