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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开集股本,以十四个月为期,自本年十月初一日开集,至下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截。”如每股每月交银一元,可至来年十二月为止,但若中途停交,则以前所交股银全部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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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每月交银时先由代理以收条为据,待股银交清,再由总理另给盖印股票,作为每年派息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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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收集股银,在港交总公司;内地即日存银行,每月汇交总局,外埠每周存银行,到时汇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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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公司俟各埠议举干事员返港会议,购凭实某街某楼屋为总公司后,即信电外埠彙汇开办。”[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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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良看过章程,对其中第6款在香港开设《商报》馆不以为然。1902年12月14日董谦泰、李福基等复函谭良,告以港澳总会来书,声明此乃草定章程,如有不合,随时变通办法。李福基等人以为,除第六款外,第十八款“各处每月将股款汇总局”亦不妥,因为“今始倡办,来年尾乃开办,况又未定实先办何项生意,司事人又未定,若先缴股银,恐未能取信于各同志也。以弟等鄙见,各埠自推值理数人,每月所收之股款,各埠就地贮银行,俟至股本大集时,然后汇返。如此者,各同志必然乐意做也”。[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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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后,李福基等人将有关反应汇总,再通告各地保皇会同志,进一步征求意见:“此草定章程乃港沪同志所拟,现散属三埠会议细玩索其章程,内有数条未得尽善。”如第六条“设立日报馆于香港,以查察外国商情”,宜删除,以免耗费。“缘本会各处有报馆,可藉以查察外国商情,不必自行开设。”第九条所定内地之人认股时每股先交股银二元,海外不必先交,如愿交者更佳。第十条应设法杜绝中途辄止之弊。第十七条原定股东可将股份卖出,应予禁止。第十八条“所收之股银应即日附交银行存贮,每月彙汇返总局”,而商会要一年才能收齐股本,未宜先设总局,以悭靡费。可先就地收存银行,开办商务时,再将股银汇返。第五十八条除原定公司图章归总理、协理专司管用外,凡按揭、担保等事,须效西人以总理、协理亲笔签名,另加印戳,以防假造;并要近来开会之埠另议倡办人员。[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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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风闻华侨对章程议论颇多,12月29日,康有为致函李福基等,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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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望各努力。此为救国之根本,亦同志发财之大机会。中国全国一大金山,切勿尽舍送于外人也。[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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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征求华侨意见的基础上,叶恩、李福基等人对章程作了修改,并于1903年1月函告港澳总局的邝寿民。2月14日,何廷光、王觉任复函,赞成加拿大保皇会从长改良章程,“以祈取信于各埠,是诚虑周藻密,钦佩之至”。希望将改本付回,俾知适从。因为总局已将原刻章程发出招股,“若改则一律照改,庶不致彼此错杂,启人议论也”。[163]4月28日,温哥华的董谦泰再度致函各埠保皇会:“商务章程比前时略为更改,刻已印就,谨即呈上,仰祈纳鉴。计现订之章程更善,而所创办之生意尤为把握。”[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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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由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编辑的《康有为与保皇会》所收录的《中国商务公司缘起附章程》,条款与先期讨论稿不同,当属修订稿。该章程共有宗旨、命名、业务、集股、议员及股东会议、职员、银款、会计等8章65条,其缘起称:中国地大物博,商机无限,而国人以内地谋生之难,纷纷觅食外洋,商战于中国者,欧美、日本人也。国人非不知抢占商务利权的重要性,“实以未能合群,未合商会,无公司之大力以与西人争大利故也”。“今者新世界商战之力,实为兵战之祖……当此万国商战之时,以小商与大商战,小商必败。”所以,“今日而欲在中国入于商战之局,少分外人攘余之利,以秉新世界新凿出之富源,非合大商会不能济也。此断非零星小公司所能立于万国商战之局也”。保皇会虽能合大群,但“昔之疲竭于捐输,吾正欲因今者凿新利源以偿之”。凡商务有取诸己国,取诸人国,人己之国交道为利等,以前者论,有短线铁路、矿务、轮船、买地、开垦、土产等,后一项包括瓷器、织绣、银器、珐琅器、螺钿器、牙雕、草帽、毛毯、皮革、竹器、水晶、大理石、漆器、葡萄酒、水果、樟脑、纸品、白蜡、木器、石油等。而商务之父母为银行,有银行则百万股本可当数百万用。如能在中国内地和海外各埠遍设支店,“小之为我会同志生财之本,大之为经营中国富强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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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章程规定:本公司总局设在香港,分局设于省城、上海、横滨、旧金山等处,其余各省各地随时分设,将兴办银行、商贸,以及各种工业。对于华侨意见较多的在港设立报馆,则仍然坚持,因总局设于香港,地位极为重要,立报馆便于“采择外国商务之书报,查探外国商务之近情,译集外国商人之论议,以增我国商人之智识”,并将本公司货物出入布告同人。拟集资120万元,分8万股,每股中国七十二鹰银15元,以15个月为期,每股每月收银1元,1902年10月开收,次年12月截止,各股银按期缴香港总局;股东总会每年在香港举行一至二次定期会议;总局设总理、协理、司事、司账、司记、买卖、监理、监事,并由各局议举干事员。[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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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以外,叶恩、李福基等人对港澳总局的某些做法也提出质疑,如公司尚未成立,听说香港已为此以每月200元租一铺面,以及准备以商会名义作金山庄生意等。何廷光、王觉任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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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所租二百元之铺,系为君勉倡办之报馆客栈所租,非商务公司所租也。此铺因君勉有信云:年底即归开办,嘱弟等留意觅铺,又派罗璪云归,商办此事。故弟等酌议租之,定议将铺面及三四楼归君勉开办报栈,二楼归商务公司作为写字楼,每月派回租银,专理各埠来往书信及招股各事。前云租铺二百元,不过笼统言之,未尝分开,该铺公益着其大半,公益即君勉原议客栈之名,商会总局着其细半,致为兄等惊讶耳。弟等虽不才,然安有商会初议集股,遽租二百元铺之理乎?来示云商会之力,不是作金山庄生意,诚然,诚然。但弟等酌议办金山庄者,实因君勉所倡办之报栈起见。因港官近日颁有客栈新例,每间须担保银贰千元,又限定开若干间,每间限住若干客,极苛极严,万不能挂正招牌,故酌议改为金山庄。金山庄可以落船接客,招呼同志,与客栈名异而实同,又可以接办各埠货物汇项,以弥补盘缴,或年中获有微利,亦未可料。是以再三思维,莫若如此办法,胜开客栈数倍,故一面飞函商知君勉,一面租铺,候款到齐开办。其开办之款,即是君勉开办客栈之款,未尝拨商会小股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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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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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与商会分开费用,公益照金山庄例,务祈收窄盘缴为主,商会亦照原议章程从廉开办。局中连礼兄共用三人,专理来往书信及招股巡察等事。现尚未敢开议人工,其余各人皆出力报效,不支一钱,只求大局事成,绝不顾私也。[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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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恩等人的疑虑,背后牵涉到保皇会内部的利益分歧。徐勤到各地运动,以在香港开客栈、办报为名招集股份,其间突然让华侨先将款项改归沪上,与袁世凯合办日报,继而又欲将款挪借上海广智书局暂用。港澳总局闻讯,均飞函阻止,嘱其将款拨还,先办公益,俟其归后乃商办报事。实际上,围绕此事,港澳与滨沪展开了一场权力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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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港澳与滨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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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公司的成立,使得濒临绝境的保皇会看到生存发展的一线曙光,这本是该会的一大转机,不料反而引发港澳与滨沪双方的严重冲突,相互攻讦,本来相对超脱的康有为与徐勤又各自偏袒一方,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几乎使保皇会陷入分崩离析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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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公司一事,港澳总局成为主动和主导,按照章程规定,各项权力将重新向港澳总局集中,这引起横滨总所同人的极大不满。横滨一方的罗普抱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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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总会在港澳,各埠款皆汇去,未尝有一文汇此间,而支款则往往反向此间,一切事亦归此间办,此实为可怪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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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各埠所报,壬寅年捐款共约四五千,而港澳无应用之项,其款不知是否汇往康有为处。港澳的邝寿民汇康的款项,皆入《新民丛报》数,实则仍为横滨款,而非会款,港澳方面似未声明。横滨保皇会虽有总所之名,承担许多责任,却无其权。每年为公事开销者总要四五千金过外,旧金山的《文兴报》、檀香山的《新中国报》,皆依赖横滨支持。还时时有意外之事,如各筹五百金救援因洪全福案被捕的龚超以及提供张学璟作运动费等。康有为移居印度后,变故不少,花销极大,向港澳总局催款,总局告以港澳间已无从设法,转而向横滨求援。康处每月最少需四五百金,一年六千,合横滨用款,每年共需万金。梁启超专靠《新民丛报》敷衍,出死力维持,为作文字,数夜不寝,1902年博万金,皆为党事用去。“以一人之力而供一党之用,太不合理。”[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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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商务公司,整体上是为了解决保皇会的财政困难,这与横滨方面本无矛盾。由于前车之鉴,以及双方由来已久的恩恩怨怨,横滨方面立即作出强烈反应。其异议主要集中于下列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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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人事安排。商会原定由李福基任总理,李坚辞不就,康有为准备让何廷光出任。对这一安排,横滨方面多人表示坚决反对。1903年2月16日罗普致函康有为,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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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弟子甚不为然。李果不肯任,或有别人,苟真无适当之人,则宁不办耳。商会当以实能谋利,有补大局为事,实非如保记办法,又非可以虚张声势,高兴一时,万一失败,则全党再无立足地。而且后来引以为口实,吾党犯天下大不韪矣。故办此会,必要确有把握,得其人而任之,方可下手。穗田之忠义,夫谁不知,固吾党之重要人物。然人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穗田之性质才调,皆不合于商人之资格,人人所共知,不能为讳,而以之任总理,人心必不悦服。而且为穗田计,强自己以不能,则事必败,事败则受众怨,反失从前之名誉,亦非所以保全穗田之地位之道。若谓总理实无事办,此大不然。商店一切指挥皆在总理,总理非拥虚名者。故全局亏盈,皆由于总理之才调如何,非若他种团体之总理,不过挂衔者也。至谓穗田虽非商才,而其名誉可以镇压得来,此又今昔异势,未必能然。今海外大率已知穗田底蕴,且因讼事更为新着,则人人虽信穗田义侠,而亦知其困乏。由奢入俭,人情所难,既忽困乏而或为事势所迫,则不得不设法以暂行敷衍,而财权在握,安保其必不借用。借用寻常事耳,而世事无常,或不免生出意外,则其心术即无他,而迫于无法转动,必致波累公司。至是则人不问其有心无心,而公司之实受其害一也。为商会既不可,为穗田计又不可,故弟子敢极力反对此议,仍以别选他人,务得其当,然后可办。不然宁俟异日。此等事必不可强为,有损无益耳。此事关系全党之前途,不可不熟审而后为之,夫子想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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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他还提出衡量用人的标准:“此次商会之事,非性质与之近,且有多少阅历见识,不能干预。弟子敢断言镜如非商务中人,故此次以不与其事为妙。介叔亦然。”罗与王、陈二人并无交涉恩怨,“乞夫子为两人计,勿再使之干商会事,更犯众谤耳”。[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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