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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任何一种分类方法,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各种家族组织不是彼此孤立和一成不变的,而是相互从属、混合生长,时刻在发展变化之中的。因此,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不仅应当区分各种不同类型的家族组织,而且应当揭示各种家族组织之间的有机联系,力求在总体上把握家族组织的结构和功能。根据笔者所见资料,在高度发达的家族系统中,往往同时包含以上6种家族组织,其基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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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中,单线表示统属关系,双线表示并列关系。由于各种家族组织的相互统属和相互联系;构成了相当庞杂而又层次分明的家族系统。这些不同层次的家族组织,在结构上是耦合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从而体现了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及利益关系的有机统一。对于每个家族成员来说,他不仅从属于其中的某些家族组织,而且从属于整个家族系统。因而,只有揭示各种家族组织之间的相互联系,才有可能把握家族系统的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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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态的观点看,各种家族组织可以相互转化,从而呈现出家族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正常情况下,每个家族都有一个共同的始祖;这个始祖经过结婚和生育,先后建立了小家庭和大家庭;而后经过分家析产,开始形成继承式宗族;又经过若干代的自然繁衍,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不断淡化,逐渐为地缘关系和利益关系所取代,继承式宗族也就相应地演变为依附式宗族和合同式宗族。这一演变过程,可以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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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表明,各种不同类型的家族组织,标志着家族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结婚、生育、分家及族人之间的分化和融合,是连接各个发展阶段的不同环节。由此可见,家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连续系统。就其长期发展趋势而言,处于较低级阶段的家族组织,必将依次向更高级阶段演变,而这正是家族组织长盛不衰的秘密所在。不仅如此,在家族发展的较高级阶段,又会派生出较低级的家族组织,从而呈现出周期性的回归趋势,导致了多种家族组织的并存。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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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中,纵向表示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演变,横向表示从高级形态向低级形态的回归。前者反映了家族组织的变异性,后者反映了家族组织的包容性。由此可见,家族组织的发展进程,是一个陈陈相因的累积过程。因此,只有把各种家族组织置于历史的脉络之中,才有可能揭示家族组织的演变趋势,阐明家族发展的全过程。当然,上图只是一种理想型的发展模式。在实际生活中,家族的发展可能超越其中的某些阶段,直接由较低级形态向较高级形态演变。例如,台湾早期移民的宗族组织,一般不是经由自然繁衍而成的继承式宗族,而是由若干血缘联系并不明确的大家庭、小家庭或不完整家庭,直接地融合为合同式宗族。在战乱之后及社会流动性较大的地区,此类现象也颇为常见。不过,在较为安定的社会环境中,家族的发展大多经由以上6个不同阶段,依次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变。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对家族的发展做出合理的解释,而不至于为杂色纷呈的现象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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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下各章,将依据家族组织的内在发展逻辑,依次论述明清时期闽台地区的家庭结构、宗族组织及其与历史环境和社会变迁的关系。第二章通过考察分家习俗,探讨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长期演变趋势。第三章通过考察宗族组织的不同类型,分析其基本结构和功能。第四章分别考察闽西北山区、闽东南沿海及清代台湾宗族组织的发展进程,探讨社会生态环境对宗族发展的制约作用。第五章从宗法伦理、社会控制及财产关系等方面,探讨家族组织与明清社会变迁的关系。第六章总结全书基本论点,并对本书未能正面阐述的若干理论问题,略作补充说明,以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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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希望,本书所采用的分析构架,能够兼顾历时性与共时性的双重要求,以期较为系统地阐明家族组织的基本类型、演变趋势及其与社会历史环境的关系。当然,能否达到这一预期目的,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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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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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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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左云鹏:《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载《历史研究》,196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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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扬杰:《宋明以来的封建家族制度论述》,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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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思治:《宗族制度浅论》,见《清史论丛》第4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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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柯昌基:《宗法公社管探》,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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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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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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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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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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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关论著,可参见叶显恩、谭棣华:《论珠江三角洲的族田》《封建宗法势力对佛山经济的控制及其产生的影响》,均见广东历史学会编:《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彭超:《歙县唐模村许荫祠文书研究》,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2);刘和惠:《明代徽州洪氏誉契簿研究》,同上刊,1986(3);朱勇:《论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经济职能》,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4)。以及拙文:《清至民国闽北六件“分关”的分析》,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3);《试论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形态与结构》,同上刊,1985(4);《宋以后福建的祭祖习俗与宗族组织》,载《厦门大学学报》,1987年增刊;《明清福建沿海农田水利制度与乡族组织》,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4);《明清闽北乡族地主经济的发展》,见傅衣凌、杨国桢主编:《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茔山、墓田与徽商宗族组织》,载《安徽史学》,1988(1);《清代闽西四堡族商研究》(与陈支平合作),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2);《清代台湾乡族组织的共有经济》,载《台湾研究集刊》,1988(2);《明以后闽北乡族土地的所有权形态》,见《平准学刊》第5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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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参见[日]村松裕次:《中国经济的社会态势》,东京,东洋经济新报社,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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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参见[日]福武直:《中国农村社会之构造》,京都,大雅堂,1946;[日]仁井田陞:《中国的农村家族》,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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