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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用或杂用虢州的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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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州颍川郡土贡: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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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州濮阳郡土贡:丝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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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河南府的酸枣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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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州、光州、义阳郡(即申州)的茶。《茶经》云:“山南以陕州上,襄州、荆州次,衡州下,金州、梁州又下。淮南以光州上,义阳郡、舒州次,蕲州、黄州又下。浙江以胡州上,常州次,宣州、杭州、睦州、歙州下,润州、苏州又下。剑南以彭州上,绵州、蜀次,邛州次,雅州、泸州下,眉州、汉州又下。浙东以越州上,明州、婺州次,台州下。黔中生恩州、播州、费州、夷州。江南生鄂州、袁州、吉州。岭南生福州、建州、韶州、象州。”茶树适宜于雨林带地方,故偏北之关、陇、晋、冀,均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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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汝阴郡土贡:糟白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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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土贡:黄鱼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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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州汲郡土贡:胡粉。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记汝阳县有众多湖泊,“南湖,在府城南。周十余顷,长堤亘其前。有西湖,在城西南。城东北又有三角湖,中多菱芡,俗谓之菱角湖。城北十里有十家湖,水产鱼莲,旱种秔稻,居民赖之。”想之唐代亦是如此。该书还记汝阳县有“鹅鸭池,在城北,汝水之曲也。李愬夜袭蔡州,击鹅鸭池以乱军声。一名悬瓠池。栗渚,在城西南。汝水之湾有地数顷,树栗其中,谓之栗洲。旁有溪曰锦绣溪。”西平县周家泊,“县北二十五里。县以北诸水汇流于此,水多则鱼,涸则多苇,民赖其利。”镇平县柳泉,“在县东遮山北。广五丈余,溉田甚溥。又青龙泉,在县之竹园保,引流溉田为民利。菱花池,在县西南。俗名天池,广五丈余,有菱芡蒲鱼之利。”王象之《舆地纪胜》记载孟州有蓄鱼池:“在州城内,旧贡黄鱼鲊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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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虢、许、汝产盐。《旧唐书》卷48《食货上》记载:元和六年(811),度支卢坦奏:“河中两池颗盐,敕文只许于京畿、凤翔、陕、虢、河中泽潞、河南许汝等十五州界内粜货。比来因循,兼越兴、凤、文、成等六州。臣移牒勘责,得山南西道观察使报,其果、阆两州盐,本土户人及巴南诸郡市籴,又供当军士马,尚有悬欠,若兼数州,自然阙绝。又得兴元府诸耆老状申诉。臣今商量,河中盐请放入六州界粜货。”足证陕、虢、许、汝等州有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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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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虢州贡瓦砚。《元和郡县图志》记载:“石墨山,在县西南三里。山石如墨,可以写字。”内乡县有墨山,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墨山,在县西北五十里。山石尽墨,亦名石黑山。”该书记金门山所产竹子可以制作笙管。“金门山在县(宜阳县)西六十里。《九州要记》:‘金门之竹,可为笙管。’一名律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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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州乡村社会 二、唐代中州乡村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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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中州乡村工商业繁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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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封建的商品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日渐发展起来。国家户籍制度的变化为乡村居民经营手工业和商业提供了便利。唐代国家户籍制度的变化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唐初,国家继续推行北朝、隋唐以来的均田制度,为保证赋役的征收,国家严禁均田农民离开土地。如《唐律疏仪》卷28《捕亡律》规定:“有课役全户亡者……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之徒三年。”唐初户籍法对农村居民的人身控制十分严格,不允许村民随便离开原籍及土地。这是唐初到武周前的户籍制度。第二阶段是武周到德宗时期的户籍制度。由于均田制度的破坏,因失去土地而离开原籍的人愈来愈多,武则天时,李娇提出“恩德”、“权衡”、“限制”三者并重的措施。“恩德”是指帮助逃户归还故里,重建家园,所缺赋役,弃而不问。“权衡”是指逃人有绝家去乡、离失本业、心乐所在,不情愿还乡者,听于所在隶名,即为编户。“限制”是指若符到百日,逃亡之民仍不自首者,政府依法科罪,迁往边州。其中的“权衡”措施规定:若已离开原籍,并愿意在某地生活的可以在当地附籍。与前一阶段相比,有了变通,制度更为灵活了。李岍的建议在当时虽未被采纳,但到长安三年(703)的“括浮逃”之举就规定了浮逃户在他乡有田、本地无业的条件下容许留居他乡。正是在户籍制度变通的情况下,才有大量的农民进入流通领域,从事商业活动。唐代“客户坊”最早出现,是在武周时期。《太平广记》卷263《无赖》一《飞骑席人》:“则天之废卢陵也,飞骑十余人于客户坊同饮。”这里的客户坊就是农民做饮食服务生意的地方。冻国栋先生在其所著《唐代人口问题研究》第五章第三节中指出:“客户坊应以客户所居而得名,内既可饮茶,又可止宿,又有‘贩缯为业’者,说明至少有一部分客户于此从事商业经营……是在流通领域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逃亡民户。”第三阶段是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之后。建中元年,杨炎制定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由于实行了两税法,国家已不强调地著,农民外出经商更为普遍,户籍法对农民自由经商更为便利。虽然这一阶段的户籍有混乱废弛的情况,但说明由于社会的发展,户籍制度出现了适应形势发展的新变化,且为宋代户籍制度的变化奠定了基础。宋代户籍的登记办法就直接采用主户与客户分类的登记办法,当然宋代的客户与唐代的客户相比也有了新的特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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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坊市制度的变化也为农民从事工商业创造了条件。“唐代的商业在性质上已经与过去的商业有所不同,是处在由古代型商业向近代型商业转变的过渡时期。表现在坊市制度上,城市虽然仍保持着相沿历久的坊市制度,但唐代的坊市制度已与以前的坊市制度有所不同。唐制,凡有市之地皆置市令,下有丞、佐、史、帅,掌管市廛交易,禁斥非违之事。其坊市制度规定:午时入市,日落前七刻散市。虽然仍保留着古代日中为市的遗风,但到了唐代后期,坊市制度逐渐被打破,在汴州等一些大城市出现了夜市,许多居民坊内开设了店铺,打破了先前居民区与商业区分离的严格限制以及商品交易在时间上的限制,无论在空间还是在时间上都给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社会环境,更加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居民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的提高。”《野翁堂》诗:“朝市若山林,意适无远近。结庐在城郭,茅竹怀远韵。汉吏贵无华,鲁礼从先进。”记述了申州(南阳)城市商业之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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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役制的变化使农民有大量的时间投入到工商业活动中去。唐代输庸代役广泛实行。成丁每年服正役20日,若不去服役,可纳庸代之,日絹三尺。盛唐时期,输庸代役在各地普遍实行。《唐会要》卷58开元六年(718)五月四日敕:“诸州每年应输庸调资课租及诸色钱物等,令尚书省本司豫印纸‘送部’。每年通为一处,每州做一簿,预皆量留空纸,有色数,并于脚下具书纲典姓名、郎官印置。如替代,其簿递相分付。”上面的引文中还反映出另一个问题,即色役折纳资课的实行。除正役之外的其它一些名目的役如亲事、仗内、防阁、庶仆、白直、士力、门夫等等五花八门的役事,也都可以用纳钱来代替。《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天宝元年(742),“天下白直,岁役丁十万,有诏罢之,计数加税以供用,人皆以为便。”另一变化是募兵制的实行。开元、天宝之际,兵制由征发改为招募,均田农民的兵役负担解除了。唐初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兵役制度是府兵制,自高宗、武则天时起,伴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府兵制也遭到破坏,唐玄宗统治时期,原来简点兵员的方法已不能实行,府兵制瓦解。代之而起的是募兵制的实行。《资治通鉴》卷212开元十年(722):“先是,诸卫府兵,自成丁从军,六十而免,其家又不免杂徭,浸以贫弱,逃亡略尽,百姓苦之,张说建议,请召募壮士宿卫,不问色役,优为之制,逋逃者必争出应募;上(玄宗)从之。旬日,得精兵十三万,分隶诸卫,更番上下。兵农之分,从此始矣。”开元二十五年(737)之后,募兵制在边军也扩展开来。《唐会要》卷5开元二十五年敕:“诸军镇量闲剧利害,置兵防健儿,于诸色征行人内及客户中召募。丁壮情愿充健儿长住边军者,每年加常例给赐……其家口情愿同去者,听至军州,各给田宅,人赖其利,中外获安,是后州郡之间永无征发之役矣。”唐代输庸代役、纳资代役、募兵制的实行,使大批的劳动力从劳役中解放出来,并且能安心地去经营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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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户籍制度、坊市制度和役制的某些变化为乡村工商业的繁荣创造了条件。唐代农民经商的热情十分高涨,《姚少监诗集》卷六《庄居野行》记载:“客行田野间,比屋皆闭门。借问屋中人,尽去作商贾。官家不税商,税农服作苦。居人尽东西,道路侵垄亩。采玉上山岭,采宝人水府。”姚合的这首诗作,形象生动地反映了农民经商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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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代中州乡村工商业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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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州乡村工商业发达,有纺织业、酿酒业、餐饮业、卖茶、粮食贸易、制醋、制酱、牲畜贩卖与屠宰、蔬菜买卖、冶铁、印染业、陶瓷业、石刻、草编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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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纺织业:唐代前期实行均田制,无论土地占有数量是否足额,国家依照法定的数量收税。根据《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记载,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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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项。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冬、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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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其调;耗七者,课役皆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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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税收过程中,因转运的关系,所输之物常有所变通。“扬州租、调以钱,岭南以米,安南以丝,益州以罗、绸、绫、绢供春彩。”开元时,“诏江南亦以布代租”。“凡庸、调、租、资课,皆任土所出宜,州县长官莅定粗良,具上中下三物之样输京都。有滥恶,督中物之直。(开元)二十五年,以江淮输运有河洛之艰,而关中蚕桑少,菽粟常贱,乃命庸、调、资课皆以米,凶年乐输布绢者亦从之。河南、北不通运州,租皆为绢,代关中庸、课,诏度支减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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