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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00 所谓“概由受益公派下七房裔孙互推经管”,是指由七房中的少数“董事”统一经营管理,其性质与“按房轮值”是完全不同的。如云:“自拨之后,所有祭租粮米以及祭扫坟墓需要,永远由祠堂董事经理,七房子孙向后不得另生枝节。”可见,不担任“董事”的族人已失去了对有关族产的经营管理权,他们只能在冬至日照章领取“丁饼”“丁肉”,其地位与“外房子孙”已经没有多大差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拨祭”的同时,王氏又把其余的祭租按房分拆,每房“各有应收之佃”,年收租约30担。这些由各房自理的祭租,不再用于七房之间的各种公共事务,而只用于各房内部的公共事务,由各房的派下子孙共同继承。因此,在“谦孝祠”之下,又分别形成了以“房”为单位的继承式宗族。经过“拨祭”及瓜分祭租,“受益公”派下七房子孙的宗族组织,可以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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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05 上图中,实线表示依附式宗族的范围,虚线表示继承式宗族的范围。义、全两房的继嗣关系不明确,可能尚未正式形成继承式宗族。此外,以“谦孝祠”为核心的依附式宗族,除了“受益公”派下的七房子孙之外,还包括其他“外房子孙”,图中未予标示。如图所示,在“拨祭”及瓜分祭租之后,原来以“受益公祭”和“周祖母祭”为核心的继承式宗族,转化为以“谦孝祠”为核心的依附式宗族,同时又派生出七个次一级的继承式宗族。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成了王氏宗族组织的这一变化呢?在上引《议字》中,对此有一概括的说明。其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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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07 每见富家粮户分析田产,必抽出清明祭租,为子孙百年之虑。当其家门全盛,子孙饶裕,轮收、值祭依章办事,颇沾利益。及至产资退败,房倒房兴,游惰孙男或于前数年将值收祭租预拨他人收去,迨轮值年家无粒谷,贫乏依然,反将值年课粮逃欠不交,山中祖墓祭扫废弛,以致粮差催拘,家庭构纷,是祖宗置祭租以益子孙,子孙反因祭租而累辱祖宗也。兴言及此,殊可叹息!窃谓思患宜先预防,事弊应求良法;树木尚有长短之不齐,人众讵无盛衰之可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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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09 由此可见,促进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家庭转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族人之间的贫富分化。一般说来,在继承式宗族形成之后,经过若干代的不断“分枝”,族人之间势必出现贫富分化。那些穷困潦倒的族人,往往为生计所逼,事先把轮收族产的有关权益典卖于人,至轮值之年则无力交纳钱粮、承办公务,从而在宗族内部引发各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一旦族人之间出现了贫富分化,“按房轮值”的办法就很难继续维持下去。在此情况下,只有两种办法可供选择:一是把族产及有关事务按房分拆,其结果是导致继承式宗族的分解;二是对族产及有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其结果是促使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转化。在理论上说,按房分拆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因而容易为多数族人所接受。然而,在聚族而居的状况下,族人之间总是存在着某些难以分割的公共事务,这些公共事务不会因贫富分化而减少,只会因贫富分化而增加。因此,在按房瓜分族产的同时,往往必须留下某些统一管理的族产,以备族内公共事务之需。这就表明,由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的转化,是一种合乎逻辑的演变趋势。王氏在“拨祭”及瓜分祭租的《议字》中宣称:“良法实意,莫如此举。”[26]这也许并非捉笔文人的套话,而是反映了当时普遍的社会心理。道光年间,陈盛韶在邵武厅任上,也曾经要求民间对祭产实行统一管理,以免“抗课追比”之弊。他在《问俗录》中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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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11 祖父分产时留祭田若干亩,以为后人春秋祭祖、元旦拜祖祭费,合族欢饮取于斯,两忙钱粮轮流分管,名为醮租。迨子孙式微,未轮值以前或将醮租先买(卖),或负债满身。俟值年开销,上下忙钱粮势不暇顾,催差至信口推卸。年复一年,积欠不少。祭田,良法也;久而抗课追比,弊即生焉。惟谕族间选公正一人,专管丁粮,先公后私,使知有尊祖敬宗之仁,亦知有尊君亲上之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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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13 在陈盛韶看来,为了保证祭田钱粮的如期交纳,就必须借助于官府的行政干预,促使继承式宗族向依附式宗族转化。而在实际上,依附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是家族内部矛盾的必然产物,并不依赖于来自官府的助力。有的地主为了防患于未然,甚至一分家就对某些公共事务实行统一管理,使派下子孙同时组成依附式宗族和继承式宗族。例如,顺昌县上详谢氏第15世“仁”“义”两房分家时,除了设立按房轮收值祭的“祀产”之外,又同时设立由专人司理的“公产”,“以为修祠、公事之需”[28];第16世谢霞标为派下三房分家时,除了先后两次设立“值收祀产”及“书田”之外,又专门设立统一管理的“备整先后两祀产崩坏经费公业”,并规定:“理公业者,每年准其于公款内开销钱二十千文入己,以作酬劳并笔墨之资……理此公业者,须兼理筹备义渡造舟经费公业事,不得推诿。”[29]在此情况下,势必使司理“公业”者获得对有关宗族事务的支配权,从而导致了依附式宗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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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15 依附式宗族的另一种形成途径,是由少数族人“倡首”捐资,通过修祖墓、建祠堂、编族谱、置族产等方式,对已经解体或行将解体的宗族组织重新进行整合。在重新整合的过程中,势必导致族内权贵集团的形成,从而使整合后的宗族组织具有依附式宗族的性质。一般说来,凡是历史比较悠久的宗族组织,都有可能经历多次的重新整合,因而也都具有依附式宗族的性质。这种经由重新整合而形成的依附式宗族,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此暂不一一列举,留待下文再作分析(详见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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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17 依附式宗族形成之后,族人随之分化为两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即支配者(或庇护者)集团和依附者集团,二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均等的。依附式宗族中的支配者集团,主要由族房长、士绅及经理、董事之类的专职管理人员组成,此外也包括其他享有某些特权的族人。试见福州《锦塘王氏支祠规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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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19 一、递年春分祭、清明祭、中元祭、重阳祭、冬至祭,每户男丁一名登席,族房(长)、总副理、祠绅、宗子并宗孙能举筯者,应外特请登席,祭冬时无取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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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21 一、祠内所有公田,族内子侄承耕者,租粒系是上垅干净,不得挨延短少。如有此情,即听族房长、总副理起佃召耕,不准入祠与祭,俟所欠纳清方许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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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23 一、祠内出入租粒,族房(长)、总副理先期三日议定,所入租粒或足理、或减收、或发粜,议价钱列字布知族人,一人不得自专。族房(长)、祠绅、总副(理)议定清楚以后,方准发粜,亦不得私借私粜。倘租粒存总理者,用族房(长)字式封锁,存副理者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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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25 一、祠内所有契券、字据、钱文、租粒,悉交总副理平分均收。递年中元节日到祠会齐,数簿核算;迨冬至日补记复算清楚,开列祠内,轮换笔迹,缴入各数簿毕,总副理即将明年值轮春、秋、冬三祭并清明、重阳祭扫名次开列明白,贴在祠内,布知族人,或无总副(理),族房长亦然,平分收存。……如有不遵公论,定即呈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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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27 一、本祠内及文武圣庙并各祖坟如有损坏,以及祠物毁伤,族房长、总副理务宜急议修补,毋得挨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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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29 王氏宗族中的“族房长”“祠绅”“总副理”及“宗子”“宗孙”,都分别享有不同的等级特权,因而共同构成了宗族内部的支配者集团。不过,在依附式宗族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这些特权阶层的权力和职能仍是有区别的,应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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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31 族房长是宗族内部的“尊者”,一般必须由辈分及年龄较高的族人担任。如云:“举族长、房长,必择昭穆、序次、名分之尊者。”[31]族房长的特权,主要表现为对宗族事务的议决权和对族人的教化权及惩戒权。晋江县《浔海施氏族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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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33 一、族中既立有族房长,事可质平,皆当据实秉理,会有爵者诣大宗祠,平心剖析孰是非,大杖小罚,就祖宗前释怨修好。倘强悍罔从,逞凶兴讼者,通族公讨。正暴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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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35 一、婚丧……族房长察其果限于贫弗克自举者,就公项会族量助,务令速举。若冒费不速举,本人杖,族长赔偿,通周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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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37 一、士农工商,各宜勤俭。……设有不肖子弟弃生业,结匪类,开设赌场,放头网利,致诱子弟破家辱身,殊可痛恨。以后族房长稔知放赌账目,不许取讨,仍令族众赴大宗祠戒饬,令其改过自新,不改者送官究治。除稂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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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39 一、闺门最宜严肃,男女授受不亲。……设有不幸,帷薄 不修者查确,房长会族众,男重究处,削去生庚;女不论有子、无子,逐回母家。扶风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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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41 一、分家业必令族房长均产业,定公阄,父母毋私所爱,兄弟无专己有,违者罚金充祠。杜竞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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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43 一、子孙见尊长,当循循执行,不可居傲鲜腆,以尔、汝相呼,或有过受呵责,不论是非,俱应俯受。如果理是,亦当徐徐白诸尊长,不可使气忿争。……重敬爱也。[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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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45 以上只是列举了族房长的主要职权,实际上自然并不局限于此。由于族房长是宗族内部的天然尊长,他们往往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而其特权地位也是特别稳定的。除了族房长之外,依附式宗族中的其他高龄“尊者”,也分别享有某些特权。如云:“寿居五福之先,非可幸获。……六十者,寿胙壹觔;七十者,寿胙贰觔;八十者,寿胙叁觔;九十者,寿胙伍觔;期颐者,寿胙拾觔。所以敬高年、谨尚齿也。”[33]至于宗子或宗孙,一般是由长房长孙担任,其辈分通常低于其他族人。在明清福建,宗子之设未见普及,其主要职能也是局限于在祭祖活动中担任主祭,似无实质性的特权,兹不赘述(参见第五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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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47 士绅是依附式宗族中的“贵者”,一般包括有科举功名及文武官衔的族人。士绅的特权,主要表现为对宗族事务的参议权,对“书田”等族产的独占权及死后的“入祀”权。依附式宗族中的重大事务,一般均须请本族士绅参与决策,尤其是事涉公庭或族际关系,通常只能由士绅出面周旋。有的宗族甚至规定,祭祖活动只能由正途士绅主持。如云:“主祭必先科甲,次恩、拔、副、岁贡生,次廪、增、附生员中辈行最长者。凡由捐资出身及辈行虽尊尚无衣顶,不许争占。其分献裔孙亦如之。”[34]更为重要的是?宗族内部的各种“成文法”无疑都是由士绅阶层制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士绅阶层的价值观念和特殊利益。因此,士绅是依附式宗族中的主要立法者和决策者,或者说是依附式宗族的实际领袖。由于士乃“一族之望”,各族都有培养科举人才的专项费用。如云:“书田,吾族特为设法:一人入泮则专收之,两人则分收之,其或三、四、五、六人则匀派之,新进者即与其班。……若有新登科甲者,停分一载,悉助为盘资。倘前者已往,后者未续,公收存贮,延名师以培后学;俟后学才成,然后再给为膏火。”[35]有些宗族虽然未设“书田”,也把此项费用列入族产的支出预算中。如云:“吾宗祠支派子孙有入泮与补廪者,应给支公项钱四千文;恩、拔、优、岁贡者,应给支公项钱八千文;登科者,值收宗祠烝尝公项一载;登甲者倍之。授例纳监者,不在此例。”[36]此外,依附式宗族中的“贵者”,照例可以入祠受祭,甚至可以荣及父祖。福州《三山叶氏祠录》的《入祀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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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8049 一、科甲出身,登仕版者或未登仕版举孝廉、副、优、拔,凡列榜者,本身并其父入祀;除加衔、加级不计外,实官至二、三品者,其祖并入祀;至一品者,其曾祖并入祀;遵朝典封赠一代、二代、三代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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