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668762
1706668763
于是,1904年9月7日(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拉萨布达拉宫,在英国炮口的威胁下,西藏代理摄政甘丹赤巴在侵略军准备好了的条约上盖达赖喇嘛之印,其余噶伦、三大寺代表及僧俗大众代表分别被迫签字,同意英军事先炮制好的《拉萨条约》。其要点如下:
1706668764
1706668765
(1)西藏应切实实行1890年(光绪十六年)的《中英会议藏印条约》;(2)开亚东、江孜、噶大克为商埠,英国在这后两个地方享有与亚东同样的特权;(3)《中英会议藏印条约》所有应改之处,藏印派员会议酌改;(4)英国派员驻扎商埠处,监管英国商务;(5)西藏赔偿英国侵略军费50万镑,合卢比750万元:每年缴10万元,75年缴清;(6)英国侵略军占驻春丕;待赔款缴清,商埠开办三年后撤退;(7)削平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之炮台、山寨,并撤出一切妨碍交通武备;(8)西藏土地不得租让、典卖给任何外国;西藏一切事宜不准任何外国干涉;任何外国不许派员或代理人进驻西藏,西藏铁路、矿山、电讯及其他权利均不许任何外国及其人民享受,若允此项权利与人,则应将相同的权利给予英国享受;西藏政府之税收与货物,不得以之向任何外国及其人民抵押借款。[110]
1706668766
1706668767
条款的要害之处是排斥中国对西藏的主权,以建立英国对西藏的保护关系。条约只字不提中国对西藏的主权,相反在第九款(即上文的第8条)中把中国暗列为“外国”;而且,更改了1893年(光绪十九年)中英订立的《中英会议藏印条约》,英国驻商埠专员可以和藏官直接交涉,把中国中央政府排斥在有关西藏的交涉之外,企图建立英国对西藏的直接关系。
1706668768
1706668769
对于荣赫鹏的险恶用意,清政府并非没有察觉。清政府接到有泰传来的条约草案后,指示有泰:“西藏为我属地,光绪十六、十九两次订约,系中英两国派员议定,此次自应仍由中国与英国立约,督饬番众,随同画押,不应由英国与番众径行立约,致失主权”;[111]并对条约的第九款提出特别质疑,于9月26日再次电令有泰:“第九款尤为窒碍,其有损中国利权之处。既据先行照会不侵中国主权,不占西藏土地,应即照定此议……至无论何外国各节,中国实有万难应允之势,一则因中国与各国凡属通商条约,皆系利益均沾,西藏为中国属地,不能独异,必无以杜各国之口;一则此次藏约早经各报喧传,现在各国已纷纷向本部诘问。若中国轻许,则各国公使群起辩争,中国固将棘手,与英国亦终无益。事处两难,当能曲谅。务须将此条婉商妥改,才能照办,不可遽行画押,免滋口实。”[112]
1706668770
1706668771
有泰得到清朝政府几次电令后,拒绝在条约上签字画押。荣赫鹏又多次照会有泰,诱迫他签字,荣赫鹏在照会中辩解说:“其第九条内开‘无论是何外国’字样,系除中国不在内。”[113]然而无论怎样狡辩,《拉萨条约》未经清中央政府的批准,始终是一个以武力强加于西藏的非法条约。
1706668772
1706668773
9月23日,英军撤离拉萨回印度,英国政府亦于11月11日正式批准了《拉萨条约》,但对其中的条款作了单方面的修改:饬令印度总督把750万卢比的赔款,改为250万卢比,至少要占领75年春丕,改为初缴赔款3年之后,撤退侵略军;同时废除关于英国驻江孜代表有权进入拉萨的附款。
1706668774
1706668775
1706668776
1706668777
1706668779
西藏百年史研究 第三节 中、英关于西藏地方的交涉
1706668780
1706668781
随着英、德矛盾成为帝国主义的主要矛盾,以及俄国在日俄战争中的失败,英俄两国在中国西藏问题上南北对峙的局面逐渐出现转折,经过一年多的谈判,两国达成了协议,于1907年8月31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藏历火羊年七月二十三日)在俄国圣彼得堡缔结了《英俄协约》。这个协约由序言、《波斯协定》、《阿富汗协定》、《西藏协定》等四部分组成,它标志着英、俄两大帝国主义国家在争夺中国西藏的过程中,由相互对抗走向了相互利用。
1706668782
1706668783
一 清朝政府与英国的交涉
1706668784
1706668785
英国武装侵入西藏,逼签“拉萨条约”的行径引起世界各国舆论的普遍谴责,更引起了全中国人民的激烈反对。清朝中央政府在全国人民的反对下,作出对外收回主权的决定。首先宣布将《拉萨条约》英方批准的250万卢比由清中央代西藏地方赔还,其次准备和英国商谈修改“拉萨条约”。即便在英国统治集团内部,其在野党也以西藏问题攻击保守党内阁,指责其执行的侵藏政策妨害了英、俄缔结条约以对抗德国。1905年初,英国政府为了缓和各方面对《拉萨条约》的不满,也为了强迫清政府在基本条款上承认这个条约,同意对该条约作一些修改。
1706668786
1706668787
1905年1月清政府任命外务部侍郎唐绍仪[114]为全权代表,率参赞张荫棠、梁士诒等赴印度加尔各答,与英印政府谈判。同年2月,中国代表抵达加尔各答,与英国全权代表印度政府外交大臣费礼夏(S.M.Fraser)展开会谈。此次会谈由于双方各持己见,不肯让步,致使会议历时一年又三个月,一度更换议约代表及地点,才于1906年4月27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署《中英续订藏印条约》(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根据唐绍仪与费礼夏历次会议记录及所拟草约来看,中英双方相持不下的争论,为“主权”之争。[115]
1706668788
1706668789
唐绍仪坚持英国必须承认中国是西藏的“主权国”(Sovereign State),取消《拉萨条约》中所包藏的对中国主权的侵害和英国对西藏的保护关系;费礼夏拒绝,表示仅能承认中国是西藏的“宗主国”(Suzerain State)。
1706668790
1706668791
“主权”“宗主权”“属地”“属国”在中国历史里有特殊的意义,并不能随意与西方名词互换。解释上差异最大的是“宗主权”,严格说来中国历史里的“宗主权”是不能与英文词汇Suzerainty互换的,因为这两个名词在中、西历史文化里并不相同。英文用词Suzerainty通常与西洋中古时代的“封建领主”(Feudal Lord)结为一体,一般西洋法律辞典将之界定为:对属国(Vassal States)的外交有干预权,可代订条约,办理对外交涉,但准属国自主内政。但中国历史里的“宗主权”与“主权”,并不像西方界定的如此明确,“宗主权”是指对“属地”的内政、外交均有干预之权。
1706668792
1706668793
至于“属国”与“属地”,译成英文都是Vassal States,泛指西洋中古时代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里的“属国”,但中国历史里,“属国”与“属地”则差别极大。以清代为例,“属国”是指与清廷有朝贡关系的国家,如安南(Annam1)、朝鲜(Korea)、缅甸(Burma)、琉球(Ryukyus)等国,在《清史稿》里被列入《属国传》,这些国家与清廷的关系,或可用西洋的“宗主权”来诠释。“属地”是指西藏、蒙古,清廷在这些地方设官管辖,俨然视为领域,在《清史稿》中,被列入《藩部传》。
1706668794
1706668795
唐绍仪考虑到中外用词不同,在印度会议中小心翼翼地与英方代表费礼夏展开交涉,他将英文里的“宗主国”译成“上国”,“主权国”译成“主国”,“Vassal States”译成“属国”,但中文名词“属地”,则在英文里找不到对等的译词。印度会议中,唐绍仪数度致电清廷,解释中外用词的不同,强调中国力争的是“治藏主权”。[116]
1706668796
1706668797
唐绍仪与费礼夏在历次会谈中就主权问题有多次争执:[117]
1706668798
1706668799
1905年3月2日(光绪三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会议,费礼夏将《拉萨条约》交给唐绍仪,请其早日签署,唐绍仪拒绝,并谓条约尚未开议,如何能遽签;费使答复:“萨公使(即驻京英使萨道义)来函称,中国并无改约之意,今遽欲将约作废,则无可再议。”唐绍仪答云:“贵国既接待议约,则我自有商议之权。中英之所以必须会议者,因西藏之主权在中国也。藏约既有干犯中国主权之语,自应解释明白。”[118]3月2日会议,双方可谓不欢而散。
1706668800
1706668801
3月7日(二月二日)举行第二次会议。唐绍仪首先将《拉萨条约》第九款内容全部更改,加上“英国无有侵占西藏”之意,并声明中国将来如准许英人在藏经营铁路、矿务、电线等事业,其他诸国亦可照章办理。费礼夏则坚决反对,声言“英费数年心力,耗兵费八十余万镑,冻毙士卒百余人,始成拉萨约,今将约内已得利益,全行让出,无此办法。谨直告贵大臣,此稿断不能更改”。[119]
1706668802
1706668803
3月11日(二月六日)的第三次会议,费礼夏同意唐绍仪另议新约,但坚持《拉萨条约》必须全行附入新约,在新约中英国同意声明西藏属于中国所有;唐绍仪则仍坚持废除《拉萨条约》,另议新约。
1706668804
1706668805
中、英双方多次会议,均各持己见,不肯让步,致使会议陷入僵局。3月底,费礼夏竟然自行前往西姆拉避暑,把中国清廷代表留在加尔各答,仅派一印度外务大臣韦礼敦(E.C.Wilton)往来于西姆拉和加尔各答之间传话。
1706668806
1706668807
4月25日(三月二十一日),费礼夏遣韦礼敦送交唐绍仪一份草约,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1706668808
1706668809
(1)英国国家允认中国为西藏之“上国”。(2)《拉萨条约》全行附入新约,彼此承认切实遵守。(3)倘他国无尝试干预西藏政治之事,则英国不愿并占藏地,及不愿以西藏为保护国,亦断不握西藏一切内政。(4)《拉萨条约》第九款第四节所声明各项利权,倘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则英国政府不愿自行要求,或代其人民要求此项利权,惟英国须自占利益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商埠,与藏人商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5)中国国家允认,除实系中国籍贯人民之外,不用他国人在藏办理一切事件。[120]
1706668810
1706668811
针对费礼夏的草约,唐绍仪提出五点驳复:
[
上一页 ]
[ :1.70666876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