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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祠内所有公田,族内子侄承耕者,租粒系是上垅干净,不得挨延短少。如有此情,即听族房长、总副理起佃召耕,不准入祠与祭,俟所欠纳清方许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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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祠内出入租粒,族房(长)、总副理先期三日议定,所入租粒或足理、或减收、或发粜,议价钱列字布知族人,一人不得自专。族房(长)、祠绅、总副(理)议定清楚以后,方准发粜,亦不得私借私粜。倘租粒存总理者,用族房(长)字式封锁,存副理者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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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祠内所有契券、字据、钱文、租粒,悉交总副理平分均收。递年中元节日到祠会齐,数簿核算;迨冬至日补记复算清楚,开列祠内,轮换笔迹,缴入各数簿毕,总副理即将明年值轮春、秋、冬三祭并清明、重阳祭扫名次开列明白,贴在祠内,布知族人,或无总副(理),族房长亦然,平分收存。……如有不遵公论,定即呈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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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祠内及文武圣庙并各祖坟如有损坏,以及祠物毁伤,族房长、总副理务宜急议修补,毋得挨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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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宗族中的“族房长”“祠绅”“总副理”及“宗子”“宗孙”,都分别享有不同的等级特权,因而共同构成了宗族内部的支配者集团。不过,在依附式宗族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这些特权阶层的权力和职能仍是有区别的,应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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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房长是宗族内部的“尊者”,一般必须由辈分及年龄较高的族人担任。如云:“举族长、房长,必择昭穆、序次、名分之尊者。”[31]族房长的特权,主要表现为对宗族事务的议决权和对族人的教化权及惩戒权。晋江县《浔海施氏族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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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族中既立有族房长,事可质平,皆当据实秉理,会有爵者诣大宗祠,平心剖析孰是非,大杖小罚,就祖宗前释怨修好。倘强悍罔从,逞凶兴讼者,通族公讨。正暴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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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丧……族房长察其果限于贫弗克自举者,就公项会族量助,务令速举。若冒费不速举,本人杖,族长赔偿,通周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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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士农工商,各宜勤俭。……设有不肖子弟弃生业,结匪类,开设赌场,放头网利,致诱子弟破家辱身,殊可痛恨。以后族房长稔知放赌账目,不许取讨,仍令族众赴大宗祠戒饬,令其改过自新,不改者送官究治。除稂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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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闺门最宜严肃,男女授受不亲。……设有不幸,帷薄 不修者查确,房长会族众,男重究处,削去生庚;女不论有子、无子,逐回母家。扶风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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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家业必令族房长均产业,定公阄,父母毋私所爱,兄弟无专己有,违者罚金充祠。杜竞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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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孙见尊长,当循循执行,不可居傲鲜腆,以尔、汝相呼,或有过受呵责,不论是非,俱应俯受。如果理是,亦当徐徐白诸尊长,不可使气忿争。……重敬爱也。[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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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列举了族房长的主要职权,实际上自然并不局限于此。由于族房长是宗族内部的天然尊长,他们往往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而其特权地位也是特别稳定的。除了族房长之外,依附式宗族中的其他高龄“尊者”,也分别享有某些特权。如云:“寿居五福之先,非可幸获。……六十者,寿胙壹觔;七十者,寿胙贰觔;八十者,寿胙叁觔;九十者,寿胙伍觔;期颐者,寿胙拾觔。所以敬高年、谨尚齿也。”[33]至于宗子或宗孙,一般是由长房长孙担任,其辈分通常低于其他族人。在明清福建,宗子之设未见普及,其主要职能也是局限于在祭祖活动中担任主祭,似无实质性的特权,兹不赘述(参见第五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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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是依附式宗族中的“贵者”,一般包括有科举功名及文武官衔的族人。士绅的特权,主要表现为对宗族事务的参议权,对“书田”等族产的独占权及死后的“入祀”权。依附式宗族中的重大事务,一般均须请本族士绅参与决策,尤其是事涉公庭或族际关系,通常只能由士绅出面周旋。有的宗族甚至规定,祭祖活动只能由正途士绅主持。如云:“主祭必先科甲,次恩、拔、副、岁贡生,次廪、增、附生员中辈行最长者。凡由捐资出身及辈行虽尊尚无衣顶,不许争占。其分献裔孙亦如之。”[34]更为重要的是?宗族内部的各种“成文法”无疑都是由士绅阶层制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士绅阶层的价值观念和特殊利益。因此,士绅是依附式宗族中的主要立法者和决策者,或者说是依附式宗族的实际领袖。由于士乃“一族之望”,各族都有培养科举人才的专项费用。如云:“书田,吾族特为设法:一人入泮则专收之,两人则分收之,其或三、四、五、六人则匀派之,新进者即与其班。……若有新登科甲者,停分一载,悉助为盘资。倘前者已往,后者未续,公收存贮,延名师以培后学;俟后学才成,然后再给为膏火。”[35]有些宗族虽然未设“书田”,也把此项费用列入族产的支出预算中。如云:“吾宗祠支派子孙有入泮与补廪者,应给支公项钱四千文;恩、拔、优、岁贡者,应给支公项钱八千文;登科者,值收宗祠烝尝公项一载;登甲者倍之。授例纳监者,不在此例。”[36]此外,依附式宗族中的“贵者”,照例可以入祠受祭,甚至可以荣及父祖。福州《三山叶氏祠录》的《入祀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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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甲出身,登仕版者或未登仕版举孝廉、副、优、拔,凡列榜者,本身并其父入祀;除加衔、加级不计外,实官至二、三品者,其祖并入祀;至一品者,其曾祖并入祀;遵朝典封赠一代、二代、三代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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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由科甲出身,或军功议叙、或援例纳粟,外官道、府、同、通、州、县已补缺或署任者,京官六部主事、员外、郎中已补缺者,本身并其父入祀;除加衔、加级不计外,实官至二、三品者,其祖并入祀;至一品者,其曾祖并入祀,如科甲出身之例。其京、外各杂官,虽得缺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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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恩贡,廪、增、附生员,或军功议叙,或援例纳粟官儒学训导,已补缺或署任者,并其父入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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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武进士出身者,如文科甲例,武职、行伍并重;除加衔、加级及候补人员不计外,实任至游击以上者,本身并其父入祀;至总兵者,其祖并入祀;至提督者,其曾祖并入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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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恩贡,廪、增、附生员,年七十岁以上者,无论已邀、未邀钦赏,均入祀,木主内直书明年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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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氏宗族的上述规定,充分地体现了士绅阶层的等级特权。这是因为,在祠堂中设立牌位,由全体族人共同奉祀,是依附式宗族中至高无上的礼遇和特权,各族对此均有严格的限制。叶氏在制定《入祀条例》时,对此有一概括的说明,其略云:“吾祠为宫詹公而建,申公一世则七房所自衍,昌公一世则二十五房所自衍,皆立主无待议。昌公以下,子姓繁多,(若)一概置主,龛位既虑难容,盛典亦邻于亵,其不能不加区别者,理也,势也。查侯官林氏、螺江陈氏两祠,凡族人之得设主入祀者,均以膺官爵、登科甲为断,所以昭限制,示鼓励也。其德行之选,必受朝廷旌奖,如孝友、忠义、节烈,显有实迹者,则不论官爵、科第皆祀,所以重品谊,防冒滥也。至于议年、议功,或并行并举。历考成矩,莫不皆然。”[37]这就是说,除了族人的共同祖先之外,只有受朝廷旌奖的有德者及高寿和有功的族人,才可以入祠奉祀。在叶氏族内,“议年”的条件为“年享期颐(百岁),例应咨请建坊者”,而“议功”的条件为“捐置祭产、祭田银数至壹千两以上者”。至于其他族人,一般只许“入主附祀”,其条件是“交喜金壹拾千文以充公款”[38]。由此可见,士绅阶层在依附式宗族中的特权地位,是其他族人所难以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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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董事之类的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必须由宗族内部的“富者”及“贤者”担任。如《三山叶氏祠录》云:“本祠总经理,宜选择端正。族房(长)、祠绅随时公举,惟孝悌、慈爱并殷殖者克膺其任。……孝悌者则不忍觊觎祠银,慈爱者则不敢妄耗祠银,殷殖者则不至吞噬祠银。经举者不得推诿。”[39]此类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是管理族产及承办公务,其内部通常又有所分工。如云:“递年值轮正董一人、副董一人,一收发款目,一办理事件。由族中酌举勤慎者十余人,派定轮值,其未经举派者不能一概备轮。”[40]由于专职管理人员控制着依附式宗族的财政大权,因而此类人选备受重视。有些宗族规定,对族产的管理人员必须实行担保制度,由保人与管理者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如云:“公举理公项之人,必令仁、义两房内家业颇丰者数人主举,毋许贫寒者干预以及执私见者阻挠。举定之时,即令主举之人写立保字,亲加画押为据。如主举不实,致日后有侵吞、亏空情弊,许众子孙勒令主举之人赔补。其主举之保字,俟所举承管之人接办交代后,委无侵亏各弊,始行给还抹消。”[41]尽管各族的管理人员都以“殷实”“贤能”见称,而且在管理过程中还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约,但却往往把族产视为利薮,极尽巧取豪夺之能事。浦城县《周氏族谱》记载:“慨自同治六年修祠告竣,族议三乐、三畏殷实可恃,遂将祠租举之管理,储为修谱需用。今岁纂修家乘,非特缘捐不缴,且吞兴祠租数十载,瘠祖肥己。”周三乐之流的劣迹,可谓豪夺之一例。顺昌县上洋谢氏的“司理祠内公项者”,则全凭巧取谋利。试见清同治四年的《上洋祠堂合同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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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略)本年二月初六日,祖父瑶亭公派下仁、义两房众子孙佥议:“以前原立定章,限期每年正月初四日,司理祠内公项者齐集仁、义两房(子孙),核算存支公款有无赢余,填簿尽押,以杜侵蚀。查自道光十七年公算以后,寖不公算。以前簿载祠内公产出息,除开销外,每年可余钱数百余千。迄今二十余载未算,急应集祠公算归款。”等情。质之司理公项之寿臣,据称:“咸丰八年,长发逆匪攻陷上洋,杀人、放火、掳掠,存支各簿并契券尽失。……”查发逆退后,寿臣曾寻获原遗产字据一箱,何以匿不首先吐明?迨至众论腾沸,指攻获箱,始认交出。其颟顸朦胧,弊可概见。……兹同公亲公议,令寿臣酌捐己田入祠示罚,以昭炯戒。寿臣亦踊跃乐捐,知过能改,尚属可嘉。除由咸丰八年起,以前账据既被发逆冒失,无所稽考,概准抹销,无庸议外,惟祠内公业自不应永听失迷,令仁、义两房公同访查务获,仍归入祠掌管。果属寿臣冒侵,确有实据,自应查照冒侵数目加倍重罚;如无其事,应无庸议。……现在寿臣承办公项有年熟手,仍令勤慎司理,毋庸议更其管理。(余略)[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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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公业”一旦为管理人员所把持,则无异于私产。值得注意的是,谢寿臣的劣迹虽然已被揭露,却又因其“承办公项有年熟手,仍令勤慎司理”。这就表明,在依附式宗族中,此类管理人员的特权地位也是相当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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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式宗族中的“富者”和“贤者”,除了担任专职管理人员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谋取某些特权。依附式宗族中的族产,绝大多数来自“饶财乐助者”的捐献。一般说来,族人在捐献族产之后,即可相应获得某些特权。清嘉庆元年,建阳县书林余氏祠堂“因祖遗田塅不给烝尝”,募集“缘首”42家捐资增置祭田,并声明:“阖族公议,奈本祠裔孙惟此四十二家颇堪题捐,因各捐出洋银五两正,交入祠内值首置买粮田以扩烝尝。递年冬祭日,务请缘首助祭饮福,世沾祖惠,以表微劳。”至道光十七年,余氏因“各项杂款尚难支持”,又再次募集“缘首”24名,“每名捐洋番十元置买田塅,以便修辑祠宇,余好加增产亩以扩烝尝”,其代价同样是每年“务请缘首助祭、饮福,世沾祖惠”[43]。在依附式宗族中,最有效的集资方式是扩大“入祠附祀”的范围,向送祖先牌位入祠的族人征收“神主钱”。族人送牌位入祠之后,一般即可依照定额参加“分胙”或“饮福”。如云:“先年入祠配享各公,共贰百玖拾贰位,于秋祭之日,每位颁胙半斤。”[44]有的宗族甚至直接以“纳胙”为名,在宗族内部募集捐款。建阳县《后举平氏族谱》记载:“康熙二十九年,十世孙国仁、国咏等接司祠事,慨然以修理为己任。……然年岁不登,繁费萧然,缘集众公议,顿开纳胙之例。一时乐捐之士,乐位二人、御位一十二人、数位四人,所纳银多寡既殊,颁胙亦自一石、二石有差。”[45]在此情况下,向祠堂捐款实际上是一种投资。由于此类权益可以世代相承,其派下子孙对族产也就持有某种特殊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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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式宗族形成之初,普通族人尚可参加“颁胙”“饮福”之类的权益分配,然而,随着宗族成员的不断增多,普通族人的此类权利往往逐渐被剥夺。浦城县东海徐氏的《前街伏元公祠祭典》规定:“祠内出产无多,颁胙良难遍给,惟有职事者理应受胙。”[46]瓯宁县屯山祖氏《新立丽南公祭簿序》规定:“只理事者自己致祭、算账、饮福,不必充丁颁胙。”[47]此外,绝大多数宗族规定,凡是违背族规的族人,一律不许参加“颁胙”和“饮福”。如果只是从经济利益考虑,依附式宗族给予普通族人的最大实惠,可能莫过于“济困扶危”,而这正是前人称颂宗族组织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在实际上,依附式宗族对于族人的救济作用是很微弱的,不宜过于夸大。例如,建阳县傅氏宗族规定:“一、本族有疾病无力求医者,随宜给以药资。一、本族有鳏寡孤独者,岁赠银三钱正。一、本族凡有丧者,赙钱一钱;贫而无棺者,必全给棺木以葬之;或有妻子兄弟贫而营办艰难者,助银五钱以上。”[48]像这种每次仅有数钱银子的救济款,只能是象征性的,无异于杯水车薪。一般说来,依附式宗族的族产收益,主要不是用于救济贫穷族人,而是用于祭祖活动、培养科举人才及其他公共事务。在明清福建的族产中,祭田、书田及役田为数最多,而“赡族义田”却十分少见,其原因即在于此。[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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