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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坊间趣闻,茶余饭后,说得绘声绘色,唾沫横飞,但很快就被人们淡忘了,就像退潮后的沙滩,什么痕迹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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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参议院最大的功绩,是为中华民国留下了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宋教仁是法制局局长,但他拒绝起草约法,坚持由参议院组织起草委员会,自行起草审议。有人认为这是他当时处境困难,法制局的地位及职权备受訾议。但看深一层,起草约法的确不应由政府的法制局负责,而应由最高民意机关——参议院(国会)负责。宪法不同于一般法律,其原意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岂能由政府的一个部门去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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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院推举马君武、景耀月、吕志伊、张一鹗四名议员负责起草。张继、谷钟秀等八人负责审查。在《胡汉民先生年谱》中,有这么一段话:“国父(孙文)向临时参议院辞临时大总统,举袁世凯以自代,约法问题,因之而生,国父即命展堂(胡汉民)先生召集同志及同盟会籍议员讨论。”约法乃具有宪法性质的大法,制宪的基本原则,就要摒除一切特殊性的考虑,对社会每一个人都适用,让每个人都受到无社会差异的对待,因此,谁当总统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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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袁世凯当总统,就会发生“约法问题”呢?说白了,就是未来是实行中央集权,还是地方分权,与谁当总统有莫大关系。由于孙文让位给袁世凯,已成定局,故孙文倾向于实行地方分权。但宋教仁却还是一根筋地主张实行中央集权。几乎在每个问题上,他都是少数派,每建一言都会招来劈头盖脸的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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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约法的会上,宋教仁陈述了自己的意见:“起义以来,各省纷纷独立,而中央等于缀旒,不力矫其弊,将成分裂,且必中央有大权,而国力乃可以振复,日本倒幕,是我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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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民马上反驳说:“中国地大而交通不便,满清末造,唯思集权中央,挽其颓势,致当时中央有权而无责,地方有责而无权之讥,而清亦暴亡,则内重外轻,非必皆得,且中国变君主为共和,不能以日本为比。”他特别强调:“况中国革命之破坏,未及于首都,持权者脑中唯有千百年专制之历史,苟其野心无所防制,则共和立被推翻,何望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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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教仁说:“君不过疑于袁世凯耳。改总统制为内阁制,则总统政治上之权力至微,虽有野心,亦不得不就范,无须以各省监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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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民知道宋教仁是个“国会迷”,他轻蔑地说:“内阁制纯恃国会,中国国会本身基础,尤甚薄弱,一旦受到压迫,将无由抵抗。恐踏俄国1905年后国会之覆辙。国会且然,何有内阁?今革命之势力在各省,而专制之余毒,积于中央,此进则彼退,其势力消长,即为专制与共和之倚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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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最后,孙文出面仲裁,他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可谓是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进一步,但我鉴于古今中外政治上之利弊得失,创制五权宪法,非如此则不足以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而却是非一蹴可几。我今只说要定一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以表示我党国民革命真意义之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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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互相监督制衡。就中国的现实而言,孙文、胡汉民主张地方分权,确实比中央集权更有针对性。但如果没有一部经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中央与地方没有严格的权力划分,各级议会议员、政府首长不是民选产生,当中央与地方权力发生冲突时,没有一个独立的、权威的法庭裁决时,集权与分权,同样危险,集权易沦为极权政府,分权易沦为诸侯割据。2月7日,参议院开始讨论约法。那是一段激情四溢的日子,议员们每天都在热烈地讨论着各种与约法相关的问题,提出疑问,认真推敲,寻找理论依据,忙得不亦乐乎。生命之花从来没有像那天那样怒放过。吴景濂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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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之开国基本法律,第一为中华民国组织法。因定组织法时为时仓卒,不能详密,故未选临时大总统前,由临时参议院另定中华民国约法。而约法之精神,取美国制抑取法国制,经讨论磋商,为时甚久。于约法上,纯采法国制度,三权分立,立法权在约法时期内,由临时参议院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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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临时参议院表决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月11日正式公布。作为一部全国性的大法,《临时约法》第一次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有书信秘密之自由,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有信教之自由,有请愿于议会之权,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等权利。这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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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议院一章中,规定参议员由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选派方法,或民选,或委任,各地方可以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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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约法》把国家政制从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仅仅一个多月前,同盟会还坚决抵制内阁制,主张总统制,但随着参议院改选袁世凯为总统,立即改弦易调,一切恒以政治斗争的需要而转移。当时参加南北和谈的北方代表团参议张国淦,一位深谙官场世情的政客,他说:“其实孙为总统,统治权非属孙不可,故用总统制。袁为总统,群思抑制袁,故改用内阁制。因人立法,无可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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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议员谷钟秀说:“各省联合之始,实有类于美利坚十三州之联合,用其自然之势,宜建为联邦国家,故采用美国之总统制。自临时政府成立后,感于南北统一之必要,宜建为单一国家,如法国之集权政府,故采法国之内阁制。”不过,临时政府刚成立时,也是总统制的,那时怎么就没有“南北统一之必要”呢?如果现在袁世凯也说:“吾人不能对于唯一置信推举之人,而复设防制之法度。”革命党又会如何作答呢?所以张国淦语带嘲讽地说,无论怎么解释,“不过形式上一种议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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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争论相持不下,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而内阁“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但什么叫“辅佐”?定义含糊,双方权限没有清楚界定,实际上成了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混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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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内阁制的政体,多不设副总统。但议员们考虑到黎元洪是首义元勋,手握兵符,背后有南方支持,故专门为他设了副总统位置。现在北正南副,阴阳平衡了。“因人立法”或“因人修法”,对法律的公平性来说,是一剂很猛的毒药,法律沦为党派政治企图的工具,破坏了政府和议会之间的权力平衡,必将引发社会的严重对立,造成更大的阴阳失衡。更可怕的是,由于牺牲了宪法文本在学理上的公正性,将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破坏殆尽,令法律效果被扭曲而发生不可预测的灾难。这一恶果,在不久的后来,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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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的许多条文,也有过于粗疏简陋之弊,规定了如何做,却没有监督与制约,三权分立,遂无从体现。当时刚从英国学习法律归国的章士钊,撰文指出:“约法曰:‘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则如之何?以此质之约法,约法不能答也。果不能答,约法不为虚文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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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建议吸取英美法系的优长予以补救:“然人欲滥用其权,中外一致。于是英人之保障自由,厥有一法。其法维何?则无论何时,有违法侵害人身之事件发生,无论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当之法廷呈请出廷状(WritofHabeasCorpus)。法廷不得不诺,不诺,则与以相当之罚是也。出廷状者乃法廷所发之命令状,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内,率被害者出廷,陈述理由,并受审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个人自由全受其庇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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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这部约法是孙文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而搞出来的,其实也不尽然。内阁制的设置,容或有针对袁世凯的用意,但总体而言,依然体现出立法者构建国家基础秩序与最高价值的意图。约法中的许多缺陷,是立法者认知的缺陷,而不是“别有用心”故设陷阱。比如约法中“人民”一章的最后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为政府随时剥夺人民权利,留下了很大的诠释空间。如果约法是专为防范袁世凯而定,这一条岂不是革命党为自己设下的绊马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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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后来声称,他的原意,是想制定一部五权宪法,但议员们对什么是五权,闻所未闻,茫然无知,立法无从谈起。“这部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孙文不屑地说,“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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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北京因发生兵变,形势诡谲,袁世凯以坐镇北方为由,决定在北京就职,不到南京。而舆论普遍支持袁世凯留在北京,《申报》甚至尖刻地批评南京临时政府坚持要袁世凯南下,是出于“一念虚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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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会干部开会时,群情激奋,纷纷主张由黄兴统领大军,杀上北京,以迎袁南下为名,行“扫荡军阀势力与专制余毒”之实。这无异于重启战端,打响南北战争。宋教仁期期以为不可,他再次受到同志的围攻,实业部次长马君武大骂宋教仁是袁世凯的说客,出卖南京政府。骂得火起,竟跳上前去,一拳击中宋教仁面部,顿时眼角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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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君武和宋教仁都是南社的诗友。南社是1909年由柳亚子、陈去病、高旭等人发起的文学团体,社员多为同盟会人,后来发展到一千多人。马君武早年写过“书生誓树勤王帜,铁屋瀛台救圣躬”的保皇诗,后来接触西史,学了一些外国名词,又写过“国会冤刑苏拉第,敌军威慑汉尼巴”一类诗。他做事干脆利落,从不瞻前顾后。有一则关于他下棋的趣闻,据说,马喜欢下围棋,自诩下的是“革命棋”,从不考虑,手起棋落,快如闪电,但立即就悔棋,有时一连悔一二十子,甚至试过一直把全盘棋子悔完。急性子的人,做出急性子的事,让人瞠目结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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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黄兴把马、宋二人拉开。黄兴在这件事上,站在宋教仁一边,他宣称,就算和议不成,他也不能下动员令,如果一定要打,“唯有割腹以谢天下”。孙文虽然不赞成马君武当众殴人,却赞成他的说法。孙文内心,其实已有了二次革命的腹稿。一旦革命,这部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约法,也必将与袁世凯一并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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