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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英方的审查意见,中国外交部认为英国此举意在模仿俄国在蒙古的分化政策,试图蚕食西藏领土,因此指示陈贻范对英方的审查意见逐条进行驳复。陈贻范根据外交部2月28日和3月4日的电报,拟定了两份英文备忘录,于3月7日致送麦克马洪。第一份备忘录驳斥了麦克马洪审查意见书中的种种谬论,明确表示中国政府不能同意麦克马洪关于“内西藏”和“外西藏”的提法。第二份备忘录纠正了西藏所提《界务意见书》里各种与事实不符的提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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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11日于德里举行的第五次正式会议上,麦克马洪又提出调停约稿11条,主要内容包括西藏实行自治(所有外西藏之内政应由拉萨政府掌理,中国政府保证不改西藏为行省,西藏代表不参加中国议院或类似团体);中国于外西藏不派军队、不驻文武官员并不办殖民之事,但中国驻藏代表可带有卫队驻扎西藏,卫队人数不得逾百人;1893年、1908年《印藏通商章程》作废,由西藏地方政府与英国政府议订新通商章程;所有西藏边界以及外西藏与内西藏之分界,以红蓝色绘明于所附地图内。[37]陈贻范当即表示,鉴于“那些普遍原则尚未被中国政府所接受,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约稿起草,是否过于草率”。麦克马洪坚持认为提交约稿的时机已经成熟。[38]与此同时,在英人的诱惑下,1914年3月24日,谢扎·班觉多吉背着中国中央政府的代表在德里同麦克马洪秘密换文,接受了麦克马洪提出的所谓印藏界线提议。但秘密换文中未就麦克马洪线走向作任何文字说明,亦未提出画线依据。而正是这个私下的换文,导致后来印度野心膨胀,对中国提出领土要求,不断蚕食中国藏南地区,造成中国在该地区事实上与印度有9万平方千米的争议地区。对这个会议中横生枝节的“麦克马洪线”,我们将在后面专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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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陈贻范已经察觉到英国要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成为英国的保护国的图谋。他在3月13日致外交部的电报里指出:“查此次会议,英员词意坚决,虽未明言为最后答复,然体察态度,已暗示不能退让之意。”陈贻范建议:“事势至此,只有二策:(甲)撤使停议,别图解决之法……(乙)如欲勉与磋商,则务须缩小范围,而以全力争执下列各款:(一)取消内外藏之名暨赔偿一条。(二)力争瞻对,彼欲以昌都、恩达等处为界……(三)力争驻藏代表名称、权限及所驻地点。(四)其余各条,苟于我有窒碍者,仍须修改。如藏员仍复坚持,则我仍当用第一策。”[39]这是陈贻范的第一次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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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会议破裂,中国政府一方面通过外交部在北京同英国公使朱迩典交涉谈判,另一方面指示陈贻范在会议上再做出让步。中国政府于3月18日的电令将川藏分界线由江达向东退至以怒江为界。怒江迤东“完全归我治理,怒江迤西至江达一带保持前清旧制”。但麦克马洪不仅将陈贻范的备忘录退回,还于3月27日致陈贻范备忘录,警告“如不能照本专员前提界务意见书商拟解决之方”,英国将“另交办法”。中国外交部不得已电示陈贻范做第三次让步,即“川藏以丹达[40]为界,怒江以西至丹达……不改旧制,不设州县”。但娄师认为此次让步还不够。[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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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民国北京政府最终于4月3日将最后的让步内容告诉陈贻范:“(1)川藏以怒江为界。(2)怒江以东均归中国完全治理。(3)怒江以西至江达允归西藏自治范围之内,但必须声明西藏为中国领土,照外蒙古一律。(4)青海地方当然全归中国治理。(5)三十九族仍照旧制,归中国管辖,不设县治。”对于中国政府让步的底线,朱迩典当着顾维钧的面予以了这样的评价:“若以此五点为最后之让步,则欲求解决,恐属望外之想。”他威胁顾维钧,若此“中藏战争将息而复燃,印度政府恐祸延边境势必派兵入藏,重演一九〇四年之历史。”[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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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14年4月7日于西姆拉召开的第六次会议上,陈贻范将中国政府最后的让步内容正式提交麦克马洪。麦克马洪遂利用数次会外磋商英国所提稿约之机,再向陈贻范施加压力,要求中国政府同意英国修订的稿约,“此次商改之稿,实为最后办法,如果再商,立即决裂,特再警告”[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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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部于4月20日做了第五次让步:“(1)第二条,(西藏)不充议员一节应力争。(2)第四条,英国卫队人数,不得多于中国卫队。其英国派驻商务专员之地,我国必须派员分驻。(3)第九条界务尤关重要,兹再曲循英人之意,允认内外藏名目惟须详细标明:甲、当拉岭以北,青海原界及阿墩集、巴塘、理塘各地仍归中国完全治理。乙、内藏地点,以怒江以东暨德格、瞻对、三十九族各地为界,由中国自由经营,以巩固其地位,除已设郡县外,不再添设,惟该境内达赖向有之宗教权仍旧。丙、外藏属地,怒江以西各地划归外藏自治范围,惟所有西藏政治土地交涉事宜,由我与英协商。”[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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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正式会议于1914年4月22日在西姆拉举行,麦克马洪提出经过修改的稿约及地图,宣布会议内容为画行英国修订的约稿。陈贻范立即表示希望先听听麦克马洪先生对中方会前提交的五项要求的意见。麦克马洪辩称“由于他很晚才收到北京的电报,无法将其转交给西藏的同僚,鉴于伦钦谢扎还无法研读电报这样一个事实,现在无法对中国的要求进行详细讨论”。同时他也抨击中方要求“对协议草案的各项原则完全充满着敌意”,他个人认为是“不可接受的”。陈贻范随即也明确表示,“最近他从北京接到的指令使得他不能画行这份条约”。麦克马洪于是宣布此次会议延期到4月27日中午继续进行。[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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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已做了极大的让步,仅川藏分界一层,即由以江达为界东移至以怒江为界,相差两千余里。为此,外交部特将五次让步情形于4月25日以节略达知朱迩典公使,并由陈贻范译交麦克马洪。节略称,“中国政府让步不可谓不多,足见中国政府盼望和平解决之心,始终如一,并可表见委曲求全已达极点”。节略批评麦克马洪“不能曲谅中国屡次让步之苦衷,且有限期二十七日答复之举动,并声言如中国专员不允,即当收回条件”。节略表示希望英国政府“转电英国专员,始终体谅贵国政府调停之美意,接续商议,以期达到和平解决之目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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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正式会议于4月27日中午复会,麦克马洪询问陈贻范“现时是否可以画行草约和地图”,陈贻范表示他尚未得到“政府授权”。麦克马洪粗暴地要求陈贻范离开会场,陈贻范遂在娄师的陪同下另室讨论。[47]娄师以“现在情形极为危险,如贵专员不能于今日划行,则离此一步,不能再来”相威胁。同时,麦克马洪派人送来“一字条及约稿地图”交给娄师,娄师告诉陈贻范:“约稿与地图已经英藏两专员划行,如贵专员不划行,则约稿中之第二第四两条,全行删去,英国即与西藏订约,不再与贵专员商议。”陈贻范遂向娄师声明:“划行(initial)与签押(sign)应分为两事。签押约文,非奉政府训令不可。”娄师认可,陈贻范乃在此被迫情况下,“从权划行”[48]。关于中国在西藏所拥有的主权一点,英国方面更采取了一种狡猾的手段,即在4月27日将“订约各方面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放入草约的附件中,以示让步。[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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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政府拒签《西姆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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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获悉陈贻范画行后,立即由外交部电令其向英方声明,“英员仅许以一隅之地划归青海,迫我承认,殊堪诧异。执事受迫画行,政府不能承认,立即声明取消。如英专员愿和平续商,仍应接议,中国固不愿遽行停以也”[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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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英国公使朱迩典告知顾维钧:“现约稿已经各方面专员画行,会议已告终。查国际惯例,凡商议之稿,一经双方画行,即为定局,签押一层,仅属形式上之行为。”“约稿既经画行,是无磋商余地,如贵国政府不允签字,而藏员既经画行,势必有英藏条约发现”。[51]5月1日,中国外交部照会朱迩典,指出“陈专使未奉政府训令,乃属个人不正式之画行,当即电令取消”。同时表示“中政府愿与英政府和平解决之决心始终如一,自应继续进行,不能以取消陈专使个人不正式之画行有所间断”[52]。同日,中国驻英公使刘玉麟在伦敦向英国外交大臣葛雷提出抗议,并向英国政府声明否认该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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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英国外交部复文刘玉麟公使:“英政府曾与俄藏互换意见,现定西姆拉画行之约,除修正第十条外(已修正),无他可改,英俄政府认为:一经当局画行,会议即为告终。倘若中国政府不允,英藏只得独行,将未来中国必更失约内应得之权利。”[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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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朱迩典照会中国政府,声称“本国与西藏两政府应视该约为一经画行,便即完议,倘中国之专员不能将此三方之约签押,则由英藏两国专员单行独签”,并警告中国政府,“倘中国仍不附合,不肯将了结此项会议之约签押,则中国自不能享三方条约内所思及之利益”。[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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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挽回僵局,中国外交部再作第六次让步。6月13日,外交总长孙宝琦向朱迩典亲致节略,正式承认内外藏之名,并另行提出内外藏之界限:(1)“中国政府承认内藏界限在英京东经线八十六度,北纬线三十六度起,循昆仑山脉东行,直达白康普陀岭向东南斜行,循阿美马顷岭向东南斜行,至打箭炉,靠近北纬线三十度,折西直达巴塘之宁静山,沿金沙江南下,向西南斜行至门工,复沿怒江下游往上至当拉岭,西北行至东经八十六度,北纬三十六度,即昆仑山麓止。”(2)“中国政府承认外藏界限自门工起,循怒江下游往上至当拉岭,西北行至英京东经线八十六度,北纬线三十六度,即昆仑山麓止。所有此线以西,俱为外藏自治范围之地”。但朱迩典并不领情,当即指责该节略所提“新的条件,不啻将六个月会议之结果全盘推翻”,并称“如贵国政府不愿签字,英藏专员定于六月十五日双方签字后,藏员拟回拉萨”。孙宝琦仍坚定表示“按照现在稿约,本国政府万难签字”[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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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朱迩典答复中国政府节略,称“现奉训令,通告贵国政府节略内所称内藏之地位,自然可行。乃中国所拟之办法,使其交界离拉萨不到二百英里之远,全然不能认可。至青海一方,已经大行让步……不能请西藏于地点上再为让步”。节略警告中国政府:“所议条约若不在本月内签押,则应以本国政府有完全自由与西藏一方签约之权。倘若如此,所有因三方条约中国应得特权与利益,包括承认中国之宗主权在内,自然全行失却……本政府应在能力所及之处,襄助西藏力抵中国之侵略。”[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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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中国政府以节略形式驳复英国政府,指出“三方会议出于贵政府之劝告,本政府深感调处美意,想西藏问题可以早日解决。既云三方会议,则彼此协商范围仅限于三方之中,不能出于三方之外。贵政府前照所云与俄政府通意一层,本政府不能认可”。节略强调,“既已三方开议,不得中政府同意,英藏双方签押尤难承认”。同时,中国政府作了第七次让步,同意“将三十九族作为内藏特别区域,但派文官,酌带卫队,不驻重兵,以示无接近拉萨之嫌”,并表示“除此以外,中国政府实以无可再让”。节略再次重申,“陈专员画行,并非奉有政府训条,不能视为有效”。[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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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为了让中国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采取了威胁和利诱并用的手法。一方面威胁中国若不签字,则不能享受条约内所定的特权与利益,且英国将会极力援助西藏以抵御中国的“侵伐”;另一方面表示中国如签字,则同意将昆仑山以北领土划归中国,并不再使用内藏之名。但外交部参事顾维钧在同朱迩典的交涉中,希望能将“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由条约附件移入正文,遭到拒绝。7月1日,朱迩典告知中国外交部:“英政府已饬令英专员定于7月3日开末次会议”。外交部当即致电陈贻范,“于会议时万勿签押,并应声明英藏双方签字亦不能承认”[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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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7月3日上午11时,第八次正式会议在西姆拉举行。麦克马洪询问陈贻范允否签押时,陈贻范说,“他接到的政府训令明确指示他拒签三方条约,因此他不能签押”。当伦钦谢扎表示要签字时,陈贻范当即声明:“前奉本国政府训令,凡英藏本日或他日所签之条约或类似文件,中国政府一概不能承认。”陈贻范旋即退出会场,而麦克马洪和伦钦谢扎则签押了条约和地图。[59]会后,麦克马洪表示希望中国政府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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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中国政府正式声明:“英藏签押,我自不能补签……中国政府不能擅让领土,致不能同意签押,并不能承认中国未经承诺之英藏所签之约或类似之文牍”[60]。由于中国政府声明否认,那个未经中国代表正式签字的《西姆拉条约》因此从不具有法律效力。据陈贻范事后了解,“英藏此次所签之约,对于我关系各条,全行删改,而所签者为旧图”。除了麦克马洪在会议上提出的最后约稿外,尚有另一密约和《通商章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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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姆拉会议后,英国仍然试图继续压迫中国政府承认《西姆拉条约》,但因第一次世界大战很快爆发,英国已经无力顾及东方利益,故不得不将此议题暂时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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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1913~1914年(历时8个月12天)在印度西姆拉召开的中藏印会议,中英代表对于中英两国在藏地位虽经商议达成一致,但在西藏自治、西藏范围划界这两个主要问题上,中国政府未能同意,陈贻范擅自画稿,当即经中国政府声明否认,并撤回专员。至于西藏地方代表在会议文件上的签字,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62]因此,会议所商定之《西姆拉条约》,既未成立,亦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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