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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25 本来,清政府拟于捕捉章炳麟、邹容等人之后,乘机引渡,解往南京审办,以达到镇压革命党人之目的,但没有想到大受外人的反对。旅沪外侨机关报如《字林西报》等,纷纷著文强调“外人在租界一日,即有一日应得之权利;中国人在租界一日,即有一日应受外人保护的权利”。工部局更进一步提出,“此租界事,当于租界治之,为保障租界内居民之生命自由起见,决不可不维持吾人之治外法权”。公然提出租界内有“治外法权”,就法理上言,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但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清政府已经被迫处于被动的地位,如要达到审办章、邹等人的目的,就先要承认租界的“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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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27 案发之初,清政府虽一面在地方进行交涉,但仍觉得“此事仅恃沪道办理,力量较薄,非由外务部商诸公使主持,恐仅在上海监禁,多则三年,少仅数月,限满释放,逆焰更凶,大局不可问矣”。故又令张之洞与各国公使磋商,仍以移送人犯为请。各公使以“此事领事主之,吾人不能侵其权限”等语推托;旋北京发生了慈禧太后旨命杖毙反清志士沈荩的事件,英、美两国公使并各接得其政府之训令,命不得允可“苏报案”犯引渡,因此,他们的态度便更加坚决。结果,《苏报》案仍归上海就地办理,并商得英公使同意,在会审公廨开“额外公堂”,由上海县会同谳员及英陪审官审讯,并授判决权于上海县,9月10日,由京方函知沪方照办。是时清廷看法,认为“章、邹必应永远监禁……能在华界监禁最好”。交涉途径,实以此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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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29 从12月3日到7日,“额外公堂”开庭四次,主审者是上海县汪懋琨,会审者是谳员邓文堉和英领署翻译员迪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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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31 第一堂开审时,政府律师古柏先请求将程吉甫、钱宝仁二人开释,陈仲彝准其保释,章炳麟、邹容二犯“大逆不道”、“聚众闹事”、“扰乱人心”三项罪名,应请堂上究办;上海县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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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33 第二堂开审时,先由被告律师爱礼司(F·Ellis)代章、邹辩护,继由章炳麟供述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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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35 浙江余杭人,年三十六岁。先曾读书,后在报馆充主笔。戊戌后赴台湾,后由日本赴上海,在《亚东时报》任笔政,复至诚正学堂当汉文教习。未及数月,又至苏州东吴大学堂。前年再赴日本,去年回国。今年二月在爱国学社任教习,因见康有为著书反对革命,袒护满人,故我作书驳之。所指书中“载湉小丑”四字,触犯清帝圣讳一语,我只知清帝乃满人,不知所谓圣讳。“小丑”两字,本作“类”字或作“小孩子”解。《苏报》论说,与我无涉,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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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37 清廷官员知道章炳麟是名士,以为必曾中式,问得自何科?章顾邹容而微笑曰:“我本满天飞,何窠之有?”盖有意误“科”名为鸟“窠”。旋讯邹容,邹供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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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39 四川巴县人,年19岁。初来沪,入广方言论;后至日本东京留学。因愤满人专制,故有《革命军》之作。今年四五月间,请假来沪。闻人言公堂出票拘我,自到巡捕房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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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41 第三堂开审时,由被告律师琼司延请能解《革命军》意义的西人立得儿(E·S·Little)到庭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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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43 第四堂开审时,古柏律师请特龙积之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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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45 12月24日,上海县宣判邹容、章炳麟以永远监禁之罪。领事团对此发生异议,相持不能解决,而被告方面以“久系囹圄,在法律及人道均属不合”,要求立将控案注销。当时上海且盛传释放章、邹二氏之说。北京外务部深恐此案劳而无功,遂允予采纳英使意见,从宽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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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47 1904年5月21日,由上海县汪懋琨赴会审公廨,会同谳员黄、英副领事德为门(Twymen)复讯,当庭宣判:章炳麟监禁三年,邹容二年,罚做苦工,自上年到案之日起算。期满驱逐出境,不准逗留租界。这场惊天动地的大案,至是始告结束。后邹容于1905年4月3日病死狱中,章炳麟则于1906年6月29日出狱,赴日本任中国同盟会机关报《民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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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49 《苏报》案的发生,对国内思想界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这件事在上海发生,它对国内所起的打开风气的作用,自然是日本和香港等地所难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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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51 章士钊在《苏报案始末记叙》中回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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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53 前清末造,士夫提倡革命,其言辞之间,略无忌讳,斥载湉为小丑,比亲贵于贼徒者,惟香港东京之刊物能为之,在内地则不敢,抑亦不肯。对如是者,词锋朝发,缇骑夕至,行见朋徒骇散,机关捣毁,所期者必不达,而目前动乱之局亦难于收摄也。此其机缄启闭,当时明智之士固熟思而审处之。然若言论长此奄奄无生气,将见人心无从振发,凡一运动之所谓高潮无从企及。于是少数激烈奋迅者流,审时度势,谋定后动,往往不惜以身家性命与其所得发踪指示之传达机构,并为爆炸性之一击,期于挽狂澜而东之,合心力于一响,从而收得风起云涌,促成革命之效。《苏报》案之所由出现,正此物此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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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55 清政府兴师动众,为镇压新兴的革命运动,制造了《苏报》案。可是,比较起它为制造此案而付出的政治代价来说,囚禁章炳麟、邹容所获的“胜利”简直微不足道。大清王朝的统治者以政府的名义去控告几个普通的百姓,一开始就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愚蠢的清政府,本以为借《苏报》案就可以将当时国内方兴未艾的革命思潮扑灭下去。但是,历史的发展总是大出反动统治者的意料之外。清朝统治者实际上为革命党的反清革命做了义务上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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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57 孙中山在《有志竟成》中高度赞扬了《苏报》的战斗作用。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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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59 此案涉及清帝个人,为朝廷与人民聚讼之始,清朝以来所未有也。清廷虽讼胜,而章邹不过仅得囚禁两年而已。于是民气为之大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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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61 周佳荣在《苏报及苏报案》一书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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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63 第一,清廷为此案原告,降尊向所属的下级法庭控告平民,实为中国史上朝廷与人民聚讼之始,故此人民对清政府的尊严与外人对清政府之观瞻,皆有莫大影响。当时舆论且以为此案乃二百余年以来满汉两族第一次立于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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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65 第二,是对出版事业的影响,正如胡道静在《上海的日报》中所说,“苏报案”在历史上的意义是很大的。其正面的影响,就是革命派不过牺牲了一个报馆,毕竟予清政府以极锋利的舆论攻击,使它全盛时代毒辣手段焚书坑儒的威严全消失了。其侧面的影响,是清廷虽以雷霆万钧之力,欲提办章、邹诸人,卒以事出租界,外人为维护其既得之行政权的缘故,卒未使它达到野心的目的;以后的上海言论界出版界多数集中于公共租界,与这件事情有莫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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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67 严独鹤在《辛亥革命时期上海新闻界动态》一文中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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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69 此案的发生,标志着当时革命的火焰,已凭着舆论的力量,向腐朽的清政府作强烈的喷射,也暴露了清廷以毒辣又很卑劣的手段,多方乞助于帝国主义者,对当时鼓吹革命的知识分子,对上海新闻事业,加以严重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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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71 《苏报》案发生后,在国内知识界引起了更大的激动,更加有力地促进了革命思潮在国内的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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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11273 当时,《江苏》第四期的本省时评中说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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