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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清廷下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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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沿海沿江各省督抚,务将此等败类严密查拿,随时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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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寰向清政府开具了逮捕者名单,主要有:蔡元培、吴敬恒、钮永建、陈范、冯镜如、章炳麟、黄宗仰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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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以上要抓之人都住在租界里,清政府不能直接捕人,不得不向各国领事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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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廷的极力要求下,查拿《苏报》一案终于不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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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吴稚晖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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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余所知,捕房传讯,凡有六次。好像两次在五月前,四次在五月后。传去者,有蔡孑民、宗仰、徐敬吾、章太炎及我。我则被传四次:第一次与宗仰、敬吾,第二次与孑民,第三次与太炎,皆至四马路老巡捕房。第四次已在五月二十后,传余一人,至老巡捕房后面三间两厢房石库门内,见余者,即英国中国通濮兰德是也。每次所问之话,大略相同。终说:“你们只是读书与批评,没有军火吗?如其没有,官要捕你们,我们保护你们。”我们回说没有军火,即点头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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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后,清廷官吏亦曾设法诱捕蔡元培及吴稚晖等人,但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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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吴雅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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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年5月)十六日尚有上海已革举人童迥来骗我们进城。他说,他们将开设一文鞭学校,暗寓文人更革之义,叫我与孑民等都去讲演,其实他受上海道之使,要骗我等去就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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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苏报》言论的日趋激烈,邹容、章炳麟的论著又先后出版,情况便急转直下,暂时搁置了的捕人措举又再度加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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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两江总督魏光焘电陈查禁“爱国会”(指爱国学社)演说,经外务部呈慈禧太后阅览,批饬“严密查拿,随时惩办”。魏光焘又觉得演说虽禁,“复有《苏报》刊布谬说,而邹容所作《革命军》一书,章炳麟为之序,尤肆无忌惮”,因饬一并查禁密拿。时兼湖广总督端方并致电魏光焘,谓《苏报》“悍谬横肆,为患非小,能设法收回自开至妙。否则,我办一事,彼发一议,终无了时。其他各报能联络之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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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督苏抚既奉命拿办爱国学社及报馆诸人,但又不能直接行使职权于公共租界之内,为详慎起见,乃会派候补道俞明震赴上海,会同上海道袁树勋向领事团交涉捕人之事。各国领事以案犯为国事性质,初坚持不允,后“各领泛论:如果租界之案,在租界审办,尚可酌行”。于是订立条约,谓:“所拘之人,须在会审公堂由中外官会审,如果有罪,亦在租界之内办理。”拘票乃经领袖领事副署,由会审公廨交请巡捕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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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上午,有中西警探多人到苏报馆,拘票上写陈范、陈叔畴、程吉甫、章炳麟、邹容、钱允生、龙积之等七个名氏,一见账房程吉甫,便问:“你是程吉甫吗?”回说:“是的。”即被锁上带走。下午又有巡捕来问:“陈范在吗?”陈范自己回答不在,巡捕不再追查。扬长而去。陈范为安全计,是晚即暂避于派克路登贤里演译社中。其他各人未知事态严重,不以为意。第二天,章炳麟正在爱国学社账房里,警探又拿了拘票,指名挨次查问。章氏回答:“余人俱不在,要拿的章炳麟就是我。”来人便将他戴上手铐捉去,临行时要求带点东西,亦被拒绝。邹容毕竟年少,心志不定,自后门遁去。随后警探又到《女学报》馆捕去陈范的儿子陈仲彝及办事员钱宝仁。章炳鳞在巡捕房中写字条劝邹容、龙积之自首,龙氏连夜到案,邹容本由张继把他藏在虹口一西教士家中,吴敬恒却“唆使爱国学社诸生抵邹容之门,抛砖骂詈云:“章某已入狱,尔不入狱,为无耻云云。”邹容在这种刺激下,也于7月1日到租界巡捕房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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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人捕头见他年轻个子小,说:“你跑来做什么?”邹容指着牌告说:“我是邹容。”英捕头说:“你是个小孩子。”邹容说:“我就是满清政府要捕拿作《革命军》的邹容。”遂被收入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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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胡道静《上海新闻事业之史的发展》一文记载,案发之后,“陈范先已赴日本,黄宗仰躲在罗迦陵女士家中,蔡元培走柏林,吴敬恒去伦敦。爱国学社就此解散,《苏报》则由章士钊、林蛎等暂行维持,照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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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苏报案发前,俞明震到沪,即于6月26日命其子俞大纯往见吴稚晖,约吴稚晖至其私邸会面,以拿办六人即行正法之公文示之,暗中示意吴稚晖等人赶快逃避。时吴稚晖与章炳麟不睦,故未明言,越数日而“苏报案”起,章炳麟等怀疑吴稚晖到俞明震处告密,且献《革命军》及《驳康有为书》以求脱祸,故陈仲彝于公堂上作供,指《苏报》主笔是吴稚晖。指责吴氏存心告密,是章炳麟一时的意气而已。不过,后来有关人等确为此等雾案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前后达二十余年之久,而吴、章二人的对立,此后终身也没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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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巡捕房按向例将案犯章炳麟等送至会审公廨,由谳员孙士和陪审官英领署翻译迪理斯(B·Giles)会同审讯,而章炳麟等已有友人代延律师博易(HaroldBrowett)出庭辩护,使清吏甚为惊异。清政府要求移县办理,租界以有约在先,没有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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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端方飞电魏光焘、恩寿、袁世勋,主张设法将章炳麟、邹容解往南京,要将章炳麟、邹容等人弄到清政府的手中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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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魏光焘等人并不以端方的主意和军机处的命令为然,他们认为要改变洋人的主意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律师亦谓订期再讯,于是中西官相商的结果,决定还押捕房候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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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清吏拟于捕拿诸犯后,即将苏报馆封闭,然因不能自由处置,乃由公廨谳员征求英陪审官的同意,但照租界习惯法,必须审定后始能执行,当然不能违法先封。上海道之意,以为该报关系人等既已拘审,而报馆仍旧开立,殊为不合,复与领事团多方相商,至7月4日,领事团才答应“经公堂判定,速签封馆之票”。7月6日,上海道所聘的律师古柏(ASP·White-Copper)赴会审公廨,检呈新出的《苏报》数张,自称代表中国政府,谓《苏报》连日来仍妄登悖逆不道之说,应请将该报发封。谳员孙士签发封条,由英陪审官迪理斯副署,最后经英总领事签字,交工部局执行;但工部局不允即行照办,上海道乃饬公廨停讯,以为抵制,工部局始于7月7日上午11时命巡捕房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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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报》被封之前,上海多数外国人的意见,认为该报是不能封禁的,因为必须维护租界内的自由及人权。但当时领事团的领袖,是美国领事古德纳(JohnGoodnow),他是个颇为守旧的人,前此订立捕犯条约,及此次答应封报之举,都是出于他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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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会审公廨开始审讯,谳员及陪审官仍是孙士和英翻译官迪理斯,中国政府律师是古柏和哈华托,章、邹等的律师是博易和琼司(LoftusE·P·Jones)。先由古柏提出控诉《苏报》馆条款,谓《苏报》“故意污蔑今上,诽诋政府,大逆不道,欲使国民仇视今上,痛恨政府,心怀叵测,谋为不轨”。此外,又指责《苏报》捏造上谕;邹容《革命军》文中多侮辱政府词句,大逆不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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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柏律师又提出:“苏报馆主陈范即陈叔畴,为现在到案之陈仲彝生父,实主持该馆之笔政,应请补捉;陈〔程〕吉甫系司账人,龙积之系汉口富有票案中要犯,应归另案惩办。余人请即一律办理。”遂由谳员询各被告口供,记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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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仲彝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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