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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史 造型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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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坟时代,统治阶级倾注大量心血建成的里程碑式的建筑就是高冢古坟。当初建造的古坟外观,与绿树环抱的现代景观不同。它用石块铺设在坟丘的表面,内部竖排着各种陶制冥器,所以不能将古坟视为美术品。但是,古坟外部竖立着的埴轮,有些呈简单圆筒状,它们大多是与被葬者生前生活有紧密关系的人物以及房屋、动物造型,是继陶俑后充分发挥了日本固有的质朴雕刻技术的产物。同时,也由于这种素烧陶器受到材料的限制而显得十分朴实无华,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它反映了日本人实际生活的一个侧面,尤其是从细长而深邃的人物眼穴上我们可以感受到其独特的美感,堪称佛教雕刻艺术出现以前的日本雕刻艺术中的重要文化遗产(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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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埴轮男女身穿铠甲的男子像(图:T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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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埴轮男女妇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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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经提到,古坟随葬品中有着丰富的工艺品。仿制镜背面的狩猎和房屋等浮雕图案,以及古坟墓室石壁上的线刻人物群像等,都可以视为继铜铎表面的线条画之后出现的原始绘画。为了达到用巫术保护被葬者的目的,后期的横穴古坟中出现了绘有彩色圆形、蕨菜形花纹、盾牌、箭袋等图案的物品,甚至还有画着人物群像、长着兽类大嘴的异形人物、立在船头的鸟类蟾蜍等有故事内容的绘画,它们大致可以推测为神话主题。这些古坟被称为“装饰古坟”,不得不说其中的彩色图画,在作为佛教文化的组成部分传入的大陆风格绘画真正得以发展之前,它们丰富了日本绘画艺术初期的历史。装饰古坟大量出现在北九州,可能受到了高句丽壁画的影响,在东部地区也有为数不多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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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时代的建筑,前面提到通过铜镜背后绘有的房屋图案以及房屋形状的埴轮可以看到当时的建筑形态,不过仅此而已,当时的建筑已然不复存在,而比较忠实体现了高床式建筑精湛艺术风格的是出云大社和伊势神宫等具有古老历史的神社大殿。这些建筑虽然是在学习七世纪传入的佛教建筑工艺的基础上诞生的风格样式,但与寺院的伽蓝不同,几乎不施以色彩和装饰,只是由本色直木的结构美来构成简朴而实用的建筑,显示了日本建筑风格的精粹,甚至布鲁诺•陶特都对其美感惊叹不已(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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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伊势神宫内宫正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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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史 第三章 律令社会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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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体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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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君主制以对朝鲜半岛的军事侵入为契机,令众多分而治之的小国归属大和政权,由此完成了较为松散的统一。之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大王的权力逐渐得到强化,全国增设了大王直接管辖的“屯仓[10]”,大王周围的豪族,既是豪族又是政府官员。六世纪,在直辖的部分领地中,农民变成“田部[11]”从事耕作,并尝试为他们设置户籍,采用班田制的历史前提似乎趋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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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半岛上的日本势力受到了民族意识十分强烈的新罗势力的抵抗,日渐式微,562年任那官府灭亡。在中国,六世纪末期隋朝兴起,统一了分裂的南北朝,创立了强大的王朝。七世纪,唐朝取代隋朝,进一步扩大版图,展现出建设世界级强大帝国的态势。随着日本在半岛的退败和中国完成统一,大和政权强烈感受到了完善国内体制的必要,借助上述中央权力强化的余力,开始向实现中央集权制的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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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世纪初期与苏我马子共同执政的圣德太子的传记中,充满了神话般的渲染,不容易分辨哪些是确切的史料,哪些是太子的业绩,哪些是马子的业绩。制定冠位十二阶,是为了根据个人的功绩授予官职,并荣升爵位,旨在建立官僚体制,可以说已部分完成了要在下一步展开的律令体制的建设。几乎可以确定是由太子制定的“宪法十七条”—尽管也有人认为是伪作—中,强调君主是国内唯一的最高权威,各豪族有忠实服从君主命令的义务。采用据说取自中国道教经典中的“天皇”一词用于大王的称号,并使用“日本”这一国名,也始于大约这一时期或稍后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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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济作为日本在朝鲜半岛的唯一据点,于660年被新罗和唐朝所灭,日本吸收中国文化的需求在那之后仍在持续,也未中断与唐朝和新罗的交往。直至临近唐朝覆灭的九世纪末,日本在不断派遣遣唐使的同时,保持了与新罗的交往,从727年(神龟四年)至十世纪初,与在满洲新兴的渤海国也建立了外交关系,与大陆的文化交流开展得十分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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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645年(大化元年)中大兄皇子(天智天皇)、中臣镰足等人发动了大化革新运动,开始按照中国的律令制度建设律令体制。在经历了672年的壬申之乱后,天武天皇即刻强化了天皇政府的权力,不久相继制定了《净御原律令》《大宝律令》《养老律令》等,律令国家的体制得到了名副其实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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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体制,一言以蔽之,就是将氏姓社会中各豪族依靠固有的世袭特权分散行使的对人民的统治,统一归由中央政府的集中权力来实施。过去视为固有世袭权的豪族统治地位,被重新赋予了律令国家的官僚地位,但是他们的世袭特权在律令制度的框架内几乎不加任何改变地得到了维持,因此,氏姓制度下的阶级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只是通过统治权向中央的集中,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民的统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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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班田收授法后,人民虽然获得了一定数量的田地,但又被课以租、庸、调、劳役、兵役、高利贷等繁重的租税。其中虽有诸如收租和放高利贷等对农业收成的掠夺,但更沉重的负担则来自体力劳动对身体的直接奴役,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尽管普通民众拥有“公民”“良民”的身份,但在他们身上并非看不到奴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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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的下面是贱民。贱民中还有私有奴婢,他们被视为财物,如同家畜那样被买卖,不过,在氏姓制社会的时代之后,他们所占的人口比率很低。因此,仅以有奴婢这样的贱民存在为理由而将律令社会定义为奴隶制社会应该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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